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9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一手抓改革和建设 一手抓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部分代表发言摘要(五)
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福建代表程序说,没有法制,要搞现代化建设是不可能的。制定法律,可以保证我们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我们的事业不断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六五”期间我们制定了不少的法规,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总的来说,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不够完备的。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的宣传报道说得过于严重,有的又说得太轻(例如把严重违法问题,仅仅说成是不正之风),这也是缺乏法制观念的表现。我们要加强法制的学习、宣传,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基本的法律常识。人大代表也要认真学习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监督政府依法办事的职责。
云南代表召存信(傣族)说,民族地区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法制观念比较缺乏。现在一些陈规陋习是明显的违法,但又不能强制改变。因此,在民族地区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群众真正懂得,有了法就能更好地保障他们自己的利益。
解放军代表玉宗焕说,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法律的汇编工作,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以便保持法的系统性,这对法律的普及教育会起重要作用。
云南代表林元惕说,目前有法不依的情况很严重,有的海关对触犯刑律的人,不交公检法处理,以罚代刑了事。认为赃款赃物随案送走是“人财两空”,自己吃亏。
山东代表张梅林说,民法是基本法之一。我们已制定了不少法律,这是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但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下边不少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往往是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不少地方的领导还没有把这个问题摆到应有的地位上。建议各级领导带头学法、执法、守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对违法犯罪分子,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
制定民法是四化建设的需要
湖北代表韩宁夫说,民法通则草案广泛地征求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它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内容全面,结构严谨,规定清楚,比较成熟。过去遇到许多民事纠纷,法庭因无法律依据而难以作出判决,有时同样的民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判决结果不一样。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我们在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时就有法可依了。
青海代表张文豪说,民法通则草案的制定既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们的反复研究,又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同时还参考了国外的经验,对不成熟的问题暂不列入,说明全国人大对立法工作是严肃认真的。纵观民法通则草案可以看出它体现了宪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可行的。我认为,立法工作固然很重要,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更重要。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民法通则办事,还需要做很多艰苦细致的工作。
福建代表李景禧说,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民法通则的制定,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有利于明确民事责任的归属,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过去民事案件大多由居委会或村委会调解,用的是批评和劝解的办法,这些办法属于思想工作领域,没有法律约束力,往往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甚至有的还激化成刑事案件。民法通则制定后,责任明确了,管辖也明确了,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其次,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随着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迅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越来越多,各种联合体大量涌现。民法通则的制定,有利于明确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及时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再次,有利于实行对外开放。制定民法通则,可进一步消除海外人士的疑虑,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侨资。同时,作为一个主权大国,有了自己的民法,不仅可以维护国家的威信,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我们就有了法律选择和管辖选择的余地,可以减少吃亏上当。
山东代表张海涛说,我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有四个有利:第一,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安定团结;第二,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更好地改善社会风气;第三,有利于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了标准,有利于使矛盾得到合理解决。
浙江代表胡顺泉说,我是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法人问题很关心。我认为,这一章写得很好,很明确,特别是规定了企业法人违反法律,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过去,许多人认为“法人违法不犯罪”、“法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以致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行贿诈骗、偷税抗税、炒卖外汇等经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数额之巨,危害之大,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都为建国以来所罕见。这一条的规定,对惩治法人犯罪很有必要;但对法人犯罪的具体政策界限规定得还不明确,建议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黑龙江代表张琪说,民法通则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它的制定,有利于保护个体工商经营户、承包经营户、合伙经营户,以及国营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的正当权益。
