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4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查一查自己的办事效率
  ——北京市计委转变作风点滴
  本报记者 欧庆林
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十二层办公大楼里,市计委独占一层,不仅处室多、人员多,而且“门槛”高。这里掌管着全市建设项目和投资的审批权,公文来往频繁,求助者接踵而至。
到这里办事的人,脚步匆匆,心情很急。怎么能不急?“一切都准备好了,请你们能快一点批”。这是常常听到的呼声。
“你急我不急!”今年5月27日,市公用局送来关于热力公司左家庄供热厂急需要流动资金的请示报告。这个供热厂要在今年11月份以前竣工,以保证北京市的冬季供暖,需要资金十万火急,可是,公文送到市计委能源市政处,两位处长阅后未提任何处理意见,就转给基建处,基建处又转给财金处,财金处又退给了能源市政处,
“旅行”了二十二天,不了了之。同一天,宣武区关于建设综合性体育练习馆的请示报告,也送到市计委分管的一位领导同志手中。时隔两个月后,同样没有一点回音。当宣武区派人来催问时,公文仍然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当然,并非所有申报的项目都应得批准。但是,总应该有个回音和答复吧?而且应当快!
“自己总是不愿揭自己的短和丑,再加上我们‘门槛’高,谁也不敢碰,怕‘穿小鞋’,怕报复,这只能使我们产生惰性,同时,也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市计委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率地说。
“还是拿出勇气自己先亮亮丑吧,不要总是让人家在背后骂娘!”今年6月,人民日报报道了国家计委机电局周连科等六同志写信批评国家计委机关办事拖拉以后,北京市计委立即“引火烧身”,检查了本部门存在的问题。
粗略地找一找,“毛病”不少也不小。今年1至5月,该委共发文三百三十四件,从收文到分发、批办、协调、拟文、会签和下文,平均每个文件办理五十二天。其中,半年以上办完的有十一件。
从前,对存在的这些问题,他们很少从主观上找原因,总是强调客观原因。实际上,主观能动性的潜力是很大的。北京市计委从6月份开展“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自查活动,到8月份就有明显的变化。8月份经该委主办的一百零二件公文,平均每件办理只用了二十八天,比过去减少了二十四天,其中半个月内办完的就占52.9%。
这个变化还是初步的,但也是可喜的。市计委负责同志一再说:“过去我们常常自视‘老大’,凡事只能求我。现在要放下架子,走出门去,主动去找有关部门商量,争取时间,让来办事的人少跑点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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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开幕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
薄一波说富民政策不变
本报讯 记者刘国胜、王谨报道: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暨全国先进个体劳动者表彰大会昨天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同时正式成立,从而使两千万个体劳动者有了自己的组织。
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薄一波在大会开幕时说:我国个体劳动者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今后几十年,以至更长的时间内,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是不会变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个体经济在党的开放、搞活的政策指引下,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据截至今年9月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已达一千一百六十二万户,从业人员一千七百六十六万人以上。
薄一波说,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使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条党的总方针所决定的,也是建国三十多年来的经验所证明的。
薄一波说,邓小平同志很早就讲过社会主义的两条原则:一是发展生产;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党的政策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目的是达到共同致富。
薄一波强调了党的富民政策不变。他说,现在有一些个体户、集体企业富裕起来后,对政策有怀疑,担心钱多了怎么办。薄一波说:“这一点请大家放心,绝不会把你们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
薄一波重申,靠勤劳致富、守法致富是光荣的。他要求全体个体劳动者代表受表彰后头脑不要发热,要树立雄心壮志,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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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香港产品展览会在京开幕
本报讯 为期一周的香港产品展览会,12月3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开幕。这是香港贸易发展局第一次在国内举办这样大型的展览会。这次展览会展出的有机械、电子、通讯、建材、钟表、旅游设施等产品。参加展览会的有七十多家香港厂商,另有三百六十六家香港厂商,也提供了二千五百件工业产品,在展览会上作综合性陈列。
为了加强香港与内地的联系,这次展览会还邀请轻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光大实业公司、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咨询公司,以及国内十六个省和直辖市来京,展示各部门和地区的贸易情况和投资环境。国家经委主任吕东,中国贸促会会长贾石,香港总督尤德,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许家屯等出席了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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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田纪云在温州考察时指出
  流通并未“活”过头而是不够
  搞活国营、集体商业应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路子
新华社杭州12月3日电 (记者黄国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强调:面对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新形势,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不能墨守陈规、安于现状,一定要有改革的紧迫感,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增强自身活力,勇于参与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田纪云日前在温州访问了城乡一些国营、集体和个体商店,同这个市财贸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田纪云说,目前商品流通不是活得过头了,而是还很不够。要活跃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上的多方面需求。繁荣商品经济,单靠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中的哪一个都不行,必须是共同发展,“多翼齐飞”。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他强调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怎样发挥和加强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几十年来,我们已经建立了较强大的国营、集体商业基础。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雄厚,网点多,仓储运输等设施条件好,有众多的人才和比较丰富的经营经验,有着明显的优势。在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办商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企业不应该消极悲观、怨天尤人,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期望国家用行政命令办法保自己的“铁饭碗”、主渠道,而应当适应新的形势,立足于改革,扬长避短,参与竞争,善于竞争,在竞争中巩固自己的地位,发挥自己的作用,并求得进一步发展。
