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2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论中国历史上的分裂和统一
林甘泉
中国自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以后,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在二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尽管经历了许多次的改朝换代,也曾出现过分裂割据的局面,但国家的统一始终是历史的主流。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统一的格局对我国历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孙中山先生曾经指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这一点已牢牢地印在我国的历史意识之中,正是这种意识,才使我们能作为一个国家而被保存下来,尽管它遇到了许多破坏的力量”。随着香港问题的解决,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要求实现祖国统一的呼声日益强烈。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回顾一下我国历史上分裂和统一局面的演变,可以给我们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
二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有过三次时间比较长的分裂割据时期。一次是从东汉末年的军阀割据混战,经魏、蜀、吴三国鼎立,到西晋统一,大约有九十年。另一次是十六国和南北朝,有二百七十多年。再一次是五代十国,有七十多年。这三个时期加起来不到四百五十年,而封建王朝保持统一的时间则长达一千五百五十多年。即使把北宋、南宋和辽、西夏、金对峙的三百年也计算在内,中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实现统一的时期,也不过是七百四十多年。
我们说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不仅是就统一和分裂时间的长短而言,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即使在分裂割据时期,统一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西汉的贾谊在总结秦朝兴亡历史教训的《过秦论》中曾指出,秦之所以能够统一六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民希望结束“兵革不休,士民罢敝”的局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止”。南北朝末年,隋军渡江灭陈前夕,高颎问薛道衡出师能否成功,道衡说:“克之。尝闻郭璞有言:‘江东分王三百年,复与中国合。’今此数将周”。(《资治通鉴》卷176,《陈纪》十)所谓“郭璞有言”,当然纯属子虚乌有。但南北重新统一确是当时人民共同的愿望,所以社会上才会产生托之晋朝郭璞预言的统一舆论。后蜀、南唐、北汉等割据政权覆灭的原因,主要是统治集团的腐败。但北宋能够实现统一,人心趋向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宋史·列传·南唐李氏》记载:“先是,江南自后汉以来,民间有服玩侈靡者,人询之,必对曰:‘此物属赵宝子。’……及江南灭,方悟‘赵’,国姓也”。民间的戏语反映了对北宋政权的向往。甚至在统治阶级当中,希望统一的情绪也是非常强烈的。后蜀的宰相李昊就公开对蜀主孟昶说:“臣观宋氏启运,不类汉、周,天厌乱久矣,一统海内,其在此乎!”(《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乾德元年)上述事例说明,在我国历史上,大一统的观念是深入人心的。分裂割据和战乱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受到人民的厌恶自不待说;就是敌对各方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也都认为分裂割据局面是不正常的,国家的统一乃是事所必致,理有固然。
大一统观念之所以产生,有它政治的、经济的和表现为一定文化传统的民族心理的历史背景。由于篇幅关系,我们在此不能详加论述。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各地区之间就建立了一定的经济联系。秦汉以后,这种经济联系不断得到加强。就是在分裂割据时期,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也没有完全中断。南北朝时,北魏“于南垂立互市,以致南货,羽毛齿革之属无远不至”(《魏书·食货志》)。北宋在同辽接壤的镇州(今河北正定)、霸州(今河北霸县)、代州(今山西代县)等地,设置过榷务或榷署,开放对辽的贸易。南宋和金双方也都在交界的地区设置管理贸易的榷场。由于官方管理的贸易不能满足经济需求,民间的走私贸易又成为沟通南北之间经济联系的另一重要渠道。可以说,各地区之间日益密切的经济联系,是分裂割据局面最终不能不走向统一的根本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学家在论述分裂割据时期的历史时,常遇到一个谁是“正统”的问题。有些封建割据政权的统治者尽管偏安一隅,仍以“正统”自居。他们视别的割据政权为“僭伪”,认为只有自己才有资格实现统一的事业。
