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8月2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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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读史札记

“为官择人者治,为人择官者乱”
穆福田 杨英涛
姑且以唐太宗李世民的这句名言作为本文的题目。此语出自《新唐书·窦诞传》。窦诞是一名开国老臣,曾以元帅府司马身份随侍秦王(即后来的唐太宗)左右,后来被封为梁州都督。李世民即位后,为照顾他的资历和勋劳,安排他当了宗正卿,管理皇族内部事务。一次,君臣纵论国事,窦诞竟然“昏谬失对”。对此,唐太宗想了很多,还专门下了一道诏书,先是检讨了自己凭老关系、老印象而授官失当的错误,接着就引申开来,提出了作为本文题目的那个著名命题。大意是说:按政事所需设置官职,按官职所司选拔合适人才,国家才能兴旺;反之,为照顾某些个人的需要而因人设官,政治就要败坏。
大概是尝够了为人择官、遗害国家的苦果,历史上不少有识之士也作如是观。宋代一位大臣许应龙说:“为官择人,则官虽简而常若有余;为人择官,则官虽繁而常若不足。”安排官吏不顾政事需要,单纯考虑亲族、关系、资历,因人设职,必然造成“官吏冗滥”。只有“为官择人而不为人择官,则各称其职,罔事不举”,才能除去“冗滥之弊”。
为人择官,导致官吏冗滥,这种陋习,由来久矣。大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种情况:
其一,临时机构,置而不废。一般说来,封建王朝开国之初,政府官吏都有定员。机构的膨胀臃肿,多是从设置临时机构开始的。唐太宗执政初年,中央政府定员七百三十人。太宗说:“吾以此待天下贤才,足矣。”当时,为应付临时任务,也设立过一些临时机构,称“员外置”、“特置”,但多是“因事而置,事已则罢。”太宗之后,为君者往往“徇一时之苟且”,把临时机构作为安排势家亲族、功臣勋旧的一块“宝地”,因人而设、设而不废的现象愈演愈烈,致使官吏员额急速膨胀起来。明朝初年,“建官有常”,不得任意超员配备。后来,临时机构逐步由因事增设发展到因人增设。到明代宗时,“御史(定制)六十人,今则百余人矣;甚至一部有两尚书,侍郎亦倍常额。”
其二,叠床架屋,重复设官。国家设官,都应有明确的权限和职责。这些权限和职责相互联系,既不能疏漏,更不能重叠。但是,一些帝王和权臣为满足某些个人的要求,常常重复设官,致使一官而数人居之,一事而数人治之。宋真宗时,翰林学士王禹偁以自己原籍地方官员叠床架屋为例,披露了当时重复设官的状况。他祖居山东,年幼时一州只有刺史一人,司户一人,政事也未尝有何疏漏。后来,又增设了团练官、通判、副使、判官、推官,另外监酒榷税算又增数名,正员之外,又置司理。“一州既尔,天下可知。”明孝宗时,大臣徐恪也指斥了类似现象。他说:国家设置布政司职掌钱粮,本司官员理当尽催督之责,现在国家又专设了督粮官,布政司所干何事?国家设置按察司,本司官员理应负理刑之任,现在国家又专设了理刑官,按察司所干何事?
