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6月3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准确有效地纠正新的不正之风 促进和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河北省委提出若干政策界限的试行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委作出关于划清政策界限七条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中共河北省委关于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中若干政策界限的试行意见(摘要)
为了准确有效地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促进和保证改革顺利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中若干政策界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的不正之风与改革中的失误的界限
新的不正之风和改革中的失误有原则区别。区分两者的界限最根本的一点,是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着想,还是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富裕着想,由于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失误,是改革中的问题,不是不正之风;趁改革之机,不顾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方便条件,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则是不正之风。
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没收其不正当的收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借改革之机违法乱纪、营私舞弊、中饱私囊的,决不能姑息纵容,必须彻查严办。要着重查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问题,对涉及群众性的问题要取慎重态度。一个单位搞不正之风是领导上的责任,对群众主要是加强正面思想教育。
在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中,要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改革的积极性。改革中一些探索性的措施,由于不完善或者由于遇到某种干扰而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处理时要慎重,不要把改革性的措施当成不正之风。对于在改革中由于缺乏经验、界限不清而办了错事的同志,应着重教育,吸取教训,并支持、鼓励他们在工作中继续探索,开拓新的局面。
二、关于处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问题中的界限
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认真处理。对所办商业企业要重点加以整顿,该停办的要停办,债权债务要办理清楚;对利用职权和工作的便利条件,套购倒卖国家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买空卖空,牟取暴利的,要坚决取缔,没收其非法收入。对允许继续办的,要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人、财、物上与机关脱钩。
处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要区分时间界限。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下达后,到1984年7月底以前已经停办的,一般不作处理,正当经营所获利润和已分的红利,不再退还;应停办而未停办的要作检查,所获利润和已分的红利,按有关部门规定上缴财政,个人股金按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分红超利息部分一律退回,无盈利的只还股金不付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后仍拖延不纠,坚持不改的,要以违反纪律论处。
对要求停薪留职或辞职经商、办企业的党政机关干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离职守去经商、办企业的按自行离职处理。
党政机关离休、退休干部应聘参与乡镇、街道企业的管理工作,应予允许。但不准利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影响和关系,套购倒卖国家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牟取高利。至于他们的原生活待遇如何改变,可根据其应聘收入情况,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与招聘企业协商确定。
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多种经营与以权谋私经商办企业的界限
国营工商企业,可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可办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不准依仗职权套办损害国营企业利益、损大公肥小公、损公肥私的“小企业”。已办的这类“小企业”,必须认真整顿,参照纠正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银行应按规定支持群众性的金融服务组织,以吸收游资,调剂资金,发展经济。但不准办从国家银行贷款,搞低利贷进高利转贷,坐吃利息差额的“小银行”,也不准用公款或职工集资向任何单位入股分红。已办的“小银行”要停办;向其他单位投入的股金要退出。以上两项所获利润和个人分红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部分要上缴财政。
四、关于应发奖金与滥发奖金的界限
凡是符合政策规定,奖金来源正当、发放办法合理的,属于应发之列。违反政策规定,任意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奖金来源不正当的,弄虚作假,以及在发放办法上谋私利、送人情等,均属滥发,必须制止和纠正。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奖金,1985年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全年发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费包干节支奖;有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按照财政部1985年有关文件的规定发放奖金。科研单位和文化艺术系统的奖金发放可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984年发放奖金中的问题,要按照当时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的规定,进行认真清理,超过规定的部分要退回。
政企合一单位,凡机构改革中已明确为企业性质的,实行国营企业发放奖金的办法;没有明确为企业性质,但现在确已成为经济实体的,也可实行国营企业发放奖金的办法;没有成为经济实体的,实行党政机关发放奖金的办法。1984年既发了党政机关经费包干节支奖,又按国营企业办法发了奖金的,必须退还其不该得的那种奖金。
