1986年8月3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提出
积极破除不适应改革的旧观念 以新眼光看待理解改革新事物
本报讯 新华社记者吴锦才、本报记者毛磊报道: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罗干8月3日说,广大职工要积极破除不适应改革的旧观念,树立起新的观念,开拓崭新的精神境界。工会干部要按照这个要求改变当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的局面,发挥带头作用,做好工作。
在8月3日闭幕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罗干指出,现在,旧观念、旧习惯在职工群众中有相当影响。例如,有的把物价冻结不变看作“社会主义优越性”,对价格体系改革存有疑虑;有的用封建主义论资排辈、重资历轻才能的观念和小生产者自私自利、平均主义的思想看待工资改革,对实行按劳分配、适当拉开档次不理解,对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看不惯;有的认为只有生产工人才创造物质财富,对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想不通;有的把一包到底的“铁饭碗”劳动制度看作体现工人当家作主人的标志,认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会导致职工产生雇佣思想;有的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理解,等等。这都说明旧观念、旧习惯确实是阻碍改革顺利发展的无形力量。这些旧观念、旧习惯不破除,职工就很难积极主动地投身改革,站在改革的前列。罗干提出,为了加速旧体制的消亡和新体制的逐步形成,必须不断破除与商品经济不发达相联系的封建残余思想、小生产观念和愚昧、保守的传统习惯,树立与改革和发展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开拓崭新的精神境界。同时,各级工会干部要把思想观念更新作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学习和对客观实际的不断认识,用新的眼光、新的观念去看待、理解改革中的新事物,学会从本质上看问题。
罗干还说,我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必然要冲击固有模式、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触动和调整社会各类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也必然会引起人们利益关系的矛盾和思想观念的矛盾。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为改革创造和谐、团结的环境,是工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工会在调节和处理企业和职工内部矛盾的方面,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会组织要善于观察和正视已经存在的矛盾,努力去解决矛盾,使矛盾向有利的方面转化。
这次会议是7月31日在北京开幕的。代表们着重分析研究了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职工的思想状况和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总结和交流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典型经验。与会者认为,做人的工作一定要尊重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和人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互助的、同志式的关系。工会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要讲民主,不能居高临下,以势压人,我“打”你通,我教你听,一定要平等待人;要同群众交朋友,讲心里话,启发疏导,以理服人;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既重言教,也重身教;要充分依靠群众中的积极分子,让有理想的人讲理想,守纪律的人讲纪律,让那些体现着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来感染和教育群众自己,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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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钟祥县长蒋昌忠认真处理来信来访
二年处理来信五百零八件接待上访近千人
据新华社武汉8月3日电 (通讯员白云)湖北省钟祥县县长蒋昌忠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深受群众爱戴。
今年四十岁的蒋昌忠,自从1984年4月当选为县长后,无论工作多忙,都要挤出时间接待来访群众、批阅群众来信。前不久他外出开会一星期,那天回到县里已是下午,处理各种公务后,他在晚上十点钟又来到办公室,批阅厚厚的一叠群众来信,一直工作到第二天凌晨。到今年6月底,蒋昌忠共批阅群众来信五百零八件,接待上访群众近千人,为群众解决了不少生产、生活中的问题。
大量群众来信是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的。今年4月2日,双河区三同村一组群众来信反映,由于修建水库土地被淹没,他们人均只有三分田,生活比较贫困。接到来信第二天蒋昌忠就和县信访、民政等部门的同志来到距县城七十多公里的偏僻的三同村,走访了小山村里二十八个农户,了解到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实际。蒋昌忠他们当即与群众商量落实了四条解决困难的办法,并帮助群众制定了利用库汊养鱼,利用山地养羊,种柑桔等致富规划。
现在这个组的农民已把旱地改成水田,插上了中稻,开挖鱼池十四亩,还利用贷款恢复了石灰厂,预计今年底人均收入将有较大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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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生前为治穷呕心沥血 临终嘱儿女移风易俗
壮族老农一份遗嘱教育了全村人
七十七岁的壮族农民黄明记临终时立下遗嘱,教育儿女在他死后从简办丧事。这份遗嘱使全村人受到一次移风易俗的教育。