其三,因功设官,以官赏功。赏罚严明,是治国之要。对有功者进行物质赏赐或精神褒奖是必要的。依据他们的能力才学,提拔他们担任才当其位的官职,也无可非议。但是,唯独不能把官职作为赏赐功臣的筹码。据史载,唐中叶以后,内乱迭起,外患频仍,国家屡屡用兵,功臣自然出了不少。“朝廷专以官爵赏功”,“名器之滥,至是而极。”雍丘一个弹丸小县,仅有千余兵马,领军大将竟有六人之多。唐德宗避难奉天,一名童仆有微功,德宗硬是设了一个渤海郡王的官爵赏给了他。
其四,胡封滥授,收买人心。一些权势者,为着个人卑劣私利,胡乱设官授职,树立私恩,笼络人心。武则天执政时,尚书李峤遭人弹劾被贬为通州刺史。几年后,又被召回京任吏部侍郎。他为了“重居相位”,便利用职务之便,“曲行私惠,求名悦众”,“乃奏请大置员外官”,一次竟封员外官二千余人。至于帝王后妃滥授官职,更是司空见惯。唐中宗时,韦皇后及太平、安乐公主秉国政,视授官为儿戏,“于侧门陈墨敕斜封授官,号‘斜封官’,凡数千员。”当时,政出多门,王侯权臣竞相授官树恩,以致“自宰相至于内外员外官,及左右御史,多者则数逾十倍”,连办公几案也无处安放。
当然,帝王权臣为人择官,眼睛总是盯着自己那个小圈子,“多引用势家亲戚”。唐德宗时一位大臣就说过:“世胄之家太优,入仕之门太多”,是“冗官之源”。这个相对稳定的特权阶层,相互提携,近亲繁殖,使官吏员额一翻再翻。以宋代为例,开国初期(976年前),朝中官员二百余人;咸平初(998年),增至四百;天圣初(1023年),已逾千人;庆历年间,破万人大关;宝庆年间,竟高达三万七千八百余员,二百七十余年间增长了近一百九十倍。庞大的冗官队伍给国家政事造成了巨大危害。
无论哪一级政府机构,效率都是它的生命。没有效率,则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徒然贻误国事。为人择官带来的官吏冗滥,恰恰严重地损害了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元朝大臣赵天麟在一份奏章中,曾入木三分地鞭挞了这种致命的弊病:“文武官吏,人数既多,有当决之事而不决,有当行之政而不行。问其职,则曰:‘我职也’;问其施为,则曰:‘僚属非一,岂我所能独主。’混齐竽而难辨,受王命而自安。……此政事之弊也。”真该为古人的灼见而喝彩!试想,在那些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地方,人无专职,职无专责,久议不决,决而难行;“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相互掣肘。更有甚者,据《新唐书·选举志》记载,由于政府官员过多,竟有为争“谁说了算”而拳脚相殴者。于是,激情在扯皮中冷却,才干在纷争中蹉跎,斗志在拖延中泯灭,信心在等待中冰消——哪里还有什么效率可言?即使再好的政策,也会在这班冗官滥吏的敷衍塞责中变为一纸空文。
封建帝王权臣所以因人设官,动机原本就是为一些人提供一个鱼肉百姓、中饱私囊的机会。据《宋史·选举志》记载,宋徽宗时期,官吏之滥,几近爆炸。但他为了笼络王族宗室,挖空心思多设官职。这些纨绔子弟“膏粱之习,往往贪恣,出任州县,黩货虐民,议者颇陈其害。”宋代杨万里在《冗官》一文中说:“宁以事胜人,无以人胜事”,“以一官任数事,居官者日无余暇,而身无余力,心无余思”,反之,“数人而居一官,则不竞其公而竞其私;数人而治一事,则任其公而不任其责。”说“日无余暇”就不会以权谋私,那是把问题看简单了;但人浮于事则“不竞其公而竞其私”,却是显而易见的。受国家财力的限制,官吏越是冗滥,其正常收入也就越低。这种情况,往往成为一些操守不坚的官员以权谋私的一个原因。宋太祖赵匡胤就看到了这一层。他在一道诏书中说:“吏多难以求其治,禄薄未可责其廉”,“与其冗员重费,不若省官益奉”。他提出,州县官要“差减其员”,“旧奉月增给五千”。削冗官,增俸禄,以此解决为官营私的积弊,澄清吏治,确不失为明智之举。
为人择官造成的官吏冗滥,每每给国家财政造成不堪承受的重压。且不说无尽的挥霍,单是需要支付的正常的俸禄,就粗绳大索般地捆住了经济发展的手脚。因而,官吏队伍越是庞大,国家越是积贫积弱。南宋理宗时,大臣朱熠上疏言事说:北宋时,“以三百二十余郡之财赋,供一万余员之俸禄;今日以一百郡之事力,担二万四千员之冗员。欲宽民力,必汰冗官。”他斗胆直谏,请一次裁减冗官二万四千员。明孝宗时,大臣徐恪还算了一笔细帐:“一官之来,有一官之费。食有俸粮,居有廨宇,分毫皆取给于民。如参政一员,皂隶十名,每名必得三四十丁;马夫十户,每户必得三丁。……其费何可胜言?”有鉴于此,不少朝野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凡不急之官吏,无用之衙门,可罢者罢之,可并者并之”,然后严格规定各级机构的定员和职责,“择人而用之”,“临政者,事有所归,职有所主,而政绩成矣;在下者,省于烦役,免于苛刻。”如能这样,则政事兴,民业定,“天下自太平矣。”可惜,主意是好主意,封建社会怎么能真正做到呢。
