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十七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十九条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十一条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第三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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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盲目开发 杞麓湖几乎见底
  科学决策 高原湖重荡碧波
据新华社昆明12月2日电 (记者罗苹、通讯员陈有昌)三年前几乎见底的云南高原湖泊杞麓湖,如今碧波荡漾,超过了解放后的最高水位。这是科学思想进入决策领域后的成果。
杞麓湖在通海县,它给这个县带来的经济收入,曾占县经济总收入的80%以上。可是1958年后,由于盲目开湖放水,围湖造田,还在环山径流区毁林开荒,挖塘筑库截流,造成湖水长期入不敷出,逐年锐减。1983年大旱,县里又决定抽湖水灌田,致使湖泊几乎见底。
不久,玉溪地区科协邀请省内专家八十多人,到通海县探讨保护与综合利用高原湖泊的问题。专家们提出了改善湖区生态环境,量入为出用水的一些具体建议。通海县领导认真听取了建议,决定禁止在径流区挖塘筑库,不准三级以上抽水站再提用湖水。近三年已在湖周围山区造林三十多万亩,退耕还林一万亩,改善湖区生态环境。县里还减种水稻,扩种旱地作物,并且严格按田亩配水,鼓励节约用水。这些措施收到了就地蓄水,自求丰湖的效果,湖面逐渐由二万多亩恢复到七万多亩,水容量已达到一亿七千五百多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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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结果公布
  人均居住面积六点三六平方米;解放后新建房占百分之九十一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记者徐克洪)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结果表明,我国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普查范围内共有房屋建筑面积四十六点七六亿平方米,其中三百二十三个市(不含市属县)有房屋二十八点三三亿平方米,占60%,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略低于县镇。
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今天发布的首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新闻公报提供的数字。在对平房、楼房各占一半的普查房屋中,住宅占了49%,商业服务用房占9%。这次普查范围内的住户共有三千九百七十七万户,住宅使用面积十五点零九亿平方米;居住面积九点五六亿平方米,户均二十四点零四平方米,人均六点三六平方米。
这次历时两年的全国城镇房屋普查,自1984年7月开始以来,共对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暂缓普查,台湾省未普查)的二百二十三个市、一千九百五十一个县(旗)、五千二百七十个城镇与工矿区的房屋和一亿五千万人(城镇人口)的住房情况进行了逐幢、逐户的测绘、丈量和登记,取得各种原始数据十五亿五千万个,基本查清了我国城镇房屋状况和居民居住水平。
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结果反映了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在现有的各类房屋中,解放后新建的占91%,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成的房屋达三十二亿多平方米,占总数的68.61%。
目前城镇老旧、简易房屋还较多;各类房屋的比例还不够平衡,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需要不相适应;城镇缺房户还占有相当的比例,许多房屋质量较差,环境不好,设备简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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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海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
  从工业跨向城建交通外贸
本报讯 上海市企业试行厂长负责制已从工业系统发展到城建、交通运输、财贸和外贸系统,七百二十三家试点企业,工作进展顺利,发展健康。据有关部门多次调查分析,发现有百分之七十二点四的企业,推动了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
新民晚报报道说,试点好的企业一般都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显著变化:
——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有了决策权、指挥权、用人权,决策快、指挥灵、办事效率高。上钢十厂厂长在本市第一家搞干部聘用制,又实行中层干部“试聘制”、“推荐制”,搞活了用人渠道。据有关部门调查,全市干部聘用制搞得好的和比较好的企业占百分之九十五点四。
——企业党组织摆脱行政事务工作,集中精力抓好党务工作,使党对企业的领导有所改善和加强。上海先锋电机厂实行厂长负责制以来的一年半时间里,党委会一共讨论五十二个议题,其中四十六个是有关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其余六个是厂长提交党委讨论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和健全职代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有了新进展。上棉十二厂厂长掌握一定权力后,职代会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同职工切身利益有关问题,不同程度地行使了审议、通过、决定权和对行政干部的评议、监督,使民主管理内容更加丰富实在,形成“万人工厂万人办,万斤重担万人挑”的可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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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鹏在全国煤炭工作会议上说
  煤炭缓和是暂时现象
本报讯 记者曹瑞天报道:在12月2日结束的全国煤炭工业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李鹏说,今年我国煤炭供需出现缓和,全国煤矿职工要很好利用这一有利时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煤炭质量。
