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2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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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历史研究》今年第一期发表文章
探讨史学方法论问题
近几年来,关于历史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日益为史学界所重视。今年第一期《历史研究》发表了一组文章,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吴廷嘉的《要重视和加强史学方法论研究》一文指出,我国史学界在方法论研究方面,不仅没有把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系统化,而且大大落后于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总水平。这意味着缺乏运用唯物史观于实践的具体手段和途径,从而大大削弱了它的科学效用,也使史学难以回答当今科技革命和各方面改革的挑战。
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是唯一科学和严整的历史观。但以往我们运用唯物史观的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机械历史唯物论的倾向。表现在:1、把辩证的经济决定论变成机械的经济决定论和政治决定论,把历史研究变成了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类推出相应的政治结构与思想文化状况,历史变成了八股;2、把阶级分析法绝对化。过分夸大阶级斗争作为历史发展动力的作用;不考察阶级斗争的内容,而以阶级斗争的形式(革命或改良)作为评价历史运动的标准;3、对历史作用力采取简单的单一分析法,忽视历史发展合力论;4、线性因果分析法。只见一因一果,否认历史过程中一因多果、一果多因与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5、史学理论范畴凝固化,多年来没有发展。作者认为,加强史学方法论研究,丰富和发展史学方法,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1、加强对史学理论总体构架的研究,明确史学方法论在史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2、继承和发展唯物史观的基本研究方法;3、在改造和汲取其它学科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史学方法;4、从非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派的成果中吸取一切有益的科学成分。
姜进的《历史研究的非线性化及其方法论问题》,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对近年来洋务运动研究的检讨。作者认为,1979年以来出现的关于洋务运动和中国近代史基本线索的热烈讨论,把有关的研究大大推进了一步。然而这场争论并没有根本性的突破。争论各家虽然观点歧异,互不相让,但他们的理论出发点却是相同的,这就是关于历史的线性发展观。文章指出,历史的线性发展观是十八、十九世纪理性时代的产物,今天作为一种史学研究方法已经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束缚了历史研究。中国近代史和洋务运动史研究长期纠缠于某几个问题,研究领域狭隘,研究层次难以深入,不能不说是因为受制于这种抓“主线”想法的缘故。长期以来,正是在这种线性发展观的影响下,近代史研究既缺乏高度的综合性,又缺乏对深层结构的微观分析。作者认为,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新趋势,将是从抓主要线索为主的表层研究,过渡到以整个近代社会结构的运动为对象的立体研究。
李开元的《史学理论的层次模式和史学多元化》一文,是从历史学的主体即史学家的认识层次来研究史学结构的尝试。文章把历史学分为四个层次:1、低层史学。以确立个别的历史事实为任务,它追求史实的“复原”,主要工作方法是考释和描述。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它的主要价值标准。2、中层史学。它在低层史学已确立的史实基础上进行工作,以探索个别史实间的相互关系为任务,主要方法是分析与归纳。3、高层史学。它在已经确定了的史实和史论上建立历史演化的一般法则和理论模式。它的工作方法是抽象,假设和想象为其方法上的一大特色。4、哲学史学。这是历史学的最高层。它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整个历史学的思考,是历史学对于自身存在的反思。作者认为,历史学就是由以上四个层次即四个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了解这一层次模式及其多种机制,大大有助于解决“史”与“论”的关系问题,也会使我们认识到实现史学方法多元化是必要的。      
       (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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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历史研究》编者的话
近年来,一些青年史学工作者不断发出“史学危机”的呼声。史学是否发生了“危机”?人们所见不同。我们认为,所谓“史学危机”,实际上是史学正在发生转机,正酝酿如何革新内容与形式,向着更广阔的研究领域和更高的科学水平发展。
关于“史学危机”议论的内容,主要是史学理论与方法问题,其中有对我国史学现状与传统的批评,也有对今后史学发展的主张与建议。这些意见虽然还不成熟,甚或含有这样那样的错误,但却触及了我国史学多年来存在的某些弱点和缺陷,表现了论者在学术上勇于探索、力求创新的可贵精神。