唐太宗所概括的“为人择官者乱”,确实道出了一个历史的真理。当然,作为一代帝王,他不但没有能够彻底纠正“为人择官”的痼疾,而且他的某些作法,还为后来的冗官开了先河。但这毕竟掩盖不了他提出的这个著名命题的真理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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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人民权利观念
孔庆明
过去,一谈宣传法制,大家就会想到用法来警戒人们,不要违法,不要犯罪。走到工厂、农村,听领导干部向工人、农民宣传法律,听到的多半是以教训的口吻,要人们防奸避罪。
这里有一个从什么角度向人民宣传法制的问题。单纯地从警戒人们防奸避罪的角度宣传法制,反映了一种非常陈旧的法律观;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的重点应该是加强人民的权利的观念,即从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
这种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同我国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密切相关的。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家族宗法制度,要求臣民对皇朝、家族只尽义务,即尽忠尽孝,绝对服从,从来不讲什么权利。在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下,人民把法律看作“恶”的象征。古代文人以“读书不读律”为清高,统治者也提出“盛世不用律”的说教。这一切都是由封建法律以人民为敌的本质决定的。自从商鞅、韩非为封建地主阶级确立了封建法理学说以来,以人民为惩治对象的法律宗旨,就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
今天,社会主义的法制早已代替了封建主义法制,但是这种“忌讳”、“厌恶”法律的观念,仍然在人们的头脑中萦绕。我们宣传法律,有人就说这法律与他无关。他说:我不做坏事,更不违法犯罪,法律与我有何相干!而进行法制宣传的时候,如果把法制宣传只看作是警戒人们防奸避罪,就会加深人们的这种情绪,甚至有人会把听法制宣传教育当作一种侮辱。
根本的问题是要转变人们的法律观。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根本宗旨,是保护人民,维护人民的权利。社会主义法制要以人民为本,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体。
权力与权利是一致的。我国的宪法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关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规定,关于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的规定,关于“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和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都是从经济利益上体现人民的权利。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和制裁各种犯罪活动的规定,都是从政治上保护人民的权利的体现。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基本章节之一,对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所以,从根本上讲,我国的宪法是一部真正的“人民权利宣言”。我国的刑法实质上也是为保卫人民的权利而设立的。我国的民法(现在是各种单行法规)是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保证人民权利的圆满实现。
