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北京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三年来有一万两千余人安居乐业
本报讯 北京市近三年来共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一万五千零九十一人,现已有一万二千四百三十人得到安置,占总数的78%。这些人的妥善安置,对教育挽救失足者,稳定北京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作用。
最近,北京市对六个地区进行了抽样调查。这些地区1983年8月以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有五百四十四人,几年中陆续安置了四百一十一人,由于绝大多数得到安置,五百四十四人中只有九人重新犯罪,占1.6%。
为做好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北京市注意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进行安置。北京五四一厂过去对被开除或除名的职工一律不再收回安置,近年来改变做法,规定刑满和解教的原本厂职工一律收回安置;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注意积极向劳动部门或招工单位推荐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就业。仅东城区近年来就向建筑、环卫、服务等行业推荐安置一千二百四十八名;此外,办事处、派出所、工商、市容等部门相互协作,对愿意并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开“绿灯”,在占地、贷款、纳税和货源等方面提供方便。几年来,北京市已有一千七百多名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被安置从事商业、饮食、修缮、运输和服装加工等个体经营;对于无招工单位接收,又无个体经营条件的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北京市以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形式予以安置。崇文区永外街道办事处成立了街道联社、劳动服务公司,先后安置了九十七名刑满和解教人员。
对已安置的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北京市坚持贯彻不歧视和同工同酬原则,在转正、定级、奖励和培养使用方面一视同仁。东城区第三建筑公司安置的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中,有十二人被提拔为技术队长、工地主任或班组长,十八人担任了预算、财会、材料、供销等管理人员。
最近,北京市对1986年下半年至1988年底两年半内本市将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八千余人进行了摸底调查,有关部门已着手落实这批人员回来后的就业、就学和帮教工作,争取做到随放随安置。
(高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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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邓颖超习仲勋分别会见喀麦隆客人
新华社大连8月24日电 (记者王启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今天上午在大连会见了以主席阿扬·吕克为团长的喀麦隆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代表团。
邓颖超向不远万里来华访问的喀麦隆贵宾专程来大连表示欢迎和感谢。她请阿扬·吕克主席向喀麦隆人民和比亚总统转达中国人民、全国政协和她本人的问候,并表示欢迎比亚总统在方便的时候访华。
邓颖超说,中喀两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同属第三世界,有许多共同点。两国自1971年建交以来,相互关系发展得很好。
当阿扬·吕克主席谈到代表团在访华期间从中国学到了不少东西时,邓颖超说,中国的经验只能供你们参考。同时,我们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她说,我们希望喀麦隆以及其他国家的朋友多来看看,多提出意见,帮助我们改进工作。
喀麦隆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代表团一行十人是今天上午乘专机抵达大连的。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习仲勋今晚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由阿扬·吕克主席率领的喀麦隆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代表团。
吕克主席说,在两周的访问中我们看到中国人民吃得好,穿得好,很幸福。
习仲勋说,这是1978年我们开始在农村进行改革后取得的成果。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我们的路子走对了,这条路必须走下去。习仲勋说,只要我们有坚定的信念,坚持改革、坚持开放,我们一定会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参加了会见。(附图片)
图为邓颖超会见以阿扬·吕克主席为团长的喀麦隆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代表团。 王健摄(新华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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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漫话

公正出智慧禾子
湖南桑植县劳动人事局局长霍祥,坚定地抵制人事问题上的不正之风。他的信条是:“正人先正己,一正压万邪。”短短两句话,道出了人事工作上扶正祛邪的要诀。(见8月10日人民日报第四版)
如今在现实的生活里,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几乎到处皆有。“关系网”在干部选拔等方面的干扰,尤为广大群众所不满。如何破除此樊篱,使人事工作循着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正常运转?关键是人事干部本身不能掉进“网”里,也就是霍祥所说的自身要“正”。自己与“关系网”毫不沾边,一身正气,秉公办事,就能取得工作的主动。
人事工作中的过失大体有两类。一类是由于人事干部对方针政策学习领会不准,工作方法粗疏而处置失当;另一类是人事干部本身或深或浅,若明若暗地掉进了“网”里,涉及亲朋好友、老上级、老战友,情面难却,因而把原则丢到了一边,把手中的人事权变成了进行某种交换的筹码,造成不良后果。
古语说:“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在人事工作上也是这样。按原则公正办事,就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信赖与拥戴,人们就会跟你说心里话,给你反映真实情况,使你心中有底,头脑清醒,少犯错误。
公正出智慧。人事干部,只要一心为公,遇事多为人民的利益着想,多为大局着想,事情就会办得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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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康克清会见菲律宾客人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今天晚上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由皮利亚·郑·特安蒂率领的菲律宾高级法官夫人代表团。
