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 保证“七五”计划顺利完成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部分代表发言摘要(六)
人大常委会工作卓有成效
吉林代表赵修说,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办理代表议案、组织代表视察、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和开展同外国议会的交往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事实说明,我国正在加速从单纯依靠政策办事,向建立健全法制、坚持依法办事过渡。我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二十七个地方性法规,加强了对
“一府两院”的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了地方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人说,人大是“橡皮图章”,人民代表是“举手代表”,这不符合事实。最近我省召开的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几个报告的修改,都吸收了代表的意见;对省委建议的四名候选人,代表们经过充分酝酿,提了不同意见,省委尊重多数代表的意见,撤回了候选人建议;主席团建议大会通过了撤销选举议程的决定。代表们普遍反映,省委为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作出了榜样。
台湾代表林丽韫说,几年来,人大常委会已经主持制定了四十七个法律。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四百多个行政法规。这说明人大并不是象海外有些人所说的“橡皮图章”,而确确实实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宁夏代表马青年(回族)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内容充实,实事求是,深刻全面。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在立法工作中重点突出,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法律监督方面,依照自己的职权,不仅有效地监督了国家机关各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律的实施,而且自身也注意了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作监督方面,围绕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以及纠正不正之风和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等中心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反映了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的进展,提高了人大常委会的威望。
上海代表逄树春说,去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了十个法,进展快,工作细:一是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二是上下结合,深入研究;三是博采众长,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专家们的各种意见。还包括吸收国际上同类法律的长处,为我所用。这样制订出的法律,既切合实际,又有群众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黑龙江代表李剑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讲得很好、很细致、很全面。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加强了立法和法律监督,保证了两个文明建设的进行;改进了视察办法,密切了同代表的联系,增强了代表的责任感;重视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可以说,现在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最好时期。
山东代表李振说,县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这是我国政权建设的重大改革。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在干部群众中,特别是在县以上领导机关,加强对宪法和中央有关民主与法制建设文件的宣传和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尊重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倾向。
辽宁代表张铁军说,陈丕显副委员长的报告很好,内容丰富,其中讲到的常委会自身注意依法办事和在法律监督方面采取的措施,很值得地方人大学习、借鉴。报告中讲到近几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很大进步,也还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辽宁代表郑平(满族)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成绩很大。一是制定了一批法律;二是加强了法律监督,推动了法律的实施;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四是积极开展“议会外交”,外事活动有新的进展。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建设的需要,全国人大还应当加快立法的步伐。
云南代表普照(彝族)说,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了新的活力,比往年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立法工作加强了;二、监督工作加强了;三、自身建设加强了。我想提几点建议和意见:(一)、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还是停留在交待工作的老模式上。建议今后能有所突破,从实践和认识两方面总结出一些带有普遍性意义的经验,以指导和促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二)、建议每次大会,请委员长或副委员长给代表中做人大工作的同志,讲讲人大工作。(三)、建议召开全国人大工作会议。(四)、人大《工作通讯》在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建议将发行扩大到政府和党委部门。
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
山西代表王祖侗说,去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了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对于保障和促进改革和建设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应在立法方面把步子迈得更大更快些。下面对制定国营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要求很迫切。希望加强力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出台。
湖南代表齐寿良说,“七五”期间要求两个文明一起抓,坚持把改革放在首位。人大工作要适应这个新形势,关键是抓好法制建设。目前在法制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要解决加强法制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问题。一些同志对行政和经济手段比较容易掌握,而对法律手段还不大习惯,而且对其还缺乏应有的重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相当普遍,有的甚至把改革和法制对立起来。所以,要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立法机关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同时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
广东代表钟明说,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关于地方立法工作,要加强指导,哪些法由全国制定,哪些法由地方先搞,要提出个指导性意见,以便协调工作,避免重复劳动。又如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抓住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又不会干预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也急需帮助明确。再如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包括组成人员的结构、办事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正常工作的开展。据了解,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既少且弱,平均年龄偏大,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又无法解决。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召开地方人大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
浙江代表钱礼说,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当前最主要的是做到两点:一、不搞“下不为例”,违了哪一条法律,就按哪一条法律办;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山西代表罗贵波说,这几年,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四十七个单行法律,国务院还制定了四百多个行政法规,可以说在主要方面是有法可依了。现在的问题是人民权力机关如何切实监督,保证法律的实施。有些国家干部不学法、不懂法,非但不能以身作则执行,而且往往“以权代法”,致使群众对我们所立的法究竟能否执行非常担心。如不注意解决,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就会失信于民。
辽宁代表李盛图说,为了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建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补充以下内容:一、行使监督权的程序;二、行使监督权的组织措施,如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公检法机关在审理案件问题中发生重大矛盾时由人大常委会处理;三、上下级人大之间除法律监督关系外,工作上有指导关系等。
辽宁代表张延杰说,要放宽地方立法的权限,允许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实施办法、细则等。
四川代表何仲明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立了不少法规,但相对说来还是跟不上需要。希望全国人大在这方面加以指导,加快地方立法的步伐,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更好地用好自己的权力。