如果我们掌握住社会主义法制的这个本质,立足于人民的权利,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加强人民权利观念出发,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就会使这一工作出现新的气氛和新的局面。它会使人们把法律看作是自身的需要、生活的必备和护身的法宝,而不是异己的对立的力量。它会增强人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并以国家主人的姿态,自觉地遵守法制。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存在的。个人由社会享受权利,必然要对社会负担义务;个人由别人享受权利,必然要负担保证别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一个人有了明确的权利观念,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等,明确这些权利的宝贵和不可侵犯,他就会尊重别人的权利,珍惜国家的、民族的权利;他就不会轻易地侵害别人的权利,损害国家和民族的权利。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最重要的内容。有了浓厚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可以自觉地维护法制,减少违法犯罪。
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自然要求领导干部首先学好法律。因为,领导干部的职责从根本上讲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领导干部执法、守法,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有了这样的人民权利观念,领导干部就会积极地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严格地依法办事,而不会凭借手中的权力恣意妄为。对于任何一个民事的或刑事的案件,都会严肃认真、公正不阿地加以对待。如果我们的干部把法律只当作管束人民的工具,专以惩治犯罪为宗旨,他就不自觉地倒退到封建官吏的立场上,因而就歪曲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就不可能学好法律,宣传好法律,执行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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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革命史

随枣会战
1938年10月,日军占领广州、武汉以后,由于战线过长,兵力不足,被迫停止战略进攻。中国的抗日战争进入了战略相持阶段。
这时,国民党政府和军队虽然在过去的一年零三个月的抗战中,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和一系列的战争失利,但是,他们中除少数人(即以亲日派汪精卫为代表的一部分政府官员和军队将领)充当了汉奸、卖国贼之外,大多数人仍然坚持抗战,没有向日本侵略者屈服。
相持阶段的初期,中日两国军队在随枣一带进行了会战。1939年4月中旬,日军大本营开始将战争由长江中游转移到汉水流域。中国军事当局鉴于宜昌、襄樊等据点为江汉之要冲、川陕之屏障的重要战略地位,将李宗仁第五战区的主力调至大洪山、桐柏山一带驻防;1939年春,又将汤恩伯第三十一集团军从湘北调至枣阳,这对占领武汉的日军是个重大威胁。为了确保武汉占领区的外围,威逼四川,日本侵略军于1939年5月和1940年5月,先后发动随枣会战和枣宜会战(即第二次随枣会战),企图消灭第五战区的主力,占领随县、枣阳、宜昌、襄樊等重要据点。中国军队为了保卫这些地区,顽强抵抗,付出了重大代价。
1939年5月,日军第十一军司令官冈村宁次率领十余万日军,配备轻、重炮二百余门,战车百辆,沿襄花(襄阳至花园)及京钟(京山至钟祥)两条公路进犯随县、枣阳地区。
4月30日,日军第三师团由应山沿襄花公路向郝家店、徐家店进发,与中国守军第八十四军覃连芳部激战竟日,覃部退至塔儿湾。5月2日,日军又向高城第十三军张轸部攻击,同时续攻塔儿湾,激战至4日,日军攻陷塔儿湾、高城。5日,日军进攻天河口,6日,敌我激战于厉山、江家河一线。因襄花公路沿线均为平原,日军充分发挥了机械化部队的威力。中国军队因无充分补充,且缺乏重武器,无法抵御日军的猛烈攻势。敌人坦克经过之处,我军战壕几被压平,守壕士兵大部牺牲。但广大官兵士气高昂,据壕死守,甚至毫不畏惧地攀登到坦克上向车内日军扔手榴弹。敌我激战十来天,经过大小二十余次战斗,我军阵地始终未被突破。然而,由于汤恩伯部主力未从桐柏山侧面出击,八十四军得不到友军支援,7日,随县失陷。8日,日军炮击该军厉山阵地,千余步骑兵强渡江家河,战车队突入厉山。9日,该军军长覃连芳被迫率部向南阳、方城间突围,20日抵光山集结。
