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7月2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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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观念改革
——介绍上海理论工作者关于改革理论的讨论
5月28、29日,上海市理论工作者在市委宣传部和市社联等单位联合召开的“当前条件下改革理论研讨会”上,围绕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观念改革”专题展开了讨论。与会者认为,实行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正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新、旧观念的尖锐冲突;全面推进改革和开放,需要大力破除陈旧、过时的观念,树立顺应时代潮流的新观念。因此,应当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到改革和开放的背景上,予以新的、更加深刻的认识。
与会者比较集中地讨论了如下几个问题:
彻底摒弃“中体西用”的陈腐观念,正确认识外来文化的引进
一些同志认为,如何对待外来文化的引进,这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极为尖锐的问题。在改革和开放中,外国资金和技术被引进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来了,一些外国的管理制度、方法和经验也被陆续地介绍进来了,但是对文化是否要引进,还缺乏一致的认识。这里涉及的不只是对外来文化(其中主要是西方文化)的评价,而首先涉及的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认识。自近代以来,一直麻痹着中国人的一种说法是:“中国物质文明落后,但精神文明先进”,并由此演化出“中体西用”的信条。一些同志指出,“中体西用”说的陈腐之处,首先还不在于它无视中国传统文化的落后面和西方文化的某些先进成分,而在于它无视世界潮流的变化,依然抱着“中央大国”的迂腐心理,从而不能以世界众多民族、各种文化中的平等一员来界定自身,同世界其他民族的文化进行正常的对话和交流。“中体西用”的陈腐信条,实际上是把传统文化僵化和神圣化,置文化传统于民族盛衰存亡之上。这些同志尖锐地指出,民族是文化的载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应当以民族的盛衰存亡来判定文化的优劣,决定文化的取舍。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更应当彻底摒弃“中体西用”的陈腐观念,面对现实而不讳疾忌医,承认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落后的东西,科学地借鉴和吸取外来文化,使中华民族文化流动化、多元化、开放化,成为一股生生不息、奔涌不断的洪流,从而跻身于世界先进文化之林。
当然,对外来文化应当区分其精华和糟粕。但对精华和糟粕的鉴别是一个历史实践过程,没有对外来文化的全面了解,就没有科学的鉴别。
一些同志还指出,“中体西用”观念的错误,还在于它企图把科学技术和整体的文化结构割裂开来。从中外历史的经验来看,引进外来的先进技术,必须从其文化背景的整体上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来加以考察,否则是学不好先进技术的,更不可能带来现代化。
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核心,建立“新观念群”
一些同志认为,由于社会存在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反映社会存在的观念之间,必然呈现纵向和横向都有密切联系的群体性。由此而言,观念的变革,就不是个别观念的更新,而是“观念群”的更新。这就需要把观念的变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加以研究。应当看到,对当前的改革和开放形成阻力的各种陈旧观念,主要是在长期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传统中滋生出来的。尽管它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有着不同的表现,但都带有封建、保守、闭塞、僵化的特征,它们纵横交错,形成阻碍改革和开放进一步深入的“旧观念群”。要破除这个“旧观念群”,最根本的就是要改变旧的存在,这就是要彻底改革旧的经济体制,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和健全新的经济体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核心的“新观念群”。这种“新观念群”,除了具有开放、进取、创新等特征,还有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提倡多样化。例如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它用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多种模式来取代唯一模式,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多元化经济结构来取代单一结构,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多种社会制度并存(如“一国两制”)来取代对其他社会制度的完全排斥。除此之外,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主义“新观念群”都提倡以社会主义为主体的多样化,以造成一个充满生机、充满活力的宽松局面,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证现代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确立思想政治工作的真正立足点
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应当立足何处?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一些同志指出,某些似是而非的传统观念正在被当作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渠道向人们进行灌输,对动员人民投入改革事业起着消极作用。例如,在有关“两个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中,为了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搬出了“中国物质文明低,精神文明高;西方物质文明高,精神文明低”的老调,实际上否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为了说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夸大改革、开放中的问题,从而把改革、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立起来,或者唱“今不如昔”的调子,认为现在的精神文明不如“文革”前的十七年,这就把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降低到最贫乏的程度。显然,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其立足点是在改革、开放的对立面上。这些同志指出,思想政治工作绝不能与改革、开放成为两张皮,甚至成为冰和炭。思想政治工作要在鼓励人们投身改革、更新不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旧观念中起积极的作用,因而它自身首先应当坚决抛弃那些似是而非的观念,在改革和开放的实践中重新寻找自己的立足点。