从近代民主政治的观点看来,所谓“正统”与“僭伪”之辨实在是荒谬可笑的,因为它无非是一种封建的“家天下”思想在作祟。这一点,连明末清初一些具有近代启蒙思想的学者也已经觉察到了。王夫之就曾激烈地抨击过专制主义的正统观念。他列举历史上“一合一离之局”的变化,指出:“有离,有绝,固无‘统’也,而又何正不正邪?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一姓之私也。”(《读通鉴论》叙论一)即使是没有摆脱封建正统观念的学者,只要持比较客观的态度,也不得不承认在朝代嬗替和几个政权并立的政治风云中,要确定谁是“正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专门谈到这个问题。他说:“臣愚诚不足以识前代之正闰,窃以为苟不能使九州合为一统,皆有天子之名而无其实者也。虽华夏仁暴,大小强弱,或时不同,要皆与古之列国无异,岂得独尊奖一国谓之正统,而其余皆为僭伪哉!”(《资治通鉴》卷69,《魏纪》一)细审历代政权的兴亡,都有其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历史上所谓“有德者昌,无德者亡”,倒是反映了我们民族对政权易手的一种公正评价。它比之于“正统”与“僭伪”之辨,显然要进步得多。因为按照后者的逻辑,历史的是非标准就将完全颠倒。
十六国时期,旧史家称为“五胡乱华”,但从我们今天看来,匈奴、羯、鲜卑、氐、羌都是我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它们的活动都是中国历史不可分割的部分。五胡上层分子煽动民族仇杀,理应受到后人的谴责。但这个时期的民族关系,除了矛盾和斗争一面之外,也有互相融合的一面。正是这种民族融合,为后来多民族国家的重新统一准备了条件。当时偏安江左的东晋政权以正统自居,其实它也是“有天子之名而无其实者也”。祖逖、桓温等人虽有心进图中原,但终未能实现其愿望,这固然与东晋朝廷的腐败有关,而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力量的对比。到了南北朝时期,南方称北方为“索虏”,北方称南方为“岛夷”,这当然都是一种狭隘的民族偏见。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北方的汉族地主阶级不再承认南朝是什么正朔之所在,就连南方的汉族地主阶级,也有许多人接受了北魏统治下的中原是汉族封建文化中心这一看法。梁朝的陈庆之出使北魏回到南方后,就公开对人说:“此中谓长江以北尽是夷狄。昨至洛阳,始知衣冠士族并在中原,礼仪富盛,人物殷阜,目所不识,口不能传。”(《洛阳伽蓝记·城东》)北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胜过南朝,这是后来隋朝得以统一南方的根本原因。

我们强调统一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当然不是说,在分裂割据时期,历史就毫无可取之处了。无论是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或宋辽金时期,在不同割据政权地区,社会经济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以南方而言,从孙吴经东晋南朝、五代十国到南宋,经济的开发就有显著的成效。太湖流域的苏、杭、常、湖等州,在宋代已是农业生产最发达的地区。腐朽的南宋王朝,正是依靠富庶的南方经济,才勉强支撑了一百五十多年。
但如果我们的眼光不是局限于一时一地,而是从历史发展的全局来看问题,则不难发现,统一对于国家兴旺和社会进步,比分裂割据要有利得多。首先,只有国家的统一才能够消除各地区之间经济交流的人为障碍,从而为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汉、唐、明、清四个统一王朝建立之后,都出现过社会经济的一定繁荣。《汉书·食货志》记载武帝即位初七十年间的情况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杜甫在诗中所描绘的:“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杜工部集》卷5,《忆昔》)这种描述虽然都不免有溢美之词,但汉唐盛世经济的繁荣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这些统一王朝对边疆地区的开发,更是分裂割据时期所无法比拟的。汉朝政府平定闽越、南越和西南夷,经营西域,促使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在这些地区得到传播。新疆用于农田灌溉的坎儿井,就是汉军在鄯善、车师等地屯田所使用,后来才普遍推广开来的。清朝重新统一台湾后,在汉族人民和高山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台湾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如诸罗县在郑氏时代“开垦十无二三”,清政府统治台湾三十多年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昔之鹿场,今之民居;昔之丰草,今之嘉谷;昔之椎髻,今之衣冠”。“汉庄、番社无不家制车而户畜牛者。……夜静风生,蹄轻走疾,辘轳之声,远近相闻,有临淄、即墨之风焉”。(《诸罗县志》序及卷8《风俗志》,《台湾府志》卷11)
