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6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郑天翔各位代表:
自去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特别是在去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审判工作更紧密、更直接地与经济建设联系起来,以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指导思想,继续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同时,加强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处理申诉信访等各项工作,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且把加强全国法院系统的队伍建设做为一项重要任务。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院长会议,就审判工作如何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了部署。现在,我简要地报告人民法院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保证之一。近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依照宪法的规定,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并着重打击隐藏较深和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犯。自1984年4月至今年2月,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三十一万余件,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四十七万余人。其中,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流氓集团、重大盗窃、拐卖人口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十四万余件,占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45%;犯罪分子二十三万余人,占罪犯总数的49%。在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中,强调了必须做到稳准狠,强调了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在审理案件时,强调了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判处,绝不手软;对具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确有立功表现等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务必政策兑现。对判决生效后,罪犯在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时,同时交待出本人余罪的,可以不予加刑;主动交待出重罪、罪该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判处死刑;检举重要案犯立功的,依法予以减刑。对多年流窜作案的要犯,只要自动归案或由其家属、亲友动员归案,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如执迷不悟,继续流窜作恶,一经捕获,必予严惩。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自1983年8月开展以来,在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胜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被打下去了,人民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公安部统计,1983年9月至今年2月的十八个月中,全国刑事发案率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前的十八个月,下降了 37%。但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刑事发案率下降的多些,有的地方下降的少些,有的地方还有死角。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全面改革经济体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四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大决策,业已取得巨大成功。但是对外进一步开放了,对内进一步搞活了,也会在社会治安方面引起一些问题。因此,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同政法各机关密切配合,为争取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继续努力。
各级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还积极参加并且逐步加强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现在的犯罪分子中,青少年占很大比例。因一般民间纠纷而激化为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所占的比重也较突出。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做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以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不给以严厉打击,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综合治理难以奏效。在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严惩,犯罪集团和教唆犯遭到沉重打击的形势下,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信心大大增强了,急需不失时机地把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认真抓上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
人民法院参加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第一,及时正确调解处理人民内部纠纷,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努力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减少或消除不安定因素。第二,通过公开审判,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三,派法院干部到学校、工厂、商店、乡村讲法制课,教育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有的人民法院为专业户举办法制学习班,讲经济合同法,教育专业户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第四,对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第五,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落实帮教措施。第六,接受法律咨询,解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提出的有关司法问题,介绍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第七,根据罪犯劳改中的表现,对确有悔改的,依法减刑;对抗拒改造、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以促进他们的分化瓦解,改恶从善。第八,开展司法建议活动。近一年来,许多人民法院克服了关门办案、就案办案的现象,走出机关,既做司法工作,又做群众工作,更加注重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继续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自1983年8月至1984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三万余件,判处经济犯罪分子三万余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展开,形势很好。但是,有的人钻改革的空子,假改革之名,行犯罪之实,严重危害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危害社会主义制度。还有的人歪曲党的政策,混淆是非,明明是非,硬说为是,明明有罪,硬说有功,在部分人民群众和干部中造成思想混乱,干扰政法部门依法办事。全国法院院长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严肃执法,对已经查证确实的行贿、受贿、贪污、盗窃、走私和投机诈骗等严重犯罪活动,必须稳、准、狠地依法惩处,决不能允许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对其中数额巨大、破坏性大、腐蚀性大的大案要案,更要秉公明断,依法从严惩处;要选择一些经济犯罪大案,大张旗鼓地召开宣判大会,以宣传法制,宣传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不断地出现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正在采取措施,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分析典型案例,划清罪与非罪和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以便更加有力、更加准确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和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财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民事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种类增多,范围也扩大了。特别是农村中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纠纷,如土地、水利、山林、果树、农具的纠纷日益增多,“两户一体”和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也不断上升。借贷、租赁、房屋买卖、拆迁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和继承的纠纷等,也比过去多了,并有增加的趋势。其中大量的由行政部门作了适当处理,或由调解委员会解决了,但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仍然不少。据统计,自1984年4月至今年2月的十一个月中,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的民事案件,达八十余万件,比1983年全年审理的民事案件,多7%。
民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地处理,矛盾有可能激化,发生凶杀、伤害、纵火、投毒等恶性案件。有些地方因农田、山林、水利纠纷,甚至发生群众性的械斗。在最近期间,这类案件在杀人、伤害案件中占的比重较大。各级人民法院正在注意正确、及时地调处民事案件,防止因矛盾激化而演变为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6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今年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研究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改进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继续发扬了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在人民法院办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解决的占85%左右。
近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重视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深入群众,巡回审判,就地办案,便利了群众诉讼,也有利于及时查明纠纷的事实真相,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但是,人民法庭的数量设置和力量配备不适应客观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
三、关于经济审判工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实行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各种经济纠纷大量增加,而且逐月、逐季增加。198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为八万五千多件,比1983年的四万四千多件增加了93%以上;1984年下半年收案数比上半年增加了85%;1985年头两个月收案数比1984年第四季度增加9.7%,比1984年第一季度增加了一倍半以上。自1984年4月至1985年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八万余件,争议标的总金额十七亿元,比1983年全年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增加了一倍多。
到目前为止,全国中级人民法院,除个别地处边远的以外,都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全国基层人民法院有93%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多数人民法院注意了充实和加强经济审判力量。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有一些是涉外案件。为了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审理这些案件,维护我国和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去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五个沿海港口城市分别设立海事法院,审理国内与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这五个海事法院已受理案件。