皮利亚·郑·特安蒂是菲律宾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郑建祥的夫人。
代表团是应全国妇联邀请于昨天到达北京的。菲律宾客人还将去上海、杭州、广州参观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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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定市处理一起诬告案
诬告者终受制裁 改革者得到保护
本报讯 河北省保定市最近严肃处理了一起诬告案件。对有诬告行为的市第一制鞋厂工人刘鹤群判处劳教三年;对渎职、失职造成诬告案的主要责任者、原北市区打办室主任吴金贵和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王润泽给予党纪处分,并通报全市。
保定市第一制鞋厂多年来生产不景气,经济效益每况愈下。1984年7月,市二轻公司调整了这个厂的领导班子,由刁彦生担任厂长。新班子按照中央精神进行了多项改革,很快改变了生产经营混乱的局面,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到1984年底,这厂实现利润十四万余元,等于1982、1983年利润总和的两倍多,跨入了市二轻系统的先进行列。
这个厂的改革也受到了极少数人的反对,刘鹤群就是一个。刘鹤群在停薪留职期间,因有违纪和侵犯集体利益的行为,被厂里中断了停薪留职合同。刘对此极为不满,一方面找到厂领导吵闹,一方面又串联极少数人对厂长刁彦生、车间主任贾志伟罗织罪名。他利用和原北市区打办室主任吴金贵的私人关系,诬告厂长和车间主任有“经济问题”,“要携款逃港”。吴金贵在办案期间,违背办案原则,让刘鹤群参与案情调查,使刘有恃无恐。当时在市打办室协助工作的市检察院干部王润泽听了吴金贵的口头汇报后,在未立案、未核实材料、未经打办室研究的情况下,向市有关部门领导作了汇报,导致了错案的发生:厂长刁彦生等被传讯,车间主任贾志伟被收审,全厂所有帐目和机修车间被查封,搞得工厂人心惶惶,生产受到很大的损失。
据河北日报8月22日介绍,这件事发生后,市委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厂问题重新进行了调查复核。
当确认这是一起对改革者的诬告案后,市委立即决定解除对贾志伟等同志的错误审查,并责成有关部门的领导到厂向刁彦生、贾志伟等同志赔礼道歉,承担责任,鼓励他们继续大胆改革,领导全厂工人开拓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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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法人的对话
在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中,有专门一章对于法人作了具体规定,足见法人问题非常重要。但到底什么是法人?建立法人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取得法人资格需要经过哪些必经的程序?对于这些问题,大多数人还不甚了解。为此,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佟柔教授,请他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什么是法人?法人有哪些特征?
佟柔:法人是除了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它是与自然人相对而言的。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人;法人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它是一个社会组织体,不是基于自然规律而生长的人;第二,它应有独立的财产,即拥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三,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三点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但一个机关团体、企业要真正成为法人,还要经过国家认可、批准。因此,《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为什么要在我国建立法人制度?它有哪些优越性?
佟柔:法人制度之所以重要,它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法人的财产不再是参加法人的个人财产;法人的债务也不再是法人个人的债务。法人的经营活动不再决定于个人的意志,而是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法人的存在也不因个人的社会地位高低而受影响,个人的生死荣辱与法人毫无关系。二、法人的管理是科学的,它有一定的章程,包括机构的设置、应该遵循的活动原则、各级组织的职能作用等,都有一套健全的科学管理程序。因为它的管理是科学的,所以它的经营是先进的,不容易垮台的。三、法人是在法律的严密监督下活动的,它的成立、经营活动以及其代表的活动,都要受到法律及社会的监督。比如我国的国营企业就要受到上级主管机关、审计、税务、工商行政、银行等机关的监督。因此,法人在社会上容易赢得信誉。
我国目前仍属于商品生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利用法人制度发展了商品生产,我们也同样可以利用它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在民法通则中确立法人制度,意味着在我国要让企业拥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又使企业在国家各级组织机构的严密监督下,为社会创造财富。当然,这种监督是以不妨碍企业的正常活动为前提的。
记者:新的法人成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佟柔:要取得典型的法人——企业法人的身份,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章程,审查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即具备了法人的正式资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教育科研等单位,只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就具有了法人资格。
记者:法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佟柔:法人有经营权;国营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还有所有权;法人对它经营的财产和归它所有的财产有不受非法妨碍的支配权,这也就是自主权。
法人的义务,就是它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要对其他民事权利主体承担全部法律规定的、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它对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下达的计划、指令,对国家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都有遵守的义务。
记者:过去有的公司没有自有资金,完全靠银行贷款起家,对这样的公司应该怎样看?
