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8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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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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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旨在吸引和鼓励
  本报评论员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贯穿着一个主旋律,即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坚定不移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加快引进外资的步伐,吸引外商在我国境内兴办更多的外资企业。
1979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来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特别是去年一年,协定总价值达五十八点五亿美元,比1984年增长127.7%。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利用外资的工作还处于开创阶段,引进的先进技术也还不多,这同国外投资者犹疑观望的态度有关。针对这一情况,这次通过的外资企业法,强调了对国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颁布外资企业法,可以使外资企业有法可依,使国内有关部门有章可循,有助于消除国外投资者的疑虑,增强他们来华投资的信心。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基点是通过互利互惠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国外资金,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引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只要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不论哪种利用外资的形式,都应当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在权衡利弊时,一定要算大帐,给外国投资者以合理的利益,给他们选择投资方式的余地。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涉外经济立法,改善投资环境。迄今为止,仅在利用外资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近二百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这次通过的外资企业法,既总结了我国近几年的经验,又借鉴了国外的有关做法,在吸引和鼓励来华兴办外资企业的同时,也规定了必要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兴办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以防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类似规定,不但是必要的,也符合中外双方的利益。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只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他们在中国的经营天地,会越来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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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的说明
  ——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
各位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于1985年12月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今年1月10日,赵紫阳总理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并决定提请这次大会审议。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说明如下:各位代表:
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是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是设立外资企业。到198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千三百多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千七百多家,外资企业一百二十家。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依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劳动管理、外汇管理、征税等方面,国家又陆续制订和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因此,可以说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和法规已经基本齐备。
但是,我国外资企业法至今尚未制订,处理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迫切需要立法。有关省、市、自治区和部门希望尽快制订外资企业法;外国企业家也希望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便对我国允许的各种投资形式进行选择。
一、制订外资企业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我国政府还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践证明,设立外资企业也是我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一种可行的方式。制订外资企业法,一方面可以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便于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在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过程中,考虑到外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这类企业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资,又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很大不同,因之对它们的要求也应有所区别。就是说,要求外资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所以草案第三条作了这样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
三、关于外资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
在拟订草案过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提出,在本法中应当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外资企业,凡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都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样,有利于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因此,草案第七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四、关于外资企业的税收问题
有的同志提出,草案应对外资企业纳税和申请减免税问题作出原则规定。经研究,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税收规定。
五、关于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问题
在拟订草案过程中,很多地方和部门都认为外资企业应有一个期限,因为每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所不同,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也有一定的时间性,因此外资企业在申请时确定一个期限是必要的,期满时可以申请延长。经研究,在法律中就经营期限作强制性具体规定,不尽恰当。草案第十九条作了灵活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六、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对外资企业加强管理和监督是必要的,草案在这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例如,草案第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草案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或者制造假帐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关于外资企业的工会问题
