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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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探索与争鸣

从现实中研究传统文化的作用
王和
自“文化热”兴起以来,人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质、核心精神、主要内涵以及如何看待传统文化在今天的作用和价值,发表了多种多样的看法,评价在在各异,理解人言言殊。就总的研究状况而言,尽管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讨论目前尚缺乏同层次、同角度、“同一种语言”的对话,然而研究程度的日渐深入,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倘若仔细究察,亦不难发现,今日对于传统文化的研究和讨论,存在着一个十分明显的重要缺陷,即:对一切有关文化精神、特质、心理结构、思维方式、伦理观念、民族性格等问题的探讨,均与传统文化在现实社会中遗存的具体表现脱节。尽管对一系列具体课题的研究已经展开,然而,在这些研究中却鲜有与现实紧密联系的题材。例如,被不少学者当做中国文化典型特征而反复谈论的所谓“东方式群体意识”,在今天的社会中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有什么具体内容?对这些表现应如何评价?再如,有学者提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在于特别注重人伦关系,简单讲就是“互以对方为重”;是伦理至上,而非西方那种物质至上。那么,这种精神究竟是一种精神理想呢,还是一种实际存在?它在近现代中国是否仍然存在?存在多少?发生了什么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又如,被一些学者看作是中国文化重要特点之一的“孝”的观念,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保留了多少?而且,所谓“孝”,究竟有哪些内容是应该保留的,有哪些是今天应该反对的?其发展趋势如何?还有,现代中国人的民族性格、民族心理和思维方式中,有哪些传统文化的印记?它们与现代化的关系如何?哪些是应该继承的?哪些是必须抛弃的?诸如此类现实课题的研究,就笔者个人所见,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虽然,在一些学者的文章里对上述现实问题发表过看法,但多属片断零散的抽象探讨和一般议论,而少见系统全面的具体分析和专门研究。有的文章点到了某些传统观念在今天社会中的许多表现,象以权谋私、等级观念、平均主义、重农轻商等,还缺乏详实的分析。再如,有些学者曾指出: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要表现形态的儒学,已经在两千多年中融化在中国人民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里,积淀为一种遗传基因,成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有的学者甚至说,我们只要到老百姓中去看一看,从他们为人处世、待人接物的方式和习惯中,从他们对待家庭、老人、子女、亲友、财产的态度中,从他们的风俗乃至年画、对联中,都可以感觉到传统文化的存在。但是,这些积淀下来的遗传基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今日广大人民为人处事、待人接物的日常行为中,究竟有哪些是由传统继承下来的“国粹”?哪些是儒学的精华?哪些是糟粕?都未做具体的说明。
缘此,遂使目前关于中国文化特质和价值的讨论,带有一点空泛不实的味道,缺乏坚厚的基础。很多文章尽管充满哲理,议论精辟,却不能使人信服。往往在回味之余,反教人产生疑问。更有部分文章,所发议论生涩难懂,看作者的意思,竟似刻意求深求玄,惟恐通俗易懂而难显奥妙,倘若发展下去,则文化研究将变成清谈式的文字游戏。笔者认为,文化研究必须与现实联系,与具体社会问题联系。因为研究传统文化特质和价值的主要目的,是看它在今天的社会实际中尚有哪些遗存?以及如何认识和对待这种遗存?反之,不了解传统在现实中的存在,则一切对传统的肯定、否定、继承、抛弃,都是无的放矢,难免成为不切实际的空论。
文化研究之所以必须与现实联系,还在于我国传统文化典籍中的理想主义色彩一向十分浓重。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典型的理想主义”。这种归纳颇有见地。从上古先民向我们展示的男耕女织、少育老养的理想社会,到中古祖先为我们塑造的“内圣外王”的理想君王、“一清如水”的理想官吏,乃至近古哲人向我们提供的自我修身以达“存理灭欲”之无上境界的人格典范,都体现了这种理想主义的精神。而这种理想主义的精神之所以十分发达,恰恰是由于这些理想的事物在现实中的匮乏。惟其罕有英明的皇帝,所以理想出“内圣外王”的圣主;惟其少见不贪的官吏,所以理想出“两袖清风”的青天老爷;惟其自私自利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所以理想出自我净化达于“灭欲”境界的人格楷模。这说明了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理想与现实是截然相反的两面。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理想与现实的尖锐矛盾,又由于在中国古籍中伦理说教和理想主义的色彩极为浓重,因此,倘若我们只从古书中去研究和寻找中国文化的真谛,而不去研究传统文化在现实社会中的真实遗存,那就很难避免理想主义的影响,从而得出错误的判断和结论。例如:主张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互以对方为重”的人,就是犯了一个把理想等同于现实的错误。这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研究传统文化决不能脱离现实。研究古代文化典籍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研究现实的、带有传统文化真实印记的、活生生的人。
前此,笔者在参加一次大型学术会议的时候,目睹多位哲学家的大会发言和即席答辩,深为这些哲人恢宏博大的思辨才能和雄辩机智的应对风采所折服。但是,近来在看了一些哲学家关于文化特质的文章之后,感到这些文章所论,往往流于空泛,文字大都过于艰深。有些文章不讲具体事实,只做哲理分析,从而给人一种缺乏根据、单凭个人感悟、自说自话的感觉。其结果,可能导致一种无限延续的抽象辩论。你说中国文化是主静的,我说是主动的;你说中国文化的特质是“人格理想”,我说是“实用理性”;你说中国文化的精神是“人文主义”,我说是“人本主义”;反复辩驳,永无休止。笔者担心,这恐怕将成为文化研究进一步深入发展的一种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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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黎澍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提法是错误的