辽宁代表张铁军说,民法通则草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关系。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扩大企业自主权,民法通则草案为扩大企业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草案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从法律上约束了国家机关个别负责人对企业搞瞎指挥。
北京代表侯宝林(满族)说,民法通则专门确认了知识产权,这定得好,定得必要。我老琢磨着为什么解放后三十多年来没出梅兰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很好地保护人才、保护知识。我们文艺界以前没有版权,前几年我和郭启儒合说的
《改行》这个相声灌了唱片,最后我们两人共得了一百二十大毛。我说的相声已被制作了六盘磁带,却没得到报酬,我要买都得托人。立法时应考虑在文艺界怎样才能出梅兰芳式的人才,国家应当制定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荣誉称号条例。
对《民法通则(草案)》的修改意见
解放军代表刘玉堤说,民法通则草案第十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矛盾。例如,同是十七周岁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时,一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另一方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仍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使人感到不平等。另外,我国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绝大多数同家庭其他成员生活在一起,很难分清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上海代表苏步青说,民法通则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目前没有出版法,不管著作出版后印刷几次,稿酬只在初版时一次付给。至于作者过世后,他的版权是否可以继承,也应有明确的说法。
上海代表周海婴说,“作品”的含义是什么?未发表的手稿、文稿算不算?如不算作品,别人就可借整理为名占为己有,这个权益怎么保障?希望加以补充。
上海代表郑霖孙说,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家经济形式中最主要的部分,而民法通则草案在其民事权利方面的规定却很薄弱,只是在第七十八条中讲了享有经营权。要真正增强企业活力,必须对财产分配权作若干规定。
上海代表胡耐秋说,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是考虑到我国实际生活中有轻视妇女的情况。但公民和法人都包含男女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提保护妇女的民事权利,容易引起误会,以为只是在婚姻家庭范围重视妇女的民事权利。
青海代表吕义长(满族)说,考虑到更好地发挥知识分子的专长,使之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国家允许知识分子在业余时间从事讲学、行医、咨询服务等活动,应在民法通则中加以规定。因此,建议在第九十五条中增加“公民对自己的知识和发明有使用权,可以领取合理的报酬”的规定。
青海代表缪世林说,目前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村更为严重一些,建议在第一百零二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的行文中增加“老人”字样。
广东代表罗天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是个大问题,要符合宪法规定,要稳定现有的农村生产关系,否则会出大乱子。民法通则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提法不妥当,因为当前农村土地、山岭……水面等所有权的现状非常复杂,既有自然村所有(相当于生产队所有),也有行政村所有(相当于生产大队所有)和乡所有(乡办、社办的农场、林场等),如果单一规定属“村劳动群众公有”,在所有制问题上将会引起矛盾和混乱,农民惧怕政策多变,容易重新出现乱砍林木等问题,必须慎重规定。建议民法通则对此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承认现状,适应农村改革的发展进程,把原文“即村劳动群众公有的”九个字删去。这样,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在属什么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然属其所有,不致于引起农村土地所有制变化的误解。
辽宁代表郭峰说,民法通则草案第七十二条“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即村劳动群众公有的土地、山岭……”中的“即村劳动群众公有的土地”的提法需要进一步斟酌。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土地等资源有的为公社所有,有的归大队所有,也有的归生产队所有,基本是按核算单位为基础的。如果规定一律为村所有,势必要造成一些混乱,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买卖和占用的问题,还是笼统提为好,将“即村劳动群众公有”几字删掉。
宁夏代表冯茂说,民法通则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个总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把土地规定为“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要慎重考虑。因为农民最敏感的是土地问题,集体的范围划小了,会给以后土地调剂带来很大困难;集体的范围划大了,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建议按王汉斌同志的说明,把土地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都写进通则条文。
新疆代表孝昌(锡伯族)说,集体所有权放到乡一级为好,有利于领导管理,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建议在第七十七条“也可以由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使用”后面加上“也可以由公民承包使用”一语,与第七十九条所提的公民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相一致。
湖北代表陈传颖说,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不够全面,建议规定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鉴于目前许多产品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建议规定凡属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应承担责任。
辽宁代表胡亦民说,民法通则草案对雇工问题没作规定,这样,凡是雇工的就不是法人,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农村有些经营大户都雇了一些人,这些户的财产、利益怎么办?
