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3月3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若干问题刍议
——重读宪法的几点体会
荣毅仁
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祖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道路。几年来,我参与了一些经济活动,有一定感性认识。最近,再次系统地学习我国宪法和党的一系列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感受,对我国经济建设中几个重要问题反复思考,有所体会。现在不揣冒昧成文,算作“抛砖引玉”,愿与各方同志共同探讨,以期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稍有助益。
一、经济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今后我国的根本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有自己的国情,在经济建设上要走自己的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宪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如果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不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的经济建设就会走到邪路上去,难以实现现代化。
坚持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是确保我国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不断前进的强大基础。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保护公有制,巩固和发展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就是从基本方面对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就是坚持了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主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共产主义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这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已经载入新宪法的总纲部分。
两个文明一起抓,这是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向的一个战略方针。物质文明固然是建设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基础,而精神文明的建设对物质文明的建设不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保证它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共产主义思想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其中最重要的是革命理想教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之所以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是因为它正确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要求,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革命取得胜利靠这个理想,建成社会主义还是靠这个理想。这是我们的真正优势。
坚持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还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要努力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从事的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创造性的事业,出现一些失误是不足为怪的。重要的是要坚定不移,头脑清醒,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那种墨守成规,因循守旧,以官僚主义来对待新生事物的浅薄态度,是必须加以克服和杜绝的。
二、关于发展多种经济形式问题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实践证明,试图由国家包办一切经济活动是不可能的,希冀推行单一的经济形式也是不现实的。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新宪法肯定,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这是对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观念的一个突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表明,多种经济形式各在一定范围内有其优越性,虽然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都是不可缺少的。
宪法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建国三十多年来,国营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已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它的强大存在和继续壮大,是我国经济建设保持社会主义方向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
按照目前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组织的集体经济仍是现在广大农村中的主要经济形式。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乡集体经济是国营经济的辅助部分。新宪法确认:“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新宪法对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所作的规定。担心个体经济的发展可能改变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完全不必要的。首先,它是和公有制相联系的,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次,分散的个体经济在整个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它的一定发展不会损害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再次,它仅活动于部分农产品、小商品和劳务等有限范围。最后,按照宪法规定,它接受国家的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因此,我国现今的个体经济一般不再是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因为它已不具备转变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条件了。事实证明,个体经济对活跃市场和方便人民生活起了有益的作用。
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国家允许外国资本家在我国兴办中外合资合营、合作或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这是开放之后必然出现的经济形式。宪法对此作了规定,并明确它们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前提下,尽管外国资本家要赚取我们给的一些利润,但如列宁所说,这种经济成分“为国家所承认并受国家监督,但它有利于工人阶级”。它们在我国经济中始终只能占极小部分,是依附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成分,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绝不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根基。
三、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问题
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达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发展。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制度。宪法载明:“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有计划经济就有经济计划。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是通过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的调节来实现的。但是,坚持整个经济的计划性,决不意味着把一切经济活动统统纳入经济计划。就象列宁说的:“现在对我们来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
实行计划经济,也决不意味着指令性计划是计划的唯一形式或主要形式。我们的计划经济根据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原理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体制。这是我国在计划体制上的改革和创造,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体制的特色。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是在国家管理、监督之下起辅助作用的部分,因而它是在计划经济之内而不是在计划经济之外的。计划经济好比一个“笼子”,里面有接受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的两只大鸟,还跳跃着一只由市场调节的小鸟。
