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健全法制的重要一步
本报评论员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指导我国公民和法人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健全法制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发展,民事活动日趋活跃,民事纠纷成倍增加,急需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来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改革时期,许多民事法律关系都处于发展和变动的过程中,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未成熟。现在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还不是一部完备的民法典,但它规定了民事活动中共同遵循的规范,概括了民法典应当具有的一些基本内容。这些内容,不仅与作为法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密切的关系,而且与每一个公民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法人从成立到终止,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准则,基本上都包含在《民法通则》之中。
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民法与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纵向的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而民法则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横向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或者废除合同,不能尔虞我诈,强取豪夺。民法的核心内容,是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法人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等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法人必须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偿还的债务必须偿还,应当履行的合同必须履行。
在各个法律部门中,民法、经济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最密切的,为经济基础服务也最直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经济秩序,禁止侵占、破坏集体财产,这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民法通则》规定的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规定实行法人制度,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经过法定手续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它们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这都体现了保护、促进改革和开放搞活的精神。认真执行《民法通则》,一定会进一步巩固我国的安定团结,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使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有了共同遵循的准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关系到所有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需要所有公民、法人了解掌握。希望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公民,都认真学习《民法通则》,积极宣传《民法通则》,使《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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