历史学家黎澍同志于今年7月30日在《光明日报》发表《再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提法是完全错误的。这是作者对他《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
(载1984年第5期《历史研究》)观点的进一步阐述。
黎澍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不仅有转述中产生的错误,最初提出这个命题的逻辑推理也是错误的。
第一个错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个命题的错误的逻辑推理可以排列如下式:
人们创造历史必须先具备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群众是这些物质条件的创造者;
所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这个推理错误就在于把物质条件创造者和历史创造者完全等同起来。根据唯物史观关于物质资料生产的作用的原理认为物质条件既是不可缺少的,也是对历史的创造起决定作用的,所以得出结论说,物质条件的创造者即是历史的创造者。实际上创造物质条件无非是历史的一个内容。这个内容固然有决定历史面貌和发展水平的作用,但是不能等同或者包括全部历史内容。如果说全部历史就是这点内容,那就未免太贫乏了。
第二个错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与“英雄是历史的创造者”相对立而产生的命题。
俄国民粹派说:“英雄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人民无非是“群氓”,只能是英雄的追随者。
而《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和《苏共党史》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又否定了英雄即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二说各执一词,都有片面性,不符合事实。任何个人(包括英雄或拥有最高权力的帝王)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社会上各行各业的群众中也都有杰出的个人,如科学家、思想家、技术专家、诗人、作家、艺术家等等,他们在历史上起着显著的作用,只不过政治家和军事家因手握大权,易见显赫而已。把人民群众和个人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第三个错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把无所不包的历史看做是由一个独一无二的力量创造的。事实是英雄创造自己的历史,不能创造一切历史;人民群众也一样,尽管在历史上作用很大,但不能创造一切历史。这两个命题由于本身不合理,所以都不能给历史以正确的说明。如果说,全部历史都是人民群众创造的,都决定于人民,那么,这就等于说,历史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社会分工,也不存在阶级的区分,统治者不存在功罪问题,这完全不合事实。
在谈到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时,黎澍认为,历史发展的动力首先不是善,而是个人的贪欲,而且是卑劣的贪欲。贪欲正是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历史发展的动力或这种动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它驱使人们用征服、奴役、杀戮的暴行从事开疆拓土,在其他民族居住地区造成毁灭性的灾难。在历史上,正是这种残暴的开疆拓土的活动加强了各地区、各国家间的联系,刺激了生产的发展,使人类文明获得了进步。
在谈到如何估价群众的力量时,作者认为,在历史上,群众长时期在黑暗中徘徊,既不认识历史发展的道路,当然也就不知道该怎么行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到了群众的力量,问题是如何把这个潜在的力量发挥出来。但是要让群众能站起来是很难的。过去我们只知道发动群众起来争取做人的权利,但如果没有人民的物质生活生产水平的普遍提高,如果没有教育的普及和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得到了做人的权利也可能再次失去,不能保持长久。即使仅仅由于人们的贫穷和愚蠢,这种现象也会要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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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历史创造者的讨论简介
历史是谁创造的?以往有过两种说法:一说历史是英雄创造的,一说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教科书中都认为前一种说法错误,后一种说法正确。黎澍同志在《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一文中则认为,只讲英雄创造历史固然不对,但提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有片面性。他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提法源于苏联哲学家对《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一书中某些观点的引伸和附会,而《联共(布)党史》本身并没有这样的命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没有这样说过,这种提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因为:劳动群众固然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这种物质财富生产的历史非常重要,是人们第一个历史活动,然而它不能代替在第一个历史活动的基础上相继发生的一切领域的历史。再说,这种提法实际上否认了一切较高级的科学和文化艺术成果的真正创造者——科学家、思想家、艺术家的贡献。
黎澍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的说法也缺乏科学性。因为人类历史是按照它自身的必然趋势发展的,在不同的领域里,不同的人物在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不能说所有的历史全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况且,在历史上劳动群众是作为被剥削者或被压迫者而活动的,其历史作用经常是以曲折的、不显著的、有时甚至是被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在大规模反抗残暴统治的斗争高涨时,才成为政治舞台上的主角。黎澍说,适当的提法应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物质资料生产者、劳动群众、各国人民在创造历史,非物质生产者、非劳动群众、各国统治者也在创造历史。
