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16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宋汝棼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土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当前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问题相当严重,必须认真解决,从严管理土地,制定土地法很有必要。
宋汝棼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6年6月5日、6日、12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土地法草案,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本法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关系,他说,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第四章关于“建设用地的审批、划拨”的规定,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对一些重要问题又未作规定,本法施行后,如果两个“条例”仍然有效,将给执法造成困难。同时,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情况不同,规定也应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把这一章分为两章,将两个“条例”中经过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规定写进去,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分别作出规定。本法颁布施行时,两个“条例”即行废止。
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他说,许多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草案关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加以修改。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补充规定,已经属于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继续属于生产队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免引起波动。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问题,他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上述规定管得过死,为了适应横向经济联合的需要,应当规定得灵活一些。因此,建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关于法律责任,他说,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应当针对当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体现从严管理的精神。因此,建议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无权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非法占用招工、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指标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而拒不交出土地的”,“在征用、划拨土地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的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分别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关于本法的名称问题,他说,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考虑到本法主要是加强土地管理,解决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问题,关于国土规划、国土整治、国土开发等问题,由于实践经验不够,草案未作规定,因此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土地管理法”。法律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
他说,法律委员会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4版()
专栏:

张彦宁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
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
制定企业破产法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国家经委副主任张彦宁受国务院委托,今天下午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他说,为适应搞活经济和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制定企业破产法,它的制定将有利于我们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有利于我们依法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处理债权、债务问题。
张彦宁在讲到这个法律草案的起草经过时说,1984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了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随即开始工作。1985年9月,起草小组拟出了企业破产法征求意见稿,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企业破产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企业破产法草案。今年1月31日,国务院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张彦宁说,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落后企业的破产和淘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促进商品生产高效率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类似情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加强和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对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有些企业对此认识不足,经营不善,管理无方,多年亏损。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十分不利。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障碍。
张彦宁谈到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指导思想时说,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指导思想是: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竞争,优胜劣汰,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按照这个指导思想,草案把企业破产与调解整顿问题,实行企业破产制度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统一考虑,统筹安排。这样做将会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素质,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第4版()
专栏:

6月16日,赵紫阳总理同菲律宾副总统兼外交部长萨·劳雷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谈。
新华社记者 刘建国摄


第4版()
专栏:

沈鸿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鸿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1957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以修改,很有必要。
沈鸿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6年6月7日、9日、10日和12日召开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认为修改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修改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他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是针对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对情节较重、刑法已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因此,建议将“修改草案”第二条改为:“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在第三章的一些条文中明确规定,本条例处罚的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而不是犯罪分子。因此,修改本条例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必要拘留的,不要拘留,不必要罚款的,不要罚款。应当拘留、罚款的,要注意区别轻重,目的也是为了教育。
关于“特别加重”和“加重”处罚,沈鸿说,修改草案规定:“对需要特别加重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罚款,可以超过二百元,但不得超过三千元;拘留,可以超过十五日,但不得超过三十日。”有些地方和部门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重大问题应由中央立法的原则,而且执行中容易发生偏差,不好控制。同时,拘留延长到三十日没有必要,如果情节较重,拘留需要超过十五日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删去拘留可以到三十日的规定,对需要罚款三千元以下的,建议在修改稿中专列一条,规定需要处罚的具体行为。修改草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罚,即在法定的幅度以上处罚。有些地方和部门认为,这种规定灵活性太大,执行中容易发生偏差。主张只规定从重,不规定加重。建议删去“加重”的规定,同时,对从重的,拘留由十日改为十五日,罚款由一百元改为二百元。
关于责任年龄,他说,修改草案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除偷窃、抢夺、伤害外,不予处罚”。法律委员会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年龄低于刑事责任年龄,是不合适的(按: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岁的少年儿童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问题,可以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家长管教不了的还可以送工读学校。建议修改为“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他说,修改草案第三章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作了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根据一些常委和地方、部门对这些规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本章作如下修改:(1)尽量划清违反治安管理与犯罪的界限,同刑法衔接;(2)删去一些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条款;(3)删去一些不需要处罚可以用教育方法解决的条款;(4)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调整分类和处罚的档次。
关于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申诉的程序,沈鸿说,修改草案对不服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和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裁决的申诉程序作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认为可以简化,凡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都是最后裁决,同时,都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将修改草案修改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三日之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处理,他说,修改草案对公安机关处罚错误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应当在本条例中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本条例未作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类推,他说,修改草案规定:“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县、市公安局可以比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罚,但是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有的地方和部门认为,条例对当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要问题已经列举,没有必要规定类推。如果规定类推,可能推得很广,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沈鸿说,法律委员会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4版()
专栏:

