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9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保证改革和四化建设顺利进行
  ——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部分代表发言摘要(五)
人大常委会工作成绩显著
贵州代表李庭植说,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成绩是显著的,特别在立法和外事方面办了许多事,仅去年就立了二十多个法,使我们的国家开始走上了法治的轨道。我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是满意的。彭真委员长关于“人人受监督,人人参加监督”的论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保证。过去我们在处理几个监督的关系上认识不够清楚,听了彭真委员长的讲话,心胸豁然开朗了。大家表示一定要认真学习彭真委员长的这个讲话,认真接受监督,积极参加监督,为搞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作出自己的努力。
陕西代表谢怀德说,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讲清了“三个问题”,即讲清了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讲清了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工作,讲清了人大同政府和两院的关系。人大发挥了“两个作用”,即发挥了代表的作用,会前组织代表视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群众中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审议报告、作出决议打下了基础;发挥了常委的作用,一年组织几次调查,特别是专题调查,改进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
陕西代表宋友田说,这次大会决定在体改期间,授权国务院制定一些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是个创造。建议授权国务院职能部门也可以制定一些暂行办法。
立法工作仍然是人大常委会的首要任务
贵州代表谭学说,当前,立法工作仍然是人大常委会的首要任务。希望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要加强经济立法工作。
贵州代表赵蓉霞说,现在学校场地被挤占,教师被抽调做其它工作的现象还不少,对教学质量影响很大,希望尽快制定教育法,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贵州代表文明铣就搞好法治监督工作提了五条建议:一是在大中小学设置法律课;二是提倡干部职工学习法律;三是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应把懂不懂法作为一个重要条件;四是在政府机关和重要企事业单位应配聘法律顾问;五是要在城乡大力宣传法制,扫除“法盲”。
解放军代表钱绍钧说,人大常委会要发挥监督作用。现在经济建设是主要任务,监督也应是经济监督为主。经济问题应列为人大常委会议题之一。人大会议期间应以研究审议文件为主,尽量减少一般的表态性的发言,提高会议效率。
陕西代表季文美建议:(一)加快教育立法。我国教育问题不少,没有把教育摆在应有地位,当成战略问题对待。希望加强教育立法,至少先立些单行法规或条例。(二)加强法律监督。不但要制定法,还要执行法。环境污染,已经立了法,但仍在污染,没有人监督执行,这样,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违法不究,立法有什么意义。(三)提高视察质量。代表一揽子视察,走马观花,效果不好。应该组织专业视察,深入下去,了解情况,研究问题。
解放军代表王培禄说,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对待代表的意见。我们提的议案,代表数以万计公民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处理要严肃,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出详尽的说明。
陕西代表孙达人说,人大代表每年应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真正发挥代表的作用。不要把代表搞成荣誉职务。另外,能否给人大代表一个徽章,以便下去视察。
湖南代表李津身、许道谦、何福照、李静山等提出以下建议:(1)要求全国人大尽快修改完善地方组织法。(2)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这次大会和各代表团视察中提出的意见,要求全国人大办公厅整理出来,分别处理。今后,视察要制度化、经常化,加强经常性的联系,并给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3)建议将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制宣传教育问题,列入人大常委会的议程,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每年都要监督、检查宪法和法律的实施。(4)建议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对地方各级人大的联系和指导,并重视人大干部的专业培训。
湖南代表曾北危说,治国要靠法治。最高权力机关要把立法和监督执法放在第一位,把两者很好结合起来。最重要的是要教育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加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湖南代表吴占魁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立法任务越来越重,希望全国人大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外国人来华做生意,首先看中国有没有法律保障。纠正当前新的不正之风也需要立法。
制定继承法意义重大
上海代表杨槱说,制定继承法意义重大。一是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二是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将起安定的作用。过去由于没有继承法,为财产纠纷发生的刑事案件不少,现在有了继承法,有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三是保障了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发扬敬老爱幼的新风尚。
浙江代表陈安羽说,在我国曾经一度出现过否认继承私有财产的合法性,现在有了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继承法,对于安定民心、对外开放、推动四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好处。
