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2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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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放调结合 稳步前进
何建章
统一思想  统一步调
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在工资制度的改革和价格体系的改革上迈出重要的步子。为了顺利地进行价格体系的改革,当前最重要的是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为改革创造有利的条件。
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很不合理,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主要表现在:不同商品之间比价不合理,特别是某些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偏低;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销价低于国家购价。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障碍。
第一,能源、原材料价格偏低,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偏高,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煤炭无论是绝对价格或与其他工农业产品的比价都比国际市场低得多。全国执行统一煤价的企业,亏损面相当大。其他矿产品的利润也是很低的。由于能源、原材料价格偏低,发展缓慢,而加工工业产品价格偏高,盲目发展,加剧了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的不平衡,并且人为地造成一物多价,这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利,同时也给一些人倒买倒卖、损公肥私造成了可乘之机。
第二,粮食、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阻塞了商品流通。1983年,六种粮食(稻、麦、玉米、高粱、大豆、谷子)每销售一斤国家要赔一角多钱。同样,每销一斤食油,国家要赔八角多钱,等于买一送一。商业部门每经营一头猪亏损六至七元。农业越丰收,国家补贴越多。购销价格倒挂,还造成了农产品流通阻塞。由于价格倒挂,商业部门经营越多,亏损越多。有些地方为了减少亏损,限购限销,出现了“卖粮难”,“卖猪难”等不正常现象。此外,农产品内部比价也不完全合理,粮价偏低,棉价偏高,烟叶、麻类等收购价格偏高,等等。
第三,公用事业和许多服务行业的收费偏低,基本上都是五十年代初期订的标准,几十年来很少调整,利润很少,有些长期亏损,只能靠补贴维持。这些行业随着工资和费用的上升,负担越来越重,不少从微利变为入不敷出,难以发展。此外,房租过低,严重阻碍了城镇住宅问题的解决。
上述情况使价格不能成为经济核算的工具和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标准。它既不能鼓励企业努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也不能调节供求,甚至同国家计划要求背道而驰,起“逆调节”的作用,加剧国民经济的不平衡。
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企业的活力,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实现这一要求,要以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为前提。过去的价格体系是同国家直接经营企业、统收统支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盈亏同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无关或关系不大。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和职工不大关心价格的高低。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后,价格就成为企业经营的主要信息来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显著。各项经济体制的改革,包括计划体制和工资制度改革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体系的改革。合理的价格体系,也是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总之,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按商品经济规律办事
改革价格体系,同改革计划体制一样,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然是商品经济,就必须按商品经济的规律,首先是按价值规律的要求办事。商品的价格必须反映价值,价格要随着供求的变化而上下浮动。只有这样,价格才能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信息,使生产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真正符合市场需要。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社会主义企业要求获得与其经营活动相称的合理的利润,这是无可非议的。这里所说的合理的利润应该是平均资金利润。因此,社会主义价格形成的基础应该是:商品部门平均成本+商品平均资金占用量×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这就是说,要以生产价格作为订价基础,再根据供求情况作适当调整。
要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必须改革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的形成必须尽可能放开,要赋予企业根据产品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而订价和调价的权力。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有领导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同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家统一订价仅限于按指令性计划生产和调拨的少数主要产品,大量的按指导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其他的小商品实行自由价格,由企业自行订价。但是,我国不合理的价格体系有其历史原因,价格改革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受国家财政负担能力、企业消化能力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制约,不能要求一个早上就可以彻底改好,而只能是有步骤地进行。赵总理说,经过多方面的权衡比较和认真测算,1985年决定采取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方针,贯彻价格“有升有降”的原则,努力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这是完全正确的。
今年主要着手解决农副产品价格偏低和购销价格倒挂问题。具体的做法是:逐步取消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首先是鲜活商品、生猪、蔬菜有步骤地放开,粮棉等作物也逐步放开。猪肉提价,国家给消费者适当补贴。蔬菜放开以后,国家参与市场调节,通过补贴经营环节,平抑价格。对粮、棉等大宗农产品,今年开始实行合同收购,合同内的按优待价收购,合同外的农民要求卖给国家,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销价不动。对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今年除适当拉开煤的地区差价和煤种差价外,其余生产资料按计划分配部分的价格基本不动,按规定由企业自销的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因此而造成的成本增高部分,基本上靠企业内部改善经营管理和加强技术改造、降低消耗而消化掉。对于因生产资料价格调整而增加成本较多的企业,国家还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减免税收照顾,防止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上涨。对其他供大于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工业品,价格将放开,适当拉开质量差价,但价格上浮要经批准,防止变相涨价。