1984年发放的奖金、补贴、实物,全年统算超过两个半月标准工资的,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滥发的奖金、补贴和实物要追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要禁止党政机关和有关的业务部门从国营企业平调奖金,也不准企业向领导机关和有关系的业务部门赠送奖金。1984年有这类问题的单位,要将平调和接受的奖金一律上缴财政。
五、关于价格合理上涨与乱涨物价的界限
按照国家物价政策,随着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适当提高某些国家定价的工农业产品的价格,放开企业定价的商品和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的价格,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是正常合理的现象,不属于乱涨价。所谓乱涨价,是指一些部门、企业和个人,不顾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乘改革之机,违反物价政策和规定,随意增加提价的商品种类和扩大提价的幅度,特别是提高国家定价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价格,牟取高利,扰乱市场。对这些乱涨价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加制止和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经济的、纪律的、法律的惩处。
六、关于有偿服务与受贿、索贿的界限
凡是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发展生产服务,经双方协议签订合同,按合同取得合理报酬,应视为有偿服务。不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搭桥挂钩撮合成交活动中利用财权、物权、收税权、贷款权、工商行政管理权等接受或索要他人钱物,所获的钱物要退出,情节严重的要以受贿或索贿论处。
七、关于经济、业务往来中必要的招待与动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界限
必要的招待是指请专家、教授讲学,请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客商签订业务合同,同外单位搞经济技术协作等礼节性的招待,应当允许。对这类招待也要严加控制,陪客人要少,生活标准要适当,要内外有别,内宾的标准要低于外宾。企业的必要招待费用,可从厂长(经理)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企业领导人掌握使用,并严格开支手续。要严禁借参观、检查、评比、验收、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之机,动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铺张浪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仅要参与者赔偿经济损失,还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八、关于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不正之风,应视为经济犯罪行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交政法机关立案审查:(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恶劣手段,骗取国家财物,巧立名目,进行私分者;(二)国家银行、信贷机关利用工作之便,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侵用国家资金,或以贷款入股攫取高额利息,进行私分或变相私分者;(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哄抬物价,倒买倒卖国家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牟取暴利者;(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炒买炒卖外汇者。
各级党委在执行以上试行意见时,要特别注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理想、纪律教育,以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这是有效地制止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关键所在。对于一些具体政策性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区别不同的性质和情况,作出恰当的处理。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中共安徽省委转报蚌埠市委关于在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中划清政策界限的七条规定(摘要)
(一)划清按照国家规定或兑现承包合同进行奖励同滥发奖金的界限。按照国家规定或兑现承包合同提奖、分成,奖金来源正当,即使奖金多一点,按规定缴纳奖金税的,不应视为不正之风。但对弄虚作假,奖金来源不正当,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发奖金的,或在国家规定以外和承包合同以外重复发奖金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划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浮动工资同乱提工资的界限。企事业单位实行联产、联利、计时、计件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在工资总额之内上下浮动工资,或因经济效益好,按照国家规定和承包兑现给职工上浮工资,不应算作乱提工资。但企业经济效益差甚至亏损,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给职工上浮工资的,必须予以纠正。
(三)划清机关为安排待业青年兴办企业或兴办为机关服务的企业同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从中牟利的界限。党政机关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而开办的企业,或开办为机关服务的企业(如印刷厂、小卖部、浴室、理发室等),只要这些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产供销与党政机关完全脱钩,就不应作为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不正之风看待。但党政机关以谋利为目的而办的企业,党政干部担任企业职务或插手企业经营活动、入股分红、领取双薪双奖的,必须予以纠正。
(四)划清经济交往和外事活动中必要的招待同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的界限。如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技术咨询、聘请专家讲学和外经、外事活动等必要的招待,以及企业为给产品作广告,与外商打交道而请客吃饭,就不应视为不正之风。当然,也要注意节约。
(五)划清对有重大贡献者实行重奖同滥发奖金、乱提工资、突击提干的界限。对在发明创造、革新挖潜、节约能源、新产品试制、产品质量提高、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实行多奖、重奖,按规定手续晋级提职,不能算是滥发奖金、乱提工资、突击提干的不正之风。
