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3月3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法学理论要更新
——记张友渔和张宗厚的一席谈
张宗厚:当前,改革的形势要求加强法制,而法学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已经解释不了新时期的新情况,有的观点还留在五十年代,受教条主义的影响;有的观点还没有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所以,我国法学理论的更新问题,亟待解决。但是,一涉及到具体问题,有的同志就说,这句话是马克思讲过的,不能动;那句话是列宁讲过的,不能改。我觉得,讨论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而不能从原则出发;要“唯实”,不能“唯上”、“唯书”;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要坚持,但不能认为马克思列宁的话句句是真理。
张友渔:当然应当这样。我一向主张,研究任何问题都必须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也就是一切从当时当地的实际出发。问题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脱离实际,墨守旧框框、老教条,尤其不能用主观愿望代替客观事实。研究法学理论也不能例外。学术研究要发展,就必须在马列主义指导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马列主义的原理必须坚持,但不能当作教条,特别是不能把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每句话、每个论断都当作千古不变的真理。本来,马克思主义也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就不认为他们所说的都是不可改变的真理,他们也曾根据新的事实、新的发现修改或者补充自己过去的认识和论断。
张宗厚: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首要问题是法的概念。在阶级社会里,或者更严格地说,在阶级尖锐对立的社会里,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在我国尖锐的阶级对立已不存在,法律面对的主要不是阶级斗争问题而是大量经济问题和人民内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把法律归结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或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我认为就不妥当了。
张友渔:研究任何问题都要采用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和方法。法学的概念,它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阶级社会的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具有阶级性,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阶级社会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法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剥削阶级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不同。社会主义的法,也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起着不完全相同的作用。例如,在我国建国初期,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同剥削阶级进行阶级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对剥削阶级实行专政。但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的今天,法的作用主要是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别是经济建设。当然,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法还有同敌对分子、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作用,但不是主要的了。如果还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显然是不恰当的;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法的阶级性,否定法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作用。
张宗厚:现在我们一讲法,往往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提法来源于《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是针对资产阶级的法律讲的,同时还专门指出了比“意志”更根本的东西。而且,据有的同志考证,这句话在翻译上有毛病。准确的翻译应该是:你们的权利不过是上升为法律的你们那个阶级的意志。
张友渔:确实,原来的译文不准确。不只这个译文有问题,有不少译文不准确。这给不熟悉原著的人进行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些困难。象过去就讲过“资产阶级法权”,实际上应该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张宗厚:在一些同志头脑里,“法律”和“意志”划了等号。实际上,决定法律的最本质的东西,是经济关系。马克思曾讲过:连最专制的君主也不能对法律发号施令。任何立法者的主观意图,不能超出经济条件的许可。
张友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成为科学社会主义,而不是空想社会主义,正在于认识和运用了这个客观规律。法律产生于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所制约,反过来又作用于经济基础。当然,经济基础要通过人的意志产生法律,但人的意志也是受经济基础决定的。人的意志如果不符合经济基础的要求,它本身就是空想。它所产生的法律在实际上就不可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反而会遭到失败。只讲主观愿望,无视客观存在,那就会成为“唯意志论”,而不是马克思主义。总之,法律是通过人的意志产生的,但人的意志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因而最终决定法律的是经济基础,是客观存在,而不是人的意志。
张宗厚:正如您所说,经济因素是决定法权关系的最基本的因素。所以我觉得,说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不如说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这样更科学和准确。也能解释我国目前尖锐的阶级对立已不存在,而法制却要大大加强的事实。