黎澍这个论点受到理论界和史学界的普遍关心,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
从已发表的几篇论文来看,一些学者仍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理由是:第一、创造者是指历史的推动者,只有推动历史发展的先进阶级、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而阻碍历史发展的腐朽阶级及其反动代表的倒行逆施,造成历史的曲折或暂时的倒退,就不能说他们的活动是创造历史,他们也决不是历史的创造者。因而,不能说所有的人都参加了历史的创造。有的同志还指出,历史当然是由各个人的活动构成的,然而它决不是个人活动的堆砌,也不是各个人自己创造自己历史的总和。因为个人的活动受一定社会环境的制约,还因为个人的活动在阶级社会中常表现为阶级和阶级的冲突。所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就是说,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是历史发展的方向或总趋势的决定者。第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这一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提出并反复论证的观点,不能说是《联共(布)党史》和苏联哲学家提出来的,不能说阐述这个观点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这一提法,在中国也有其自己的历史,并不一定是从苏联抄袭过来的。第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符合唯物史观的一个根本命题。即人民群众的生产活动不仅是创造历史的前提,也是创造历史的最基本的活动,这不仅因为没有物质生产就没有任何其他历史活动,也因为物质生产决定和制约着其他历史活动。生产活动决不仅仅是消极被动的舞台,而且决定和制约着演什么戏和哪些角色登场。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和杰出人物的出现,都是由经济发展所决定的历史活动造成的。
一些学者则认为,对创造历史的问题应作全面的、有层次的分析。总的说来,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不能只停止在这一点上,因为人们在创造历史的作用中,并不是没有区别的,必须加以深入的研究。他们指出,用“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或“决定力量”来表述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历史创造者的这一原理,较之原来的说法更为准确、更易于统一认识。
在讨论中,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这两个提法,虽不够确切,但却非谬见。评论一下可以,过于苛责则不必。不够确切的提法,加以片面的理解,确易引起不好的倾向,但目前还不是严重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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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城乡划分标准问题浅议
李梦白 李越
城市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从乡村中分离出来、又较农村先进的社会区域。城市从它形成的那天起,就成为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动力和主导作用。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城市与乡村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城市人民与乡村人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都有着明显的差别。因之,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民经济计划、统计等各项业务,对城市和乡村都有所区别。为了适应各项工作区别城乡的需要,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制定合理的城乡划分标准。
我国现行的城乡划分标准,是在五十年代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农业分离出来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经商,从事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各项服务事业。乡镇企业不断向集镇集中,城市里某些宜于分散生产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断向集镇扩散,集镇产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人口与用地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这些新的发展的情况,从客观上要求修订现行的城乡划分标准。
为了积极而谨慎地对现行城乡划分标准进行修订,必须考虑这样几个基本点:
第一,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1955年,国务院根据当时城市同乡村经济条件、人口规模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设市、镇建制的决定》和《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情况,又作出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修订城乡划分标准,要研究这些文件,考虑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二,要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多年来,按照国家规定,我国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一直按照城市的体制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和机构,并制订有相应的法规和制度。现行的城乡界限,不仅是国家拟订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计划的基本出发点之一,而且也是许多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在修订城乡划分标准时,如果对城乡界限轻易进行根本性的变动,势必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及法制管理上造成不同程度的混乱,对于当前需要集中精力进行的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三,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马克思主义对于城市的产生及其作用、城乡差别与城乡关系、城乡社会发展的历史及其趋势等问题的理论,是我们进行这项工作的指南。同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规定了城镇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和城镇对乡村的领导关系。今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繁荣,乡村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和趋势。
