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25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我国老龄问题研究日趋活跃 为老人服务事业获初步发展
本报讯 记者张锦川报道:我国目前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有八千八百多万,据测算,到1995年前后,将达到一亿二千万人左右,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因此,老龄问题日益成为我国的一个社会问题。这是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的。
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了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老龄委。地市县也大都相应成立了老龄委或老龄工作领导小组,有些乡村还成立了老年人协会。在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与日本合作,正在或将要进行有关老年人口学、经济学、社会福利、医学等诸方面的比较研究。我国老龄问题研究日趋活跃,为老年人服务的事业也获得了初步发展。1983年,老年大学仅一所,今年已达一百二十多所。在这里,老年人各学其所,各得所乐。江苏、上海等地很多医院还开设了老年门诊或老年病床,实行挂号、诊治、检查、取药“四优先”,上海、天津还建立了老年医院和家庭病床,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看病。
我国老龄人口的迅速增加,也随之给社会、经济带来各种问题。由于老年人对衣食住行的特殊需要,国家和社会承担老年人的离退休、公费医疗、社会福利救济、生活服务等费用越来越多。估计今年国家即拿出大约一百六七十亿元,支付一千八百万人左右的离退休费用。
随着人口老化,社会抚养系数也将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主要抚养对象也将由婴幼儿向老年人过渡。现今,每八个劳动年龄人口扶养一个老人,到2025年将达到每三个就扶养一个老人。随着家庭规模的缩小,既要扶养下一代,又要赡养老人,特别在农村,可能出现一些无力赡养、赡养不周或不予赡养的现象。
这位负责人呼吁:应该把解决老龄问题提到一个战略高度来认识,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不仅要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而且要提高生产力,发展经济,增强社会对老年人的扶养能力。
二,鉴于社会上不尊敬老人、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希望尽快制定“老人法”。
三,探索出适合中国特点的老年事业的新路子。根据我国8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的特点,必须改革现行的劳动保险,建立和健全以国家为主体的全民、集体和个体三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老有所养方面,提倡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敬老院、老年公寓的养老形式,既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愿望,也照顾到孤寡老人和愿意分居老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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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命案后
周君良
俗话说:结冤容易,解冤难。然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里,人们多么渴望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以至人民内部的一切关系上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在黔北山区,发生了一个“结冤”和“解冤”的真实故事——
1986年11月6日下午,遵义丝织厂职工子弟宋忠义和程勇在学校操场上玩玻璃球。两人本是要好的朋友,谁知竟为一个玻璃球闹翻了脸!吵了几句后,程勇先出拳将宋忠义的鼻子打出了血。宋忠义也不示弱,拿出削水果的小刀,照程勇的肋下就是一刀。(按:程勇先动手打人固然不对,但宋忠义用小刀伤人,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程勇被送到医院后,虽经急救,终因流血过多而死。
此时的宋忠义还不到十六岁,程勇才十八岁,两人都是刚刚从学校毕业的待业青年。
事情发生后,公安部门逮捕了宋忠义。一度平静的遵义丝织厂一时舆论哗然。人们几乎同时预感到,程、宋两家将要大闹一场。
——程家远在乡下的亲戚,闻讯后也特地从农村赶来,执意要把死者抬到宋家,要宋家“赔人命”!
——往日和宋家要好的人,给宋家出主意说:“反正死的死了,抓的抓了,让法院处理吧,别的你们不用管。”
——遵义丝织厂党委书记老张也感到头疼了。不久前,该厂的子弟和另外一家工厂的子弟也发生了类似的一件事,两方家属,曾大闹数日,影响了工厂的工作。
众说纷纭之中,残酷的现实面前,这两家人会如何相处呢?
惨案刚刚发生,宋忠义的三哥宋忠国闻讯立即跑到了现场。当时,工厂里的车子出去了。他喊了几位青年朋友和他一起从医院弄来副担架,抬起程勇就往遵义市医院跑。大哥宋云景闻讯后也赶来了,并组织了二十余名青年准备给程勇献血。宋忠国和宋云景跑到医院后衣服都被汗水浸透了。程勇死后,这哥俩几次到程家,流着眼泪对程勇的母亲刘远福说,要做她老人家的儿子。他们每次到程勇家都主动帮助他母亲做家务,还给老人送去水果和奶粉。
世上哪个母亲不疼爱自己的儿子呢?刘远福说:“儿子是我摸手摸脚养大的呀!”提起程勇,她忍不住失声哭了起来。
宋忠义的母亲孙翠珍,也是面带愁容和泪水。她说:“娃儿犯了罪,就要依法判决。我作为孩子的母亲,真对不起程家呀!”孙翠珍是把程勇的丧事,当成自己儿子的丧事来办的。连骨灰盒她也选了个自己称心如意的。她让儿子女儿为程勇戴了黑纱。还未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刘远福,被宋家真诚的态度所感动,她反而安慰孙翠珍,“别太难过了,小心急坏了身子!”