黑龙江代表方大中说,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高利贷”过于笼统,究竟多高的利为高利贷?建议在通则或在实施细则中,对此作出量的规定。
黑龙江代表莫宝莹说,应该把计划生育这个基本国策加进去;应说明其溯及的时限;第二十六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一概念应有具体说明。
黑龙江代表张维德说,第二十八条规定得不够全面,对允不允许“破产还债”、可否实行“父债子还”,均应作出规定。
山东代表翁维权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者,不仅限于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和其他精神异常状态的病人。因此,建议民法通则草案第十二条中“精神病人”后加“其他精神异常病人”。
山东代表杨洪贵说,中央规定国家干部不准经商,但无法律规定,因此,在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中应明确哪些人可以参加个人合伙。
山东代表郑俊民说,现在有的职工业余时间从事手工劳动或经商,在广大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建议在民法通则中对有正式工作的职工能否从事个体经商,作出明确规定。
浙江代表徐步奎说,现在有的个体工商户已雇工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这个问题,人们看法不一。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可否雇工,可以雇多少人,最好能有明确的规定。
江西代表许勤说,民法通则草案没有关于农村专业户的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法律保护,建议作出规定。
西藏代表林道勋说,民法通则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这一提法是否欠妥,因为民法没有上下级之分,只承认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写上此条,明显是为法人推脱民事责任留下后路,建议删去。
西藏代表桑珠(藏族)说,民法通则草案第七十七条规定很好,但具体执行起来不好掌握。例如矿藏,国家、集体、个人都想开发利用。西藏实行的是土地承包到户长期不变的政策,国家要开矿,群众不让开,常常发生矛盾。建议这一条是否写得更详细一些。
北京代表董新菊说,民法通则草案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使用,对个人开采矿产没做出规定。目前个体采煤、采矿很多,采的金子国家收购不上来,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民法中应有相应的规定。
广西代表潘柳英(苗族)说,民法通则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很重要。目前一些医院因病人没带钱或带钱不够而拒绝抢救致使死亡的事例很多,类似行为是否算违法应明确。第一百零二条应强调保护女婴。
认真宣传和贯彻民法通则
湖北代表李其凡说,民法通则通过后,要将它作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内容,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报刊、电台和电视台要举办讲座,进行通俗的、深入浅出的讲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黑龙江代表陈剑飞说,民法通则制定后,如何让大家依法办事,这是重要的。一是要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二是要编写法律常识小册子,把法律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日程;三是要加强律师工作,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并使他们在宣传法律和法律咨询中发挥作用;四是加强对公安、司法等执法人员的教育,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黑龙江代表张厘说,为了保证民法通则的贯彻实施,一是把民法通则列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二是对法律名词作通俗易懂的解释;三是首脑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四是各级人大要加强执法监督;五是各地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河北代表李琦说,过去我们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干部、群众不太知法、懂法,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群众有事找党委、政府解决,很少找法院。民法通则通过以后,需要大力宣传,要象过去宣传婚姻法一样,使人人明白个人有什么民事权利,应当怎样打“官司”。企业领导人更需要好好学习,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
天津代表乔维熊说,民法通则将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但目前有些财产纠纷,如“文革”期间的私房被占、居住国外的一些人在国内的财产等问题,如何处理,应在通则施行前作出明确规定。
采取切实措施普及义务教育
解放军代表莫文骅说,关于义务教育问题,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下大力气抓好义务教育工作。实现四化的关键在科技,基础在教育,抓教育一定要从中小学抓起。普及义务教育至今没有完成,文盲、半文盲率很高,主要原因是对普教工作重视不够。有了义务教育法,普及教育就有了法律保证。但光立法,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要使义务教育法很好地贯彻执行,必须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四化大业的战略高度去认识普及义务教育的迫切性,舍得下大力气,花大本钱搞好义务教育工作。二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普及义务教育质量。普及教育,不能只注意完成指标,更要注重质量。目前,中小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普遍薄弱,主要是有些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明确,教书同育人脱节。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有理想有文化的劳动者,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要保质保量地普及义务教育,就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理想教育。