其次,国家的统一对于我国各族人民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发展也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没有秦朝的统一,就不可能由战国时代的“文字异形”过渡到全国的“书同文字”。而文字的统一对学术文化发展的重要意义是尽人皆知的。十六国后期,北魏统一了黄河流域,孝文帝正是在这基础上,才得以改革鲜卑旧俗,使进入中原的少数民族接受汉族先进的文化,同时促进了民族融合的过程。唐朝设立安西都护府管辖西域,不仅进一步密切了西域和内地的政治经济联系,而且推动了中原文化和西域文化的交流和相互吸收,从而大大丰富了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我们从唐代的建筑、服饰、饮食、绘画、乐舞、打球和宗教等方面,都可看到西域文化的影响。
最后,尤其重要的是,只有国家的统一才能有效地防御外国的侵略和维护祖国的独立。世界上有一些历史悠久的国家,到了近代都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这与它们长期四分五裂不能说没有关系。明清之际,西方殖民主义者和沙俄扩张主义者都把侵略的魔爪伸向中国。如果这个时候的中国不是一个统一的强大的国家,很可能就无法遏制它们的蚕食。沙皇俄国在1689年之所以和中国签订尼布楚条约,承认外兴安岭以南的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是中国领土,就是因为这时的清朝政府有能力抗击它的侵略。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清朝政府在平定三藩之乱和统一台湾后,击败了噶尔丹勾结沙皇政府妄图分裂祖国的叛乱,粉碎了策妄阿喇布坦和阿睦尔撒纳等准噶尔贵族分子的分裂活动,巩固了对漠北、西藏和新疆地区的统治。所有这些,对于稳定中国的广大版图有着不可抹煞的历史功绩。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清政府的腐败,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是中国人民在爱国主义精神的鼓舞下,对帝国主义的侵略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形成和巩固起来的对于祖国的一种深厚感情。我国人民有着爱国主义的传统,这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并且不断得到发展和巩固,是有很大关系的。

1894年,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创立兴中会,提出了“恢复中华”的激动人心的口号。孙中山始终把国家的统一看成是中国富强的重要条件。他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说:“今日中国,正是万国眈眈虎视的时候,如果革命家自己相争,四分五裂,岂不是自亡其国?近来志士都怕外人瓜分中国,兄弟的见解却是两样。外人断不能瓜分我中国,只怕中国人自己瓜分起来,那就不可救了!”(《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6页)在他的领导下,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但是这次革命并没有结束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剥削压迫。北洋军阀在帝国主义支持下所进行的割据混战,使中国重新陷于四分五裂。孙中山这时开始认识到,中国要真正达到统一,“第一点就要打破军阀,第二点就要打破援助军阀的帝国主义。打破了这两个东西,中国才可以和平统一,才可以长治久安”(《孙中山选集》第964页)。1924年的第一次国共合作和随后的北伐战争,为结束中国分裂割据局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不幸的是国共合作遭到破坏,继之而来的是对中国共产党和革命人民的十年围剿,结果就使日本帝国主义有机可乘,加紧对我国进行侵略,导致我国民族危机的空前严重。1937年建立的第二次国共合作,实现了抗日战争的大业,促进了我们民族的进步,但这次国共合作同样未能贯彻始终。从那时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四十年的时间。今天中国大陆人民正在为建设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凡是热爱祖国的人,都热切希望台湾和大陆能够早日和平统一。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的建议,并且设想了“一国两制”的方案。回顾我国历史上统一和分裂的局势变迁,我们从中可以得出一个认识:中国这个伟大的国家是不会长期处于分裂状态的,统一的历史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凡我炎黄子孙,应该顺应历史潮流,为祖国的和平统一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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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评

读《王若飞传》
王凤海
马连儒、袁钟秀同志撰写的《王若飞传》,已经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王若飞传》的出版弥补了一个缺憾。五十年代,杨植霖、乔明甫合写的《王若飞在狱中》,使王若飞的名字深深印在广大青少年的脑海里,教育了一代人。但是王若飞被捕前有哪些革命经历?出狱后又为党做了哪些贡献?人们就不很清楚了。在王若飞为祖国的解放事业英勇献身三十九周年前夕,一本比较全面、系统介绍王若飞生平业绩的著作出版了,确实让人高兴。