佟柔:象这样办公司,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是不允许的。因为它虽然有银行贷款,但自己没有物资保障,一旦在经营活动中出了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就无法赔偿。因此,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一旦经营发生问题,《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既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取信于外国法人;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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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健身鞋引起的官司
伍高金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健身鞋厂,1984年年底,使用PVC人造革试制了A字牌健身鞋。这种健身鞋投产后未经检验许可,就直接投放市场销售,以每双十四元多的价格出售给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等八个单位四千八百多双。可惜,这貌似漂亮的健身鞋徒有其表,消费者穿到脚上没几个钟头,鞋面就龇牙咧嘴,无法再穿,于是顾客纷纷要求退货。由此引起了连锁反应,上海第一百货公司等单位又统统“物归原主”。
启东健身鞋厂接到退货以后,又与上海中国东方贸易公司签订了三千双健身鞋的购销合同,合同注明“该鞋属试产阶段,工艺上尚存在问题,鞋面会爆裂,因而削价处理,每双十元五角,销售后鞋面发生爆裂,由需方负责”。中国东方贸易公司购进这批鞋后,转售给江苏省的四个单位二千三百多双。不久,上述单位向该公司提出退货。因双方协商不成,遂向上海市某人民法院起诉。
受诉法院审理后,特请有关专家做出鉴定,结果确认启东健身鞋厂生产的A字牌健身鞋,鞋面材料抗撕性能较差,有关指标达不到标准,影响穿着性能,属不合格产品,无使用价值。启东健身鞋厂和东方贸易公司明知健身鞋是无使用价值的劣质产品,却为了牟利,多次转手出售,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于今年4月做出判决:确认中国东方贸易公司和启东健身鞋厂签订的购销A字牌PVC人造革健身鞋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至此这场健身鞋官司算是结束了,可是,目前社会上象这两家企业那样为了赚钱,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还时有发生,希望各级司法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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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协议签订以后
徐文仪
1982年2月,浙江省宁海县西店公社樟树渔业队和上海市海洋渔业公司,在上海签订一份退役渔轮有价调拨协议书。协议书规定:上海市海洋渔业公司将沪渔二九○号、沪渔二九一号两艘退役渔轮调拨给樟树渔业队,该队应支付给上海市海洋渔业公司人民币十万元。付款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付五万元将渔轮领去,剩余五万元在1982年年底付清。浙江省宁海县西店公社(不久改为浙江省宁海县西店乡人民政府)作为樟树渔业队的债务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协议签订后,由于退役渔轮按规定不能出海搞捕捞作业,再加上其它一些原因,银行不肯贷款给樟树渔业队。该队急于扩大船队,增加收入,发动社员自筹资金五万元支付给上海市海洋渔业公司,将两艘渔轮拖回。他们不顾政策规定强行出海,被有关部门扣留。从此长期搁浅沙滩,发挥不了经济效益。社员的五万元借款还不了,更谈不上偿还上海市海洋渔业公司的五万元债款。1984年2月10日,上海市海洋渔业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店乡人民政府认为:“合同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尽力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自己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况且,作为行政部门也不具备这种经济能力。”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显然,合同债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不仅仅限于尽力督促履行债务合同,当被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承担偿还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调拨协议书上有约定“欠款由公社负责支付”)。
在法院调解下,1984年9月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西店乡樟树渔业队欠上海市海洋渔业公司货款人民币五万元,由西店乡樟树渔业队和西店乡人民政府各偿还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违约金也由双方共同承担。
民事调解书从1984年9月5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的规定,西店乡人民政府应在1984年12月底偿付五千元,1985年6月底偿付一万元,12月底前偿付一万元。但西店乡人民政府至今分文没交。原因何在?政府系行政单位,非经济实体,没有这笔经费来源,缺乏偿付的经济能力。
这起案件中值得企业经营者吸取教训的是:在签订经济合同,需要对方提供债务担保人时,最好选择有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以确保自己的经济权益;不是所有的法人都适宜担当债务担保的。即使他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经济能力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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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谁是被告?
坐落在上海市五角场地区的兰天花木商店的营业执照上,企业的全称是“空军政治学校兰天花木商店”;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栏目里是空白;核算形式是“非独立核算”单位。
1986年5月中旬,一位个体花木零售户来到法院,提出货物(龙柏头)买卖纠纷的诉讼,将兰天花木商店列为被告。此案的事实情况如何,我们暂不去议论,本文要研究的,是否能将兰天花木商店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换句话说,兰天花木商店是否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从兰天花木商店的营业执照上看它属于企业。但是否所有的企业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这就要看它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就是说,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从兰天花木商店的营业执照上,可以看出:它不是一级独立的组织机构,它是空军政治学校的一个所属部门。它开展营业的财产和经费是空军政治学校提供的,产权属空军政治学校,只有空军政治学校才有权处分。因此,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个体花木零售户要解决货物买卖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应该将空军政治学校作为被告。 (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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