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2月1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政法部门的职能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
王桂五
中央书记处决定把政法工作作为1986年要抓好的四项工作之一,并且指出:政法部门的职能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第一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第二是打击极少数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制止各种犯法行为。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把政法部门的职能看作是发展变化的,不是静止凝固的,并且把保护人民的职能放在首位,这是指导政法部门工作的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
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是怎样的呢?第一、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由于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剥削阶级的成员绝大多数已得到改造,专政的对象减少了,专政的范围缩小了,民主的范围扩大了。但是,“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邓小平文选》第155页)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必须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第二、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一切工作包括政法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任务。
形势决定任务,新的形势决定政法部门的职能要发展,斗争方法要改变:
第一、随着专政范围的缩小,政法部门运用革命暴力实行镇压的职能也相应地缩小了。
第二、随着民主范围的扩大,政法部门在保障人民民主方面的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管理职能即组织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被提到了首要的地位。政法部门的工作必须与此相适应。
第四、斗争的方式,由群众性的政治运动,转向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法部门的一切工作都应当纳入法制的轨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同各种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斗争已经“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邓小平文选》第155页)。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各种严重的政治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以及打击这些犯罪活动的斗争。因而阶级阵线已不象过去那样分明,需要更加严格地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便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分子,同时保护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尤其是要贯彻从严治警的原则,不允许“把革命暴力和专政用来违法乱纪”(《列宁全集》第29卷第137页)。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从政治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是政法部门的重要任务。为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党中央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采取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正确措施,并且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刑法设置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其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公民权利的诉讼保障,并且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初步建立了从宪法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再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制度。政法部门的职责就在于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实施这些法律规定,把广泛的人民民主变成生活中的现实。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克服那种把民主和专政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正如叶剑英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的:我们一些同志一听到民主,就紧张得很,只怕是背离了无产阶级专政,而不知道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民主,就是人类历史上最广泛最实在的民主,因为它只对反抗的剥削阶级实行专政,对其他所有的人都保障他们享有空前未有的民主权利。民主的发展,还可以弥补政法机关在行使专政职能时可能带来的缺陷。周恩来同志早就指出:“专政的权力虽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苏联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要时常警惕,要经常注意扩大民主,这一点更带有本质的意义。”(《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07页)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迫切需要有法律的保障。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逐步制定和完备民事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并且需要有相应的程序法保障其实施。政法各部门的工作都直接或间接与经济建设有关。除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四化”建设有一个安定的环境以外,还有许多工作可做。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既要管严管好,又要便利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把经济搞活。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经济审判活动,直接调整着各种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到国家建设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人民检察院的经济检察工作的锋芒直接指向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人民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保障民事审判的合法性,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所有这些工作,都应当和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并且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防止顾此失彼。
不仅如此,根据当前违法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政法部门的职能还需要加以发展、补充和完善。目前在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往往成为“三位一体”的共生现象。就拿商品流通领域中以假充真、以劣充优的犯罪行为来说,往往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默许、支持甚至授意和指使下进行的,行政违法和经济犯罪同时存在,互相助长。而大量的伪劣商品又直接损害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民事违法行为。但目前检察机关在经济检察工作中,只是查处犯罪案件,而不能顾及其余。用这种“单打一”的方法去对付“三位一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显然与生活的现实不相适应。如果检察院能够代表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提起或者参与民事诉讼,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把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反映到当地人大常委会处理,三项业务活动同时并举,就会事半功倍,收到更大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制建设中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新问题。
目前,某些行政部门和基层组织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利益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如乱摊派、乱罚款,就是这种现象的表现之一。到目前为止,对于这种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一般都要等到问题发展到相当严重和普遍的程度,才由党和政府采取措施加以检查制止,很少运用行政诉讼的办法使公民和行政部门之间、企业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益纠纷随时得到解决,而不致使问题成堆,关系紧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领导机关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人民的民主意识不发达,不懂得也不敢同行政部门进行争讼。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虽然提出受损害的公民和单位有权对乱摊派的行为进行抵制,但实际上实现不了。为了把行政诉讼活动开展起来,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具体规定行政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另一方面需要有国家的干预。适宜于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机关,就是人民检察院。这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虽有原则规定,但还需要加以具体化。人民律师也可以作为诉讼一方的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必要设立行政庭,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从各个方面把行政诉讼活动开展起来,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监督本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责任。目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法决定和措施虽有发生,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却很少行使监督权予以纠正。这种情况,同国家权力机关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力是不相称的。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树立和提高人民代表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我们希望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站在维护法律的最前列,充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作出表率。
政法工作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党中央就指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周恩来同志更加明确地提出“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的宝贵思想。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党的正确路线和党内的正确主张没有得到执行。经过二十多年的曲折和反复,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重新走上了政治民主化和民主制度化的健康道路,着手实现1956年就已提出的任务。现在中央书记处提出把政法工作作为重点来抓,这是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大好时机。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总结经验,解放思想,进行必要而可行的改革,政法工作必将开创出一个新的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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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党内不能行使否决权
冯悦
联合国安理会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叫做大国一致原则,或者叫做否决权原则。在安理会上,任何提案的通过,都要取得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持反对意见,就可以否决这个提案。
这项原则在安理会处理国际事务中的功过是非,这里不去评论。我只想说,在我们一些党组织的政治生活中,也常常有一种类似的否决权原则在起作用。
譬如,党委要任命一个干部,即使大多数党委成员都同意,只要有一个人提出异议,就会搁置下来;党委要给一个同志以处分,即使多数委员赞成,只要一个人不同意,也就会处理不下去。至于要办一件什么事,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只要有一个人行使否决权,事情就往往办不成,问题就再也得不到解决。这种情况在一些单位是屡见不鲜的。
党内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有了不同意见怎么办?只能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通过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在意见得不到统一的时候,就要付诸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加以解决。这就是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如果有了不同意见,不按照党内生活的规矩办事,既不在会上充分讨论,又不在适当时候付诸表决,一个人提出不同意见,就可以把多数人同意甚至已经通过的决定推翻,那还有什么民主集中制可言?
