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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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陈丕显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
人大常委会在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方面取得新进展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丕显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指出,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陈丕显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了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一年来制定了草原法、渔业法、计量法、矿产资源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居民身份证条例七个法律,并审议决定将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义务教育法三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目前正在抓紧拟订的,有土地法、国营工业企业法、海关法、海商法、公司法、破产法、乡镇企业法、劳动法等重要经济法律。国家工作人员法以及版权法、技术合同法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法律,也正在研究、起草。
陈丕显在报否中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监督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这就是:支持和督促一些地方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针对有些地方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加强了对一些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注意严格依法办事。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采取的措施还不够有力,今后还必须努力改进和加强。
陈丕显回顾了一年来常委会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的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作报告,并对这些工作报告以及国务院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所采取的重大措施表示满意,认为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很好,我们对改革的方针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同时认为,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严重妨碍改革和开放的顺利进行,必须坚决加以制止和纠正。
他说,委员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一年来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认为前一个时期的主要问题是手软、打击不力,一些经济案件处理不下去,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必须坚决依法办案,特别是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查个水落石出,依法严惩。
陈丕显在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上加强联系,交流经验,以有利于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时说,近几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必须增强广大干部的民主与法制观念,真正尊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职权。
陈丕显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有了新的进展,今后要进一步开展多层次的议会外交活动。
陈丕显在谈到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时说,为了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作用,经委员长会议研究,建议对住在北京的尚未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都增补为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提请这次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增补方案,全国人大六个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将增加6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将增至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陈丕显认为,这是加强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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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李鹏作关于义务教育法(草案)说明时指出
实行义务教育既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又是人民的愿望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李鹏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制订义务教育法,以法律为依据,在全国有步骤地实行义务教育,这既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
他说,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基础教育事业极为落后的状况。但是,总的看来,我国的基础教育仍然比较薄弱,不能适应宏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至今尚未普及小学教育,许多适龄儿童特别是女儿童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致使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仍在继续产生。因此,制订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大力普及基础教育,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
他说,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国家和社会要提供条件使每个中国儿童和少年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家长也要保证自己的子女接受这种教育。
李鹏指出,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质。因此,在《草案》中对不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的行为,规定了适当的强制性措施。他说,目前,有些家长出于眼前的、暂时的经济利益,使自己的适龄子女中途退学参加生产劳动或就业,或者由于封建思想影响,使女儿童和少年中途退学;有些企业出于本单位甚至个人眼前的利益,招用适龄少年就业。这些行为妨碍了儿童、少年正当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也不利于儿童、少年和家庭的长远利益。因此,规定这些强制性措施是保证义务教育实施的必要手段。
李鹏在阐述了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学制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问题之后,介绍了实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他说,全国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是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求在1990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二类地区是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地区,要求1990年前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1995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三类地区是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争取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他在谈到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的问题时说,地方的繁荣、兴旺,社会的安定团结,精神文明的建设都同发展基础教育有着密切关系。各地方政府都应把发展基础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上。随着地方的经济发展,应当提倡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这既是地方政府对当地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也是进一步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
他还指出,我国普及初等教育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实行义务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办学,是它们依法承担的社会义务,同本单位的利益一致,不应视为不合理负担。职工和农民群众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捐资助学,也应予以鼓励。
谈到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条件问题时,李鹏说,为了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草案》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他说,要实现这“两个增长”,中央财政是一个方面,地方财政也是一个方面,两个方面都要予以支持和保证。
李鹏在报告中还谈到了义务教育的师资问题。他说,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所在。他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执行,将为广大教师创造出更好的条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应该在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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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资料