在谈到应当树立什么样的先进人物时,有的同志指出,先进人物应当有时代精神。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先进人物,延安时代有张思德,战争时代有董存瑞,六十年代有雷锋,这些先进人物的某些精神今天还可以提倡和发扬,但同时应看到他们身上的时代局限性。今天我们应当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树立具有今天的时代精神的先进人物。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重新认识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的统一
与会者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许多经济行为无疑会同传统的道德观念发生冲突。如何使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统一起来,今天应当有新的认识。
例如,义和利的统一。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历来宣扬“重义轻利”,它表现在中国社会的长期发展中,人们轻买卖、贬商贾,社会各阶层中,士、农、工、商,商为最末等。应当指出的是,传统的“重义轻利”有着极大的虚伪性。“重义轻利”,并非轻“利”之本身,而是轻取“利”之手段。也就是说,在封建社会中,以商取利,是社会贬视的;而以读书、仕途取利,则是社会崇尚的。“唯有读书高”并非其义高尚,而是“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因此,传统的义利观反对的是发展商品经济而非利本身。“重义轻利”和“重利轻义”并非目的之争,而只是手段之争。在今天,应当冲破旧框框,毫不讳言发展商品经济就是要重利、取利、追求利,而“义”的标准,应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取利,就是义,非法取利,就是不义。这应当是今天的义利统一观。
又如,效益和公平的统一。商品经济追求经济效益,鼓励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允许贫富差距的拉开,这就和传统的公平观相悖。传统的公平观“不患寡而患不均”,它要求的是结果的均等,于是就有“均贫富”的要求,就有“大锅饭”和“捆在一起受穷”的局面。但商品经济有自己的公平观,它强调的是机会均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不例外,它承认生产者的天赋差别和劳动成果上的差别,它力求为生产者提供致富的均等的机会和外部条件,它鼓励生产者在同一起点上开展竞争,激励生产者为自己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因为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以它也扶持弱者,为竞争中的落伍者提供再一次机会,但它决不姑息懒汉,也不保护落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无疑应当以这样的公平观来取代传统的公平观,从而达到效益和公平的统一。
一些同志指出,道德有继承性,但道德更有时代性,离开了一定时代的经济文化条件,抽象地谈道德行为,谈善与恶,是苍白无力的。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出现道德行为和经济行为的冲突,重要的是更新道德观念,使道德行为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一致起来,使对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一致起来。
(尚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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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没有法制传统”的提法不确切
于迟
在一些同志的文章中,经常可以看到“中国没有民主和法制传统”的说法。我认为说“中国没有民主传统”,是完全正确的;但说“中国没有法制传统”,则未必妥当。
董必武同志曾经说过,所谓法制,简单地说,就是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封建的法律制度,不仅有,而且很完备,可以说源远流长。
大家知道,早在春秋后期,郑国、晋国就相继铸刑书于鼎,即将成文刑法的条文铸在鼎上,公之于众。战国初期魏文侯相李悝著刑法典《法经》。《法经》条文大都散失,但六个篇目尚存。秦始皇在统一中国以后,不仅在刑罚方面,而且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建立制度”,
“皆有法式”。西汉丞相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隋朝有隋文帝杨坚颁发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既有五百零二条法律条文,又有逐条逐句的注解问答,是我国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唐朝还有一部著名的行政法律汇编《唐六典》。唐以后的宋、元、明、清,都有自己的成文法典。国民党政府也有《六法全书》。从上面列举的一些主要材料就可以看出,说中国没有资本主义法制传统是正确的,但笼统地说中国“没有法制传统”则是不妥当的。封建主义的法制传统,中国不但有,而且很完备,直到现在还在毒害人们的思想。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中国“没有法制传统”之说呢?我认为,这是由于“法治”这个概念资产阶级使用过并且现在还在使用着,一些同志不愿用或不敢用,于是,就在应当用“没有法治传统”的时候或地方,用“没有法制传统”来代替了。