在革命年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曾经发挥过革命的和科学的巨大作用,在中国人民反对腐朽的封建主义文化,发展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文化,建立科学的世界观等事业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过去功绩卓著,是因为它充分适应时代的需要,以革命、政治为主要内容,着力说明马克思主义适用于中国,说明中国历史、中国社会具有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性”。与此同时,它对中国历史与社会包括中国政治的“个性”则难免研究得不够。从认识的进程来看,这也是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中国历史的必经阶段,即从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中得出抽象的概念,或曰“从具体上升到抽象”的阶段,还没有来得及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把诸多的规定综合起来,充分把握中国历史的多样性的统一。所以,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这个特点,既是革命发展又是认识发展的历史的产物。如今时代前进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已从革命转为建设,我国史学的这种历史特点,便同时代越来越不相适应。以往那种史学研究所提供的知识和智慧,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需要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围绕“史学危机”的种种议论,正是要求我们的史学从主要研究革命、研究政治转向研究整个社会,以便充分有效地为“四化”服务,因此应当受到重视。我们鼓励为革新史学而进行的探索和讨论,以期把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推进到一个更加繁荣发展、充满活力的新阶段。
按照上述精神,本刊第一期发表了几位中青年史学工作者探讨我国史学研究问题的文章。今后,除继续刊载这类文章外,还将注意刊载在史学研究的领域、角度、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的新成果,以丰富本刊的内容,增强它的活力。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一切富有学术价值的史学研究成果(包括各种形式的书评),不论其见解和方法如何,均为本刊所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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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不能以罚代刑
崔南山 张之又 崔进
不久以前,一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上说:“当前在办理经济案件中有以罚代刑的现象,可谓‘天网恢恢,疏而有漏’”。话虽不多,寓意深刻,我们完全赞同。
所谓以罚代刑,是指对已构成犯罪应当判处刑罚的人,不判处刑罚,而以经济处罚代替刑罚处罚,放纵犯罪分子。
以罚代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很大危害。首先是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使一些经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地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干扰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罚代刑的对象大多是严重经济犯罪分子,而他们一般都不怕罚款,受罚以后继续作案,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第二,以罚代刑有损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我国的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有法必依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又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题。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法不依,必然会妨碍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损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第三,以罚代刑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群众对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是深恶痛绝的,希望国家严厉打击那些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群众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得不到有力的打击、甚至逍遥法外的不正常现象,是不满意的。
以罚代刑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认识上讲,一些同志认为用经济处罚解决经济犯罪问题是最有效的方法,这种认识一度成为以罚代刑的理论根据。我们认为,在一些外国的法律上确实有罚款或者监禁的选择性规定,但是,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在我国的多种经济形式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主要的。实行大量的经济处罚,往往是把经济损失转嫁给国家和人民负担,而犯罪分子本人则损失不大,受不到应得的处罚,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虽有处以罚金、罚款的规定,但这只是处罚的方法之一,决不意味着可以“以钱赎罪”。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判刑的必须判刑,在“钱”与“刑”之间没有选择的余地。从客观原因上讲,前一段时间确实存在着法律对某些犯罪规定不具体的问题,在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很明确。其中既有什么行为应定什么罪,又有什么是“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好掌握的问题,因此往往使有关部门无所遵循,很难处理,这也是造成以罚代刑的原因之一。必须指出: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由于在一段时间内实行了从罚款收入中提留一定比例的退库款的规定,一些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为了增加本单位的办案经费,对一些应该移送其他机关办理的案件自行处理结案,有的对应该随案移交的赃款赃物也不随案移交。