为价格体系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农副产品价格放开以后,价格变动的趋势是怎样的?粮食放开以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品种质量,市场价格会有升有降。目前粮食相对过剩,总的趋势可能向下浮动一些。猪肉、蔬菜、水产品放开以后,可能一段时间价格要上涨。但生产发展,产品丰富以后,价格就会趋向平稳以至回降。一些城市放开农副产品价格以后的情况就是这样。
工业品价格放开以后,价格变动的趋势怎样?前几年的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总的说来,对于那些供求基本平衡或供大于求的产品,或超计划生产的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对于促进企业间的竞争,促进企业生产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方面,起了良好的作用。此外,1982年9月,对百货、文化用品、针棉织品、民用五金制品、交电产品、日用杂品六大类一百六十种商品实行企业订价。1983年9月,上述六类小商品加上小食品、小药品,又有三百五十种实行企业订价。执行结果,以木材为原料的小商品价格略有上升,按品种计算约占30%左右;以金属、化工产品为原料的小商品价格有所下降,按品种计算约占60%左右。总的是降多于升。今后随着价格的逐步放开,许多过去由于价低利微甚至亏损而断档的小商品,将会陆续得到恢复和发展。
另一方面,前几年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反面的教训。1979、1980年,由于基本建设规模膨胀和消费基金失控,导致财政赤字增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上涨。去年下半年,由于基本建设投资偏大,乱提工资、滥发奖金和补贴,致使基本建设投资和消费基金急剧增长,货币投放过多,一些投机分子乘机哄抬物价,倒卖紧缺物资和耐用消费品,牟取暴利。副食品价格上涨,群众意见很大。为了保证价格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通货膨胀、轮番涨价,必须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要力求做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把赤字控制在最低限度,对财政性的货币发行要严加控制。银行信贷也要从严掌握,总额不能突破。对贷款要严格审核,对贷款使用方向要加以引导,讲求经济效益并按期回收。
根据我国的经验,财政赤字大,财政性货币发行过多,信贷资金失控,主要是基本建设规模过大造成的。因此,在近几年内要适当放慢经济增长速度,对基本建设投资和信贷资金要控制得严一点,为价格体系的改革让一点路。同时也要注意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所有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收节支,一定要做到消费基金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企业工资基金的增长低于上缴国家利税的增长。总之,要努力做到财政、信贷、物资基本平衡,为价格体系的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保持足够的外汇储备,以便必要时通过外贸调剂余缺,平衡国内供求关系。此外,在价格改革过程中,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等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物价的监督和管理。对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行动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对于乘改革之机,利用职权非法牟取暴利的,要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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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键是发展生产力
李洪林
最近看到的一篇短文写道:
“过去我们斗地主,并不简单地只因为地主‘钱粮多”,而是因为地主剥削和压迫农民,钱财来得沾血、肮脏。”(着重点为引者所加)
这是针对先富起来的农民的顾虑而写的。因为有人说,这些农民的收入,比过去的地主还多,说不定什么时候要被抓出来当作“新地主”来斗争。于是文章就用上述理由来解除他们的这种顾虑。
批评“红眼病”,解除人们顾虑,是很必要的。不过所用的理由还不足以使人放心,因为它告诉大家:“钱粮多”虽然不是地主挨斗的全部原因,至少是他挨斗的部分原因,可见富了就有危险。同时,它还告诉人们,地主之所以挨斗,是因为地主剥削和压迫农民,钱财来得沾血、肮脏。可见,剥削就有挨斗的可能,因为剥削来的钱财不干净。
这种观点首先就不能解释:“过去我们斗地主”的时候为什么保护民族工商业。那些民族资本家的钱财比地主多得多,也是剥削来的。作为剩余价值的货币,也并不比封建地租更干净。为什么一个要消灭,一个要保护呢?
这种观点同样不能解释现在。现在我们不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且还要引进资金,保护这些独资和合资经营者的合法利润。这里,引进的资金及其利润是什么?就是资本和剩余价值。按照同样的逻辑,好象也有挨斗的危险。那么,谁还敢来中国投资呢?
马克思主义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依靠的是历史唯物论这门科学,而不是道德上的愤慨。衡量一种经济制度是进步还是反动,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它对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还是阻碍,而不是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去审察它到底是干净还是肮脏。
如果不着眼于生产力的发展,而用抽象的道德评价去诅咒一切剥削制度,那么原始社会以后的社会便都成为黑暗世界,没有进步可言。按照这种观点,共产主义好象可以离开生产力发展的必经阶段,随便在什么样的物质基础上都能轻而易举地建立起来。
然而历史有它自己的规律。没有剥削的原始社会竟被人剥削人的奴隶制度战胜了,因为当时原始公社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而奴隶制却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根据同样的规律,当生产力的水平还没有达到“各取所需”的时候,共产主义社会便建立不起来。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真正的共产主义者应该一心一意去发展生产力,而不是超越阶段去搞“穷过渡”,或是高喊空洞的漂亮口号。
历史上有过沉痛的经验:我们曾经想用“大跃进”的办法,从贫穷的起点一下子跳到共产主义,结果共产主义没有提前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倒被推迟了。后来“四人帮”登峰造极,用他们高举的“共产主义”来批判社会主义,那就更不用说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了历史经验,这才把中国这条大船引上一条正确的航线,叫作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沿着这条航线,我们不但将实现四化,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而且将从根本上铲掉人剥削人的土壤,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
要达到这个目标,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在我国现阶段,不但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而且要引进资金,在国内兴办独资和合资企业。只要有利于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富裕幸福,只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就应该依法允许它存在,促进它发展,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没有什么不好(当然不包括靠邪门歪道“致富”的),因为这正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如果看见谁富就眼红,就要当作“新地主”来斗,那不又要回到已经声名狼藉的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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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评

评《戊戌变法史》
