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编者按:本报9月13日第五版刊登题为《国家损失巨大 我们职工痛心》的读者来信和记者写的调查汇报《谁之过》,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他们对淮海水泥厂在建厂试产过程中屡屡发生责任事故,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事件表示关切;同时,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发表了意见。这里选登几封来信。
应追究淮海水泥厂领导人的责任
读了《谁之过》一文后,我对淮海水泥厂领导人玩忽职守,不按经济规律办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问题,深感痛心。
我们国家还不富裕,投资几亿元建这样一个厂,多么不容易?!但是,淮海水泥厂领导人却将花费大量外汇买来的贵重设备置于露天,听任风吹、雨淋、锈蚀。这样对待人民的血汗,国家的资财,哪里还有一点当家作主的样子!面对被损坏的设备,一位副厂长竟说:“我只管下指令,不是给你跑腿的。”这哪象共产党的干部?哪象人民的公仆?让这种人管企业,不出问题才是怪事!
我们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和政策,目的是制止和避免国家蒙受经济损失,然而大量浪费现象仍不断发生,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奖惩不明。我希望有关部门对淮海水泥厂的领导者追究责任。
云南昆明翠湖宾馆 李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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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个建厂者的心声
我原是基建工程兵某部干部。1979年至1982年期间,我曾参加淮海水泥厂的建设,驾驶着汽车将一件件进口设备运进厂区。有些精密仪器运进厂后,被堆放在露天里,长期遭受风吹、日晒、雨淋。我们当时就议论,这么贵重的设备,经万里之遥来到工厂,怎么就这样搁置呢?但我们是建设单位,有意见提了也无用,只好作罢。1982年我从淮海水泥厂调兰州不久,便转业了。但是,我惦记着厂子的建设,经常写信向淮海水泥厂有关同志询问工程的情况。看到报上披露淮海水泥厂的巨大浪费情况后,我非常痛心。我认为,造成这一重大经济损失,关键是厂领导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这样巨大的损失,基层单位是负担不起的,弄不好,工厂就会倒闭。淮海水泥厂领导人的所作所为,令人震惊!现在江苏省委已派人去抓淮海水泥厂的工作,我盼望这个厂今年能投产,盼望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有个明确的答复。
甘肃兰州市 李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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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主管部门的问题要弄清
淮海水泥厂在筹建试产中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淮海水泥厂筹建至今长达八年之久,有价值几十万元的进口仪器和设备被损坏;有价值七十多万元的电铲车扔在山上无人管;三次点火中发生三十起事故等,时间如此之长,损失如此之大,管理如此之混乱,起码说明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尽到检查督促的责任。
长期以来,人们追究象淮海水泥厂这类事件的责任时,往往忽略了主管部门的责任。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只讲用权,没有工作责任心。即使出现了大的事故,他们往往也只是检讨检讨了事。因此我认为,当我们要求追究淮海水泥厂领导人的责任时,也应该弄清楚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辽宁阜新压铸机厂 陈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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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企业管理离不开法律手段
看了揭露淮海水泥厂在建厂试产过程中,屡次发生重大事故,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读者来信和记者的调查汇报后,愤慨心情难以平静。
这一事件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弊病:即职责不明,职责分离,有职无责。在淮海水泥厂里,从表面上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但很多人对自己在这个岗位上应履行的责任不清楚,由此出现管设备的副厂长不解决设备问题;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不对生产负责;修订了规章制度,领导也不及时审批;有的工人开机前不检查,搞坏设备;控制室值班人员当班溜号等等。我认为,这是造成淮海水泥厂生产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企业内部,要增强每个人的责任心,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各种不法行为。对造成责任事故者要实行经济赔偿,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有的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淮海水泥厂有关事故的责任者,也应照此办理。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综合使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如果我们姑息那些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渎职者,就是放纵了玩忽职守的人。
江苏南京市汽车运输公司 陈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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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不能再用“交学费”来开脱
淮海水泥厂浪费了国家巨大资财,是谁之过?这个问题应该追到底!
以往,有些搞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由于渎职,捅了漏子,全部损失却由国家负担。而有关领导人或是检讨一番,或是被调换一个单位继续担任领导。明明是他们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却被说成“交学费”,不去追究。这显然是错误的。
我认为“交学费”在有的情况下是难免的,但把应追究责任的重大经济损失也说成是
“交学费”,无疑是为“败家子”辩解。加强经济管理,健全法制,已成为当前经济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那些大量损失和浪费国家资财的领导干部,要追究法律责任。用“交学费”的说法来开脱责任,是不能容忍的。
河南安阳日报社 秦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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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下不为例”必须废止
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淮海水泥厂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尤其是某些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忠于职守,把国家“六五”期间这一重点建设项目搞得混乱不堪,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在许多地方和部门,长期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有些人犯了严重错误,甚至触犯了法律,那里的领导人往往以“工作失误,下不为例”为遁词,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让他们写一纸“检查”,轻描淡写地作一番“自我批评”,然后把国家集体数以万计的损失一笔勾销;或象征性地扣点奖金甚至工资,交差了事;或用政纪、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或出面游说说情,讨个首长宽容的“批示”……正由于这种“下不为例”的处理办法,结果使那些浪费、糟踏国家集体财产的人“面不改色心不跳”,无畏惧之感,法律已对他们失去威慑作用。其结果是坑国害民。
希望对淮海水泥厂的问题,有关部门能一抓到底,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对那些渎职的人要严肃处理,不要也来个下不为例。
北京新源里中学 王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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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谁之过》说出了我们的心里话
读者来信《国家损失巨大我们职工痛心》和记者写的调查汇报《谁之过》,说出了我们厂职工想说而又不敢说的心里话。
由于我们厂管理混乱,耗资巨大,使国家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对此,我们感到痛心、气愤!我厂职工中70%是年轻人,我们风华正茂,有知识、有朝气,但我们已在这无休止的
“疲劳战”中虚度了八年。我们的命运和工厂紧紧相连,工厂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
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尽快来我厂解决问题。我们要出水泥,要为国家创造财富,要自己养活自己!
淮海水泥厂
部分青年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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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批评以后