我国小学初中教育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学和初中教育十分重视。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全国在八十年代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1983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根据农民迫切要求掌握文化科学技术的新形势,发出了《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在中央的关怀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使普及初等教育有了明显进展,初中教育的调整、整顿、改革、提高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据1985年秋统计,全国有小学校八十三万余所,在校学生一亿三千三百七十万人。学制为五年、六年并存。其中实行六年制的小学占小学校总数的46%。全国七至十一周岁的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5.9%,比1981年提高了2.9%。另据调查,城市小学毕业生成绩合格率达94%,较好的农村为80%左右,一般的农村60%左右,也有一些地方教育质量仍然很低,毕业生成绩合格率只有30%左右。截至1985年秋,除城市外,全国已有七百三十一个县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达到了普及初等教育的基本要求,占调查的一千九百九十九县的36.6%。
初级中等教育,贯彻“调整、整顿、改革、提高”的方针,减少了小学附设初中班的数量,合并了部分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布点,发展了一批新的独立设置的初中。据1985年秋统计,全国有初级中等学校七点五九万所,完全中学一点七三万所,在校初中学生三千八百六十五万人。小学毕业升入初级中等学校的比例为68%。
我国小学、初中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目前仍很薄弱有相当多的农村小学教育尚未普及,一部分地方学龄儿童入学率很低,相当多的地方女儿童入学率低于男儿童。小学和初中在校学生流动量较大。教育质量普遍偏低,初中更是当前教育事业中最薄弱的一环。在办学条件方面存在着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和教育经费少、校舍设备差等需要解决的困难。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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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王汉斌作关于民法通则(草案)说明时说
制定民法是国家法制建设一件大事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制定民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加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王汉斌说,由于民法牵涉范围很广泛,很复杂,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我们还缺乏经验,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只好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单行法。但是,总结几年来制定有关的单行法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参考我国处理民事关系的民间习惯,现在已有可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法律规定。
王汉斌对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民法通则
(草案)作了说明。他在谈到关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时指出,民法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的准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社会主义原则,研究改革、开放、搞活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规定民事活动共同遵循的准则,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某些特色。
他说,草案规定,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仅受刑法的保护,而且也应受民法的保护。他说,民事关系的核心是民事权利和义务。
关于法人,王汉斌说,法人和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适用公民个人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他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民事活动中具备法人条件的,也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王汉斌说,为了有利于企业之间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横向联营的健康发展,草案规定:第一,企业之间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二,企业之间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依照法律或者协议规定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企业之间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各自独立经营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同规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王汉斌在谈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时指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承担。个人合伙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的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他在谈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时说,草案规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遵循自愿原则;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
王汉斌在谈到关于民事权利时说,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草案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谈到关于民事责任时,王汉斌指出,为了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草案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他说,草案对几种民事责任专门作了规定:第一,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布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仍然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再由有关上级机关对其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王汉斌对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也作了具体说明。
王汉斌最后说,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以,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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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郑拓彬作关于外资企业法(草案)说明时说
制定外资企业法既可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又便于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草案)》的说明。他指出,这一法律的制定,一方面可以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便于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郑拓彬谈到,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是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是设立外资企业。到198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千三百多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千七百多家,外资企业一百二十家。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郑拓彬说,我国由于外资企业法至今尚未制订,处理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关省、市、自治区和部门希望尽快制订外资企业法;外国企业家也希望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便对我国允许的各种投资形式进行选择。他接着介绍了制订外资企业法的依据和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他说,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我国政府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践证明,设立外资企业也是我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一种可行的方式。