乔还田
汤志钧著的《戊戌变法史》最近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系统论述了八十多年前由康有为领导的维新运动发生、发展及其失败的全过程,是一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戊戌变法史专著。
我国清代著名史学家章学诚曾说过,治史贵在“能得其所以然,因而上阐古人精微,下启后人津逮”。本书的第一个特点是,作者运用马列主义,对过去的一些结论重新进行分析,通过认真的探究,做到发他人所未发之言,或发他人有所言而未尽意之言。如一般人讲戊戌变法只讲到它的失败为止,本书则认为资产阶级改良派由维新到保皇,以至后来渐趋堕落,有一个发展过程。1900年的唐才常自立军起义,是“勤王、革命之一大鸿沟”,此后,伴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康有为逐渐沉沦。所以,一部完整的戊戌变法史,不应只写到那拉氏政变,而应写到革命和改良划清界线,即以推翻清朝成为时代主流为止。这样,通过本书便会窥见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发展何等迅速,当时的政治、思想、文化斗争是多么复杂。再则,对目前存异最多的戊戌变法运动的性质问题,作者不同意有些论者所谓是一次软弱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说法,断言就其“变更的性质来看,却是改良主义”。
实事求是、具体分析是本书的第二个特点。以对康有为思想的分析为例,作者把这位变法领导人的思想渊源、特点放在当时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清晰地理出其变法主张既是西学催化的结果,同时也受到儒家今文经学的影响。至于如何看待康氏的大同思想,作者以为决不能仅仅依据传世的《大同书》进行评议,因为“康有为的大同思想孕育较早,而《大同书》的撰述却迟”。从孕育到成书期间,随着近代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康氏本人政治生涯的递变,其内容前后发生了显著差异。作者指出,《大同书》的成书年代并不象康有为本人在自述中所说是1884年所作,实际上是1901—1902年间撰述的,所以它集中反映的只是康氏后期的大同思想;而要探索其前期大同思想,必须从康氏变法前所撰诗文和《上清帝书》以及正式刊布的著作中去钩稽。
作者还认为,康氏前期大同思想和《大同书》中阐述的思想,其作用是迥然不同的。在前期,尽管康有为描绘的大同世界仅是一种莫测的天堂,但由于他把抨击封建社会、实现君主立宪的资本主义制度视为渐入“大同之域”的第一步,故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可是到了正式撰述《大同书》,亦即用革命手段推翻清王朝已成为时代主流时,他却在修改以往大同思想某些内容的同时,反复强调实现大同乃是千百年后的事,并说社会改革只能循序渐进,不可“跳渡”,这就在理论上彻底否定了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本书又以资料详赡见长。本书作者正是本着严肃认真和求实的态度,在大量占有资料的基础上鉴别选择、厘明事实的。如对北京强学会所办最早的报纸,以往流行的说法是《中外纪闻》,本书作者通过检核原刊和当时的函札,说明应为《万国公报》(北京)。再则,对保国会的成立情况,《仁学》的版本源流,以及谭嗣同和梁启超的初晤时间等,也都通过条分缕析有关材料,订正了一些不实之说。这种匡谬订误之劳,在帮助人们获得准确的历史知识方面,也是难能可贵的。
细心的读者还会发现,本书很注意弥补目前这一研究领域内一些较为薄弱的环节。如对戊戌变法时期的学会和报刊、湖南的维新运动等,特立专章,扼要概述;对“清流”和“帝党”的关系、“帝党”和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结合等,也有所论及。
当然,该书也有瑕疵可寻。如在材料的引用上,作者采用了一些康有为戊戌年间的奏稿,以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戊戌政变的档卷,但对近年来新发现的材料,却未能在本书中适当补充和厘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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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法

徇私枉法罪
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等人民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司法机关通过各项司法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代表国家处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对不允许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徇私枉法,陷害好人,放纵坏人。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奉公的。但是,也有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隐瞒、掩饰犯罪事实;有的利用职权,千方百计阻挠对犯罪分子的追究;有的枉法裁判,陷害无辜。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刑事追究,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刑事追究,或者故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作了补充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凡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索取、收受贿赂等方面的罪犯,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或不依法处理的,也要按徇私枉法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行为人必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究,使有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者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实施这种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伪造、篡改、销毁证据材料,歪曲、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等等。徇私枉法可以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环节上进行,但必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以普通公民的身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不属于徇私枉法罪,而应按诬告罪或窝藏包庇罪论处。
第三,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明知道某人无罪而有意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明明知道某人有罪而有意对他进行包庇,或者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做出错误的判决。至于犯罪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谋取私利、贪图贿赂、袒护亲友、报复陷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不是出于徇私的动机,也不是故意,而是由于业务水平较低、经验不足、思想方法片面、缺乏调查研究、适用法律上有偏差以致造成错捕、错判的,属于工作中的失误,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批评教育,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论处。如果确因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上述情况,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理。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是执法犯法。他们的行为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群众中影响极坏,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犯徇私枉法罪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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