有人说孙翠珍太傻,“这样做,儿子也不能减判两年。”
她说:“我为的是让程家心理上得到一点安慰。人家抚养个孩子不容易呀!”
有人说刘远福太傻,“孩子死了不能复生,何必还理宋家人?”
她说:“孩子们惹的事不能栽到他们全家人身上!”
当笔者看到这两位母亲紧紧地拉着手,互相安慰的动人场面,听到这两位母亲忍受着个人的痛苦,呼吁全社会都要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话语时,深受感动,体察到了人与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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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适应精简整编新形势
某潜艇部队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
据新华社杭州12月23日电 (记者熊铮彦、通讯员黄港洲)东海前哨某潜艇部队在精简整编中建设起一支知识化、专业化的政工干部队伍,部队政治工作出现新的面貌。
今年初,某潜艇部队完成精简整编调整领导班子时,将一批既有带兵经验又经过海军政治院校学习的干部,提拔到了潜艇政委岗位,从而使潜艇政工干部中经过院校专业培训的比例上升到90%,其中将近一半具有大专毕业文凭。这支部队今年除了按照上级安排抓好基层整党外,还开展了八项大的政治教育活动。246艇政委刘兴扬在领导开展党的政策教育时,旁征博引,讲得深入浅出。战士都听得很有兴趣。
这支潜艇部队今年担负了海军潜艇训练改革试点任务。由于各艇政委在政治院校都学习过舰艇知识,因而军事训练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得比较细致深入,有预见性。部队全年完成的训练任务等于前两年的总和,航程五千海里,安全无事故,受到海军领导机关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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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吴学谦欢宴巴基斯坦外长雅各布·汗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今天晚上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宴会,欢迎巴基斯坦外交部长萨哈卜扎达·雅各布·汗一行。
在宴会上祝酒时,吴学谦和雅各布·汗一致赞扬中巴友好合作关系,并表示相信这种关系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必将不断巩固和发展。
吴学谦说,巴基斯坦努力同邻国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推动区域合作,为促进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对此深表赞赏。他还赞扬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为争取公正解决阿富汗问题,为减轻三百万阿富汗难民的痛苦所进行的坚持不懈的努力。
吴学谦在谈到阿富汗和柬埔寨问题时指出,无论阿富汗问题,还是柬埔寨问题,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无条件执行联大的有关决议,尽快从这两个国家撤走全部外国军队,真正恢复阿、柬两国独立、中立和不结盟地位,由阿富汗人民、柬埔寨人民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
雅各布·汗说,中巴友谊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并在今后的岁月中必将进一步发展。他说,巴基斯坦在阿富汗问题上坚持原则立场,并为寻求这个问题的和平和公正的政治解决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他指出,巴基斯坦支持柬埔寨人民在西哈努克亲王为首的民柬联合政府领导下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巴基斯坦完全赞成联大再次提出的从柬埔寨撤出所有外国军队的要求。
雅各布·汗是应吴学谦的邀请于今天下午抵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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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
全军压减基建投资二亿五千万元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吴克鲁)人民解放军今年共停建、缓建和压缩基本建设项目三十一个,压减建设投资二亿五千万元。这是军队实行战略思想转变的一项重要措施。
今年以来,总后勤部营房部先后派出八个工作组,深入全军基地仓库、企业化工厂等施工现场调查研究,会同各大军区和海、空军等单位落实停、缓建项目。全军各部队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进一步对基建项目作了大的压减。沈阳军区原来批准新建各类仓库八座,除一座要在今年竣工的项目按原计划施工外,其余七个项目有四项缓建、三项大大压缩了建设规模。济南军区某仓库原计划分大、小两区建设,经反复研究,确定大区缓建,先建小储存区,既解决了附近部队的供应,又可压缩投资近三千万元。
据悉,近几年,军队基建项目曾进行过多次清理,停、缓、减建过一批工程,把有限的经费用到最急需的地方去。由于压缩了基建规模,建筑投资集中使用,保证了一批国防重点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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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党优秀党员、无产阶级革命家
吴克坚同志在京逝世
遗体告别仪式昨日举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无产阶级革命家、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忠诚战士、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吴克坚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1986年12月4日在北京逝世,终年八十六岁。
向吴克坚同志遗体告别仪式今天下午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礼堂举行。
胡耀邦、陈云、彭真、邓颖超、习仲勋、乔石、杨尚昆、胡乔木、陈丕显、王兆国、宋任穷、伍修权、陆定一、王鹤寿、彭冲、王任重、朱学范、叶飞、谷牧、张劲夫、宋平、康克清、吕正操等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湖南省、平江县领导机关等送了花圈。