黑龙江代表戴遗山说,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应按法说话,把选举、任免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说成是“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是不严密的,违法就应当说违法。
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北京代表王忠烈说,要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对全国性比较重大的问题要事前审议,不要只是事后认可,尤其是专门委员会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强监督。
云南代表王正光(苗族)说,闭会期间代表如何发挥作用,要研究制定一套办法。代表应当随时了解政府制定的大政方针,能够阅读一些文件,了解一些情况,这样才能提高代表的水平,提高参加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能力。
云南代表刘兴衡说,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如何监督,要总结制定出一套办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切实保证监督权的发挥。否则,人大的监督别人可以听也可以不听,可以答复也可以不答复。
湖南代表吕骥说,人大常委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行政、司法、检察工作的监督。现在一些地方浪费惊人,一些国家机关不正之风严重,有些大要案件查不下去,人大常委会对此应进行干预,发挥监督作用。陈丕显副委员长的报告对人大应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讲得不够,建议加以补充。
吉林代表魏承学说,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一经选举通过,除因特殊情况急需变动的,应当任期届满,不要轻易变动,不然会给人造成法不重要的印象。
吉林代表王大任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必须有最高的权威。人大颁布个法律,作出个决定,“一府两院”必须严格执行。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人大有权依法干涉,责令改正。
河北代表郗光说,人大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有利于避免工作中的失误,纠正官僚主义,改善政府同群众的关系。但是有的地方人大却不敢监督,怕得罪人,怕干预过多。实事求是地讲,现在的问题不是干预过多,而是监督不力、不严。
天津代表张光寅说,凡属国家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比如三峡工程、开放沿海城市等,都应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有些问题也可以先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这项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
上海代表裔式娟说,前年滥发奖金、制服,去年外汇使用失控,都是发生在人大常委会眼皮底下的事,常委会有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不能平时不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只是在开会时向大会解释一通。还有去年人代会上,代表对保护民族工业问题呼声很大,但人代会后,为什么还大量进口彩电、电冰箱和轿车?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不把关?为什么把代表的正确意见放在脑后?
浙江代表何佩德说,去年,绍兴市政府以改革、搞活为名,违背省人大颁布的土地管理条例,擅自决定把土地审批权下放给各县,以致出现了严重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省、市人大常委会发现后,作了检查纠正。这个事例说明,人大依法实行监督是很必要的。
广东代表王叙伦说,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是常委会对政府部门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去年,全国进口商品五十亿美元,尤其是大量进口高级小轿车和其他高档商品,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前是否知道,商品进来后是否过问?建议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按法律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安徽代表赵敏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工作做得多一些,但对法律监督工作做得不够。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不要转给下面办理,这样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黑龙江代表王化成说,全国人大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认真研究答复,不合格的要限期重新研究答复。全国人大最好就这项工作,提出几条明确规定。
北京代表宋世雄说,建议今后开人代会时,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人要尽量轮流参加小组讨论,介绍情况、解答问题、听取意见。
台湾代表范增胜说,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是事实,但其工作的速度与现实需要还有不小的差距。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与行使权也应加强。目前,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后,有些并未受到重视,而是被敷衍搪塞。例如,前几年就提出民用电费大大高于工业电费问题,有关部门也承认不合理,几年后的今天却依旧不改。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河北代表王明启说,提高代表议政能力,一是在每次人代会召开之前出“安民告示”,给代表以充分的准备时间。二是代表视察要制度化、规范化,形式要灵活多样,不只限于视察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三是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重视代表提案,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严肃认真地研究答复,人大常委会对答复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要过问把关。四是每次人代会,代表都提出很多意见和建议,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代表不能全面掌握国家政策和现实情况提出的。如果能把现行政策和实际情况向代表讲清楚,既可以减少提案数量,从而减少有关部门的工作量,又可以使代表更有针对性地参议国家大事。五是改进人代会进行方式,在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时,最好拿出一定时间让代表向大会作自选专题发言。对代表提出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在会议期间要做出说明或答复。
安徽代表孟富林说,我们国家虽然制定了不少法,但贯彻执行得不够。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要带头依法办事,对违法事件必须严肃处理,决不能含糊。对严格依法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应大力表扬,并把它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切实抓好。
改进人大代表视察办法
上海代表苏步青说,代表视察工作有很大的改进,但还有形式主义的成份。今后应强调平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地视察,讲究实效。
上海代表周恕说,建议允许代表利用出差或探亲的机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视察有关工作,代表只要凭视察证,经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即可视察。
浙江代表陈桥驿说,今后视察方法要灵活一点,不要一种“模式”,多搞一些小型的、就近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视察。
山西代表李敬平说,为了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国家应该对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制定一个章程,使代表的活动也有法可依。代表视察办法改进后,建议每季能组织两三日视察。为了视察方便,建议推广天津市给代表发视察证的经验。
要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建设
山西代表谢任之说,全国经济、政治形势的飞跃发展,要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有效地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迫切需要调整、充实、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和人员。从我们视察中见到的情况来看,好多县级人大常委会不仅人员少,而且机构名称、级别和干部的职称、待遇都不统一,人们把调到人大工作都看成是退居二三线。有的县人大常委会连办公室、办公用车都解决不了,有的常委会下设三四个小组,每个小组连领导才两三个人,怎么能正常工作?国家应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编制有个统一的明确的规定。
湖南代表胡克实说,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建立和健全起来。人大是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方法、工作条件,都要认真研究解决。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研究人员应当多一些,懂政策懂法律的人员应当多一些,行政人员应当少一些。在年龄结构上,还是采取老中青三结合为好。人大常委会的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条件等问题,也要相应予以解决。
宁夏代表杨维智(回族)说,地方人大常委会缺乏熟悉和通晓法律的干部,建议人大常委会采取特殊措施,每年从政法院校毕业生中分配一批给地方人大常委会,并对现有干部进行轮训,提高业务素质。
湖北代表王治槐说,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建议今后在选拔干部时,把懂得法律知识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湖北代表温瑞生说,人大是权力机关,但它在人们心目中的威望却不高。原因:一是认识问题,一些人把它看成是安排老干部的地方;二是机构不健全,兼职委员太多,工作人员太少,工作委员会形同虚设,不能很好地行使职权;三是职权范围不清,特别是工作监督没有制度化。