这个继承法草案比较全面周到,明确清楚。具有中国特色。比如:法律草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合法的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的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允许继承,这就适应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城乡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法律草案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顺序中,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这对于肃清封建思想影响、保障妇女特别是寡妇继承权是完全必要的;法律草案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这有利于禁止虐待老人、树立养老敬老的好传统;法律草案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在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是符合中国民间传统做法的。这是一部很好的继承法。
江西代表陈观珍说,继承法是我国国家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也越来越多,有了继承法,今后在继承问题上就有法可依了。法律草案突出强调了保护妇女继承权和赡养老人的问题,我认为很好。
江西代表刘运来说,继承法的制定是很必要很及时的,可以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和社会的安定,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发展。继承法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体现了我国民族的优良传统。规定了非婚子女的继承地位和权利,这一点也很好。
江西代表潘文伟说,继承法草案很全面,也很公平,摒弃了旧社会“三从四德”的陈腐观念,维护了老人和妇女的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福建代表李景禧说,继承法草案的结构比较完整,层次很清楚。条文虽然不多,但内容丰富。纵观该法,可以看出有三个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不仅在第九条有明确规定,而且贯穿于全法之中,这有重大意义。(二)养老爱幼的原则,体现了我们民族的美德。(三)尊重死者的原则。“遗嘱继承与遗赠”部分充分尊重死者的意愿,被继承人死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处理自己的私有财产。
贵州代表夏页文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乡经济发展很快,专业户、个体户迅猛增加,民间的私有财产也逐渐增多,遗产继承的纠纷也必然增加。继承法的规定、颁布,保护了个体户、专业户的合法财产,对于保障家庭和睦、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代表舒喆说,继承法草案继承了我国民族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美德;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入,人民生活逐步提高,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问题越来越多的需要。处理好个人财产继承,对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也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将会更加有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
广西代表赵乙生说,继承法草案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公布之后必定对四化建设和发展生产力起积极作用。广西是少数民族地区,有许多自己的特点,我们要经过认真研究,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继承法草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上海代表胡耐秋说,这个继承法草案的内容,既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又吸取了外国继承法中好的东西,考虑得很周到。颁布后必将起很好的作用。但是也不能以为有了这个法,这方面的问题就都能解决了,思想教育工作还必须紧紧跟上,使人们的思想适应新的社会情况,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上海代表包岳顺说,继承法草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非常及时,完全必要。目前农村中财产纠纷较多,由于无法可依,只能按照旧的传统习惯,各行其是,有了继承法就可以依法办事了。这个继承法写得很好,既有原则性,如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又有灵活性,如规定继承人应当有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等,这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
山东代表唐建文说,继承法草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和中华民族的好传统、好风俗;体现了男女平等;体现了政策与立法的连续性;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家庭和睦,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山东代表金志忠说,继承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希望这次大会通过后大力宣传继承法,并且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
贵州代表刘凤鸣说,继承法草案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保证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是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保障了妇女的合法继承权;一是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赡养、敬重、照顾老人的优良传统,是比较成熟的法律。
云南代表杨占春说,继承法草案最大的特点是男女平等、赡老抚幼,对于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有好处,但也带来新的问题。如我们纳西族的姑娘出嫁,一般有一份价值一两千元的嫁妆,如果再回来分遗产,就要闹纠纷了;父母都偏爱小的,要平均分配遗产恐怕一下难以改过来。
安徽代表曹胤祥说,继承法草案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合同办理,解决了专业户对生产周期长的生产项目不愿投资的顾虑。承包荒山造林、开挖池塘养鱼,投资比较大,很长时间才能有收益,一些农民,特别是年纪大的农民,不愿进行投资。现在继承法作了明确规定,可以放心地大干了。
甘肃代表童若兰说,继承法草案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对维护妇女合法权利是很重要的,对农村妇女尤为重要。以往许多农村妇女“在婆家靠边站,在娘家是泼出去的水,财产继承上更是不沾边”,也不敢说话。继承法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为妇女撑了腰,说了话,对调动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甘肃代表王素香说,继承法草案贯穿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对社会上存在的遗产纠纷问题针对性很强。继承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