《王若飞传》材料比较翔实。它不但再现了王若飞在狱中的英勇斗争,还记叙了此前他创建中共豫陕区委、担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参与领导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领导江苏农民武装暴动等事迹;还介绍了出狱后他在延安再次担任中共中央秘书长,特别是协助毛泽东、周恩来在重庆与国民党谈判中勇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景。传记还叙述了王若飞青少年时期勤奋学习,勇于探索,不懈追求,在革命思潮的影响下,在艰苦的实际磨练中,逐步从一个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战士的历史过程。
这本书写了王若飞的少年时代,作者真实地叙述了王若飞的思想性格的发展过程。由于家庭的原因,王若飞从小记忆力和理解力都很差。初上小学时,连“大牛”、“小羊”这样的字,念几十遍都不能成诵。就是这样一个孩子,硬是在他舅父黄齐生无微不至的关怀和耐心教育下,几年后智力不仅恢复了正常,并以品学兼优的成绩提前毕业。王若飞学习勤奋、刻苦,经常手不释卷。他博览群书,勤于思考。甚至连他舅父都没有发现自己的大量藏书是什么时候被王若飞读完的。在王若飞成为职业革命家以后,他求知的欲望和进取的精神仍然十分旺盛,甚至在监狱铁窗之中他也没有忘记学习。他已经学过日语、法语和俄语,又坚持学习英语。他说,学习一门外语,就等于打开一个新天地,也就掌握了一件新武器,更有利于进行斗争。他曾说:“一息尚存,终当努力奋斗。”
《王若飞传》的作者着重抓住王若飞求学发蒙、赴法勤工俭学、领导工农革命运动、狱中斗争、参与边区抗日工作的指导和重庆谈判等几个重要事例,概括反映王若飞的思想、品格和精神风貌。比如王若飞任中共中央秘书长时,在延安参与起草《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为了写好这一文件,王若飞亲自主持过多种形式的座谈会。他特别注意向那些来自各地区农民出身的基层干部求教,口问手写,不厌其详。每次调查会后,他都认真整理会议记录,反复核实研究;对文件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通过这一起草中央文件的全过程,作者把王若飞那种谦虚谨慎、刻苦钻研、善于学习、工作认真负责的革命精神具体生动地表现了出来。《王若飞传》还比较恰当地写了人物活动的环境。在重庆谈判的斗争中,作者介绍了王若飞在谈判桌上与国民党进行面对面斗争的情景,也写了他在会下不怕特务盯梢、破坏,冒着生命危险参加会议,做争取民主党派的工作。通过叙述这种特定环境的特定行动,介绍了王若飞在谈判中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雄才大略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的革命外交家的潇洒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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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近代中国教案学术讨论会简述
4月下旬在成都举办的近代中国教案学术讨论会上,一些史学与宗教学工作者围绕教案的起因、反洋教斗争的性质、基督教和新教在华传教士的评价和反洋教斗争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展开了讨论。讨论中的一些观点简述如下:
一、教案的起因 教案——反洋教斗争,是近代中国社会出现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数十年间,它此伏彼起,连绵不断,原因何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反洋教斗争是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矛盾不断激化的产物,是中国人民反对外来侵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传教士不仅是外国侵略者侵略扩张的工具,而且又是精神鸦片的贩卖者,特别是其中一部分“洋恶霸”在我国犯下种种罪行,因而激起中国人民的反抗。也有的同志认为,教案是各种矛盾错综交织和相互作用的产物,基督教与中国封建礼俗的矛盾是教案发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罗马教皇颁布禁止中国教徒敬孔祀祖的禁令,各地封建人士和官绅打着“保卫圣道”、“排斥异端”的旗号倡导鼓动教案,并往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都是这一矛盾的反映。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探索教案的起因,不能脱离世界近代史和文化史这个大舞台;中西文化的差异和冲突,也是发生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反洋教斗争的性质 一种意见认为,反洋教斗争是单纯的反帝爱国运动,虽然个别地区的斗争具有反封建因素,但从总体上说,它并不具有反封建性。最能表明这一斗争性质的是“扶清灭洋”口号。“扶清灭洋”并非义和团运动的创造,而是它因袭反洋教斗争的传统思想提出来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反洋教斗争是近代中国人民反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秩序的运动,既具有反帝爱国的性质,又带有反封建的因素和内容。其表现是多方面的:群众秘密结社,抗官打教,攻城略地,同清军刀枪相对等等,都是对封建统治的打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反洋教斗争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十分复杂,持续时间长,因而对它的性质不可遽下断语,而应对其整个发展过程进行全面分析。从总体上看,反洋教斗争是反帝爱国运动,具有鲜明的民族自卫性质。但在中法战争后至中日甲午战争前的这一段时期,由于民族矛盾的激化,激发了阶级矛盾的发展,由于会党直接参加到反洋教斗争行列里来,并成为斗争的主导力量,就使斗争超出了反洋教的范围,被抹上一层反封建色彩,而兼具反帝反封建的性质。