浙江代表韩祯祥说,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任务很重,不要搞成安排性质的部门,要形成梯形结构,以真正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
青海代表宋林说,近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成立时间不长,没有经验,加上一部分人对人大这个权力机关的作用缺乏认识,所以在工作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继续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抓下去。建议今年召开一两次人大工作座谈会,以便于了解下面的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并对一些大的方针、原则性问题做一些指导;建议各工作委员会也能在全国范围内分片召开座谈会。这样做,对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很有好处。
安徽代表李银锁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财经、法制等委员会的工作要加强,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作为安置人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召集省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开几次会议,以便了解情况,密切联系。
青海代表尹道声说,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没有法定的隶属关系,但在地方人大实际工作中确实有许多问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指导。希望对这个问题做一些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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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乌兰夫在内蒙古代表团分组会上发言时希望
  各族人民要为实现“七五”计划作贡献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记者胡年秋)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副主席乌兰夫今天上午在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团的分组会上说,我国各民族人民对于到本世纪末实现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目标充满了信心,现在正满怀希望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为实现“七五”计划作出自己的贡献。
他在发言中表示同意赵紫阳总理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和会上的其他报告。他说,制定“七五”计划是这次大会的中心内容。“六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也说明我们开创的这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成功的。他表示相信,现在制定的“七五”计划经过努力一定会胜利完成,甚至可能超额完成。
乌兰夫说,“六五”期间,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一部分地区开始走上致富道路,但是地区之间的发展还不平衡,一部分地区群众的贫困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有的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他接着对做好民族地区的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要适应我国建设重点逐步西移的趋势,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同先进地区的差距;二、要坚持改革,坚持向国内外开放;三、要尽快改变一些地区的贫困状况,特别是要尽快解决一部分地区人民的温饱问题。国家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但关键还是要认真分析当地条件,采取切实有效的发展生产的措施;四、在文化教育上要多下力量。有了人才,建设才能发展;没有人才,该办的事也办不成,这是关系民族兴旺和发展的大事;五、在机构改革中,干部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在民族地区还要注意干部的民族构成。民族干部同当地人民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的作用是别人无法代替的;六、要加强法制建设,进行法制教育。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各民族人民都要学习和执行。民族自治地方要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包括省级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
乌兰夫希望内蒙古自治区能充分发挥本地的优势,在发展农牧业和工交文教等各项事业中做出新的努力,真正把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为实现“七五”计划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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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
  集思广益 进一步修改三个法律草案
  修改后的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和外资企业法草案将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5日、7日和9日连续举行四次全体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各代表团讨论的意见,对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和外资企业法三个法律草案进行了新的修改和补充。
各代表团在讨论审议民法通则草案、义务教育法草案和外资企业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三个法律草案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坚持了社会主义原则,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搞活的成果,同意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代表们在审议中也对这三个法律草案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召开的这四次全体会议在认真研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三个法律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的意见。例如,对民法通则草案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问题,关于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关于保护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问题,关于因医疗责任事故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等,都提出了修改、补充的建议。
法律委员会吸收了代表们在讨论审议义务教育法草案时提出的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这个法律草案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例如,有些代表提出,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是推行义务教育的关键问题之一,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从事教育工作,建议义务教育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建议是正确的,因此建议在义务教育法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师范学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代表反映,现在有些地方不能及时供应小学教科书和教学用的纸张、文具,这是实行义务教育中一个很大的问题。代表们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出版工作,保证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和文具、纸张的供应。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很好,建议这次大会转请国务院和各有关部门注意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法律委员会的会议上,还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对外资企业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例如,草案原来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还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二是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有些代表认为,这样规定,对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要求严了一些,不利于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是对的,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对这三个法律草案作了许多文字上的修改。修改后的三个法律草案,将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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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四月三日,出席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四川省代表在分组会议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正在发言的是新增选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市长萧秋。新华社记者 马俊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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