黄明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龙头乡龙头村长洞口屯的农民。他担任生产队干部三十多年,近两年又被群众推选为村民小组长。他在有生之年为改变山村贫困面貌呕心沥血。今年3月上旬,黄明记为了赶修一条五公里长的水渠,抱病筹集资金,组织劳动力,并和群众一起抬石头,运河沙,砌石渠。可是当这条渠修到三公里处时,他就一病不起了。经医生诊断,黄明记患的是晚期胰腺癌。村干部和群众听到这个不幸的消息时,都痛心地哭了。黄明记在弥留之际,含着泪对前来探望的干部、群众和自己的儿女说:“人总是要死的。我死后,希望你们做到两点:一是不要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做道场,不看风水选墓地,要移风易俗。二是一定要完成水渠的砌石工程,因为全屯的农田就靠这条渠道灌溉。”
黄明记老人逝世后,他的亲属和村干部按照他的遗愿,从简办理了丧事。安葬后的第三天,全屯干部、群众齐出动,很快完成了修渠任务,实现了老人的遗愿。
新华社通讯员 韦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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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为开发建设大西北贡献力量
兰州军区司令员 赵先顺
大西北的开发和振兴,在整个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驻西北的部队同西北各族人民一道,为国家大规模开发和建设大西北创造条件,做好准备,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军队如何有效地为开发、建设大西北贡献力量呢?下面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从零星分散的支援,转变为长期的战略性支援。
支援地方建设,是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战争年代,军队每到一地,都要开展助民劳动。解放以来,军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多年来军队支援地方建设基本上是“走到哪干到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队要为开发建设大西北做出贡献,就必须把这种零星分散的支援,转变为长期的战略性支援。
这个转变,是适应开发大西北战略的需要。开发建设大西北,这个国家的经济战略任务是要有计划地实施,分步骤地完成。这就要求军队必须从战略全局出发,制订出支援地方建设的长期规划,确定不同时期的不同重点。
这个转变,是适应不同省(区)经济发展特点的需要。陕、甘、宁、青、新五省区各有优势,各有特点。在开发战略、发展步骤、建设重点等方面必然是各不相同的。部队支援地方建设时,就要从所在省区的实际出发,确定支援项目和重点,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到最需要帮助的关键时刻、关键项目上去,才能对地方经济建设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这个转变,是适应国防建设指导思想战略转变的需要。在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战略性转变,军队工作开始走上和平建设时期轨道的今天,支援地方建设,已不再仅仅是一般性的拥军爱民活动,而是和平时期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说,要在军队工作的指导思想、安排部署、任务分配以至兵力使用等方面,对军队自身建设与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加以通盘考虑,既要有长远计划,又要有短期目标;既要有全区性支援重点,又要明确各部队的任务。
二、从连自为战、营自为战,转变为以建制师、团为单位的较大规模支援。
调动建制师、团进行较大规模支援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
大西北的开发和建设与全国经济建设一样,同样要走“重点带动一般”的路子。为了有力地支援西北建设,军队要有选择地参加一些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往往具有投资大、工程长、施工难、任务艰巨等特点,一般来说,团以下单位是啃不动的。但是,如果调动建制师、团部队,集中精兵强将,从人力上造成大兵团作战之势,再与地方为重点工程投入的财力、物力相结合,就能形成一种无往不胜的攻坚能力。
有利于提高支援效益。前些年,我区部队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每年投入劳动日都在一百多万以上,却并没有办成几件效益显著的事情。调动建制师、团进行较大规模的支援,将兵力集中投用于有影响的重点工程,保证干一项成一项,就能较好地避免支援建设中枉费人力、效益甚微的问题,提高支援的经济效益。
三、从单纯的经济支援,转变为和思想、文化建设相结合的支援。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是党中央一再强调的战略方针。大西北要腾飞,以经济建设为标志的物质文明建设是一只翅膀,以思想、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另一只翅膀。孤掌难鸣,单翅难翔。军队支援开发大西北,应当实行经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相结合的方针,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比翼齐飞。
根据开发、建设大西北的实际,军队在支援地方思想、文化建设中,可以根据西北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缓慢,群众的文化知识水平比较低的情况,支援地方发展科学文化事业;可以根据西北地区少数民族多的实际,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团结;还可以帮助群众移风易俗,建立健康、文明的新的生活方式。
四、从单纯着眼地方建设的支援,转变为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相结合的支援。
军队的根本职能是打仗,是保卫祖国安全,保卫四化建设。即使是和平时期也应当不断加强军队自身建设,而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因此,我们要把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同加强军队自身建设统一起来,在部队经过精简整编,人员减少,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不断提高我军战斗力,充分利用支援地方建设的一些有利条件,做好战备工作。其中一条简便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兼顾军队教育训练,以及其它战备工作的经济建设项目,例如,帮助地方植树造林、发展交通、调查资源、勘测天候地理等,从而达到既支援了地方建设,又加强了部队建设的双重目的。