钱其琛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的说明。他在谈到制定这个条例的必要性时说,随着我国外交工作的开展,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不断增加。目前,在京的各国外交代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机构已达一百一十七个,临时来华的重要外宾也越来越多。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各部门、各地方与这些机构和人员直接接触、交往的机会大大增加。因此,为了使我国各部门、各地方能够正确地处理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的问题,需要制定这个条例。我国现有的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的法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国际上有关外交优遇制度的变革,特别是联合国于1961年4月18日主持缔结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以后,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这个条例。我国已于1975年11月26日加入了《维也纳公约》,因此,有必要根据《维也纳公约》精神,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和我国外交实践,制定这个条例。迄今尚有十五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未加入《维也纳公约》,因此,我国在与这些国家的交往中,不宜引用《维也纳公约》,也需要制定这个《条例》。
钱其琛说,起草这个条例的原则,一是要符合《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二是要兼顾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国加入了《维也纳公约》,因此,我们制定的条例不应与公约的规定相抵触。但对公约中未作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的地方,则根据我国情况,参照有关法规,作必要的补充,使其内容更加明确、具体。
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问题,钱其琛说,国际上在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认识与实践不大一致,各国对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规定也不相同。目前,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一般通过双边条约或协议加以规定。对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或协议的国家,如其参加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已于1979年7月3日加入该公约),则按公约的规定办理,否则按互惠的原则办理。


第4版()
专栏:

余秋里在全军财经纪律大检查情况汇报会上提出
搞好财经纪律大检查 加强军队建设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中央军委副秘书长、总政治部主任余秋里今天下午在全军财经纪律大检查情况汇报会上指出,进行全军财经纪律大检查是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除了加强思想教育之外,必须逐步完善和健全财经制度,还要有一个保证财经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系统。
杨尚昆、杨得志、张爱萍、洪学智等听取了汇报。余秋里代表中央军委讲话。他说,全军财经纪律大检查是今年3月份开始的,从检查情况看,军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方针、政策、制度、纪律是严格的。但也查出了一些问题。事实证明,进行财经纪律大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制止违法乱纪,改进工作,端正党风,促进军队建设有重要意义。
余秋里说,对查出的问题,要坚持原则,按党性办事。凡是违反财经纪律和党纪国法的,不管涉及到哪一级领导,哪一个领导人,都要不讲情面,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事实核实以后,要当断即断,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各级党组织,每个共产党员,在原则问题上,一定要态度鲜明,决不能徇私情。
余秋里在谈到今后建立健全军队各项制度时说,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既要有财务部门本身的监督检查,又要有审计机构、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进行监督检查。这样,才能保证财经制度的正确执行。


第4版()
专栏:

中非友协声援南非人民正义斗争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中非友协今天就南非索韦托惨案十周年纪念日(6月16日)发表声明,声援南非人民的正义斗争。
声明指出,四天前南非当局又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大肆搜捕反对种族隔离组织的负责人,妄图阻止南非人民纪念索韦托惨案。声明强烈抗议南非当局再次血腥镇压黑人群众的罪恶行径,坚决支持南非人民反对种族歧视,反对种族隔离和争取种族平等的正义斗争。声明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对南非种族主义政权施加强大的压力,对它进行全面的有效制裁。


第4版()
专栏:

劳雷尔分别会见吴学谦和郑拓彬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菲律宾副总统兼外交部长萨尔瓦多·劳雷尔今天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
劳雷尔同吴学谦就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谈,并就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接着,劳雷尔副总统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我国经贸部部长郑拓彬,同他就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交换了意见。
劳雷尔对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他希望中国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缩小菲中贸易中的中方顺差。
郑拓彬说,中国方面很关心两国贸易不平衡问题,并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缩小中方的顺差。他说,“我们愿在与菲律宾国营贸易公司保持关系的同时,欢迎菲律宾私商同我们建立贸易关系,并欢迎更多的菲律宾商人参加中国的广交会,使两国贸易更灵活多样。”
劳雷尔希望中国到菲律宾投资共同开发林业和矿业。郑拓彬表示中国方面愿意促进这种合作,并以积极的态度促进相互间的投资。


第4版()
专栏:

叙桑梓之情 尽团圆之乐
全国政协和中共中央统战部欢宴荣氏亲属
万里胡启立等出席
本报讯 记者冯霄、计泓赓报道:叙桑梓之情,尽团圆之乐。6月16日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设宴欢迎荣氏亲属回国观光团。万里、胡启立、陈丕显、彭冲、朱学范、谷牧、杨静仁、钱昌照、缪云台等领导人和荣毅仁一道,与来自世界八个国家和地区的荣氏亲属们亲切交谈。人民大会堂充满海内外亲人久别重逢的欢乐气氛。
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阎明复在祝酒词中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荣氏亲属四世同堂,门祚兴旺,确实是空前未有的盛会。诸位朋友回国观光,领略中华山河的丰采姿容,一定会增强对她的了解,更激发对桑梓故土的热爱。我们工作和建设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请朋友们不吝赐教,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他接着说,在欢聚时刻,我们更加怀念爱国前辈荣宗敬和荣德生先生。两位老人在风雨如磐的旧社会,为发展民族工业做出了宝贵的贡献,我们更希望荣氏亲属对我国的对外开放与和平统一祖国的事业,作出胜过前人的贡献。
荣氏亲属观光团代表荣尔仁在讲话中说:我们今天能欢聚一堂,是盼望多年的宿愿。我们访问回去以后,一定要向我们相识的人转告在故乡的所见所闻,让更多的海外亲属朋友知道新中国近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我们并将在可能条件下,尽心为振兴中华贡献各自的能力。
这个观光团中不少人是首次回国,他们脚踏故土,激动万分,16日他们参观游览了天安门广场、故宫及天坛公园,纷纷合影留念。