郑拓彬说,在拟订外资企业法草案时,有人提出,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应当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草案采纳了这个意见,在第三条作出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还有人提出,草案应对外资企业纳税和申请减免税问题作出原则规定。经研究,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关于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问题,郑拓彬认为,加强这方面工作是必要的,并且谈到了草案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如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或者制造假帐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外资企业的工会问题,他说,草案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郑拓彬说,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收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有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保护。为此草案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结业清算、转让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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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
评戈尔巴乔夫有关中苏关系的论述
消除障碍实现中苏关系正常化,正是为了纠正那些损害第三国利益的错误做法,对有关各方都有好处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今天说,消除障碍实现中苏关系正常化,正是为了纠正那些损害第三国利益的错误做法,这对有关各方都有好处。
这位发言人是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些话的。有的记者在会上问到中国对于戈尔巴乔夫总书记在苏共二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有关中苏关系的改善不应损害第三国利益的论述有何评论。他说,我们已经注意到戈尔巴乔夫的这段论述。我们认为不损害第三国不应具有某种特定含义。
当记者问到有关苏联外交部第一远东司司长罗高寿访问北京一事时,这位发言人说,应苏联方面要求,罗高寿及其助手作为苏联驻华使馆的客人来京,于3月22日和25日与我外交部国际司司长李道豫就第四十届联大的结果进行了磋商。钱其琛副外长曾会见并宴请了罗高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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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会见意大利劳工和社会保障部长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今天在中南海会见了意大利劳工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詹尼·德米凯利斯,同他就两国在职业培训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进行了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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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朱学范会见芬兰卫生代表团
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朱学范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由社会事务与卫生部部长伊娃·库斯古斯基—维卡特玛女士率领的芬兰卫生代表团。卫生部部长崔月犁会见时在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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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劳动党咸镜北道委员会代表团访问吉林省
据新华社长春4月2日电 (记者安一超)应中共吉林省委的邀请,朝鲜劳动党咸镜北道委员会代表团今天清晨乘火车到达长春,开始对吉林省进行为期十天的友好访问。
中共吉林省委副书记王忠禹、长春市委副书记范业本到车站欢迎朝鲜贵宾。
中共吉林省委副书记王先进今天下午会见了代表团团长金顺铁和代表团其他成员,同客人们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晚上,中共吉林省委为代表团来访举行欢迎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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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何其宗会见英国国防国务大臣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何其宗今天晚上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并宴请了英国国防国务大臣拉蒙特。何其宗和拉蒙特在祝酒时希望中英两国在军工生产方面的合作能够进一步发展。
拉蒙特一行是应国防部邀请于今天下午到达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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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促进经济贸易技术合作
中法经济法讨论会在京结束
本报讯 记者晓渡报道:3月30日开始举行的中法经济法讨论会,于4月2日结束。通过这次会议增强了双方的相互交流和了解,对促进两国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与合作关系的发展将起积极作用。与会的法律和经济专家认为,中法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前景广阔。
这次中法经济法讨论会,是在中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法律界要求增进了解和交流的形势下召开的。讨论会上双方介绍了各自国家的有关经济法律,并本着诚挚友好、相互尊重和相互信赖的精神探讨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税务、会计、专利、商标、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欢方认为,中法两国自建交以来,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积极发展了贸易关系,在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两国又扩大了经济与技术合作。现在在航天、航空、遥感、地质、石油开发、生物技术、农业、材料、交通设备、电子、电讯、激光、冶金、轻工、化工、医学等许多方面,都以多种方式开展了经济、技术合作。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人顾明向法国朋友表示: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同时,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一直向着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外国合作者的方面发展。目前在法律还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外国合作者在我国的权益仍是有法律保障的。涉外经济合同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讨论会结束时,法方会议主席、巴黎律师公会主席马里欧·斯塔兹先生和中方会议主席、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剑明在会上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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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代表团赴墨西哥参加各国议会联盟大会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致祥率领的中国人大代表团今天离京赴墨西哥城,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第七十五届大会。
代表团成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钱敏,全国人大代表程思远和裘劭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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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京草签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工作今天圆满结束。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和新加坡共和国税务署署长徐籍光在北京草签了协定。
这一协定涉及广泛的经济活动及新的项目的税收处理。例如,协定规定,任何一国对另一国居民收到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都将实行降低税率征税。协定还保障新加坡企业家在中国投资可以得到中国所给予的减征、免征税收的实惠。
协定一俟正式签署并经双方政府批准生效后,双重征税情况得以消除。其他税收优惠措施也将更好地发挥促进经济技术合作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同日本、英国、法国、美国、联邦德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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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外友协举行酒会庆祝匈牙利解放四十一周年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今天下午在这里举行酒会,庆祝匈牙利解放四十一周年。
匈牙利驻华大使伊万和夫人出席了酒会。
对外友协副会长凌青在祝酒时向匈牙利朋友致以节日的祝贺。他说,近几年来,中、匈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两国友好组织之间的交流也有所加强。他还说,发展两国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酒会上,凌青副会长和伊万大使举杯共祝中、匈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万古长青。
首都各界人士和匈牙利在华人员出席了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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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4月2日,出席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吉林省代表在分组会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正在发言的是长春市特级教师、解放大路小学副校长牟丽芳代表(左一)。
 新华社记者 王新庆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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