习仲勋、乔石、宋任穷、彭冲、荣毅仁、叶飞、张劲夫、康克清、屈武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吴克坚同志生前友好共四百多人,参加了遗体告别仪式。
吴克坚同志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五四”运动时期,他在当地发起组织“乐群书社”等进步团体,学习和宣传马克思主义,并于1924年冬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夏,吴克坚同志受党的委派去武汉、上海、广州等地宣传湖南工农革命的形势。是年秋,他返回湖南,积极参与发动和组织农民武装参加北伐。1927年,他任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独立团政治部主任、中共平江县委书记。当年4月,他作为正式代表参加了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马日事变”后,吴克坚同志抵制了陈独秀右倾投降路线的“交枪”命令,保存了平江一千多人的农民武装,使这支队伍后来参加了毛泽东同志领导的秋收暴动,成为以后井冈山工农武装的一部分。
1928年,吴克坚同志到武汉工作,任中共汉口市三区宣传委员。1930年以后,他在周恩来同志的直接领导下继续从事党的秘密工作。1932年6月至1936年春,吴克坚同志到苏联莫斯科国际列宁学校研究班进修,并参加了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1936年4月,他去巴黎任我党创办的《救国时报》(巴黎版)总经理,同时兼顾旅欧华侨的统战工作,组织进步华侨参加西班牙的反法西斯战争。
“七七”事变后,吴克坚同志应周恩来同志电召回国参加抗战,先后任中共长江局副秘书长,《新华日报》总编辑。1943年8月,吴克坚同志到延安,1945年作为正式代表出席了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抗日战争胜利后,吴克坚同志随周恩来等同志在重庆、南京、上海等地参加了国共和平谈判工作。1946年后,吴克坚同志又一次深入到上海、江浙等敌人心脏地区负责党的地下工作,直接组织和领导党的对敌隐蔽斗争,为争取解放战争的胜利,彻底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迎接全国解放建立了功勋。党中央对吴克坚同志的工作给予高度的评价和多次嘉奖。
上海解放后,吴克坚同志历任中共上海市委委员、华东军政委员会秘书长,兼任中共华东局统战部副部长、部长,中共上海联络局局长、华东对资改造第六办公室主任等职。
十年浩劫中,吴克坚同志被康生、江青等人诬陷为“叛徒”、“特嫌”,遭到残酷迫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吴克坚同志得到了平反。1980年,他当选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吴克坚同志曾任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一、五届全国政协委员。
吴克坚同志大革命时期投身革命,为共产主义奋斗了六十多个春秋,把毕生精力无私地奉献给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附图片)
吴克坚同志遗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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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战斗英雄麦贤得(右二)的妻子、广东省汕头市盐务局干部李玉枝(左二),婚后十四年如一日,无微不至地体贴照顾丈夫,表现出共产党员的崇高品德。瞧,12月12日晚饭后,她忙完家务,又和孩子一起陪丈夫阅读报纸。 张全跃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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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 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第三章 港澳同胞来内地
第十四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
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一)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二)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三)精神病患者。
第十六条 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辆来内地,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行车执照,驾驶人员还须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驾驶港澳机动车辆来往内地的许可。
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第四章 出入境检查
第十九条 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
(三)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同胞回乡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十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查验页用完的,可以换领新证。申请新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第二十四条 内地公民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遗失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由本人登报声明,经调查属实的,重新发给证件。
第二十五条 港澳同胞回乡证持证人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件应予以吊销。
吊销证件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并予以收缴。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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