张友渔:我说过,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但法律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它一旦产生,就能够有力地影响经济基础。正确的法律能够促进经济关系的发展;违背客观实际的法律则会阻碍以至破坏经济基础的发展。这个道理不仅对资本主义社会适用,对社会主义社会也适用。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正确反映我们的经济基础,调整现实的经济关系,那么它就不仅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发展,反而会起阻碍或破坏的作用。说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应当是指在阶级社会里的法律是随着阶级的产生,适应阶级统治的需要,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产生的。这同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产物,最终决定法律的是经济基础并不矛盾。阶级斗争也是阶级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如果抛开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简单地说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不完全准确的。
张宗厚:前一段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法的概念的讨论,有社会性与阶级性之争,经济决定论与统治阶级意志论之争,都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即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我记得苏联法学界在七十年代曾发生了主观论和客观论之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图决定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是由客观存在决定的,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律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我觉得,虽然不能忽视立法者的个人意图在立法中的作用,但在客观决定主观的意义上,法律决不是统治者的任性,而是客观需要的集中。因为,统治者的主观愿望也要受它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和经济社会关系的制约。
张友渔:当然。我们不是讲辩证法、历史唯物论吗?存在决定意识,客观决定主观,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统治者的意志如果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存在和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那就叫主客观一致,他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进步的,有效的。如果他的意志违背了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那就叫主客观背离,他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反动的,不可能存在下去和有效实行。反动统治者可能一时把自己的违背客观存在和发展规律的意志强加给法律,但终究逃脱不了覆灭的下场。我们不能因为反动统治者也曾制定法律,就认为法律是不受客观存在约束的主观意志的产物。
张宗厚:我们面临着崭新的情况,即尖锐的阶级对立已不存在而法制却需要大大加强的事实;我们有了更多认识事物的武器,如新技术革命带给我们的成果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我们应该而且可能在方法上和理论上去做法学研究的更新工作。譬如,关于法律是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现象的问题,我认为,在短暂的阶级社会之前长达二三百万年之久的原始社会里,不能说当时的行为规范都是靠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其中肯定有一部分强制性规范。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多次谈到原始社会的法律和法权关系。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很难设想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譬如,交通工具越来越发达,难道能取消交通法规吗?所以,我认为,不能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张友渔:就法律这个概念来说,我认为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即把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每一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行为规范叫做法律。毛主席就设想过一万年以后也有法庭。再一种是狭义的理解,即专门指阶级社会里的法律。后者是指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我们现在一般所讲的法律是这个意义的法律。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当然有鲜明的阶级性,而且是主要的属性,当然也不是唯一的属性。法律的阶级性也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的。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不存在的今天,法律的阶级性同建国初期相比,在程度上也是大大减弱了。但在国际上,我们还处于一个阶级斗争的环境;在国内,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还有刑事犯罪,还有破坏者;所以,法的专政职能不能丢。认为法律已和原始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一样不具有阶级性,那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张宗厚:是这样,我们讨论法学理论更新问题,丝毫不能动摇这个认识:即法律除了有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职能外,还有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不可忘记我们的法律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归结起来,仍是一个坚持面向实际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问题。法的定义应该概括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法律现象。是不是可以这样表述:一定的法是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它是由国家或社会管理机关制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施行的、调整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的基本属性是依赖于客观存在的社会性;区别于道德的强制性;不同于一般习俗和习惯的规范性。