神池县电业局闻过则改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有些单位怕批评,一批评就跳,就反感。山西神池县电业局是怎样对待批评的呢?
本报1984年4月5日第七版刊登了《电霸如此横行无忌,农民不敢大胆投资》的读者来信,批评了山西神池县电业局和一些农村电工刁难、勒索专业户的问题。两年过去了,现在情况怎样呢?最近,记者到当地进行了访问,了解到许多令人高兴的事情。
当读者来信发表后,神池县电业局一方面组织有关同志进行讨论,一方面积极配合省电力局和县纪委查处有关电工刁难专业户的事件。县电业局领导人和县里负责同志登门向受损失的专业户赔礼道歉,并清退了多收的电费和票据。同时,县里还责成乡政府对贺职村和南坡底村的电工进行了处理。
县电业局领导人并不满足查处报上批评的有关人和事。在县委和县政府的帮助下,他们又清查了有关同志利用职权,白吃用户客饭,白拿用户烟酒的问题。这个局的十六名党员自动清退了白吃二百三十九顿“招待饭”的饭钱。
县电业局没有“就事查事,过时了事”。为了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这个局重新修订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了八个小分队,分别访问了八条线路上的用户。局领导人带头走访了六个乡镇、十一个村庄和八个专业户。局里还聘请了五十名用户为监督员,向用户发放了一千五百份意见书,规定每周三、六为局长接待日。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他们的服务工作大有改观。
1984年深秋,这个县的农民为山药“储藏难、加工难、销售难”着急。县电业局得知后,立即组成支农小组,只用了七天时间,便帮助全县农民安装了九十台磨山药机。有的农民高兴地说:“电业局帮我们栽起了摇钱树。”
今年2月,鹞子沟乡一名农民想开榨油厂,因担心县电业局会卡他,就带着四十斤鸡蛋找局领导“商量”。县电业局有关领导人没有收礼,但立即满足了他的要求。
今年6月的一天,虎北乡变压器烧坏,夜里全乡一片漆黑。乡亲们因那年曾告过县电业局的状,生怕碰钉子,不敢向他们求援。县电业局知道后,立即派人冒雨下乡,及时更换了变压器,给群众送去了光明。
从1984年至今,县电业局给全县三十多个自然村和十三个煤窑通了电,受到群众的赞扬。去年,全局有三十六人受到县、乡的表扬,四人被评为文明电工。今年,全局又被县委授予“精神文明单位”。
神池县电业局由后进成为先进的可喜变化,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正确对待批评的范例,用他们的话说:“借助一封批评信,树立全局新风气。”
本报记者 崔悦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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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毖后录

不许殴打税务干部
我市食品公司酱肉店原职工陈禹,自1985年10月停职留薪搞个体经营以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纳税。今年7月9日,我局干部荣叠辉通知陈禹办理纳税手续。陈禹以原商店供应熟肉价格比批发价高为由,拒绝纳税。陈禹的弟弟陈夏竟说荣叠辉是“敲诈勒索”,动手打了荣叠辉同志。事后,陈氏兄弟的父亲还向市税务局纪委诬告荣叠辉打人。
我们要求有关部门从严追究陈氏兄弟的非法行为,支持税务人员的工作,保证国家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河南开封市龙亭税务分局
花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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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毖后录