(六)划清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价格同乱涨价的界限。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或者国家允许随行就市的价格,不能算作乱涨价。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或乘猪肉等农副产品调价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要立即纠正。
(七)划清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发生的问题同明知故犯的界限。重点查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不正之风。对于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集体企业,主要是帮助它们完善规章制度,搞好承包,端正经营思想和作风,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要保护它们坚持改革和搞活经营的积极性,不要借口纠正新的不正之风,捆住它们的手脚。更不许借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否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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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缅甸人民议会代表团到广州访问
据新华社广州6月2日电 由议会主席团成员吴丹信率领的缅甸人民议会代表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鹤桥陪同下,于今天下午从上海乘飞机抵达广州访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辉等到机场欢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今晚在白天鹅宾馆举行宴会,热烈欢迎缅甸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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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秦川率人民日报代表团访问日本后回到北京
本报讯 以社长秦川为团长的人民日报代表团结束了对日本的友好访问,于6月2日晚上乘飞机回到北京。
人民日报副总编辑谭文瑞到机场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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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堂兄堂妹争财产
一份遗嘱解纠纷
河北滦南县棉织厂副业工周秀芝,是个独生女,从小在生父周少奇身边生活。她的堂兄周春斌,对周少奇曾予扶助。
1975年4月,周少奇夫妇给闺女周秀芝写了一张继承文书(按:这叫自书遗嘱)。1983年12月,周少奇的妻子病故。1984年1月14日,周少奇经滦南县公证处公证,又立了遗嘱:“一、我和我妻共有正房三间,坐落在滦南县南套公社大二里庄西大队。我妻唐兰英于1983年12月在县医院病故。其中属于我妻一间半正房由我和女儿周秀芝继承。我继承的份额遗留给我女周秀芝,属于我的一间半正房(东边)遗留给我侄儿周春斌。二、储蓄在汀流河储蓄所活期存款四百元,用于死后安葬。如有剩余留给我侄儿周春斌。三、其它浮物遗留给我女儿周秀芝。本遗嘱委托王扬、李庆武执行。”1984年1月16日,周少奇病故。
为继承周少奇的财产,周秀芝和周春斌发生争执。周秀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不同意周春斌分财产。一审法院按周少奇1984年1月14日经过公证的遗嘱判决:东边一间半正房及100元现款归周春斌所有;两间半正房、一块手表、228元现款及其它浮物和宅基附着物属原告周秀芝所有。判决后,周秀芝不服,以自己是周少奇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周春斌无权分得其父遗产为由提出上诉,周春斌以其伯父生前有遗嘱为由予以答辩。
经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周少奇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1984年1月14日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遗嘱。周秀芝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审判人员向周秀芝耐心做工作,讲明什么叫遗嘱继承,怎样认定遗嘱继承,周少奇的遗嘱为什么是合法的等。由于周秀芝懂得了法律知识,表示自愿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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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信箱

遗赠扶养协议与收养过继的区别编辑同志:
继承法中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请问,遗赠扶养协议与收养、过继有何区别?
内蒙古自治区读者 丁 菲丁菲同志:
收养主要指某成年人将他人未成年的子女收养为自己的子女,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身父母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产生。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协议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只产生契约关系而不能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协议订立后,扶养人并未解除与其生身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尤其在农村,过继实际存在着三种情况:一种是带有继嗣性过继,如送葬“打幡”等,这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第二种是民间将直系亲属以外的未成年的亲属过继为子女,这实际上是一种收养关系,其法律意义与上述收养关系相同。第三种是将直系亲属以外的成年卑亲属过继为子女,并立下字据,如某老人将其一侄子认为儿子,并立字规定,该侄子对老人生养死葬,待老人去世后,获得老人的房屋。这样的过继实际上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或供养协议的规定,为那些需要他人扶养的人,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方便条件和法律保障,而且也从经济利益上鼓励人们为缺乏劳动和生活能力的人提供帮助,有利于减轻社会的负担。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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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政法论坛

普及继承法
方初
苏玉兰按照自己的意思请人替丈夫写遗嘱为什么不能成立?
周少奇生前经过公证的自书遗嘱为什么能成立?