第4版()
专栏:

赵紫阳会见即将离任的中非共和国驻华大使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赵紫阳总理今天下午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了即将离任的中非共和国驻华大使索哈洪·孔贝。


第4版()
专栏:

赵紫阳会见菲律宾新任大使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赵紫阳总理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菲律宾共和国新任驻华大使杨应琳。


第4版()
专栏:

中法能源合理利用研讨会在京举行
据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潘善棠)中国和法国能源合理利用研讨会今天开始在北京举行。
这次研讨会是1986年中法科技合作项目之一,是由北京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和法国海外能源控制局共同举办的。
国家有关部委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能源科技工作者以及法国十一家公司的能源专家出席了今天的开幕式。
研讨会将于本月20日结束。


第4版()
专栏:

外事简讯
▲秘鲁部长会议主席路易斯·阿尔瓦·卡斯特罗一行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艾知生陪同,6月16日傍晚乘专机从西安抵达常州。
在西安逗留期间,阿尔瓦一行参观了举世闻名的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和华清池。
陕西省副省长张斌陪同秘鲁客人参观游览,并设午宴招待他们。
▲中日友好二十一世纪委员会经济科技专门委员会于本月14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会谈。
这次会谈是为今年9月在日本召开的中日友好二十一世纪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做准备而召开的。中方委员甘子玉、周光召、孙尚清、吴贻康和日方委员铃木治雄、香山健一等参加了会谈。中方委员会首席委员王兆国在14日会见了双方成员。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邓朴方6月16日下午会见了菲律宾副总统劳雷尔的夫人塞利亚·迪亚斯·劳雷尔,并向她介绍了基金会的工作情况。当天上午,劳雷尔夫人还参观了大兴县留民营村的沼气设备。
▲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联部副部长李淑铮6月16日下午乘飞机离京前往秘鲁。她将作为观察员参加于6月20日至23日在利马举行的社会党国际第十七次代表大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6月1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孟加拉国三军情报局长阿勃杜尔·拉提夫少将。
会见时,双方都谈到了两国军队的友好关系。拉提夫转达了艾尔沙德总统的邀请,希望杨得志在适当的时候访问孟加拉国。
▲应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的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任中林6月16日前往瑞士、联邦德国和英国进行为期十一天的考察访问。
▲以扎西·多吉为团长的不丹代表团在北京参加了不中第三轮边界会谈后,6月16日上午乘飞机离开北京回国。
▲瑞典罗斯洛哥特民间音乐舞蹈团6月16日在北京举行访华首场演出。
由四十多人组成的瑞典艺术团表演了诙谐、欢快的音乐舞蹈。全国政协副主席马文瑞同首都观众一同观看了演出。
▲一些国家驻中国的外交使节和官员6月16日晚上在这里参观了宁波地方产品展销会。展销会上展出了二千种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食品、化工和冶金产品。
▲尼泊尔王国萨拉达公主和卡德加驸马一行,6月16日结束对成都市为期四天的友好访问。
在成都期间,萨拉达公主一行访问了成都市西马棚幼儿园、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和西南民族学院,并同有关领导、教师和研究人员进行了座谈。萨拉达公主一行还访问了邛崃县农村和凤凰农工商联合企业,参观了灌县都江堰水利工程和成都蜀绣厂。 (新华社)


第4版()
专栏:

台湾报纸载文要求当局准许台湾人民赴大陆探亲
新华社香港6月16日电 台湾《自立晚报》6月13日刊登一篇署名文章,要求当局准许台湾人民赴大陆探亲。
文章说,“立法委员”谢学贤4月24日质询“行政院”时提出,允许1949年先后来台的大陆各省籍人士与大陆亲人通信,或适度开放,让他们返回大陆探亲、扫墓,这一要求合乎情理,也反映了大陆各省籍人士蕴藏已久的心声。
文章认为,时至今日,海峡两岸人民的联系已是欲禁不能。在台湾,打开收音机,海外各地电台的声音立刻传入耳朵,大陆广播电台的声音也不例外。台湾人士可以在港澳、东南亚,在世界任何地区给大陆亲友写信、打电话。“与其堵塞,不如疏导,与其逆势,不如顺势”。文章希望台湾当局准许一些在台的大陆籍人士正正堂堂地赴大陆探亲,使他们能在有生之年与家人聚会。


第4版()
专栏:

田纪云会见并宴请劳雷尔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田纪云副总理今天晚上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并宴请了菲律宾副总统兼外交部长萨·劳雷尔和夫人一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