总之,军队支援开发大西北,为促进国防建设开辟了新的途径。西北驻军应当在支援地方经济建设的同时,按照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现代化水平和战斗力,在保卫祖国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维护世界和平的神圣事业中,做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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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黄华同巴拿马议会代表团会谈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黄华今天下午在同由议长卡米洛·戈塞内率领的巴拿马议会代表团会谈时说,中国非常关心中美洲的局势,坚决支持孔塔多拉集团关于解决中美洲冲突问题的正确立场,并重申中国一贯同情和支持巴拿马人民为收回巴拿马运河区主权而进行的斗争。
会谈在人民大会堂进行。在谈到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时,黄华说,中国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关系。他说,中巴两国虽然相距遥远,但两国人民之间的交往有着悠久的历史。他强调指出,中国高度重视和评价巴拿马第一个议会代表团对中国的访问。他说,“这打开了两国议会交往的渠道。”他表示希望加强双方在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关系。
巴拿马朋友们在会谈中表示,他们对能有机会访问中国这个伟大的国家感到非常荣幸、非常愉快。他们认为这次访问将使两国人民更加接近和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他们希望进一步加强两国的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
卡米洛·戈塞内说,“这次会谈是非常有益的。我们看到了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和一个历史很短的国家之间的友谊、互相了解和互相支持的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涛、张承先、叶林分别向代表团介绍了中国“一国两制”的构想、教育制度和经济体制。
今晚,巴拿马议会代表团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答谢宴会。戈塞内议长在简短的祝酒辞中,感谢中国政府在巴拿马人民最困难的时候支持了他们的斗争。上午,戈塞内议长一行游览了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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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宴
欢迎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土中友好小组代表团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宴会,欢迎由主席哈里尔·史夫根率领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土中友好小组代表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叶飞主持了宴会,并在宴会前会见了哈里尔·史夫根和代表团其他成员,其中包括两位副议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中土友好小组主席雷洁琼在宴会上祝酒时,对代表团在庆祝中土建交十五周年之际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她说,赵紫阳总理前不久访问了土耳其,两国领导人的互访“充分表明了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史夫根说,土中之间存在着悠久的友好关系,两国对许多世界事务的看法是一致的,这是两国间接近的基本条件。他说,中国和土耳其的发达和繁荣对维护本地区的和平是重要的保证。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中土友好小组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土中友好小组代表团举行会谈。代表团是应全国人大中土友好小组邀请前来我国进行为期九天的友好访问于昨晚抵达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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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比利时菲利普王子到达上海
新华社上海8月3日电 应中国政府的邀请,比利时菲利普王子一行今天下午到达上海,开始对中国进行二十余天的非正式访问。
上海市政府秘书长钱学中和随同菲利普王子进行访问的比利时驻华大使杨·霍兰茨·范洛克等到机场迎接。
今晚,比利时驻上海总领事馆为欢迎菲利普王子一行举行冷餐招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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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人身权的法律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江平答记者问
不久前,本报记者就《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身权问题,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民法学副教授江平。江平副教授从事民法学研究已有三十多年了,并参与了《民法通则》的起草制定工作,下面是他对记者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回答。
问:什么是人身权?
答: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最本质的意义还是指公民。人身权包括两部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是指人作为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所固有的权利。人格权的特点是,只要法律规定了,人本身就有了,不象财产权利那样,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才能取得。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它与宪法权利相类似。
人身权的第二部分是身份权。它是由某种特定身份所引起的、必须具有该身份才能享有的权利。它与财产权的取得也不一样:财产权是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去取得,而身份权是由于具有了某种身份,比如父母就有父母的权利,夫妻就有夫妻的权利,发明人就有发明人的权利。身份权因为不是固有的,所以它可以享有,也可以随着身份的消失而消失。
问:《民法通则》为什么要对人身权专门作出规定?