这次会议包括计划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安全工作和端正党风四个内容。李鹏认为,煤炭系统是我国工业系统工作最好的行业之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煤炭战线这几年的工作是满意的。目前我国煤炭供应中,部分地区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只是一种暂时的形势,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煤炭出口的扩大,必将对煤炭工业的要求越来越高。现在有些煤炭生产单位重数量、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难以满足市场需要。煤炭工业的职工要认清形势,利用这个机会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在提高煤炭质量上做更多工作。
李鹏对地方煤矿的工作也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加强对地方煤矿的管理,重视安全生产,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做到发展与提高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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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小草引来数百万钱财
  杨园乡靠“草皮工程”致富
本报讯 江苏省常熟市杨园乡适应城市美化环境的需要,在发展传统副业草皮生产的基础上,近几年又把种草皮、铺草坪和园艺建筑配套成龙,形成“草皮工程”。他们的产品已进入国内二十三个城市。
杨园乡历史上就种植草皮。近几年,他们积极开拓园艺配套工程,除兼种草皮外,六个村建立了工程队,乡级建有苗木花草公司。他们铺草坪,还筑花园、公园,修古建,叠假山,造荷花塘,架九曲桥等。对承接的“草皮工程”,都实行包质、包量、包成活和包管理的责任制,很受用户欢迎。
近几年来,杨园乡承接和完成的大小“草皮工程”共达三百多个,分布十四个省市。今年1到9月,全乡“草皮工程”收入四百多万元,比去年同期增60%。 (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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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曾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文明列车”的石家庄至秦皇岛的302次列车,推行标准化管理,使列车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被旅客誉为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图为列车工作人员给旅客送报刊。
            苏志成 姚达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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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第一座黄金冶炼厂建成
本报讯 我国第一座专门氰化冶炼黄金的黄金冶炼厂,最近在山东省招远县建成投产。
素有“金城天府”美称的招远县是我国重要的黄金生产基地,一九八五年,成为我国第一个年产黄金超十万两的县。这座黄金冶炼厂日处理金精矿可达七十五吨,年产黄金十万两。(孙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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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推广大豆垄作新技术
本报讯 黑龙江垦区今年推广大豆垄作栽培新技术,使二百二十九万亩低湿地大豆由低产变高产,平均亩产一百一十公斤,比去年每亩增加三十六公斤,共增加收入五千七百万元。
黑龙江垦区从去年开始改变了过去大豆惯用的平播方法,采用了宽行大垄、垄体深松、分层施肥、垄上双条播种的垄作栽培新技术。(高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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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岛椰子咖啡获得大丰收
本报讯 广东省海南岛今年椰子获得丰收,预计总产量可达四千五百万个,比去年增长百分之五,创历史最高水平。到十月下旬,全岛已采摘椰果三千四百万个。
海南岛今年咖啡获得大丰收。据海南区热作局的预计,全岛可收咖啡干豆三千五百担,比去年增长百分之十六,创历史最高水平。(余明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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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云南发展有地方特色的罐头
云南省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罐头食品工业,近年来已有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罐头新品种问世。在这些新品种中,用象牙芒果、鸡?、干巴菌等云南名特产制成的糖水芒果、油鸡?、油浸干巴菌等罐头,上市后深受欢迎。(据新华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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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太湖添桔香
  范愉曾
在依山临水的无锡太湖沿岸绵延百里的山坡上,满眼尽是蜜桔林,数不清的“金星”缀满了层层叠叠的深绿色桔树。漫步在青山绿水之间,阵阵桔香扑鼻。
无锡过去从来不种桔。可是,在去年全国举行的解放以来首次名特优果品评比中,却爆出了一个大冷门:许多著名老桔乡的桔子名落孙山,无锡太湖沿岸的兴津蜜桔却金榜题名!
无锡市在太湖沿岸种桔始自六十年代后期。市柑桔研究所引进了最优良的品种,并在桔树抗冻和修剪等管理上动了不少脑筋,硬是使桔子的耐寒力大大提高。
俗话说,“风打山梁霜打洼”。无锡农技人员和果农们从积累的几万个气温数据中发现,高山之上,低凹平地是寒冷的积聚处。向阳的半山坡则气温稍高,太湖湖面飘来的雾气,往往可以驱走山坡上的冰冻雪霜。他们还摸索出在桔林的西北方造防风林,给桔林“穿衣、披裙、铺地毯”(树身和枝干扎稻草,根部铺地膜)、增加冬前施肥浇水、增强树势等一系列防冻措施。按这些办法种下的桔林,经历了1978—1980年三个大冻害年,打破了太湖不能种桔的惯例!
为了提高蜜桔的质量,除了讲究品种优生以外,无锡果农还抓住施肥、浇水等环节,尤其在近几年由家庭承包桔园以后,增加了饼肥和猪羊粪、人粪、复合肥等优质有机肥料的施用。为了保证桔味纯正,果农大多不向果树喷洒生长激素,宁可让果子长得慢一些,也要让果子吃起来甜一些。
现在,无锡太湖沿岸的蜜桔林长得郁郁葱葱,硕果累累,面积已达万亩。这几年产量几乎年年翻番,今年超过五万担。每年还向外输出获奖的兴津桔苗几万株。这里的桔树,90%以上是宫川、兴津、立思、松山等早生的无核蜜桔优生品种,甜度高、个大,最重的桔子一个超过二百克。亩产量最高的三千五百公斤,平均亩产达五百公斤以上,远远高于全国一百五十公斤的亩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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