仔细分析一下便知,前者是由于不懂法引起的,后者则是由于懂法的缘故。这就说明,公民要正确行使对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和处分权,就要学习和掌握继承法。
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人人都可能碰到。现在,因为继承财产纠纷所引起的诉讼越来越多。为了争夺财产的继承权,有的人竟六亲不认,大打出手;有的说谎造假,出具伪证,有的依照封建主义的伦理道德行事,任意剥夺妇女的合法继承权;还有的人在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后束手无策。一件继承案,常常涉及一家人、几家人,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影响着社会的风气和社会的安定。所以,普及继承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过去,我国由于没有继承法,公民要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困难。现在继承法正式公布了,人们就能从中了解哪些人有继承权,继承包括的范围和继承所采用的方式等,从而提高法制观念,处理好财产继承中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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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遗嘱风波
本报通讯员 张朝 本报记者 王永安
在北京崇文区花市上三条一间简陋的平房里,躺着命已垂危的七十六岁老人王书林,守候在他身边的七十七岁老伴苏玉兰愁眉紧锁。隔了不长时间,王书林于1983年5月25日去世。
老人的丧事办完不到半个月,苏大娘就拄着拐杖来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告状——要求继承老头生前在花市下二条购置的三间大北房,而这房子现由她的继子王金斗住着。
法院受理后,被告王金斗在答辩状中称,他住的北房,是他生父王书林与继母苏玉兰结婚前购置的,不同意分给苏玉兰。苏大娘扬言:“法院不把北房判给我,我就喝敌敌畏!”
第一份遗嘱
“苏玉兰,你要求继承三间大北房的理由是什么?”
“老头有遗嘱。”苏大娘回答了审判员的问话后,交了王书林1983年元月20日立的遗嘱。内容是:“立嘱人王书林决定将花市下二条北房三间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爱人苏玉兰。”
王金斗一见此状,立即说:“元月20日我父亲已神志不清了,遗嘱是苏玉兰的意思,不能承认。”
这份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但有代笔人和证人。
证人叫胡龙,是王书林的棋友。他讲:“立遗嘱那天,王书林夫妇、我和代笔人在场。王书林说他死后把北房三间给苏玉兰,代笔人按他的意思写好后我们都签了字。老头当时说话利索、清楚,和正常人一样。”
代笔人李林讲:“1983年元月20日晚,我同李蔚到苏家。老头躺在床上,病得很厉害。老太太哭着说,‘老头子快不行了,有三间北房要给我,现在就立个字据。’我按老太太所说写了,问老头同意不,老头说同意。当时在场的有王书林老两口、我和李蔚。老头说话时颤颤抖抖的。”
李蔚虽在场,却没有在遗嘱上签字。她讲:“那天晚上,老头坐在床上让老太太出去后说,‘我有三间北房,
等我死后给老太太做生活费。’说完老太太进来,代笔人李林开始写。当时老头脑子很清楚。”审判员问:“你和李林进门后,老太太哭了没有?”李蔚说:“哭什么?没哭。”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而关键的问题是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定,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则所立的遗嘱无效。那么,王书林立遗嘱时,到底是病得快不行了,还是头脑清楚得同正常人一样?他是否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王书林的遗嘱,到底是他口述的,还是他老伴口述的?
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王书林立遗嘱时,在场的李蔚没有签字;而自称在场并签了字的胡龙,代笔人李林的证明却没有他,这胡龙能作见证人吗?