既然我国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必须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因为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是不可分开的。就价值规律而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它是否起作用,而在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被亚当·斯密喻为“看不见的手”,自发地盲目地指挥着经济全局,而社会主义则能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自觉地运用它。价值规律对整个商品经济都起作用,所以,不管是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还是市场调节,都要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发挥它的作用。
四、关于按比例发展和速度的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客观上要求国民经济各部门在统一规划指导下按比例地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愈高,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就愈大。
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是一个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它实际是如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包括它们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宪法的这一原则规定言简意赅地表述了积累和消费的辩证关系:积累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只有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协调,才会有真正的发展速度。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从我国历史经验来看,保持适当的积累率,有利于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一般地说,积累率略高于消费率能促进扩大再生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两者必须兼顾。吃光用光,国家没有希望。要挤出钱来搞建设,要使干部、群众懂得,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这句至理名言。
两个生产部门和一个流通部门的比例关系,也是极为重要的。总的讲,三者要相互促进,不可偏废。只有三者并举,才能使我国经济建设保持良性循环,永葆生机和活力。农业是社会生产中的基础部门。我国十亿人口中有八亿农民,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更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从长远观点看,工业则是带动经济全面高涨、强国富民的“火车头”。工业不发达,农业得不到先进技术装备,也不会得到长足发展。工业不搞基础工业不行。日本地小人多、资源匮乏,只能发展加工工业。我国地大物博人众,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丰富是我们的优势。但又必须承认我国经济技术还比较落后,人民还比较穷。这就决定了国家必须优先发展基础工业,把地下宝藏搬到地面上,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没有逐步强大起来的基础工业,国家经济就会患“软骨病”。能源、交通、运输是基础工业中的薄弱环节,必须大大加强,特别是以电力为中心的能源工业要有突破性的发展。只有“先行官”升帐,加大马力,整个经济才能加速运转。商品经济要搞活,主要靠流通畅达。没有发达的商业以及金融、信息、咨询等等门类广泛的第三产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就会卡壳。可以预见,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将有较快的发展。
经济建设持续、稳定、高速的发展是人们的愿望,但是发展速度的快慢,取决于各种比例是否协调。不讲究平衡关系,片面追求高速度,必然打乱按比例的协调发展,造成经济生活全面紧张,甚至破坏经济建设。只有通过综合平衡,协调各种比例关系,才能达到高速度的发展。还要清醒地看到,现在我们家底薄、基础差,发展速度可能高一些。到将来家底厚了、生产规模扩大了,那时增长速度势必要相对地慢些。
五、提高效益是经济建设的核心问题
我们考虑一切经济问题,必须把根本出发点放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真正的财富在于用尽量少的价值创造出尽量多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在尽量少的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尽量丰富的物质财富。”只有效益才是实实在在起决定作用的东西。党的十二大决定“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这是我国经济建设方针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转折。经济建设在讲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必须注意社会效益。在抓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缜密考虑经济布局、建设项目、产品对社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和作用。
关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应采取哪些原则,新宪法在总纲部分作了若干规定。归纳起来,就是辩证地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宏观和微观的关系。在宏观上,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法律既要推动、指导、支持搞活经济和经济发展,又要加强控制;在微观上,既要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在经营管理上享有自主权的经济实体,又要让企业服从国家的统一的政策和法律。二是统一计划和分工合作的关系。既要有统一计划又要有分工合作,既要大权集中又要简政放权,实行分级管理。采用垄断、包办的形式来进行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只会产生官僚主义和“吃大锅饭”的弊病。要鼓励企业开展正常的竞争,以促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竞争并非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排斥竞争实际是保护落后,压制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当然,对于那种不择手段损人利己,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三是加强管理和精兵简政的关系。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在现有经济条件下,除了综合利用好各种经济杠杆外,还要加强必要的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督。加强管理与精兵简政并不矛盾。只有“实行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才会有切实有效的、科学的管理。四是效益和人才的关系。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这些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去实施。因此,要提高效益,首先要尊重科学知识,尊重人才。
赤字、通货膨胀、欠外债,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最怕的恰恰是不讲经济效益。我们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在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资本主义国家主要由垄断财团投资或利用贷款不同,我国主要由国家投资,在上千亿元的预算中有那么一点赤字,影响不大,不能以此作为判断财经状况的主要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投放自然要多,就要增加一些通货的发行,例如农产品增产就要收购,这是经济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解决通货膨胀的根本途径是把生产搞上去,提高周转速度。世界上很少有靠单纯管住通货能使经济好转的国家。我国对通货的发行,当然要加强管理和控制,这是完全必要的。同样,我国在一个时期内应是引进外资的国家。借外债并非不光彩的事,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借债。债权国与债务国既有相互牵制的一面,也有相互利用的一面。借债当然要付利息,但是,只要条件合适,借得到,用得当,还得起,我们最终得到的实惠要比付出的利息大得多,关键是要用得当,就能还得起。总之,问题不在于消灭以上这些经济现象,而在于自觉运用经济规律,掌握适度、运用和调节的原则,把它们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六、关于按劳分配问题
按劳分配是众所周知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但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实际背离这一基本原则的平均主义。城乡劳动者干好干坏一个样,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宪法重申:“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有差别,分配也就要有差别。要纠正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积弊,适当扩大收入差距,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那种所谓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的主张,势必导致共同贫穷。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复杂原因,真正做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要有一个过程,但这个原则是必须坚持并付诸实施的。