以罚代刑是执法工作中的一大漏洞,应当及时进行纠正。目前,国家的法律日趋完善,司法机关对定罪处罚的具体界限也已经逐步明确,这是纠正以罚代刑的有利条件。我们要从思想上认识以罚代刑的危害,自觉堵塞工作中的漏洞,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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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革命史

中国少数民族的抗日斗争(下)
随着敌人的入侵和抗日战争的深入,中国共产党领导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组织了各种群众抗日团体。如反日会遍及东北的汉族、朝鲜族和满族聚居的农村。仅黑龙江省宁安县世环镇的满族就有70%的人参加了这一组织。延边朝鲜族地区还组织了反帝同盟、农民协会等组织。1932年4月,绥远建立了蒙古族和汉族各阶层人民参加的反帝大同盟,在热河和察哈尔成立了抗日同盟会和牧民抗日会。1938年冬,成立察绥战地动员委员会,在抗日武装活动的地区还设有县、区、乡、村等各级分会。延安成立了蒙古文化促进会。在回族居住地区,先后建立起各种抗日救亡团体:冀中建立了回民抗日救国会,并于1938年8月召开冀中回民第一次代表大会,统一了各地回民组织,建立冀中区回民抗战建国联合会,各分区设分会,各县设支会;晋察冀边区建立了边区各界回民抗日救国联合会;冀鲁边的回民救国联合会于1940年5月改称为回民抗日救国总会;在延安有回教救国协会。1940年10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第一届回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中国回教救国协会陕甘宁边区分会。在新疆成立了各族人民反帝联合会,其分会遍及全疆各地。闽东和浙南的畲族地区,普遍建立了妇女会、青年会、民众队等救亡团体。上述少数民族抗日救亡团体在向本民族人民进行抗日宣传鼓动工作、激发人民的抗日救亡意志、开展抗日救亡活动、培养各族干部、组织民族抗日武装和解决本民族人民生产生活等问题上,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成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发动少数民族一致抗日的有力群众性团体。
抗日战争是全中华民族的战争,它离不开人民的支持,各族人民从各个方面、以各种形式支援抗战。远在大西北的新疆,中国共产党和新疆政府通过反帝会,发动新疆各族人民开展声势浩大的献金和募衣活动,用捐献的钱购买十架新疆号战斗机,送往抗日前线,并募捐八万件皮衣,一万架马鞍和一批药材,运往延安。青海省各族人民在1938年,也捐献银元二十一万五千多元、羊皮十万张和大量军粮。东北地区的各族人民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积极支援抗日联军的斗争。他们经常冒着生命危险,为抗联当向导、送情报、运物资、掩护伤病员等等。铁力地区的鄂伦春族猎人孟庆海和妻子赵荣,经常用兽皮制防寒大衣、皮靰鞡、皮手套送给抗联,进行这一工作长达六年之久。1941年夏,居住在格尼河附近的鄂伦春族首领盖山,主动为抗联第三支队(支队长王明贵)当向导,攻打日本帝国主义在大兴安岭经营伐木业的义合公司,歼灭守备的十多名日军,解放了近百名各族劳工,缴获了大量粮食和装备。布特哈旗萨玛街鄂温克族头人白温都格义,拒绝在日伪政权作官,并通过各种途径为抗联运送给养和武器弹药,被捕后英勇不屈,最后壮烈牺牲。在东北,这类英雄事例举不胜举。
云南和西藏各少数民族对抗日战争做出了特殊贡献。当我国沿海港口沦于敌手,海运被敌断绝的情况下,居住在西南边陲的各族人民,抽调数十万民工,于1937年12月,云集滇西,赶筑滇缅公路。该公路自昆明经楚雄、下关至毗连缅甸之畹町,全长九百五十八公里,地形极为复杂,既无现代化筑路机器,又是瘴疠地带,但是,各族人民克服困难,齐心奋战,仅用八个月时间,就修成了这条重要的国际交通线。藏族马帮也往返于云南、四川和印度的噶伦堡之间,担任着繁重的高原运输任务。1942年日军侵占缅甸,继而侵入我怒江以西地区,滇缅公路被切断,外援物资被断绝,云南各族人民又赶筑中印公路,以保障战争物资的进出口。西南各少数民族参加开辟的国际通道,为完成我国和盟国之间相互支援战略物资的任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外,当日军于1942年5月自缅甸侵入我怒江以西广大国土时,居住在这里的傣族、景颇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阿昌族、崩龙族等,不仅以铜炮枪、长刀、弩弓、地弩、暗箭等落后武器抗击日军,同时还与其他兄弟民族一道,支援镇守滇西的国民党军。仅以1944年滇西反攻战为例,当时集中在滇西各县的国民党军队达十多万人,所需粮秣和生活必需品绝大部分由滇西各族人民供给。前线军需物资和弹药的运送工作,都是各族民工用人背马驮来完成的。这里山高坡陡,又值雨季,运输非常困难。但是,云南各族人民以血和汗为抗击日本侵略者作出了极其宝贵的贡献。
在整个抗日战争中,我国各少数民族以人力、物力、财力积极参加反侵略战争,在中国近代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马增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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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经济体制改革与婚姻家庭的新变化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首届年会,于3月下旬在厦门大学举行。会议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给婚姻家庭带来的新变化”这一主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现将会上讨论的一些情况介绍如下。
婚姻家庭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
1、择偶观的新变化。我国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严重,婚姻长期是钱、财、物的附属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择偶标准开始从“重物型”向“重才型”转变。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强了青年对农村的热爱,择偶趋向则由离乡型向恋乡型发展。