个体户严云良为何能偷税漏税
我县个体经商户严云良从1984年至今年6月偷税漏税两万六千零五十元。他偷税漏税的手法是:多处设点,逃避税收管理;异地汇款,帐外经营,隐瞒营业收入;帐目搞乱,不照章纳税等。他何以能长时间地逍遥法外呢?原因是我们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在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严云良多处设点,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摊点开业登记,造成征税管理失控;严曾两次印制无统一发票专用章的销货单八千份、发货通知单一万份,代替发票销货,许多单位和个人收到这种发票,也没有引起重视。另外,个别税务人员徇情枉法,不仅不过问严云良的纳税情况,还替他向信用社贷款和寻找借款担保人。
希望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使违法分子无机可乘。
浙江江山县广播站 李健明
个体工商户缴税,是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收税,是国家赋予的职责。每个个体工商户都应模范执行国家的税法,如实提拱纳税资料,及时交纳税款。那种偷税、漏税、抗税的行为以及个别税务人员的徇情枉法,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应该依法受到处罚。——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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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来函照登

本报5月15日第七版,刊登了读者崔永和写的《进口物资错投无人认领,不知差错出在哪个环节》的来信。7月下旬,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给本报写来答复信,说明“进口物资错投无人认领”,他们公司没有责任;8月初,崔永和又给本报来信,指出中仪总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有两点责任。现将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来信摘要刊登于此,谁是谁非,请读者自己分辨。
——编者
货物错投无人认领我公司没有责任
5月15日你报刊登题为《进口物资错投无人认领,不知差错出在哪个环节》的读者来信,所述情况涉及我公司。为急用户所急,公司领导人为此召开专门会议,认为在有些情况不清的情况下,不论谁的责任,都是国家的利益。为了减少损失,维护我公司的声誉,进一步端正工作作风,我们决定派人走访清查。
经过一个多月的走访、清查,查明这箱进口货物是我公司为辽宁科学器材公司订购的分光光度计附件,是美国珀金—埃尔默公司去年5月从纽约经北京空运至沈阳的。去年6月6日,锦州光学仪器厂的人到沈阳机场提取他们从广州购买的两箱光学玻璃时,发现一个是木箱,一个是纸箱,当时曾向机场提出疑问。沈阳机场的人坚持“北京机场就是这样发来的,没有错”,便办理了铁路转运手续。锦州方面在入库时发现错了,又没有继续找沈阳机场。沈阳机场虽为国际航空港,但没有国际直达班机,且国际货物不多,机场货运人员也缺乏经验,使这一差错未得及时纠正。
我司人员在北京机场查明,差错的根源在北京机场。去年5月17日,我司将这箱进口货运抵北京。5月21日,广州发来的两箱光学玻璃也运抵北京。5月23日,北京机场转运时,将这箱进口货错作光学玻璃连同一箱光学玻璃发往沈阳,而另一箱光学玻璃仅因运输标签脱落而入库待查,我公司的进口货则变成有单无货待查。张冠李戴,铸成差错。
锦州光学仪器厂两次来人顺便来我公司查询,均因未带任何资料,无法查对。现情况已明,他们表示在给人民日报的信中错怪了我司的接待人员。
此次查货,我公司虽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但终于查清了产生差错的环节,找到了国家财产,解决了用户急需。这次事故,我公司虽无责任,但我们深感改革的必要。你报点名批评的报道,关系一个单位的声誉,甚至在国际上造成影响,应当对事实加以核准。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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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来函照登

这次事故,中仪总公司的责任有两点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寄给我厂的答复,把他们查找错发我厂一箱电器无件的事,说成是“急用户所急”;说你报五月十五日刊登的《进口物资错投无人认领,不知差错出在哪个环节》的读者来信,影响了他们的声誉。我作为当事人,不得不讲几句话。
我认为,中仪总公司的答复是文过饰非,意在推卸责任。在这次事故中,中仪总公司虽然不应对货物错发负责,但差错拖了这样久才解决,中仪总公司至少有两点责任:
一、作为专门办理进出口物资的总公司,给国内用户订的货一年之久没有到达用户手里,“上不知,下不报”。这难道不是责任吗?如果不是我们向人民日报呼吁查询,此事不就石沉大海了吗!
二、我厂同志第一次持介绍信到中仪总公司查询时,曾带着“美国、贝京—爱尔默”字样的纸条。同时,还向接待者说明是电器元件。当时接待的一位女同志只说“没有”、“不知道”、“没资料没法查”;而且表情是待理不理的。我厂两位同志只好走了。我厂第二次去人,确实是顺便去的,在中仪总公司的收发室就被挡了驾:“没有资料不能查。”我厂的同志又只好作罢。这里还应说明一点,那箱电器元件,只有装箱单,我们又不知可作运单用。如果我们查询时,中仪总公司有人讲清楚,问题也就早解决了。所以,这时间上的责任,不偏不倚,中仪总公司应该承担。
辽宁锦州光学仪器厂 崔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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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耳闻目睹

卖啥吃啥?!
看,这位售货员吃得多带劲!
9月8日中午十二时六分,我们来到河北沧州市糖烟酒公司新华路综合商店,见桌上摆满了切开的哈密瓜,所有的售货员都“停业”在吃。顾客因无人理睬,只好尴尬地“观吃”。不知这个商店的领导人是否知道此事?不知这几位售货员吃瓜是否交钱?
河北沧州日报社 戴永琪 石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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