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探索与争鸣

温州商品经济的“成分”问题
林子力
温州的家庭工业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占到60%,大多数家庭经营都是扩大了的形式,即雇有帮工或学徒。温州地区现有大小四百多个民间市场,包括著名的十大商品产销基地,初步形成包括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等在内的地区性民间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开始真正显示出来。家庭企业的普遍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初步形成(尽管很不成熟),使温州商品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全市工农业总产值八年翻了两番。1977年温州农民人均收入才五十五元,1985年增加到四百八十元,三分之一的农民人均收入已超过一千元。与此同时,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有明显扩大。
以家庭工业和民间市场为主要特征的“温州模式”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温州经济是不是“私有化”、“市场化”了,温州农村是不是趋于“两极分化”,这就是温州商品经济的所谓“成分”问题。温州面临的这些问题,在全国农村,凡商品经济有了显著发展的地方都是存在的,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近年来,从事农村经济工作实践的同志,以及一些理论工作者,对这些问题一直在思索和探讨。然而,事实表明,用旧体制据以形成的理论基础——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说,是解答不了这些问题的。因此,每当这些问题讨论到最后,人们就不能不把问题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什么是社会主义,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究竟如何认识?不涉及这个较高层次,所谓“私有化”等问题是无法得到说明的。
一、关于对社会主义的科学认识
据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是劳动的联合,是劳动的等量交换。列宁说是劳动平等报酬平等,也是劳动等量交换的意思。但是,马克思所说的等量劳动交换,是以自然时间为尺度的劳动直接交换。而实践却充分证明,不同质的劳动不可能以自然时间尺度来衡量,社会对不同种劳动的需求又是人们不可能直接把握和完全了解的。所以,无论生产者之间的劳动交换或者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领域的分配,都要借助于市场,通过价值的曲折途径。这就是说,劳动的等量交换不可避免地具备商品等价交换的特征,成为一种新型的等价交换关系。这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种把劳动等量交换与商品等价交换统一起来,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商品生产方式统一起来的理论,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它突破了等量劳动交换只能是劳动直接交换的传统学说,使等量劳动交换的理想原则变成与实践一致的东西。
所谓等量劳动交换,只包括劳动,即不同种、不同质的劳动的交换,而排除生产的物质条件差别对于劳动交换关系的影响,即排除一部分生产者凭借生产物质条件的优越占取他人劳动的情况,这就是它和一般等价交换的根本区别。劳动等量交换之所以被马克思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正是由于它在原则上排除对他人劳动的占取,排除阶级剥削。
在等量劳动交换通过市场,即具备一般等价交换特征的条件下,市场不会自动地排除生产物质条件差别对于交换关系的影响,这种排除只有通过国家所掌握的宏观调节职能,如调节资源、资金级差收益等途径去实现。
等量劳动交换既然必须通过市场,具备一般等价交换的特征,那末,所谓等量,也就“只存在于平均数中,而不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国家对级差收入的调节也只能通过某种“平均数”去实现,而不可能达到准确的程度,而且为鼓励先进生产手段的采用,级差收入也不能完全收归社会。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集聚资金,不能不对资金的提供(包括存款)者支付利息。所以,等量劳动交换只能是不纯粹的,包含着非等量劳动交换,生产的物质条件较为优越的生产者仍然可以获得一些级差收益,资金的提供者可以取得利息,这些都是非等量劳动交换,即占取他人劳动的因素。如果说凡属占取他人劳动即是“剥削”,那末,“剥削”还不能完全消除。不过,这种因素总的说不占主导地位,如果它在某个时候某些领域有所膨胀,也可以通过宏观经济功能加以调节和控制,不致造成两极分化、阶级对立。所以,我认为,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非等量劳动交换的因素,用“剥削”这个与阶级相关的概念去说明,不很恰当,可以叫作“非劳动收入”。“大锅饭”也是一部分人对他人劳动的占取。一个国营企业,如果年年亏损,每年要国家大量补贴,那末这些补贴哪里来的?还不是来自社会劳动。我们并没有把这些都叫作剥削。
既然上述级差收益和利息等非劳动收入,都要通过国家所掌握的宏观经济职能来调节,这种职能还包括对社会需求总量与供给总量的平衡等极为重要的方面,所以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不可避免地划分为两个层次,形成两层结构。一切生产者或经营者,无论属于何种成分或形式,是国营企业、合作组织,还是家庭、个体经营,或者别的什么形式,都只是微观经济单位,都要纳入两层结构的第二层次,他们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都不能不受宏观经济职能的制约。
当今世界,任何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都不能没有宏观调节,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都具有两层结构。当然,以调节级差收益等非劳动收入作为宏观调节的首要职能(当然还有其它重要职能),应该说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特殊性质的表现。级差收入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只要使其得到适当调节,就可以基本上造成一切微观经济单位在等量劳动交换原则下进行平等竞争的条件,这正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
显然,人们从当前的现实生活中看到的现象,和上面所谈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并不完全符合,特别是经济关系扭曲,不仅级差收益、利息等,还有不少非正常的和来自歪门邪道的非劳动收入。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些必然的特征尚不具备,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还未形成,宏观经济功能和调节手段还很薄弱,旧体制造成的需求膨胀、供给短缺的状态未能消除。对此,应该看作暂时的、非规律性的现象,随着全面改革的成功会趋向消失的。
二、当前收入差别的扩大意味着什么?