在中国,是没有法治传统的。先秦法家并没有提出“法治”这个概念。他们虽然提出过某些类似法治的思想,但由于过分强调“主势之隆”、“主势之重”,强调法律是帝王的工具,强调绝对君主专制,所以,他们也就不可能真正搞什么“法治”。秦及秦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虽然都比较重视法律,都把法律当作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工具,但由于封建法律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基础之上的,是特权法,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不会有什么“法治”。国民党统治时期倒是标榜“法治”的,但它搞的是封建法西斯统治,特务横行,随便抓人杀人,人民没有任何民主自由可言,怎么可能有什么“法治”呢?!所以,说中国“没有民主和法制传统”是不确切的,不妥当的,应当说,中国“没有民主和法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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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试论消费基金的合理增长
闻潜
消费基金的增长要适度,这是大家共同的看法。问题在于,什么是消费基金增长的适当速度,怎样控制当前已经膨胀的消费需求,以保证消费基金的合理增长。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点初步意见。
消费基金增长的客观限度
消费基金来自国民收入。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和完善,在每个时期消费基金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
从客观经济条件来看,消费基金的增长既有最低限度,又有最高限度。消费基金最低的增长速度,应考虑两个要素:一是就业人数的增加,一是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劳动熟练程度是一个难以准确衡量的范畴,在经济运算中可以生产者的技术等级作近似的反映。倘若消费基金的增长达不到这个限度,不仅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得不到实现,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本身也难以正常发展。
在考察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时,通常是把人口增长速度作为消费基金增长的最低限度。现在,我觉得这种看法应当改变。第一,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是一个平均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在正常情况下这个过程是不可终止的。消费基金增长速度以人口增长速度为最低限,只能使原有生活水平得以维持,这同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是不相符合的。第二,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必要产品在结构上不能只是生存资料,还应当包括逐渐增多的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在规模上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量,而应当随着社会生产的增长和完善而不断增加。第三,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按照按劳分配原则,人们收入的取得直接决定于劳动就业及劳动熟练程度提高的状况,而并非直接决定于人口的自然增长。
那么,消费基金增长的最高限度又是什么呢?消费基金增长的最高速度,不能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从长期的观点来看,这一点是很明显的。如果消费基金增长经常逾越了这个界限,就会导致积累率的不断降低,这对社会主义社会扩大再生产是很不利的。当然在调整经济的一定阶段上,把过高的积累率适当降低下来,是完全必要的,不如此就不能消除国民经济严重失调的现象。但是经过前几年的调整,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已经开始出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包括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在内的重大比例关系已经比较适应。在这种条件下,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如果继续快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近年来,在存在着消费需求膨胀的同时,还存在着积累需求膨胀的现象。应该看到,积累需求膨胀本身也是造成消费需求膨胀的因素之一。如果在宏观上对这两种需求不适当控制,社会总需求超过社会总供给以及国民收入超分配的现象也就无法消除。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环境。我们一方面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以约束积累需求的过度增长;另一方面要控制消费需求,使消费同积累保持协调的比例,并尽快解决国民收入超分配问题。正确理解控制消费基金的含义
宏观控制是计划调节的延伸。不过,我们现在讲的控制消费需求,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情形已不相同。以往,人们的消费受到非正常的双重控制。在宏观经济管理上,因为存在着为生产而生产、重生产轻消费的倾向,消费基金的增长受到来自统一计划的、过度增长的积累基金的严重抑制,甚至全民所有制单位平均实际工资曾几次出现负增长。在微观经济的运行方面,由于社会主义企业当时还不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消费基金的正常增长不能不受到企业缺乏微观经济决策权的限制。经过近几年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两种违反社会主义经济运行规律的情况有了很大转变,宏观经济管理已注意到适当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消费需要。同时,社会主义企业已开始获得一些微观经济决策权。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对消费基金的增长在客观上所受到的社会经济因素的限制,更要有明确的认识。
就最低限而论,消费基金的增长不能低于社会劳动量的增长;就最高限来讲,消费基金的增长不能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消费基金的合理增长,应该自觉地控制在上述限度内。按照“七五”计划,全国居民人均实际消费水平,每年平均增长5%。这个增长速度,基本上与同期人均国民收入的计划增长同步。这就是说,消费基金增长,按计划将基本达到其最高限度。超过此限度就不正常了,就会带来不良的后果。今天,所谓控制消费需求,就是把消费基金的增长约束在“七五”计划所允许的最高限度之内。因此,如果说过去忽视消费基金增长的最低限是错误的,那么,今天不重视消费基金增长的最高限,同样是不正确的。
控制消费基金膨胀的关键
在物质产品生产领域控制消费需求或消费基金膨胀的关键,就在于正确调节工资(包括工资性货币收入)同按净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的对比关系。