张友渔:对你的探索精神,我很高兴。老实说,我对广义的法缺乏研究,我所着重考虑的是阶级社会的法。因此,你的概括,似应补充这样一句话,即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且是主要的属性。
张宗厚:赞成您的意见,非常感谢您的指教。
张友渔:今天谈得好,对我们都有裨益,相信对关心法学理论问题的同志们也会有点参考价值。 (李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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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略论人物评价问题
俞吾金 吴晓明
神话常常是哲学思考的起点。在希腊神话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一个名叫普洛克路斯忒斯的强盗总是守在路边,迫使每个过路人都躺到他所设置的一张特殊的床上去,如果过路人的身体比床长,就把他的腿锯掉,如果太短,就把他拉长。在读这个故事时,人们都觉得普洛克路斯忒斯是一个别出心裁而又蛮横无礼的人物。但深入思考下去就会发现,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普洛克路斯忒斯。区别在于,人们度量周围世界和人物的,不是物质之床,而是精神之床,即人们心中的一定的评价标准或评价尺度。
从这个角度去透视生活,就会发现,当人们在谈论周围的人、物或事件时,实际上都自觉地或是不自觉地在进行评价。凡有人在的地方都有评价,评价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就对人的评价而言,形式更其多样。从一个基层单位里对先进人物的推选到对申请入团、入党的对象的考察;从干部的任用到第三梯队人员的确定,无一不贯穿着对人的评价。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的社会变革中。这场革命的冲击波正震撼着人们的心灵,引起了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历史观的深刻的变化,从而也必不可免地引起人们的评价标准或评价尺度的深刻的变化。特别是一些改革型人物的沉浮,集中反映出不同评价标准之间的激烈冲突。
评价表现为一个历史的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评价标准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从五十年代末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特别是在十年浩劫中,由于“左”的思想的严重禁锢和影响,人们把全部评价都归结为一种评价——阶级评价。其内容是以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为纲。那时看一个人,最重要的就是他的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的觉悟,其它问题则一概视为小节置于一边。“四人帮”被粉碎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伟大决定以后,人们的评价标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意义上的极左的评价渐渐退隐下去,道德评价和才能评价的重要性日益显露出来,并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极少一部分事件由于触犯法律而必须让渡给法制机关去裁决外,极大部分都转变为道德评价和才能评价问题。如果说,不少报纸刊物上的“道德法庭”专栏的出现是道德评价重新振兴的一个象征的话,那么,对科学技术、知识和人才的普遍重视则是才能评价重新崛起的标志。
所谓道德评价,也就是用一定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善恶观念去评价周围的人和事件。你信奉什么样的道德,也就用什么样的道德作为评价标准。但在哲学的眼光看来,最令人困惑的现象莫过于概念、观念和现实的分离或不一致。在道德评价中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有些人把封建主义的、资产阶级的道德观念误认做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而加以坚持。
试以贞操为例。有些人不是把贞操理解为爱情上的诚实和坚贞,而是理解为男子对女子的一种封建式的绝对的占有。一位年轻的妇女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可恶的流氓奸污了,当她跌跌撞撞地回到家中向丈夫哭诉时,她的丈夫不但不同情她、安慰她,反而冷冷地把她推开了。孤立无援而不幸的她终于投河自尽。在这出悲剧中,不仅是年轻的妻子,而且连同年轻的丈夫在内都成了封建的贞操观的牺牲品。这表明,抽象地谈论道德评价是容易的,但要正确地实践它并非易事。
所谓才能评价,是就人和他的工作对社会和历史起的作用(进步还是后退)和贡献做出评价。这个评价标准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其实也是很复杂的问题。首先,有一个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来做评价的问题。如果站在旧事物的立场上,那就必然会觉得创造新事物的人这也是问题,那也是毛病;反之,站在新事物的立场上,就会做出截然不同的评价。
其次,还有一个目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成败论英雄,在成功和进步、失败和倒退之间划等号。试以苏联电影《第二梯队在行动》为例,从影片中可以预见到,一个月改革试验的结果不可避免地会失败,事实上,当上级规定试验在一个工厂中进行,并且只有一个月的期限时,它的悲剧性的结果已经蕴涵在这一计划中了。因为改革并不能一蹴而就,它是全局性的、长期而艰巨的革命。从眼前看,这一试验虽然失败了,但从长远看,它的进步的历史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反之,也有另一类现象。譬如,假设某个地区采用围湖造田的方法获得大量的土地,从而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的产量。如果光从这个地区来看,必然会得出围湖造田具有进步的历史作用的结论,但从周围的乃至更大的地区的范围来看,人们发现这个地区的围湖造田破坏了生态平衡,从而对其它地区的气候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就是说,在局部范围内有意义的事件,在全局范围内并不一定有意义。总之,评价作用和贡献既不能坐井观天,以眼前的利益为转移;也不能偏于一隅,以局部的得失为归依。必须立足全局,立足长远的利益,才能对具体的历史人物和事件做出正确的评价。
总的看来,道德评价和才能评价都是具体的、不存在一个先验的、到处都可以搬用的固定不变的模式。在这两个评价的运用中,必须坚持具体分析的原则。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1、才能评价是基本的。评价一个人时,主要应该看他对于社会、对于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用这一眼光去透视现实生活,特别是去评价改革型人物和改革中发生的各种事件,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在整个改革的全局和长远的利益中,这些人和事件所起的历史作用。是进步的,就要肯定和发扬;是退步的,就要否定和摈弃。这是我们进行正确评价的基本出发点。