对于前面提到的三个问题,即所谓“私有化”、“市场化”和“收入差别扩大化”,我们从当前人们最为关切的,也是最具实质性的收入差别问题谈起。
为此,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人们的收入构成作些分析。无论是家庭企业的经营者,一般职工或其他劳动者,其收入首先是劳动,包括技术性和经营性劳动的报酬。有的同志不承认经营是一种劳动,其实,经营不仅是一种劳动,而且是一种复杂劳动,在我国农村,还是一种稀缺劳动,这种劳动能力是难得的生产要素。当今我国,劳动的质的差别,人才与一般劳力的差别,十分显著。因此,劳动报酬的较大的,比如十倍或更大一些的差别,并不见得就是背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的。当然,这种差别要通过市场,即通过社会评价而得到客观的、接近实际的表现,这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和宏观调节职能不具备的条件下,还不可能充分达到。
不过,在温州,相对地说,劳动差别通过市场而得到的表现,是比较能够接近实际的,因为那里市场机制的作用已开始真正显示出来,人们要从市场取得非正常的、额外的收入不大容易了。事实说明,健全的市场机制正是种种不正常的和来自歪门邪道的非劳动收入的抑制力量。
当然,温州的商品经营者中的一些人也有非正常的和来自歪门邪道的收入,并且相当可观。但大多是在与外地企业或其它单位交往的场合,而不是从温州本地市场取得。例如通过向外地国营企业或其它单位人员行贿(或对方索贿)而取得廉价物资,或出售质次产品甚至假货。所以,在整个宏观经济的改革尚未获得显著进展之前,这种现象还难以消除,它不是温州一个地方所能解决的。
在收入构成中,除了劳动报酬,其次是资金利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微观经济单位不论何种形式,是国营、合作企业,还是家庭、个体经营,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会有资金的积累;此外,劳动报酬中也会有积蓄的部分,所有这些资金,无论是存入银行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融通,都会取得一定的利息(使用自己的资金可免除利息负担,也等于取得利息)。如果我们撇开物价水平上升的因素,那末利息就纯粹是由资金带来的一种非劳动收入。
除了利息,由于承担经营或投资风险而获得一定的收入,也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正常现象。例如股份企业的股息中就包含着利息和风险收入。总之,把一些暂时的、非正常的因素,如由于价格扭曲、税收信贷制度不健全而占到的便宜,通过种种歪门邪道获得的额外收入等等撇开,那末,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人们的收入构成,可以包括劳动报酬以及资金利息、风险收入和一些级差收益等正常的非劳动收入。
劳动质的差别通过市场而获得客观的表现,引起劳动收入差别的扩大,这合乎劳动等量交换或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即始于生产过程的等量劳动交换在分配领域的继续,或者说是从分配角度来讲的劳动等量交换),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一定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走向高度发达,劳动质的差别以及报酬差别的缩小才成为必然过程。
然而,收入差别的扩大,还包含着非劳动收入增长的因素。非劳动收入一定程度的增长,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家庭经营及其扩大了的形式,也包括一些大户,由于较高的效益和收入,积累的资金也会不断增加,其中资金雄厚者,其利息收入可以达到可观的数目。特别是温州的民间资金市场利息率居高不下,一般为月息三分,其中实际上包含高额风险收入。所以非劳动收入有膨胀的趋向。这就要诉诸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节非劳动收入的职能了。我们认为,除了需要研究级差收益税,还要研究旨在调节利息收入的利得税问题。当然,利得税也可以并入所得税,但在起征点、税率及累进办法等方面都需认真考虑,做到保护劳动收入较大的合乎规律的差别,并使非劳动收入得到适当的调节。现行所得税不能体现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区别,也不分收入中的消费基金部分和投入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值得考虑。
本来,劳动等量交换的平等原则,既不同于劳动力买卖的平等,也不同于一般等价交换的平等,它使人们的经济利益取决于劳动、取决于劳动的效率,所以这种平等是和效率统一的,但由于前面谈过的原因,即商品经济发展及更大效率的需要,我们又不能不承认一些正常的非劳动收入的合法存在。这种非劳动收入可以达到何种程度,又涉及社会公平观念。所谓公平观念,不同于以上谈到的平等原则,它不是经济关系,而属于社会伦理范畴,即人们的贫富差别不要太大了。所谓不太大,即社会所能接受的程度,这种程度是有弹性的,在不同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下会有明显差异。
温州商品经济的发展,首先是引起人们收入的普遍的大幅度的增长,并且出现了先富带后富的生动局面,许多家庭企业就是这样带出来的。所以在温州,人们收入差别的扩大,是在普遍走向富裕的基础上富裕程度和速度的不同。其中劳动收入差距的扩大正是劳动等量交换的实现。只要宏观经济功能能够具备和健全起来,使非劳动收入得到适当调节,那是合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求的,不是什么“两极分化”。
三、是“私有化”还是微观经济形式多样化
对于温州商品经济微观结构中家庭企业(包括其扩大了的形式)占了大多数这一事实,人们都看作是“所有制结构”的变更,说得尖锐一点的就叫“私有化”。这虽然是个比较普遍的看法,但我认为需要突破。