在拟订草案过程中,很多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对维护外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外资企业对工会活动应当承担一定义务作出规定。因此,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八、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收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有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保护。草案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结业清算、转让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本法实施细则,正在抓紧拟订,有关具体问题将在细则中订明。实施细则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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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以出养进 以进促出
  胶东半岛进出口形成良性循环
本报讯 新华社记者毛致存、杨凤山报道:胶东半岛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出养进、以进促出”的外贸良性循环。这种合理的进出口格局,开始扭转多年来外贸工作的被动局面,促进了这一地区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胶东半岛包括青岛、烟台两市所属的二十多个市、县、区。自1984年国家正式决定这两个市为沿海开放城市以来,胶东半岛的外贸工作逐步走上“出口创汇——引进技术发展生产——继续扩大出口”的良性循环轨道。今年一季度,两市的出口商品收购值比去年同期增长30%。近两年来,他们共引进六百多项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了一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了出口商品的能力。这种良性循环的形成,主要是在指导思想上理顺了三个关系。
——克服争外汇、抢引进的倾向,把功夫首先用在出口创汇上。开放初期,一些部门和单位纷纷向上级争外汇,要引进项目。面对这种情况,青岛、烟台两市的领导同志认为,如果不首先确立用汇先创汇的指导思想,不仅引进会成为无源之水,而且会造成整个外贸工作的恶性循环。他们从实际出发,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制订了物资奖励和资金扶持等措施;最近又把外汇留成的政策落实到了每个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调动了各方面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去年以来,青岛、烟台两市仅新开拓的出口产品就有一百多种,比原有出口产品增加了三分之一。青岛市从事出口商品生产的一批老企业,虽然大多需要引进先进技术或设备加以改造,但他们从大局出发,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开发名牌出口产品,现在已有三十一家工厂年出口商品收购值达千万元以上,占全市出口收购总值的67%,成为创汇的骨干企业。
——把“双手抓城市”改为“一手抓城市,一手抓农村”。过去,青岛、烟台两市在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上,两眼主要盯着城市工业品,对有潜力的农村开发不够。最近两年,他们在抓好城市出口商品生产的同时,大力帮助农村建立“贸工农”型的各类生产基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去年,青岛市的六县出口商品收购值比上一年增加50%,创历史最高水平。
——把有限的外汇花在引进提高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上。青岛、烟台两市分别制订了外汇使用管理制度,集中外汇资金保生产重点。青岛制钉厂用三十万美元引进鞋钉机,更新了老设备,使全厂鞋钉出口量占了全国的64%。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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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拖网船远航美国海域生产
本报讯 去年底曾赴东北太平洋白令海捕鱼的我国上海、大连、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的三艘大型加工拖网渔船,不久前又远航美国海域生产。这三艘船是上海公司的“开创”号,烟台公司的“烟远一号”,大连公司的“耕海”号。“开创”号于三月十六日开始与美国渔船联营捕捞,截至三月二十二日,直接捕捞和联营产量五百七十七点七七吨。“烟远一号”联营捕捞鱼货七百六十五吨。(吴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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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湖南探明一个大型铅锌金矿
我国地质勘探工作者在湖南省水口山地区新近探明一座大型铅锌金矿。据湖南省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这是一座资源丰富、储量可观的综合性矿山。它的发现给具有九十多年开采历史的水口山矿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目前,这个矿的开发和建设已列入“七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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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黑龙江制成变色腈纶针织绒
由黑龙江省嫩江县毛纺厂研制成功的变色腈纶针织绒,最近通过鉴定,投入批量生产。
这种新产品除具有普通单色针织绒的手感丰满、质地蓬松、有明显毛型感等特点外,还能够随着白炽灯、荧火灯、自然光等光源的变化和光线强弱的变化改变原来的颜色,变色效果显著。它可用于加工毛毯、腈纶衫裤、围巾、帽子以及其它装饰品,其产品既有外观的雅素,又有内在的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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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掖县制成新型大理石切割机
一种新型大理石加工设备自动液压式双向切割机最近在山东研制成功。由山东省掖县建材机械厂和县大理石矿合作研制成的这种切割机,采用了国产电子数控系统控制金钢石刀具的进给、刀割和石板的厚度,具有锯切结合、一次成材的优点。可加工薄板材以及地砖、楼梯踏步板、立板、门窗倾柱和窗台板等建筑配套材料,加工效率高,出材多,质量好,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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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松花蛋机械生产线通过鉴定
全国第一条松花皮蛋机械化生产线,最近在湖北省黄石市通过部级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由商业部和湖北省黄石市禽蛋冷冻厂共同研制成的这条机械化生产线,采用无铅液料,用半地下大型浸泡池代替传统陶缸腌制,使含铅皮蛋变成了无铅皮蛋,产品的卫生、理化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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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发挥资源优势 调整产业结构
  桓仁县因地制宜发展人参生产
本报讯 辽宁省桓仁县发挥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人参生产。1985年,该县人参生产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28%,仅此,农民人均收入上百元。
桓仁县是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县,近几年,桓仁县委、县政府总结经验教训,在研究如何使农民富起来上做文章。这个县地处长白山系,自然条件适宜人参生长,据查,该县人工栽参已有一百四十年的历史了,许多农民都有莳弄参园的技术。县委、县政府决心大力发展人参生产。
该县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集体、个人发展人参生产。过去,生产队以上的才有参园,而现在许多农民自己承包或兴建参园。县、乡、村一起上,实行联办,全县已有人参四十二万多帘(每亩地可种二十五帘左右)。县里专门成立了参药局,下设参药生产服务公司,负责生产资料的供应和技术服务。他们引进人参良种,推广人参喷灌技术,改造人参棚,提倡合理施用有机肥……为保护人参生产和参农的利益,该县理顺购销渠道,随行就市,价格浮动,人参交易购销两旺。以前,他们大多出售鲜参,没有在深、精加工上想办法。这两年,陆续办起加工业,搞人参的深加工。如今,他们不仅出售鲜参、红参,而且还生产关东参、礼品参、人参酒、人参晶、人参糖浆等,使人参大大增值。
桓仁县的措施调动了参农的积极性,生产形势喜人。去年人参生产的产值、产量比四年前翻了一番。
(赵志文 刘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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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江西省于都县城郊东门外家庭节煤炉胆专业户占伟明,不断改进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他家生产的炉胆,比普通煤灶节煤百分之五十,销售兴国、瑞金、寻邬、信丰等赣南老区,受到用户好评。丁贤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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