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按照规定需要结清税款和缴销票证的,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和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证件。
第三章纳税鉴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就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生产产品的名称、性能、用途,以及收入、所得和其它应税项目,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鉴定申报进行审核,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发给纳税鉴定书。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发给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明确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缴款期限和缴库方式等。
第十四条 纳税人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
纳税人生产新的产品,应当将该产品的样品和产品鉴定书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鉴定,验后退回。对不便送验的样品,纳税人应当报请税务机关进厂查验。
第十五条 国家新定、修订税收法规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照变动后的规定执行,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和代征人申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纳税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况,暂先核定纳税额,通知纳税人预缴税款,待申报后结算。
代征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准予延期。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超过三十日或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十五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缴纳。
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第五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条 税款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具体确定。主要方式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税收征收的管理形式,可以采取驻厂管理、行业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等,具体管理形式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居民组织都应当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的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代征人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保证人负责缴纳税款,或者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预收纳税保证金时应当开具收据。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付税款的,允许从超缴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征收机关提出退款申请,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退还超缴款项。对逾期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 帐务、票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并完整保存帐簿、凭证、缴款书、完税证等纳税资料。个别纳税人确无建帐能力的,可以报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但是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票证、缴款书、完税证等纳税资料。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帐户,妥善保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资料。
前款资料如有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的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抄送同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不得同税收法规相抵触;如有抵触,应当按照税收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未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或者承印发票。
除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票据外,发票必须套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当逐户建立税收管理档案,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七章 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需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要道等处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站(组);在未设联合检查站(组)的地方,如果确有必要,也可以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组),执行税收稽查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邮电、金融等部门应当配合、协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必须持其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收管理证明,向所到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固定工商户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或者税务机关核发的其它有关证件,亮证经营。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处理违章案件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纳税鉴定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务、票证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对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二、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欠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的滞纳金。
三、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对偷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对抗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外,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二、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缴纳;
四、采取上述一、二、三项措施无效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代征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都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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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改进定购方法 落实优惠政策
宁乡县种粮农民积极性提高
本报讯 为了鼓励农民种好粮田,湖南省宁乡县改进粮食合同定购方法,实行定购合同、奖售化肥指标和农贷贴息金同时“三到户”,受到农民的欢迎。到4月20日,全县98%以上的承包户,与有关部门签定了合同,定售粮食一亿三千五百多万公斤,并积极投入了春耕生产。
这个县去年的粮食合同定购工作搞得较粗,使部分干部群众对合同定购制产生误解。县领导针对这一情况,今春组织干部群众通过算细帐,摆事实,统一了认识,并派出五百名干部到基层调查,同区乡村干部一起协商改进合同定购办法,帮助农民解决水利等方面的问题。他们改变去年订合同时的平均主义做法,让农民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后,再决定自己的定购数量。沩山区等三个山区定购数量比去年减少了一千万公斤,平原、丘陵地区基本维持去年的定购水平,鼓励农民多卖议价粮。各乡村从实际出发,不拉平。有些用补差的办法,解决了去年超额和没有履行合同等问题,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为把各项优惠措施落到实处,他们按照一号文件办事,在县财政有困难的情况下,拿出一笔资金支农;各信用社也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农民的急需。道林区到4月6日已向农民发放低息农贷和贴息金二百六十三万多元,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对本县小化肥厂生产的碳铵,他们按国务院决定精神降价,每吨降价二十三元,为此县财政补贴近一百六十万元。正式签定合同时,干部把合同书、奖售化肥指标和贴息金一同送到户,群众对此很满意。农民积极投入了春耕生产,早稻薄膜育秧比去年增加20%以上;备足了肥料、良种。据典型调查,每亩已备化肥八十多公斤,比去年多五公斤左右。 (俊熙 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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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险与抗灾救灾相结合的一项尝试