2、在才能评价的基础上,我们也必须充分肯定道德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我们认为,在进行道德评价时,一定要认真思索一下:究竟我用以评价周围的人和事件的道德标准是封建主义的、资产阶级的,还是无产阶级的。无疑地,我们应该坚持的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从这样的视界出发,道德评价才可能真正是高瞻远瞩的。在评价人物时,我们常讲“德才兼备”。“德”和“才”就大致上对应于道德评价和才能评价。问题是“德”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一个唯唯诺诺、善于搞好各方面关系的人更有德呢?还是一个敢于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敢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人更有德?这样的问题在理论上是容易回答的,正如一句法国谚语所讲的,人人都在别人身上主持公道,但一牵涉到评价者本人的利益,情况就复杂得多了。显然,要把道德评价和才能评价综合起来观察人物和事件决非易事,读一读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就会明白,这不仅需要辩证法的卓越艺术,而且需要艰苦的研究和深刻的洞察。
3、要普遍地提高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的水平和素质,就要继续批判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道德观念。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批判封建意识,特别是封建伦理思想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
总而言之,道德评价和才能评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重大的课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予以正确的回答,正是哲学必须向生活递交的一份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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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读《光绪评传》
孔祥吉
在清朝十个皇帝中,光绪皇帝是人们谈论较多的一个。光绪既非名震遐迩的开国之君,也不是政绩赫赫的中兴之主。然而,晚清以来,人们却对这个衰世的帝王有过许许多多的评论。先是亡命于日本的康有为、梁启超,称颂其“舍身忘位而变法”的无上圣德,继而又是章太炎一帮人,批评变法“其迹则公,而其心则只以保吾权位也。”建国以来,有关光绪评价的论文也有数十篇之多。但是,除了本世纪初日本的大久平治郎写过一本名曰《光绪帝》的小册子之外,还不曾有过一本象样的传记。孙孝恩同志新近完成的《光绪评传》(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填补了这一空缺。
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可称为《评传》的特色之一。近年来,在戊戌变法史研究中,对于光绪的争论十分激烈。一种意见认为,光绪在百日维新过程中,表面上接受了维新派的主张,实际上还是走的张之洞等洋务派的老路子。作者不赞同此种见解,但并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而是着重分析了《马关条约》签署后瓜分豆剖、危如累卵的时局。光绪由愤不欲生,进而到拔擢新进,锐志更张,为发奋自强之计。他在政治上同情维新派,支持开制度局于宫中的建议;经济上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法令,甚至于连枪炮船械亦允许民间设厂自造;在新旧两党壁垒森严的对立中,他旗帜鲜明地站在维新派一面,冒着很大风险惩处了愚谬守旧的许应骙 、怀塔布等顽固派,甚至将李鸿章等洋务大员逐出总理衙门。于是,作者得出结论:光绪身上尽管还有封建阶级的印迹,但其行动却顺应救亡图存的历史潮流,是维新的皇帝。作者结论是否正确,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商讨的学术问题。而这种心平气和地进行探讨的文风,无疑是应该提倡的。
历史唯物主义历来强调,在评价事件与人物时,应该注重具体分析,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力图避免那种“爱则欲其扬,恶则欲其抑”的倾向。《评传》是力图这样做的,这可由作者对义和团运动中光绪的评价得到证明。
近代中国民族灾难极为深重,时常遇到帝国主义列强入侵问题。统治阶级内部常常出现主战与主和之争。一般说来主战派是爱国的,主和派是卖国者。甲午战争中的帝后党争即是如此。然而,这种划分并非一成不变的。作者在分析义和团运动中的光绪时,认为从阶级地位来讲,光绪与慈禧在敌视人民群众这一点上并无根本区别,但是,光绪反对在兵力“不足恃”的条件下与八国同时开战,不主张“以民命为儿戏”,力图通过议和维持现状。这意见比慈禧、载漪等人不考虑给国家和民族会带来何等严重的后果,一味以开战而“快其私愤”的颟顸做法就高明得多。作者认为,处于逆境中的光绪,面对列强交迫、大局垂危的严重局面,仍“宵旰忧劳”,不时流露出欲强盛中国的宿愿,仍不失为一个开明帝王。这种分析充满了历史感。
在写作技巧上,作者不仅仅局限于评论一个光绪,而是对其周围的人物也用一定笔墨进行描绘。如甲午战争中既写翁同和,又写李鸿章,戊戌变法中既写康有为,又写他的对立面慈禧及荣禄等人物。作者将光绪放在这种不同政治派别人物的尖锐剧烈的冲突中,加以鉴别述评,既揭示了光绪“不甘作亡国之君”,欲将旧法尽变,将老谬昏庸的大臣尽行罢黜的积极奋进的一面,又分析了他生性怯懦,虽有使中国“转危为安,化弱为强”的念头,却无勇气冲破旧的封建樊篱,关键时刻不敢“有拂圣意”的历史局限。作者对次要人物的评论着墨不多,但却收到了烘云托月功效。
《评传》的美中不足之处在于,作者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史实,似乎还应进行更加缜密的考订。即以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而论,作者经考订认为,是书戊戌正月“得达御览”,光绪读到不忍见“煤山”前事及“求为长安布衣而不可得”时,更触动了他的忧危之心,激励了图强之念,且谓“非忠肝义胆不顾生死之人,安敢以此直陈于朕前乎”云云。其实,这很可能是梁启超在《戊戌政变记》里的附会之说,虽然长期被史家采用,流传甚广,却很难说是信史。据《杰士上书汇录》及总理衙门王大臣《代递折》记载,《第五书》由于守旧大臣的阻隔,似乎并未达于朝,光绪何以得见?再有光绪赐康有为“密诏”亦有类似情形。
光绪在紫禁城度过了三十多个寒暑,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史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光绪朝的文献。《评传》作者倘若能从这些浩如烟海的档案史料中,提炼出有关光绪生平的第一手资料,对若干章节进行补充订正,无疑会使这部人物传记更加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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