江西代表柳斌说,实行义务教育法,是扫除文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在国家教委分管基础教育。有了义务教育法,我们对加强基础教育充满了信心和力量。解放后,曾几次提出过普及小学教育的问题,可是一直没有实行。现在有了义务教育法,有法可依,普及小学教育就有了法律保障。我希望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要贯彻义务教育法,当前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最紧迫的是经费。中小学教育经费太少,少得可怜。拨给学校的钱,除开工资外,就没有什么剩余了。(二)最关键的是师资缺乏。中小学老师地位低,工资少。不少人不愿意当中小学教师。(三)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对基础教育的认识。国家要振兴,需要高级的专门人才,但也不可忽视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劳动技能的提高。(四)最重要的是要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思想。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思想,一是普及性,一是强制性。强制也是为了普及。
山东代表赵永贵说,国家在“七五”计划开始执行的时候,就抓教育立法,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愿。我们从这几年农业的发展中,深深体会到教育科技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群众说“家中有个农中生,生财致富有途径”。现在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不仅能够加快农村普及教育的步伐,也必将带来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
云南代表普朝柱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加快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将起到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边远的多民族地区至今还比较落后。因此,在贯彻和实施《义务教育法》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方针,既要积极发展,又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
青海代表尹道声说,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比较落后,这与文化教育落后有着直接关系。没有文化,发展科学技术是不可能的。因此,对发展教育事业要有紧迫感。义务教育是整个教育的重要环节,是个基础,一定要千方百计把义务教育搞上去,在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如此。现在,青海的玛多县儿童入学率只有4.6%。因此,用法律手段来保障义务教育的推行是很必要的。草案把基础教育的方针、内容、方法等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会大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是治国治本之法,完全赞成。
湖北代表张德广说,要解决好普及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各级政府应规定一定比例,狠抓落实。对生产教学仪器设备的工厂,国家应提供原材料,降低产品价格,减免税收。
天津代表徐大同说,要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行政措施要跟上,教育立法应尽快配套,其中制定教师法是当务之急。对教师的条件、职责、考核、待遇等,都应有明确的规定。教育方面的其它法规也要抓紧制定。
天津代表钱端有说,对师范教育要规定出特殊政策,以解决学生不愿报考师范院校,上了师范院校的又不愿当教师的问题。同时,要切实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待遇应该比其它行业高一些,全社会要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空气。
浙江代表陈安羽说,中小学的重点学校是否继续办下去,怎么办,值得商榷。粉碎“四人帮”时,中央根据当时的教育事业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提出办重点学校,这是必要的。但
目前情况有了变化,把人力、物力、领导精力过多地集中在重点学校,使进入重点学校的孩子既有优越感,又有很大压力。父母为了让六、七岁的孩子进入重点小学,不是就近入学,而要送到较远的地方入学,既紧张又不安全。而非重点中小学,从领导、教师到学生都有自卑感,甚至放松教学。建议九年制义务教育,不要人为地设置重点,以利更全面地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和发现更多的人才。
目前不少地方片面追求升学率。他们衡量一个学校的标准是分数、升学率和高考率,忽视德、体、美的教育,严重影响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素质,弄得教师、学生都很紧张,复习资料满天飞,作业不断增加,违背教育规律。学生感到压力太大。因此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中一定要注意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天津代表郑振妙说,教育经费的基数是五十年代制订的,本来就偏低。这几年教育经费虽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其大部分被人头费占去了,加上物价上涨,开支项目增加,所以按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费用没有多大增加。草案中关于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规定占整个财政支出的百分比和每年增长的比例数。对《义务教育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山东代表张承先说,①赵总理报告中已经提出的教育方针,也应写入义务教育法。建议将第三条改为:“义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贯彻执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提高全国各族人民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②在第十二条中应加上“地方机动财力应有适当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乡镇财政主要用于义务教育。”这两点已在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中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应当反映,不应改变。③第十三条应加上“师范学校毕业的学生必须到中、小学任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后应加上“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不得任教,由当地人民政府另行分配工作”。④第十四条“鼓励教师努力从事教育事业”,要求太低了。教师本应努力从事教育事业,建议修改为“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李鹏副总理的说明中有这个意思。