黑龙江代表高宗义说,继承法草案发扬了老有所养的中国传统美德,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遗产继承有了准绳,也解决了海外华侨不敢给国内亲属资产的疑虑,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希望早日颁布实施。
宁夏代表傅玉梅说,继承法草案规定女的和男的一样有继承权,解除了独生子女的后顾之忧,颁布施行后对计划生育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继承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山西代表田遇奇说,被继承人死后,马上就分割财产不符合中国人的习惯,还是定成夫妇双亡后再分为好。
内蒙古代表王铎说,是否规定夫妻一方死亡,不愿分割遗产的可以不分割。
内蒙古代表阿拉泰说,夫妻一方死亡,子女不应分遗产。如丧偶者再娶、再嫁才可分遗产。
山东代表周炳洪说,考虑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收益,考虑到应提倡和发扬公民间互助友爱的精神,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的内容修改为“死者生前的正当债务,首先应以遗产实际价值清偿;其遗产实际价值不足清偿的,有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继承人的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作出决定。”
安徽代表董玉年说,寡妇再嫁可至少带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如果一个妇女多次遇到这种情况就能多得财产,对此应有所限制。
安徽代表顾之玉说,代书遗嘱中的见证人应该是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或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工作人员。人死后,尸体是否可作为遗产,应明确规定。
安徽代表马玉保说,在农村一户多子女的情况下,大儿子成家时,父母已将财产分给了他们,使其另立门户。父母死后,留下的遗产就不应均分。这一点应作出规定。
安徽代表王劲草说,第十二条中,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直至死亡,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直至死亡的,应无条件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应只以血缘关系确认继承人,应以实际赡养关系确认。
安徽代表刘源张说,在颁布继承法的同时,开展一个全民教育,提倡子女自给自立,不要依赖父母生活。
江西代表曾庆和说,第三条第四款应规定国家一级保护文物不作遗产继承,而由国家适当折价补偿。这对保护文物防止文物遗失有好处。
北京代表韩茂富说,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把财产转移,剩下的不足以抵偿税款和债务,结果国家或债权人吃亏。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凡属为继承人购置财产而欠债,继承人有责偿还。凡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或故意转移财产的,一经查出应严惩。建议把这个意思写进条款中去。
北京代表张腾霄说,对版权的继承要有个期限,不能无限期地继承下去。否则,孔夫子、司马迁的后代也要版权,怎么处理。
北京代表白寿彝说,把著作权作为一般财产列为继承范围不妥,对发展学术不利。
北京代表叶佩英说,在海外的华侨能继承国内的遗产,但换不出外汇,带不出国外,而我们能继承和带回国外遗产,这是不平等的。建议就华侨继承问题专列一条或另列附件,写详细些。
北京代表张国基说,对于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继承的遗产要有专门机构来管,如国外有遗产局,我们也该有这样的规定。
山东代表梁树威说,在总则中应补充二点:一是为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应大力提倡尊敬父母长者。二是大力提倡子女独立工作后,生活要自立,不能依赖父母,不能依靠遗产。
宁夏代表严纪彤说,草案第三十六条应增加遗产税的内容,外国都规定不动产要交遗产税。
新疆代表赛福鼎·艾则孜说,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中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这一条是需要的,但是在执行中会遇到具体问题,譬如伊斯兰教规定对财产的继承是男女不平等,如男分一份,女分半份。我知道新疆的几个少数民族是这样,不知道其它地区的少数民族是否也是这样。但第九条中已讲明“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对的,但在制定补充规定时,如何体现这一条,需很好地考虑。
贵州代表罗尚才说,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思想,遗产继承也不平等,例如,女儿不能参加遗产分配,寡妇不能带产,这些方面,还应作出补充规定。搞好继承法的宣传工作,对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也是很有好处的。
北京代表安太庠说,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对散居各省市的少数民族,也应根据民族习惯有所照顾。
解放军代表罗东进说,继承问题也涉及到道德问题,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总则中应鼓励后辈自力更生,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对此应加以说明。
解放军代表莫文骅说,应明确文物的继承问题,并规定国家保护文化遗产和革命文物,避免损坏丢失流落国外。
加强法制和监督
台湾代表林丽韫说,关于民主与法制的问题,我们国家在
“文革”中叫“无法无天”,海外人士一直说我们“人治超过法治”。现在不同了。我在出访时接触过一部分台胞,他们认为我国法制、法治都在加强,进步很大。这种情况也传到台湾岛内。有些来祖国大陆访问的台湾同胞说,他们在台湾看到有关大陆情况的报道对他们影响很大,这说明大陆情况的好转,对于争取台湾民心是很有利的。
关于监督问题,需要加强人大代表与人大常设机关的联系。包括全国人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都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目前人大代表只能在大会开会期间向人大常设机构反映各种情况和问题。建议对有些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代表进行专案调查,以便更好地行使代表们的监督权利。
台湾代表郭平坦说,我们在搞好经济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法制观念。对党员来说,要提到与中央保持一致性的高度来认识。因为法律是党的政策的结晶和条理化。彭真委员长说,我们人人受监督,人人参加监督,这条很重要。党章规定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员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样才能把工作搞好。