“党委要保持团结一致嘛!”党委一班人的团结一致当然很重要。但是,第一、这种团结应该是有原则的,而不是无原则的。第二、团结的目的是为了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把工作做得更好,而不是为团结而团结。如果为了保持形式上的团结一致,不讲原则,不分是非,谁都可以行使否决权,什么事情都办不成,这种团结究竟有多少价值呢?
“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嘛!”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尊重,在讨论问题时,要保证他们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做出决定时,要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意见。但是,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不能取消民主集中制,不能因为少数人甚至个别人不同意就什么事情都不办,更不能借口尊重少数人意见容许一些人在党内行使否决权,推翻多数人通过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党组织中,行使否决权的往往是第一第二把手,或者是资格比较老、比较有影响的成员。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本来就容易形成一两个人说了算的局面。如果这些同志不加警惕,就会自觉不自觉地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准则,给党的工作带来极大的损害。历史的教训,我们是决不应该忘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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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革命史

抗战胜利后争夺东北的斗争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面临着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最后决战。从全国形势来看,东北地区的战略地位极为重要。第一,从地理位置上说,如果共产党能控制东北,就可以背靠苏、朝、蒙,南与我冀热辽解放区和整个华北解放区连在一起,使自己有一个巩固的战略后方。这样不仅可以直接保卫华北解放区,而且可以成为推进全国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基地。第二,东北幅员辽阔,有丰富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是当时全国余粮最多的地区;东北的工业占当时全国的百分之八十,是中国重工业的基地。这些对于支援战争和进行建设都是非常重要的。正因为东北的战略地位如此重要,所以抗战一结束,国共双方为夺取东北展开了一场尖锐、复杂的斗争。
中共中央对开展东北的工作是非常重视的。党的“七大”就提出了争取东北的任务。1945年8月8日苏联政府对日宣战后,中共中央和朱德总司令多次发布指示和命令,要求抽调兵力和干部去东北。9月15日,中共中央作出发展东北根据地的决定,要求坚决争取东北,并决定抽调大批干部和主力部队开往东北,同时决定成立中共中央东北局,统一领导东北地区的工作。9月19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指示:“全国战略方针是向北发展,向南防御。只要我能控制东北及热、察两省,并有全国各解放区及全国人民配合斗争,即能保障中国人民的胜利。”这一正确的战略方针,为争取东北指明了胜利的方向。
抗战胜利后初期,东北的形势对人民是极为有利的。日本投降时,国民党在东北可以说没有什么基础。它的军队主力远在西南,不可能很快调运到东北。相反,中国共产党同东北人民有着血肉联系。在日伪统治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日联军和活动在冀热辽解放区的八路军,长期坚持抗日斗争,在东北人民中有很大的影响。日本投降后,原抗日联军在配合苏军作战中,在北满、东满又有迅速发展。
1945年8月11日,朱德总司令命令原在冀热辽坚持抗战的李运昌部立即挺进东北。8月13日,冀热辽军区党委接到命令后,召开紧急会议,决定由李运昌率八个半团的兵力,分东、西、中三路挺进东北,同时派两千多名地方干部随军前往。东路部队于30日解放了通往东北的门户山海关,以后沿途接管了锦西、锦州,并于9月6日进入沈阳。西路部队也于9月上旬进入赤峰和承德。9月19日,中共中央作出“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决策同时,立即决定“山东主力及大部分干部迅速向冀东及东北出动”,“华东新四军(除五师外),调八万兵力到山东和冀东”。新四军江南主力部队,转移至江北。随后又具体确定调山东军区司令员兼政委罗荣桓率山东主力九万余人和调新四军三师师长兼政委黄克诚率全师三万余人进入东北。总之,从8月中旬到11月底,由各老解放区进入东北的部队约十三万人;由延安、晋察冀、冀鲁豫、晋绥、华中各地派到东北的干部两万余人,其中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二十人。为了加强领导,1946年1月,东北各部队奉命统一组成“东北民主联军”。至此共产党在东北占据了有利地位,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夺取东北创造了必要条件。