第四,要参考国际上的情况。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社会区域划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部分。把城和镇划入城市范畴,其余的地区称为乡村。我国的城乡划分标准,要与国际上的划分方法尽可能一致,这样,与世界各国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统计资料上才能有可比性。
在进行城乡划分标准的修订工作中,重点要解决好城市与乡村的定义、城乡界限、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概念、行政区划与社会区域的区别等几个问题。
从建国以来的历史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对城市的定义和范围还是有着较为合理的规定的。归纳起来,似可作如下表述:
城市是第二、第三产业和非农业人口密集的地方,通常是周围地区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教育的中心。城市包括设市城市和城市型社会经济区域。具体地讲,包括设市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设市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
(不分远近郊区的则指郊区)、县的城关镇;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上述地区以外的工矿区、风景旅游区、高等院校及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城市范围以外的地区,都属于乡村,包括集镇、村庄和零散居民点。
确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城乡界限,应该是修订城乡划分标准工作的首要之点。城市和乡村的界限划在哪里?应该划在建制镇与农村集镇之间。即建制镇(包括建制镇)以上为城市;农村集镇以下为乡村。把建制镇作为城乡界限,不仅仅是因为1955年和1984年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是这样划分的,更重要的是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制镇一般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业比较繁荣,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及市政公用等设施都有一定基础,在一定区域内能起到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作用,应该属于城市的范畴。农村集镇则一般尚不具备上述条件,与建制镇有着明显的差别。当然,由于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村镇建设发展很快,特别是在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有些农村集镇已经与建制镇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由于考虑税收、利润分成等等因素,而不愿设镇。不过,这样发达的农村集镇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毕竟还占少数,不能因此而把农村集镇与建制镇等同起来。
有一种观点主张将县以下都列为乡村。这种观点认为,县城联系着广大农村,政府的工作重心多是放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建设上,因而县城及建制镇都应划在乡村之列。其实,县城自古以来就属于城市范畴,就领导农村。今天,更应该按城市的要求把县城建设好,使之在县域内起到中心城市的作用,连同建制镇,带领农村走“乡村城市化”的道路。不能因为县城和镇是城乡经济的纽带,就把它们列入乡村。否则必将降低大批城镇的地位,并使设市城市孤立起来,削弱城镇体系和城市的主导作用。
确定了建制镇以上列为城市这个界限后,进一步的工作是把建制镇的设镇标准制定好。1984年国务院批转的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其要点有四:(1)县级机关所在地一律设建制镇;(2)乡政府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设镇;(3)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口岸等地区,确需建镇的,标准可适当放宽;(4)建镇后实行镇管村体制。这四点可作为修订建制镇标准的基础。同时可考虑增加这样几个内容:
一、人口指标。将以往使用的“常住人口”数改为实际聚居人口数。“常住人口”只是个户籍概念,并不能反映一个镇的实际人口规模。目前,就建制镇而言,人口构成大致分三部分:(1)原有常住人口;(2)近年来自理口粮进镇落户,从事商业、服务业和其他各业的人口;(3)流动人口。其中“亦工亦农”的一部分人户口在农村、人在乡镇企业做工或从事其他工作,早上进镇,傍晚回村,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还有一部分是进行集市贸易或者游览、疗养的人们。后两项人口数超过常住人口时,应该考虑设镇。
二、从业结构。要改变单纯依据户籍分类(实际是按是否吃商品粮分类)情况来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观念。在放宽政策,搞活经济以后,农村中原来是农业户口的人已有不少从事非农业劳动了。现行户籍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准确反映人们实际的从业情况。应创造条件对人们的实际从业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进而将聚居人口的从业结构作为设镇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功能问题。一般地讲,建制镇必须具有流通功能。即应是农副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集散地,能够把城乡两个市场密切联结起来,在商品流通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此外,还应根据其各自的资源优势,发展工业镇、风景游览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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