三、反洋教斗争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一种意见认为,反洋教斗争是中国人民反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秩序的一种斗争方式,是中国近代史上巨大的、广泛的、持续不断的反帝爱国运动。它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热情,动员和激励千百万群众起来斗争。它跨越半个多世纪,在1900年汇合为义和团运动,发展为反洋教战争。它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企图,因而在中国近代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对反洋教斗争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进行评价应当十分审慎。反洋教斗争是正义的,它给予殖民主义传教势力以打击;但由于这一斗争是自发的群众运动,斗争的主体力量农民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在反洋教问题上只能也必然与守旧官绅走同一条道路。他们的指导思想是盲目排外,笼统仇洋;斗争方式也是简单、幼稚、原始和落后的,因而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不可能实现赶走侵略者、复兴中华的愿望和理想。 (吴金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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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工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109)

私放罪犯罪
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实行关押,是实施刑罚的法律措施。另外,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人犯,在看守所关押,是人民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负责监管罪犯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照法律的规定严加监管。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放走罪犯,就构成私放罪犯罪。
私放罪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犯罪的行为人只能是负有监管罪犯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负责监管犯人的人员和负责执行拘留、逮捕、押解犯人的人员。如果司法人员在审理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他不受刑罚的处罚,或作伪证使他不受刑罚的处罚,应当按徇私枉法罪或者伪证罪论处,不按私放罪犯罪论处。
第二,必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放被关押的人犯的行为。私放罪犯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借事由或者伪造、变造证件,将刑期未满的罪犯作为刑满的释放,将应捕的作为错捕的释放,给罪犯脱逃提供机会或者物质条件,等等。私放罪犯可以是在关押罪犯的场所,也可以是在押解途中。
第三,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罪犯而擅自释放。私放罪犯的动机,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为了收受贿赂,有的是为了包庇犯罪同伙。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是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罪犯逃脱的,属于玩忽职守,不构成私放罪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私放反革命犯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以及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和其他严重刑事罪犯等必须从重从快打击的重要罪犯,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及多次私放,私放多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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