社会主义社会保证社会成员的生活逐步提高,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这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让所有社会成员按同一标准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带动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富裕。先富起来的人要为国家多做贡献,如依法缴纳所得税。搞平均主义不行,搞福利主义也不行。提高生活只能是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能超越生产发展的速度。绝不允许极少数人靠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致富,也不能让先富起来的小部分人过骄奢淫逸的生活,脱离大多数群众。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
七、关于对外开放和自力更生的关系问题
当今世界是开放世界。由于科技发达、交通便捷、信息灵敏,任何国家再想闭关锁国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开放也是不行的。“文化大革命”我们十年大封闭,人家十年大发展,把本来已经缩小的差距又拉大了。这样的大亏再不能吃。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一些外资,用以补己不足,争取时间,加速四化进程,这是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对外开放是我国的长期国策,已经载入我国新宪法中。即使将来我们成为社会主义强国,也不会再做闭关锁国那种蠢事。互通有无,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从来都是相互的,而不是单方面的。毋庸讳言,同外国资本家打交道,我们得付一定代价,使他们有利可图,但正如列宁所说:“我们得到的将是主要的东西,有了这些东西,我们就一定能巩固起来,最终站立起来,在经济上战胜资本主义。”
以往相当流行一种偏狭观念:凡是资本主义采用过的东西都是坏的,谁采用它,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很有必要医治这种“恐资病”。资本主义曾采用的某些方式、方法,有其科学性,去其糟粕,存其可用部分,还是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二十年代苏联曾对“泰罗制”展开一场争论。最后是列宁亲自出面全面评价它“一方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另一方面是一系列的最丰富的科学成就。”列宁还曾提出一个著名公式:苏维埃政权+普鲁士的铁路管理制度+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等等++=总和=社会主义。这个公式可以作为医治“恐资病”的良方。
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我们的立足点是自力更生,这是我们力量的真正所在。邓小平同志讲得很深刻:“象中国这样大的国家搞建设,不靠自己不行,主要靠自己,这叫做自力更生。”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学会两套本领,都要以国内为主。我国丰富的资源急待开发,潜在的巨大市场急待开拓,利用外国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我国经济无疑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会起辅助作用。我们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这无疑对双方都是有益的,但说到底还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
八、国内经济建设与和平国际环境的关系
宪法在序言中重申: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们需要长期的和平国际环境。我们永远不搞霸权主义,坚决反对霸权主义。由于超级大国的争夺愈演愈烈,世界战争的危险依然存在。但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和平力量的增长超过战争因素的增长,通过世界上各种和平力量的共同努力,世界和平是可以维护的。我们不仅要努力创造经济建设和发展所需要的和平环境,而且要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
国内建设和国际环境是密切相关的。办好国内的事情,特别是搞好经济建设是根本。经济上去了,国力增强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就会进一步提高,在国际事务中的份量就会增加。中国实力的增强,也就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强。中国要和平,不要战争。我们不仅今天需要和平,到将来进一步发展了,也同样需要和平。和平中求发展,以发展求和平,我们将遵循这一方针,为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奋斗,为保卫世界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
以上只是我重读宪法过程中主要考虑到的几个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还有许多重要问题有待认真研究、探讨,我愿和同志们一道继续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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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增强民族团结 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闵振岩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巩固和加强全国各民族之间的大团结,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是国家安定团结、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繁荣十分关怀。近几年,胡耀邦、赵紫阳等中央领导同志足迹几乎遍及全国少数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发展繁荣,作了大量调查研究,作过很多重要指示。所有这些,都增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成为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之一。据初步统计,“六五”期间全国民族自治地区工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约在10%左右,大大超过前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年平均增长6.6%的水平。按这个速度持续稳定发展,到本世纪末翻两番是可能的,并且可望提前实现。
当前,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使少数民族人民尽快地富裕起来。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取得很大成绩,经济开始搞活了,发展速度加快了,人民生活提高了。但是,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民族关系中,经济纠纷明显增多,还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问题,都应引起广泛的注意。在经济关系上,要处理好国家和地方,以及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处理这些问题的原则,是平等互利,团结互助,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民族地区生产力,有利于国家四化建设。
在抓紧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还要抓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与他们的社会历史发展、自然环境、经济条件相联系形成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传统和心理感情,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特点的重要表现。我国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大多是好的,具有民主性精华的、健康的,应该加以继承和发扬。解放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些好的风俗习惯得到很好的发扬,社会主义内容的、民族形式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成为很多风俗习惯的新内容,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呈现出丰富多姿、灿烂多彩的景象。当然,由于历史打下的烙印,有些风俗习惯含有封建性糟粕的因素,是落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但必须是在本民族人民自愿的前提下,由各民族人民自己去改。现在,我们既要防止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不够,也要防止以猎奇的眼光去宣扬那些含有封建性糟粕的东西,以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发展民族团结。
我国又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很多少数民族都信仰宗教,宗教作为社会历史的产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民族性、国际性和群众性。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共建四化大业。要尊重公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发掘和宣传宗教文化中的民族文化的精华部分。既要防止不尊重公民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也要防止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去广为宣传宗教。总之,我们要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把民族团结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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