2、妇女家庭地位有了明显提高。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生产门路大大开拓,妇女由过去主要从事家务劳动,逐步发展为从事家庭手工业、副业、商业、工业、农业等多行业的生产劳动。妇女在经济上的真正独立,使其家庭地位大有提高。
3、家庭生产职能复归。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家庭重新获得了生产的职能。家庭从过去的消费组织转化为生产与消费相结合的经济实体。
4、家庭结构日趋多样化,家庭关系向民主化发展。改革后的城市家庭日趋小型化;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逐渐由大到小,出现核心家庭化;而专业户家庭又由小到大,复归为联合家庭,因为大家庭可以集中优势劳力,实行多业联合经营,强化竞争力。家庭经济内部的管理和相互关系,也由传统的家长管理制转向不分长幼的能人管理制,从而加强了家庭的民主化。
讨论的几个问题。
1、对离婚发展趋势的估计。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离婚率可能会持续上升。理由是:随着旧的离婚观念影响的进一步消除,必然促使原有的“凑合婚”和新发生的不成熟婚姻解体;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继续提高,那些在家庭中妇女仍然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婚姻必然会走向解体。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城乡人口的流动,增加了夫妻关系不稳定的因素。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离婚率已基本趋向稳定。理由是:随着法律教育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相应减少;随着社会综合治理的深入,大量纠纷能在萌芽中解决。
2、事实婚问题。讨论了两个问题。一、事实婚的主体是否以无配偶为要件。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以无配偶为要件,否则无法追究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重婚罪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无配偶为要件,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属事实重婚而不是事实婚。二、是否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一种主张是坚决不能承认其效力,否则会助长事实婚的蔓延,失去法律的严肃性。另一种主张应从实际出发,有条件地承认,在发生婚姻纠纷或出现财产继承问题时,应按法律婚对待,这样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
3、关于性科学研究和性知识教育的普及问题。与会者认为,性科学研究和性知识的教育普及,是关系建立幸福美满家庭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但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一直把性科学列为禁区。对性知识的封闭政策恰恰强化了人们的逆反心理。当然,在普及性知识教育的过程中,应严格区分性科学与黄色、淫秽读物的界限。 (任国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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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中国近代史专题研究丛书》评介
蔡济生
近年来,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和普及取得了可喜成果。但是,中国近代史领域内许多问题的研究尚待深入和开拓。为了推进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工作,四川人民出版社最近出版了《中国近代史专题研究丛书》。
这套丛书对专著的要求是:一、填补了近代史研究空白的研究成果;二、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有说服力的一家之言;三、根据新的史料或事实驳斥过去的谬误而超过前人的著述。
1985年,《中国近代史专题研究丛书》的第一批四种,即《中国轮船航运业的兴起》、《胡适研究论稿》、《瞿秋白思想研究》和《曾国藩传》正式出版。
樊百川的《中国轮船航运业的兴起》,是较系统地研究旧中国轮船航运兴起历史的第一部专著。作者花了近三十年的时间,广泛地收集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一千七百多个华资和二百多个外资轮船航运企业的资料,把中国轮船航运业的兴起、发展及其特点,作了大致接近于实际的素描。指出,中国的轮船航运业,是在外国航运势力入侵后,在中国江海帆船航运业破产的同时,作为外国轮船航运业的附庸而出现的,是典型的半殖民地性质的企业。作者把中国轮船航运业的艰难发展历程,分为四个时期,每一时期有其不同特点、地位和作用。
耿云志的《胡适研究论稿》,对我国影响较大的资产阶级学者胡适,进行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全书由十篇专题论文和一部年谱组成。年谱使用了一些迄今没有公开发表的第一手材料,把胡适在三十年代前的思想、政治活动及其变化的脉络,勾画得较为清晰,这就为研究胡适这样一个极其复杂的历史人物提供了基础。十篇专论,对胡适在文学、史学、哲学、教育等方面的活动进行了客观分析;对胡适政治上的变化作了实事求是的研讨;对胡适和陈独秀、梁启超的关系作了入里的解剖;同时,对胡适博士学位的争议,和台湾学者进行了学术切磋。
丁守和的《瞿秋白思想研究》,提出了不少具有新意和说服力的一家之言。作者因主持编辑出版《瞿秋白文集》的优越条件,认真研读了目前收集到的五六百万字的秋白同志的遗著,查阅了党内早期的许多文献,从而对秋白同志的一生作了公正的评价,在很多地方恢复了党的历史的本来面目,对党内早期产生的错误及其原因作了实事求是的剖析,对《多余的话》提出了令人置信的见解。
朱东安的《曾国藩传》,对这个百余年来争议颇多、褒贬不一的历史人物,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本书以对曾国藩的家世家风及创建湘军、镇压太平天国和捻军、处理教案等重要活动,作了详细论述。作者摒弃了研究反面人物只讲劣迹或简单扣帽子的非科学态度,根据大量材料,运用史论结合的方法,对这个充满矛盾的人物作了较为符合历史事实的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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