现在人们经常谈到的“所有制”,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产关系,即马克思反复讲过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是“被称为所有制的全部社会关系”。二是指财产关系,即生产资料归谁或所有权。
无论就哪一种含义来说,“所有制结构变更”或“私有化”的说法都是缺少科学性的。我们说过,当今世界,凡较为发展了的商品经济,都不能没有宏观调节。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来说,宏观调节更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职能和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社会经济具有两层结构,一切经济实体即商品生产者,不论其何种形式,都只是微观经济单位,即社会经济的第二层次,都要受第一层次即宏观经济职能的制约。这种制约必然影响和改变经济关系的性质,这既是无可否认的现实,更是无可否认的发展趋势。
具体些,可以先就所有制的第一种含义即生产关系来说。人们撇开宏观经济,只就微观经济形式来谈所有制,怎么能够说明这种所有制的全部关系,怎么能够说明这种关系的性质呢?
就温州的家庭企业来说,如果撇开宏观经济功能对它们的制约,那末,它们一般是传统概念中的“个体经济”或“小业主”。可是,考虑到宏观经济功能的制约之后,事实就显然不同了。我们且不说它的经济行为,包括生产、交换等所要受到的调节,只就其收入的划分或分配而言,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家庭企业的年收入超过四千元到六千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一万二千元到一万八千元的部分,税率为45%;超过三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超过五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这就是说,按最高税率,他们这部分收入的80%左右要交给国家,国营企业的收入中交给国家的份额,最多也不过如此。然而,国营企业可以取得许多优惠,如可以得到国家廉价的生产资料供应,家庭企业是一点也得不到的;至今为止,国营企业亏损了,还由国家补贴,而家庭企业亏损了,则完全由自己承担,等等。所以,如果我们按照两层结构的观点,而不是仅就微观经济来谈所有制即生产关系,那末,从包括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全部关系来看,家庭企业就明显区别于传统概念中的个体经济或“小业主”了。
此外,即使仅就微观经济来看,温州家庭企业也与传统概念中的个体经济有所不同。温州家庭企业大多采取“挂户经营”的形式,这是农民为合法进入全国市场(这是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需)而“逼”出来的创造,挂靠单位曾被指责为“出租公章、帐号”,但现在看来,“挂户经营”却为直接或间接实行宏观调控(包括税收、信贷调节和工商、财务监督)提供了良好基础。
再就作为财产归属的“所有制”(所有权)来说,在社会经济两层结构中,微观经济无论其属于何种形式,都要依存于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受宏观经济职能的调节,因而,财产的所有权都不会是完整的。财产的意义就在于借以获得某种经济利益或收入,而不在于名义上或法律上属于谁,如果失去这种经济意义,那末,用马克思的说法它就“等于零”。
按照以上谈到的税率,家庭企业在纳税后,由财产所有权而获得的利益就比较有限了,因而它们的财产所有权实际是不完整的。
这里必须谈到家庭经营者的积累问题,它具有超出经营者收入的更为宽广的意义。积累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家庭经营者包括一些大户的积累资金,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只要处于再生产过程,继续在运动,那末它和公共积累所起作用是一样的,因而具有社会化财产的性质,但同时它又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因为经营者可以借以取得利息或股息收入,利息或股息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又要受到宏观调节。这些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的具体形态。
一般地说,经营者不会轻易把生产资金转为消费,这是商品经济的规律使然,市场竞争的压力所致。但不能排除他们作这种转移。这里,宏观对策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国家在生产资金转为消费的环节上征税,即财产或资金转移税,并寻求适当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就可以使资金的转移既受到商品生产者自身的积累倾向的压力,又受到宏观经济功能的很大抑制,积累这种社会化财产的私人性就相当有限了。
在社会经济两层结构的条件下,不仅家庭企业,其它一切经济形式的财产所有权也同样是不完整的。比如国有企业,其财产属于国家似乎没有疑义。但随着改革的进行,企业“自有资金”不断扩大,特别是国家对企业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后,这种情况更加明显。于是有人提出,国有是不是变成企业集体所有了?其实,说它是企业所有,企业成员并不能把它带走,即使这个企业解散了,仍不能把它分掉;说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也不能无偿把它调给别的单位。它的使用,即与劳动结合,意味着社会财富不断被创造出来。对于它,谁也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财产关系的法律表现,而财产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即生产、交换、分配诸关系决定的。马克思曾多次反复地说明:生产关系是“原因”,财产关系是“结果”。要说明一种财产或所有权,就得“把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想把所有权当作可以脱离生产诸关系的独立概念,“只能是形而上学和法学的幻想”。