我国试办漫堤行洪农作物保险
本报讯 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水利电力部、财政部协商,批准从今年起由安徽省保险分公司在该省境内的淮河干流阜阳地区颖上县南润段行洪区试办漫堤行洪农作物保险。这是我国把保险与抗灾救灾相结合的一项尝试。
淮河南润段地势低洼,河面狭窄,水流湍急,形如瓶口。安徽有十几个行洪区,在此处行洪最为有利,也是淮河行洪的第一站。在该地区行洪可确保上游洪峰顺利通过和下游淮南煤炭基地及沿线城市、乡村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建国以来,每三至五年就要行洪一次,每次,当地政府都要花很大力量做好行洪的组织工作。行洪后国家还要积极拨款、调运物资安排救灾。实行行洪漫堤保险后,国家不再拨付农作物直接水淹损失部分的救济费。行洪保险期限暂定三年。保险费用共一百五十万元。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六十万元,当地群众自负三十万元。在保险期内,凡因水位超过承保规定以上漫堤行洪造成农作物直接受淹的损失部分,将由保险公司按条款负责赔偿。如果全地区的一万六千亩农作物全部投保,夏秋两季庄稼行洪时全部被淹,约可从保险公司获得二百一十多万元的赔款。除此之外,国家原来实行的免购一季、留足全年口粮等特殊政策仍继续执行。
这项保险新业务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欢迎。 (谷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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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公告
对夏时制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公告
1986年5月4日至9月14日,全国实行夏时制,即把钟表拨快一小时。在此期间,广播电台等报时单位报时,应将“北京时间”改称“北京夏令时”;国际间公务往来活动的时间记录,一律使用夏令时间;夜班岗位上的全体职工,应在5月4日凌晨二时把表针拨到三时,其他所有不在夜班岗位的,可在5月3日就寝前把表拨快一小时;各公共场所包括建筑物上的钟表,应由各有关单位责成专人在5月4日凌晨二时把针拨到三时。
特此公告
198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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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东涉外保险业发展迅速
开展业务四十多种,承保财产价值八十二亿美元
本报讯 广东省涉外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开办的各种险种达到四十多种,去年承保财产价值共计八十二亿美元,收入保险费四千四百九十多万美元。
广东省保险公司利用毗邻港澳的优势,及时掌握国外和港澳投资者的信息,采取灵活措施,提高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有针对性地提供外商所需的保险服务。该公司还特别注重加强与经贸等涉外部门的联系,在这些单位中聘请了一千多人为保险代理员。在每年两次的广交会及各种进出口业务洽谈中,代理员发挥了作用。去年广东省进出口货物保险的承保面较前年增加了37%,为国家增加了外汇收入。
广东省保险公司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处理赔偿工作能急保户所急,及时提供经济补偿。去年,该公司共处理涉外赔案四千余宗。
(曾祥威 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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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抓紧防治 小麦赤霉病编辑同志:
目前,长江中下游和黄淮平原冬麦区,小麦已陆续进入抽穗扬花期。据江苏、上海、湖北、陕西、河南等八省市有关病虫测报站观测,目前赤霉病菌空中孢子捕捉量较高,均已达到小麦赤霉病流行和应该防治的标准。有的地区已经开始发病,湖南省慈利县调查,平均病穗率为百分之七点七;湖北省宜昌县病穗率达百分之二点五至百分之十二点六;病情扩展蔓延速度较快。预计五月上旬多雨的地区,赤霉病危害将有加重的趋势。当前正是防治小麦赤霉病的关键时期,希望各地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做好分类指导,抓紧赤霉病防治工作。
农牧渔业部农作物病虫测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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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市场随笔

公约要实
韦建元
出差过某汽车站,看到该站公布的“服务公约”,其中有一条是“为旅客代钉钮扣缝衣裳”。我见此,喜出望外,因我在汽车上刚好被挤掉了两颗钮扣。可服务柜上连个人影也没有,费尽周折找到一位服务员,他说没针,待一位热心旅客献出针后,又说没线。无针无线,“公约”上的那一条岂不成了空话。
制订服务公约,应当切合实际,能做到的,方可制订公布。公约公布了,不打算实行,既有哗众取宠之嫌,又使群众扫兴。希望今后能多见到一些实实在在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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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市场随笔

“黄鹤楼”成了万金油
李启明
漫步湖北武汉市场,发现以“黄鹤楼”作商标的商品比比皆是,大至机械设备,小至糖果点心,使本来应该是丰富多采的商标变得单调、乏味。难怪有人半开玩笑地说:“黄鹤楼”成了万金油。
商标贵在有自己的独创性,忌讳雷同。现在,商品的商标没有自己个性的相当普遍。实践证明,商标有无特色对商品的销售是有一定影响的,生产企业万万不可小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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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晋八大矿务局组成技术服务队
山西省最近从大同、阳泉等八大矿务局选调一千三百多名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老工人组成安全技术服务队,到全省七千六百座乡镇煤矿帮助工作。
近两年来,山西省乡镇煤矿发展很快。乡镇煤矿的原煤产量已经占到全省总产量的百分之四十以上。为了迅速提高乡镇煤矿职工队伍素质,改善安全状况,山西省煤炭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了安全技术服务队。同时,还将采取矿包县的办法,帮助重点产煤县逐步建立起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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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长白山特产货物可以直达广州
最近,第一列由长白山直达广州的货物列车,从吉林省的辽源火车站开出。这是一趟专门运载高级红松、松籽等长白山特产的货物列车。列车运行近四千公里,路上不用再进行改编作业,既减轻了沿途各编组站的负担,又可使货物较早到达目的地。近年来,长白山区与祖国南疆的贸易往来与日俱增。为了使长白山区的大批山货及时运送出来,通化铁路分局申请实行这项计划外运输。今后,他们将视货源情况,不定期地开行这种直达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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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茅台酒首季产量达六百一十吨
贵州茅台酒厂职工开展的“我爱茅台,为国争光”的劳动竞赛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今年第一季度茅台酒产量达到六百一十吨,完成年计划的百分之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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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湖南省节电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湖南省电力部门注意帮助用电单位搞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全省在去年节电二点六亿度的基础上,今年一季度又比计划节电三千一百万度。
湖南省电力部门在整党中改变了过去单纯坐办公室指挥供电的做法,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基层,热心为用电单位服务,搞好计划用电。长沙供电部门主动与供电缺口大的长沙印铁罐头厂协商,采取“让高峰”、“补低谷”的办法,把过去两条生产线同时在白天生产改为一条生产线一日三班生产,不仅使这个厂产值、利润大幅度增长,而且去年全年还节电一百二十四万度,节省电费十多万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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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日向我提供八百多亿日元贷款
新华社东京五月二日电 据时事社今天报道,日本政府二日决定,在一九八六年度里,向中国提供八百零六亿日元的贷款。
据报道,日本政府这次提供的日元贷款主要用于扩建衡阳至广州的铁路和扩建秦皇岛港等七个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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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石家庄市桥东区税务局阜康路税务所开展“文明征税”竞赛活动,变“坐等收税”为“登门征税”,并把纳税户需要的票证定期送到纳税户手中,方便了群众。他们还建立了“税收政策咨询日”制度,帮助五百多户个体摊贩建起了帐目。
图为这个所的税收干部到个体工商户的摊位上收税。
周文广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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