审判员对这几个证人相互矛盾的证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然后在法庭上宣布:“王书林的遗嘱不能确认;苏玉兰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的主张不予采纳。”苏大娘一听,急得浑身发抖,躺倒在地。
第二份遗嘱
事隔两个多月,苏大娘又交来第二份遗嘱。立遗嘱的日子是1983年元月14日,代笔人是工人朱平,见证人仍是胡龙。这份遗嘱一千多字,大部分篇幅是控诉王金斗妻子如何虐待王书林、苏玉兰,最后提出不仅要由苏玉兰继承三间北房,而且要求王金斗等儿女在经济上帮助苏玉兰。
审判员再次询问胡龙,胡龙说:“王书林这次立遗嘱时,是一个小伙子代笔的,我签了字。”其实,胡龙的签名是代笔人朱平写的。审判员出示遗嘱原件,胡龙辨认后承认:“这份材料我没见过。”
为了证实这份遗嘱的真实性,法庭又对遗嘱中所涉及的事情进行了调查,结果证明王金斗之妻没有虐待公婆行为。法庭认为,第二份遗嘱仍然不足以证明是王书林真实自愿的意思,故不予采纳。苏大娘听后,怒气冲冲地说:“我不同意!”说完,未经审判员允许就离开了法庭。(按: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应当中途退庭。)
按法定继承判决
法庭决定对这件继承案以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这就必须弄清谁是王书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弄清哪些财产属于王书林的个人遗产。
王书林1925年与王王氏结婚,生下王金斗兄妹三人。1950年,王书林在花市下二条购置房屋七间(北房三间,东房一间,南房二间半,门道半间)。1961年王王氏病故后,王书林于1963年同冯淑珍结婚,未生子女。1976年冯病故,王书林于1978年同苏玉兰结婚。根据这一事实,法庭认为,花市下二条的七间房屋是王书林与王王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置,应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王王氏病故后即产生了继承问题。七间房产应由王书林、王王氏各得一半。而王王氏所得的一半房产又应由王书林及其子女王金斗兄妹三人共同继承。这样,属于王书林个人所有的份额应为八分之五。王书林去世后,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便是苏玉兰和王金斗兄妹三人。
在分割财产时,法庭考虑到苏大娘丧失劳动能力和另有住房的情况,便将一间东房、一间半南房、半间门道判归她继承;考虑到王金斗一直住在北房里和经常照顾生父的事实,便把三间北房、一间南房判归王金斗兄妹三人继承。这个判决既照顾了老人的利益,又考虑了实际情况,合理合法。1984年6月开庭宣判,苏大娘听到北房没有判给她,就喊:“你们判得不公,我要北房!”当审判员交给她判决书,并告诉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时,她说:“我不签字。”(按: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不影响法律文书的效力。)事后,苏大娘也没上诉,而是催法院同房管部门联系,快给她办理所得房产的过户手续。
遗嘱内幕
苏大娘为什么非要北房不可?她拿的两份遗嘱有什么内幕?前几天,我们访问了她和遗嘱代笔人。苏大娘滔滔不绝地说:“我是个苦命人。二十岁时丈夫就死了,一直守寡五十年。我有一个亲生儿子,不幸在1977年病死了,孙子对我又不好,我只得在七十一岁时同王书林结婚,为的是有个伴。谁知老头子和我过了五年多就死了,我的亲孙子那里又不能去,因为我已是王家的人了(按:这是老人的封建思想,是错误的。但作为她的孙子,仍有对自己奶奶进行赡养的义务)。我快八十岁了,往后可怎么生活?我想了想,老头子有七间房,三间北房最好,我得弄到手,这样或卖或出租,都可以保障我的生活,于是我就在老头病危时,找人按我的意思给老头写了两份遗嘱。”
遗嘱代笔人李林讲:“我们看苏老太太一人生活怪可怜的,想给她帮个忙,所以就按她的意思写了老头的遗嘱。”(按:在我国遗嘱继承还是个比较新的法律问题。继承法对遗嘱继承有着具体的规定,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防止出现不合法或假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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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江苏省海门手帕厂“军人家庭服务中心”优先为四十四名军人妻子解决住房,调换工种,照料子女,护理病人,使她们在远方的亲人安心服役。
手帕厂对军人妻子住房问题的解决原则是:在与一般工人同等条件下,婚后有了孩子的保证住房、新婚的优先安排住房。
左图为回来休假的军人与家人团聚。
下图为织造车间工人、军人妻子沈惠英生病住院期间,车间副主任黄维莲(中)和工人施水琴(右)到医院轮换护理。
戴继民 徐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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