宪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一条中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批评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现在在海外和台湾岛内的台湾同胞特别注意这一点。他们关心在统一以后,能不能当家做主人。
浙江代表唐由之说,对不正之风,有一个如何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要把监督作为一种制度。不要等出了什么问题才去检查纠正。事后监督当然也是必要的,但是否可以把事后监督变成事前监督呢!在未成“风”之前,就予以教育制止。
辽宁代表张铁军说,为经济改革服务,是政法工作的大事。抓好这件大事一是要求政法干部学经济,懂经济。二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要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不能掉以轻心。三是搞好综合治理,加强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四是加强法制教育,从小学就开始抓,做到全民法制教育经常化。五是改革政法部门的一些老套套,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六是加强律师工作,充实律师队伍,使律师工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
四川代表马力可说,现在好些问题政策界限不清,多以某个领导人的讲话或报上宣传为转移,这仍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成都市有的干部说:“贪污盗窃比较明显,行贿受贿若隐若现,投机倒把不好分辨。”这说明应加速制定经济方面有关的政策和法律,使下面的干部、群众有所遵循。
福建代表李景禧说,要尽快制颁民法、公司法。最近一些地方出现了“公司热”,形形色色的公司多如牛毛,其中有一些既没有股份,也没有资金,实际上是一些不法分子钻改革空子,借公司名义搞投机倒把,挖国家墙脚。按照立法程序,应该先制颁基本法,再制颁单行法,这样才能避免许多单行法中内容不一致,用语不统一。因此,我建议国家要迅速制颁民法、公司法。
广东代表何文说,要加强经济立法工作。银行法、国营企业法等法规应尽快制订出来。授权国务院制订的暂行条例,也要明确其法律效力。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去年我国信贷基金和消费基金增长那么猛,货币投放量过多,不知道国务院是否及时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东发行银行本币票,省人大常委会事前不知道,这样怎能对重大问题实行监督?
上海代表逄树春说,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总的方针和大的原则都是明确的。但在进行中间遇到的问题很多,尤其是在对外开放方面,与外商谈判,他们十分重视时间、效率和利润,并且要求有法律保障他们的投资效益。立法是一件严肃细致的工作,不能朝令夕改。前一段由于我们立法工作跟不上,使有些谈判项目受到影响。这次人大会议要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改革和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虽然是过渡性措施,但十分必要。
上海代表沈敏康说,在改革和开放刚起步的情况下,作出这个决定是好的,必将有利于改革和开放的顺利进行。但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我认为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利于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
上海代表张香桐说,经济立法在立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授权决定没有规定期限,好象有点权大无边。究竟是多少年?如果二三十年,岂不是这一重要立法就由国务院取而代之了?授权应规定一个期限,可以写在本届大会授权的决议里。我们是第六届的人民代表大会,只可在本届任期内授权。
上海代表张仲礼说,在改革的情况下,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是可以的,但必须注意两点:1、尽管是授权给国务院了,但人大常委会必须加强对制定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指导和监督。条例和规定本身带有立法的性质,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该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在制定暂行条例和规定过程中,应该向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备案。条例制定后,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防止政出多门、互不协调的现象。
人人学法知法领导带头执法
解放军代表颜金生说,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模范地执行法律。我国目前公布有三十六部法,六个条例和四十多个决议、规定等,可见法律条例不少了。但为什么有的守法不严呢?其中一条原因是有的不懂法、不知法。因此,要大力进行法律知识教育,造成一个人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风气。
解放军代表李彬说,领导要带头执法,切莫做“保护层”。要克服权大于法的不正之风。检察长的报告中对“保护层”、“关系网”的那段话讲得好。
解放军代表陈明义、李钟玄说,执法要坚决,不要打折扣。执法漏洞多,要铁面无私,不能光吓唬,要来真的,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
解放军代表张怀瑞说,要处理好法与权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有些执法机关执法也不够坚决,要改变这一状况。
尽快制定各种法规
新疆代表吐尔逊·吾尔沙力提出,为促进和保障公路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公路交通法”。
湖北代表章文才提出,为保障人民健康,建议制定“水果、蔬菜的商品品质标准及残毒容许量标准法规”。
山东代表赵喜明提出,我国广大人民的消费需求不断提高,他们的消费权利也越来越需要得到保护,建议及早制定“保护消费者权利法”。
黑龙江代表黄德馨建议制定“乡镇企业开发管理办法”。
浙江代表董朝才建议制定“司法行政法规”。
浙江代表周人正提出,有些干部利用职权,对专业户从各方面暗地设卡,谋取私利,有些承包合同不完善,行政和司法部门无法过问。因此,建议制定“专业户保护法”。
台湾代表郭平坦建议尽早制订“干部法”。
天津代表赵今声说,国家有计划地涨价人民能接受,怕的是乱涨价,建议制定、完善有关物价问题的法规,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乱涨价者受到严厉惩罚,纠正乱涨价歪风。(附图片)
吉林代表、四平市机床附件厂党委书记牛天举(前排右二)在分组会上发言。
本报记者 张雅心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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