然而,几十年来的传统经济理论,却把财产的归属规定为超越生产关系的独立概念,并且认为它是决定全部生产关系的东西。这个理论是无法用以解释现实经济生活的,既不能说明现实的生产关系,也不能说明现实的财产关系。例如,国有制在封建时代就存在,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并非少有,但它不能说明这些国家的经济性质,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实。如果倒过头来,由生产关系来说明财产关系,那末就很清楚:劳动等量交换的结果,使得每一个人都只能取得自己劳动的收入,生产的物质条件即财产对于个人来说,则没有什么经济利益上的意义。这种财产对于个人失去意义的事实,正是意味着财产的社会化或公有化。社会主义是劳动联合和财产共有。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劳动等量交换只能是不纯粹的,非劳动收入不可避免地还要存在,因而财产社会化或财产共有也不可能是完整和纯粹的。
财产社会化或公有化的最后完成,要经历很长的历史过程。我们今天存在的种种不完整的所有权形式,正是这个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所谓财产社会化,也就是财产对于个人失去意义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最后完成,即意味着财产或所有权概念的泯灭。
根据以上说明,我认为,温州家庭工业占了优势,这是微观经济成分或形式多样化过程中的一种现象,而且它本身还在继续发展演变中(例如蓬勃发展的城镇建设,象龙港镇的建成,对家庭工业的进一步提高有重要作用,这些将在下篇去谈),不能把它概括成“所有制结构”的变更或“私有化”。微观经济形式多样化正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在发展中某种形式由于具有特别强大的生命力,而一时占了显著优势,也是合乎规律的。尽管这种形式具有私人经济的性质,也和传统概念中的私人经济不同了,它的私人性或私有性已是不完整的和有限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然是微观多样而宏观统一,只要宏观经济职能不断具备和不断健全,那末各种微观经济形式都将纳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系,循着它的轨道而运行。当前,我们无论在理论上和政策上,都需要更多地着眼于宏观经济问题,而不是只盯住一些微观经济形式,特别不能把微观经济成分或形式看作就是“所有制”,即全部经济关系。
四、“市场化”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必需
温州经济发展中的所谓“市场化”,就是出现了可称为真正的市场,即有着生产者之间、卖者之间普遍竞争的市场,就是市场在开始成为体系,就是市场机制的作用初步显示。所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绝对必需的。
目前,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已无多少非议,而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一种市场经济则仍有疑问。其实,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没有非市场的商品经济,也没有非商品经济的市场,如果说两者有什么区别,那末可以认为,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现象形态,正如价值是价格的本质,价格是价值的现象一样。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也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果要从现象上去讲,那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是在劳动等量交换原则下平等竞争的市场,是按照这一原则即社会主义经济原则进行宏观调节的市场。
温州的实践说明,没有市场体系及其机制,就不可能有企业素质、经营者和一般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不可能有当前温州的劳动效率、周转速度和经济效益。市场关系的发展还使人们的观念发生变化。今天的温州人少有依赖性,而具有较强的独立观念;他们不再躺在国家身上,而是习惯于市场的变动,勇于自己承担风险;在那里,收入上互相攀比,而不看各自的劳动效果如何的情况已经少见。这些,都是适应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的。
如果说温州商品经济实践造就了一个“市场化”,那末,这是很大的好事,因为它为宏观经济调节功能和手段的具备创造了前提和基础,同时也为微观经济行为的进一步合理化提供了条件。正是因为这样,我们说,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及其机制的形成和具备,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本文为《温州商品经济研究报告》上篇(全文一万六千字)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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