答:因为民法主要是规定财产关系的,所以人们往往容易忽视它调整人身关系的一面。其实,在社会生活里人和人的横向关系中,不仅仅是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非财产关系。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侮辱他人人格、私拆他人信件、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干涉寡妇再嫁等等,这些就是财产关系包括不了的。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横向关系是很广泛的,有些不影响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因而没有法律意义。只有影响到他人正常行使权利的时候,人身关系才具有法律意义。
虽然总的来说,《民法通则》主要规定的是财产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人身关系都不如财产关系重要。在一些具体场合,有时人身关系的重要性还大于财产关系。
问:请您具体地就人身权中的各项权利做一些介绍。
答:人身权中第一位的是生命健康权。法律所以把它放在首位,是因为生命健康是一个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前提。侵犯了公民生命健康权,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应负民事责任。这一点,我们过去注意得不够,有人伤害了他人的生命或健康,一般就是判刑了事。如果受害人有两个孩子靠他抚养,犯罪分子不给经济补偿,这两个孩子怎么办?类似这样的情况说明,侵害了生命健康权,除了要负刑事责任外,还应给予财产补偿。
姓名权现在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因为它牵涉到很多实体权利,如在著作权、发明权、商标权中都有姓名权问题,包括未成年的孩子在父母离婚时选择姓名的权利。现在常常有一些人冒用一些名人的名字,拉大旗、做虎皮,办一些人家本人并不知道的事情,这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对于企业来说,姓名权也很重要。比如“全聚德”烤鸭店在“文革”期间曾经改为北京烤鸭店,“全聚德”这个名称比北京烤鸭店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更享有信誉,全聚德这个名称凝集了近百年来它的经营作风和质量,因此“全聚德”这个名称任何人都不能冒用。
姓名是人的特定化的表现,人的形象、声誉都要通过他的姓名表现出来。名称人人可以起,但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比方说现在就不能起名叫鲁迅、茅盾或其他名人的名字,以免使人发生误解。
《民法通则》中除姓名权外,还规定了肖像权,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把别人的像印在挂历上,在照相馆的橱窗里展览他人的生活照、结婚照等。照片反映一个人的形象、气质、身份,有的照片公布出来,具有人身侮辱的性质。所以,肖像权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一个是不许侮辱人格。
名誉权的实质就是维护人格尊严,禁止侮辱、诽谤等行为。公民有名誉权,企业也有名誉权,企业的“商誉”直接影响到它的发展、存亡。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必须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荣誉权也是一种身份权,它是由于取得了某种称号而享有的,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荣誉称号的撤销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任何随意剥夺公民和法人荣誉称号的行为,都是侵犯他人荣誉权的行为。
问:关于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在执行中可能碰到哪些问题?
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实施细则》,这对《民法通则》的顺利贯彻执行是有重要意义的。在《民法通则》实行的初期,法院在审理人身权这类案子时,可能缺乏经验,调查取证也可能会碰到不少困难,但只要认真总结经验,困难总是能够克服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子要积极受理,认真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
同时,公民和法人对这个权利也不能随意滥用,不能无理地提要求。对于真正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一般来说,造成物质损失的,要用物质赔偿;造成精神损失的,主要靠精神赔偿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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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照片引起的纠纷
上海服装厂李师傅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李雯中,大大的眼睛,胖胖的脸蛋,可爱极了。一九八五年五月的一天,李师傅带着未满周岁的女儿,上爱民摄影社拍照。该社摄影师吴奇在为小雯中摄影时,向李师傅要求将雯中的影照陈列在该社橱窗里,李师傅同意了。一九八六年一月,李师傅在百货商店发现女儿的那张照片出现在塑料肥皂盒上,即向有关单位提出异议,并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九日以李雯中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告爱民摄影社未经同意擅自将他人照片头像让工厂作为商品外观设计图像,有损其女儿人格,要求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同时要求经济赔偿。
李雯中的照片头像怎么会跑到肥皂盒上去了呢?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一九八五年六月间,摄影师吴奇整理照片时,其好友郭峰向其索要了这张照片,并提供给日光印刷厂作年历画,后来该厂因故未用,他又将该彩照介绍给大光明塑料厂做肥皂盒上的商品外观设计图像,大光明塑料厂制成十万只塑料肥皂盒成品后投放市场销售。
上海市某区法院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民的肖像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爱民摄影社摄影师吴奇未经被摄影者同意私自将其肖像提供给他人,而日光印刷厂与大光明塑料厂则以营利为目的,也未征求本人意见将该肖像作了商品外观设计图像,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故应停止这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并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爱民摄影社摄影师吴奇、日光印刷厂、大光明塑料厂各赔偿李雯中经济损失八十元。 陈奇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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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法律条文介绍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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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田文声
在上海市某区一幢公房里,住着张家和李家。两家合用一个厨房,几十年相安无事。可是,近年来常为使用公用面积发生争执。张某脾气暴躁,蛮横无理,经常谩骂,并在弄堂内散布谣言,诽谤中伤李家。李家妈年老多病,一再忍让。1985年11月21日,李家妈端菜进厨房,跟在后面的张某嫌她走得太慢,伸手推了一下,当即引起争吵。张某当众破口大骂,肆意侮辱李家妈,李家妈气得昏倒在地。经医生检查,病人因精神受刺激导致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
有人以为,“打死人要抵命,气死人没关系。”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就包括用口头散布侮辱、诽谤性的言论在内。张某为了使用公用面积的小事,发展到散布诽谤言论,肆意寻衅,公然侮辱李家妈,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应当受刑事制裁。
三天后,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过大量调查和开庭审理,1986年1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张某采用谩骂、散布谣言等方法,公然侮辱被害人,且造成被害人精神受刺激引起脑溢血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侮辱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人民币四百元。这起案件告诉我们:社会主义邻里关系应在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基础上和睦相处,有矛盾应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切勿头脑发昏、丧失理智,做出损人又害己的蠢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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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图为解放军内蒙古军区边防某团十连指战员,来到草原牧场和蒙古包,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
盖金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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