钟祥方面,5月1日,日军第十六、第十三师团及骑兵第四旅团向冯治安部之第三十七师、第一八○师阵地攻击,激战至4日,日军窜入流水沟附近,与第三十八师之一部相持至7日,日军攻陷枣阳。8日以后,日军加强对我军两翼的攻击,南路以其精锐骑兵,从钟祥沿襄河北窜,陷湖阳镇、新野;北路从信阳西进,陷桐柏、唐河,企图与南路日军会师枣阳,对桐柏山、大洪山之守军主力实施大包围。中国军队留刘和鼎第三十九军防守大洪山,张轸第十三军防守桐柏山。
此时,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严令汤恩伯第三十一集团军会同第一战区孙连仲之第二集团军,从豫西南下,向唐河一带出击,于14日克复新野、唐河。15日,中国军队发起总攻,与日军激战三天三夜。至18日,日军开始总退却。19日,我军收复枣阳,23日,收复随县。会战达到了牵制和消耗敌人的目的。
随枣会战结束后,中国军队于同年冬在豫南、鄂北发起冬季攻势,使武汉日军更感到威胁。为了确保武汉,1940年4月中旬,日军大本营抽调赣北的第四十师团和湘北的第六师团之一部,与原湖北境内的第三、第十三、第三十九等师团会合,在第十一军司令官园部和一郎的指挥下,于5月初发动枣宜会战,进攻枣阳、襄阳、宜昌等地。日军分三路进攻:一路由信阳、明港向桐柏山、唐河进犯;一路由随县沿襄花公路向襄阳进犯;一路由钟祥向枣阳进犯。企图以中路吸引第五战区主力,左、右两翼构成包围态势,将我军围歼于枣阳附近。
其时,第五战区在这些地区作战的有六个集团军,共二十一个军,五十六个师。
5月1日,日军第十三师团配以战车二十余辆、飞机四十余架,由钟祥北进,向第三十三集团军阵地攻击。我军利用地形与敌激战,至8日,日军先后攻占长寿店、田家集、新野。第二十九集团军向敌之侧背猛击,第四十一军也奋勇堵击日军北进。
信阳方面,日军第三师团、第四十师团之一部于5月1日击退第六十八军及第三十军各一部,攻陷明港等地,至7日,又攻陷桐柏、唐河县城,并向枣阳前进。第三十一、第二集团军和李仙洲的第九十二军分路向日军侧击、尾追,先后收复唐河、新野。
随县方面,日军第三十九、第六师团之一旅待两翼包围完成后,于5月4日开始向第十一集团军阵地攻击,攻陷高城等地。十一集团军主力转移至枣阳附近。唐县正面之敌大举进攻,并以战车由两翼包围。这时枣襄公路已被切断,第十一集团军主力突出包围圈,留钟毅之第一七三师坚持抵抗。至8日,敌攻占随阳店、吴家店,并冲入枣阳。一七三师因寡不敌众,且战且退,节节抵抗,师长钟毅以下大部分在新野县境壮烈殉国。而主力部队却安全突围转入外线。
5月10日,各路日军会师唐白河畔。中国军队转入外线的部队将敌反包围于襄东平原,第二、第三十一集团军及第九十二军由北向南;第二十九、第三十三集团军由南向北;第三十九、第七十五军由西向东予以包围攻击。并以第九十四军袭击日军后方,第六十八军收复明港、桐柏。至11日,敌伤亡惨重,陆续向东南撤退,我军各部跟踪追击,至16日一度克复枣阳。其时,第三十三集团军总司令张自忠亲率直属特务营和第七十四师两个团,遵令渡河向日军出击,于南瓜店附近将敌截为两段。日军集结重兵万余人,从南北两路向张部夹击,张部仅两团一营无法抵御。为了保证友军的反攻,张自忠抱着必死决心拖住敌人,一直坚持到所部将士伤亡殆尽,自己重伤倒地,高喊“大家要杀敌报仇!”壮烈殉国。17日,日军回窜枣阳。我军于枣阳失陷后转至唐白河一线待机反攻;日军也进行整顿补充,并从东北抽调第四师团、从武宁抽调独立第十八旅团增援,以备再战。
5月 31日晚,日军第三、第三十九师团由宜城、欧家店强渡襄河,与陈诚第六战区进行宜昌争夺战。6月1日,日军陷襄阳;3日,陷南漳、宜城。在其转锋南进时,我第四十一军立即收复襄阳,七十七军收复南漳。此时,汉宜路上日军第十三、第六师团一部强渡襄河,与襄阳南窜之敌会合进攻江防军。江防军主力立即退守董市、古老背一线,一部坚持抵抗。同时,第二、第三十一集团军也尾追南窜日军。
日军攻陷沙洋、荆门以后,9日晨,其陆空军联合向董市、当阳猛攻,突破守军右翼阵地。我军连夜沿沮水退至宜昌外围阵地。日军跟踪猛攻,激战数日,我军伤亡甚重。14日日军攻陷宜昌。此后,第二、第三十一集团军攻抵当阳至荆门以北地区。16日,我军进行全面反攻。17日彭善第十八军收复宜昌,第二集团军与第七十七军猛攻当阳之敌,第三十三集团军截断当阳、荆门日军交通线,并发起猛攻。日军为了确保宜昌等地,以威胁重庆,又攻陷宜昌。此时,日军第十三师团置于宜昌附近,并在长江右岸占领桥头堡,独立第十八旅团置于当阳附近,第三十九师团置于荆门附近,第三、第四师团置于襄河以东。中国军队采取外线作战,分别到达江陵、宜昌、当阳、钟祥、随县、信阳以北一线。由于日军据城死守,我军反攻无效,即调整部署与敌对峙。
两次随枣会战,日军虽占领了一些重镇据点,但始终没有捕捉到我军主力,也未能解除襄樊和大洪山地区我军对武汉的威胁。同年11月,日军又以几个师团第三次向随枣地区进攻,经过七天七夜的激战,一无所获,敌我双方仍维持原来的态势。
(夏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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