山东代表牛良说,①在义务教育法条文的开始应加上有关九年制义务教育性质的内容。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依法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②统一全国各地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名称。目前,我国各地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名称不统一,既不利于互相联系工作,又不便于国家教育部门统一要求;③对违反义务教育条例的各种行为,如殴打教师、体罚学生的、教育经费保证不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及社会力量办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等等,均应作出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以保证该法的实施。
吉林代表魏承学说,制定义务教育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人民群众和教育战线所盼望的。但这个草案有些条款太抽象,灵活性太大,缺乏约束力。要保证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就必须对推行义务教育的时间、步骤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对每年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增长的比例有明确规定;对培训、补充师资的措施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江苏代表杨咏沂说,实行义务教育应该免收学费,问题在于这笔钱由谁出。我们认为应当由国家财政支出,或用国家统一征收教育税等办法来解决。草案中没有这方面的措施,地方财政又拿不出这笔经费,这样在执行中很可能出现免了学费而增加杂费,负担仍在群众头上的现象。对于这种不解决经费来源的免费方式,应充分估计其实际执行的后果。江苏的初中和小学几年来实行的是统收学杂费的办法(即两项没有明确分开),全省约计一个亿,占业务经费的一半以上。一些农村学校几乎全靠学杂费收入维持日常教学,如果在不解决经费来源的情况下免收学费,就更难执行。如果国家财力有困难,全部免收学费可以有一个过程。先由各地视实际情况来定,逐步实现全国免收学费。
广东代表何文说,第六条第二款末句改为“……可以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和文字教学”,使之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广东代表梁灵光说,赵总理报告中提到“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德育、智育、美育和体育全面发展的方针”,而义务教育法却只提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建议将两者统一起来。
内蒙古代表清格尔泰(蒙古族)说,分地区普及义务教育,不利于缩短文化落后的山、老、少、边区同文化先进地区之间的差距,国家对这些文化落后地区的普及义务教育应采取扶持的特殊政策,促使这些地区的文化教育发展起来。对只有语言而无文字的少数民族,采用音读或译读的办法来教学,有益于提高教学质量。
上海代表林佳楣说,九年义务教育,怎么使孩子学到小学和初中应该得到的知识,而不是上了九年课就完了。对知识质量的要求,在条文中要有所反映。对《外资企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浙江代表朱尔梅说,有了外资企业法,既可以使外国人放心地到我国兴办外资企业,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又可以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我举双手赞成。这个法律草案,有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既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具有灵活性;既借鉴国外经验,又总结了我国自己的经验;既对外资企业给予优惠、鼓励,又遵循我国的法律规定。所以,这个法律草案好,具有中国特色。
湖北代表谢滋群说,外资企业法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其他合法权益”,到底是哪些权益,应予明确。要区别外资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应规定外资企业内部的劳资纠纷应依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理;外资企业与中国的工商业的纠纷在协商后仍未解决时,应规定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湖北代表熊传金说,引进外资办企业,一是要严格审批手续,要考察技术、设备和产品是否具有先进性,防止被淘汰的技术和产品流入我国;二是对外资企业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督,切实保证产品全部或大部出口;三是对在外资企业中工作的我国职工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以防止他们做出丧失人格、国格的事。
湖北代表石必孝说,外资企业法制定以后,要加强合同法的研究工作。外国企业有专门的经理研究合同法,我们这项工作要跟上。
广东代表钟明说,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许多具体问题需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或与之配套的单行法规,以利于施行。如抓紧制定公司法、破产法、工会法和海关法等。
上海代表周念邦说,外资企业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依法签订合同,是同人事部门还是同工会签订,或是同中国职工直接签订?合同由谁来监督执行?要明确规定。
广东代表吴健民说,设立外资企业要便于集中管理,大多数企业应设立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对外开放城市。建议在第五条或第二十二条增写对申请在经济特区、沿海对外开放城市设立 外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方便和优惠的内容。
广东代表吴文说,第二条所称的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概念不够明确,如属经济实体的分厂或子公司,则不应除外,建议将之改为“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
解放军代表邓家泰说,外资企业法草案第十二条应明确提出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活动,并提供方便条件,对工会不能有任何歧视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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