美蒋反动派对夺取东北的重要意义也是非常清楚的。当时,蒋介石的战略方针是“控制华北,抢占东北”。早在日本投降前,国民党蒋介石就在政治、外交以及军事上为争夺东北做了部署。当八路军从陆海两路进入东北后,国民党加紧勾结美帝国主义实行武力争夺东北。1945年10月10日命东北行营主任熊式辉去长春,并把伪满冀东讨伐队姜鹏飞部改编为第十四军,空运长春、哈尔滨一带“接收主权”。10月18日正式发表任命杜聿明为东北保安司令长官。在美国政府的帮助下11月1日运抵秦皇岛的国民党十三军和五十二军,开始由陆路向东北解放区的门户山海关进攻,并于11月16日侵占了山海关。接着国民党军队又侵占了东北解放区的热河东部和辽宁西部的广大地区。
山海关被蒋军占领后,中共中央根据敌强我弱的形势,并针对当时东北党内部分同志强调少数中心城市的作用而忽略农村工作的情况,多次指示东北局,要迅速把屁股坐在东满、北满、西满可靠地区,建立巩固的根据地。12月28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这些指示对于在东北发展革命力量,准备将来转入反攻,具有重要意义。
1946年1月10日,国共两党达成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协议。停战令发布后,国民党又声称:东北不包括在停战协议之内。在所谓“恢复主权”的幌子下,加紧向东北进攻。国民党军占领沈阳等地后,3月下旬以五个师兵力沿沈阳至长春铁路北犯。这时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城市在苏军撤退后均已被国民党收编的伪军和土匪所控制。4月下旬,东北民主联军分别攻占了上述各城市。4月18日,蒋军开始进攻四平,企图全部控制中长路。按照中央军委关于阻止顽军进入四平,并给予敌人以打击的指示,东北民主联军激战一个月,于5月18日撤退。四平保卫战三次粉碎敌人预期占领四平的计划,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万余人,拖延了国民党发动全国内战的时间,同时也为中国共产党在北满和东满地区开辟工作赢得了时间。民主联军自四平撤退后,蒋军乘势攻占长春和永吉,5月底进抵松花江岸。由于民主联军的顽强战斗,也由于蒋军兵力不足、士气下降,无力再继续发动全面进攻,于是出现了国共双方隔江对峙的局面。
1946年6月底,内战全面爆发。此时,蒋军在东北的兵力增至十五个军五十一万人,夺取了工业最发达、人口占东北百分之五十三的南满地区,控制了东北绝大多数城市和主要铁路干线,在力量上占了明显的优势。中国共产党在东北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局面。6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调整和充实了东北局和东北民主联军的领导。林彪任东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真、罗荣桓、高岗、陈云任东北局副书记兼民主联军副政委。不久,成立了以林枫为主席的东北行政委员会。7月初中共中央东北局在哈尔滨召开扩大会议,通过了《东北局关于形势与任务的决议》。决议明确提出了把创建根据地作为第一位的工作,把发动农民作为创建根据地的主要内容。会后,东北局动员一万二千名干部下乡,掀起了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47年7月,全东北有六百二十九万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到1948年上半年,东北根据地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土地改革的胜利,使中国共产党赢得了千千万万的农民群众,广大农民生产支前,参军参战,支援战争,这就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和打败蒋军奠定了胜利基础。
在此期间,蒋介石为了克服兵力不足、战线过长的矛盾,从1946年10月起,在东北采取“南攻北守,先南后北”的方针,妄图先解决南满,转而北越松花江,霸占整个东北。为此,蒋介石倾其东北主力约十万人对南满解放区发动“重点进攻”。针对蒋军的阴谋,南满分局确定了“坚持南满,保卫北满,南拉北打,北拉南打”的正确方针。根据这一方针,进行了“三下江南、四保临江”战役,歼敌约四万人,粉碎了蒋军“先南后北”的作战计划,并从此结束了国民党军队在东北的进攻,扭转了东北战局。
1947年5月以后,东北民主联军发动了夏季、秋季、冬季三次强大的攻势,歼敌三十余万,东北蒋军被分割在长春、沈阳、锦州等几个孤立据点内。1948年下半年,全国的军事、政治形势对人民十分有利,同国民党军进行战略决战的条件已经成熟。9月12日,东北战场最后决战——辽沈战役开始了。解放军经过五十二天的浴血奋战,取得了歼敌四十七万人的伟大胜利,解放了全东北。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争夺东北的胜利,为全国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可靠的基础,为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邵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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