田纪云指出,要搞活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可以作多种形式的探索。他说,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企业目前之所以缺乏活力,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企业缺少经营自主权,“大锅饭”、“铁饭碗”没有真正打破,职工缺少积极性。因此,搞活国营、集体商业企业的关键,是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但从几年的实践看,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路子比较好。国营大中型零售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小型企业可以放手实行租赁制。通过招聘、选举、任命等办法,选拔一批善于经营的人,然后把经营权交给他,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让经营者在确保完成对国家承担的任务、照章纳税的前提下,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部分商品的作价权、人事安排权、企业内部分配权等。这样,有利于调动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把企业搞活。
总之,要通过逐步探索,走出一条使国营、集体商业企业既保持公有制的优越性,又具有相当强的内在活力的新路子来,做到多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相辅相成,既互相开展竞争,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多翼齐飞”。这样做成功了,就是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的一大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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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拥有出租车三万多辆
本报讯 据刚成立的中国城市出租汽车协会透露,目前,全国拥有出租汽车三万六千多辆,比1982年增长了五倍。在全国一百一十九个中等以上城市中,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户已有两千一百多家,从业人员九万人。几年来,为发展旅游事业,缓和“租车难”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 (姜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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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平阴阿胶全国评比获第一
本报讯 最近,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采取从市场抽样检验的办法,以包装、外观、卫生标准和内在质量为内容,对全国九家阿胶生产厂的产品进行了检验评比,山东平阴阿胶厂生产的阿胶获第一名。山东东阿阿胶厂和河南禹县制药厂生产的阿胶分别为第二、第三名。 (张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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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丹东建成现代化民航机场
本报讯 我国最大的边境城市丹东建成一座现代化民航机场,11月25日三叉戟客机首次在丹东机场降落。
丹东机场每周三、六开航,航线由沈阳、大连、北京至丹东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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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吨级载货汽车定型投产
本报讯 北京汽车制造厂研制的北京牌BJ122一吨级载货汽车及其系列产品BJ122A 七百五十公斤双排座客货两用车,11月27日通过国家鉴定,将投入批量生产。目前国内市场尚无正规的国产一吨级载货汽车,BJ122型车填补了空白,适用于城镇、近郊区短途运输。
(杨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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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语

  改革“你急我不急”的体制
  刘笑梅
高效率地为基层服务,这本是上级机关应尽的职责。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严重的官僚主义、重叠的组织机构,以及傲慢、拖拉的机关作风,使得基层的同志不愿到上级机关办事了。凡事你急我不急,企业要求上级批复的文件风风火火递了上去,可往往遭到“冷处理”,盖几十个图章、作长途旅行是家常便饭。哪怕下面的同志火烧眉毛了,机关的大小领导仍要
“研究研究”。北京市计委认真检查机关的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这无疑值得提倡。但是根治弊病的“良药”,更应投在改革机关的管理体制上。
“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多层次、多环节的管理体制以及繁复的审批手续所带来的后果,也同样如此。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机构颇多,在分工上,相互交叉,在组织上,叠床架屋。明明有了主管的工业局、工业部,还设立“统一协调”的“委”、“办”。机构多,工作人员必然多,领导更多。如今的机关,处长“遍地”,局长“贬值”。大小领导都要“管事”,这又怎么能够克服官僚主义呢?
转变领导作风,需要让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三省吾身”,提倡个人思过改过,但仅此还不够。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不改革,就是个人再兢兢业业,废寝忘食,重叠的机构仍然会派生出“公文旅行”的荒唐之事。时间长了,好人也可能滋生出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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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 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第八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
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
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第十七条 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公告并停止出售,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取有效的邮资凭证。
第十九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四)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第二十三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兑领汇款;逾期未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回汇款人。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十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寄递邮件逐步实行邮政编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运出,并在运费上予以优惠。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有关运输单位应当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停车。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国际邮递物品未经海关查验放行,邮政企业不得寄递。国际邮袋出入境、开拆和封发,应当由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将作业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
第六章 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国际邮递物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印刷品和邮包。
(六)邮政专用品:指邮政日戳、邮政夹钳和邮袋。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务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一)第三十六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第三十七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
(三)第三十八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第三十九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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