工资(包括工资性货币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是劳动报酬和劳动生产成果的关系。其实质是:在平均每个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中,应分出多少作为报酬,给劳动者个人支配和使用。新创造价值扣除用于工资即必要产品价值(v)后下余的部分,便形成以价值形态的剩余产品(m)为实体的利润。通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的比例的调节,可以直接确定工资和利润的比例(即v与m的比例)。而工资和利润的比例,是消费和积累的比例形成的基础。因而,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的比例同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之间,具有紧密的依存关系。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的比例的变动,最后会引起积累和消费的比例的变化。积累和消费的比例的调节,归根到底依赖于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的比例的调节。所以,为了控制消费基金,协调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就必须通过适当调节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的比例来实现。
可见,要正确调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在控制消费基金方面,必须以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来约束人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使之低于起码不能高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然而微观经济的现实情形,却与这一客观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大体上有这样三类企业: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得较快,工资增长得稍慢一些;一是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大致保持等速增长;还有一类是工资增长在不同程度上快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因此,控制消费基金,我们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在稳定和提高前两类企业的同时,促使第三类企业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把工资增长速度控制在低于其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的限度之内。
利润即剩余产品并非全部用作积累,其中一部分要经过再分配转用于非物质生产领域。因而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不完全决定于v与m的比例,还受这两部分剩余产品分配比例的制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非物质生产领域就业人数将比物质生产领域增长得更快些。在这种条件下,控制消费基金,在物质生产领域还必须使平均工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慢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当然对非物质生产领域工资的增长也应作相应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积累率相对稳定。此外,由全体就业者货币收入所形成的消费需求还应该同消费品生产的增长相适应。
当前指令性计划仍是控制消费基金的重要手段,但实行计划控制必须同运用经济杠杆相结合。比如,运用工资调节税控制工资的过度增长;运用奖金税控制奖金的过度增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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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周谷城著《中国通史》(简本)
水天生
周谷城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史学家,他治学六十多年,发表专著十多种。近年来,他虽年事已高,仍在积极参加国事和社会活动之余,为满足青年和干部学习中国历史的需要,把近百万字的上、下两册的《中国通史》,简化为四十五万字的一册,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周谷城在导论中指出,编著《中国通史》的目的“就是希望对青年发生一种教育作用”。起什么教育作用呢?他列举说:“一、提高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认识;二、培养爱国的热情;三、巩固建设的信心;四、养成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品质。”
我国老一辈著名史学家留下的仅有的几部中国通史,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没有写完,吕振羽的《简明中国通史》,只写到鸦片战争。而周谷城的《中国通史》,从古代史一直写到1919年的“五四”运动。所以,从时间上来说,这部通史上下限的时间最长,而且简明扼要,适应干部和青年阅读。这是该书的一大特点。
周谷城是勇于争鸣者。毛泽东生前,多次鼓励他发表意见。他在史学、哲学、美学等学术争鸣中起过带头作用。例如,他为了反对“一言堂”,提出了“时代精神汇合论”;为了反对艺术无冲突论,提出了“无差别境界”的论点;为了反对奴化思想,在史学上提出了“反对欧洲中心论”,等等。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他的有些观点曾遭受过不适当的批判。
周谷城在史学方面独树一帜的学术观点颇多,见于他的《中国通史》也不少。如关于中国历史分期的看法,他把公元前两千年左右到公元9年,定为古代史,把新莽开始(公元9年)到五代末(959年),定为封建社会全盛时期,把北宋初(960年)到鸦片战争定为封建社会的持续时代,把鸦片战争(1840年)到“五四”运动(1919年),定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时代。
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的看法,按照他对中国历史分期的意见,周谷城认为秦汉为奴隶社会,主张新莽元年为封建社会的开始。观点鲜明,独树一帜,这是该书的另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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