我国专利法在4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以及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会发生直接的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专利局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了指定管辖。(一)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局关于发明专利确权、实施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的决定的第一审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在必要时,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也可在指定开放城市和其他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从1979年到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共已通过经济法二十个,把有关的重要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已经制定的经济法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不少应当由法院审理的违犯经济法的案件没有由人民法院审理,法制观念薄弱,藐视国法、藐视法庭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四化建设。同时,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队伍,在数量和素质方面都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注意抓紧培训经济审判干部。我们还强调经济案件审判人员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同经济部门加强联系,从实践中提高办理经济案件的本领。对于涉外的经济纠纷案件,更要深入调查研究,严格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我国同有关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适用国际惯例,及时、正确地处理。
四、关于加强法院系统的队伍建设
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最根本的保证是提高法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需要重新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和熟悉法律,专业审判干部还要结合业务学习一些经济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端正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法院干部要关心经济体制改革,了解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全局,服务于全局。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革法院自身的工作。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会议指出,人民法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品质,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人民群众中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执法犯法的行为,在人民法院更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一经查明,从严惩处。
为了提高法院干部的素质,最高法院正采取多种途径,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同时,为保证质量,我们正在把新增干部由调配制改为招考制。除分配的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和精选一部分适合法院工作的干部外,一律要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其中,拟担任审判员的,经过一定锻炼后,再依法报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违者,一经查明,对被录用的坚决除名。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要硬让法院接受不符合法院要求、不够法院干部条件的人。
各位代表,一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有:对少数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是对一些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个别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法院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官僚主义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不够,等等。对这些缺点,我们和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努力克服。此外,在客观上,人民法院也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在经费、交通工具、囚车、审判法庭、法医设备、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问题,各级领导都很关注,有了改善,有的地方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许多地方人民法院不断反映他们在这些方面的困难还很大。审判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和条件的改善,不仅直接关系到审判工作的进行,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我们希望国家主管部门继续给予支持,有步骤地得到解决。
各位代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努力开创工作的新局面。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关键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我们正为此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尽职尽责。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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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易辰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完全同意陈丕显副委员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地服从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总目标。继续深入开展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全面开展检察工作,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为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在,我就一年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
一、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
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继续深入发展,取得了重大胜利。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打击的锋芒对准那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对隐藏较深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多方面、多渠道去发现线索,依法予以追捕追诉。据统计,1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四十二万余人,决定起诉五十二万余人(包括上年移转的案件),其中追捕六千九百余人,追诉五千八百余人。在斗争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了办案质量。我们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工作中,坚持查明案情关键,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准”字上下功夫,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做到了该严的严,该宽的宽;该逮捕的逮捕,该起诉的起诉,可逮捕可不逮捕的不捕,可起诉可免诉的免诉。对个别错案漏案,一经发现,就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了劳改劳教检察工作、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中,劳动好、改造好、有立功表现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或缩短劳教期限;对那些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改造的“中间部分”,也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鼓励;对那些反改造以至重新犯罪的,则坚决依法打击,以儆效尤。通过劳改劳教检察工作,与司法劳改部门密切配合,提高了改造质量,促进了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改造。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对于有关单位在工作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对于免诉人员也认真落实了帮教措施,有重点地进行了检查、回访工作,促其转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了加强法制教育,检察机关采取各种形式,深入企业、机关、学校、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运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使人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实践证明,要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打、改、防、教”相结合。各地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方面,创造了很多好经验。特别是一些地方实行了各种与经济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依靠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使治安工作向科学管理迈出了新的一步,应该总结推广,发展完善。
经过政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城乡治安秩序进一步改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继续下降,特别是流氓团伙作案大为减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社会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从全国来看,社会治安还不够稳定,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还要积以时日,做大量的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定不移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
二、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各级检察机关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了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了对外对内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某些政策界限不好区分,难以掌握,加上有些人干扰,造成思想混乱,致使不少地方存在着“贪污案件积极办,行贿受贿等等看,投机倒把不能办”的状况。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决打击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一年来,我们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查处大案要案。大案要案的法律政策界限容易区分,便于准确打击犯罪,而且震动大,威慑作用大。因此,我们坚决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对于那些牵涉面宽、保护层厚的大案,一办到底,绝不手软。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是那些趁改革之机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偷税抗税、盗窃国家集体财物、侵犯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的严重犯罪分子。据统计,1 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四万三千余件,立案侦查二万二千余件,其中大案要案二千一百余件,逮捕一万四千余人,起诉一万五千余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九千余万元。二是按系统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许多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经济犯罪比较严重、发案比较多的粮食、外贸、商业、供销、石油、煤炭、银行、运输、基建等系统,认真开展清查经济犯罪的工作,查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三是走下去,走出去,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办案,划清某些法律、政策界限。我们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加强具体应用法律政策的解释工作,指导办案,以改变一些检察干部因对法律、政策理解不透而缩手缩脚、打击不力和错捕错诉、打击不准这两种现象。
当前,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经济犯罪活动仍很严重,不少地方有明显增多的趋势。特别是有些犯罪分子趁对外对内开放之机,明目张胆地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破坏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干扰和冲击经济体制改革,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对于这些犯罪活动重视不足,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还有的人歪曲政策,混淆是非,把犯罪分子说成是有功之臣,把破坏改革的犯罪行为说成是勇于改革的正当活动,甚至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活动条件,或者无中生有地指责和中伤办案人员,干扰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客观上支持和纵容了犯罪分子。各级检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刹风整纪,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认真区分不正之风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对已经看准了的严重经济犯罪,要坚决依法查办;对一时看不准的,要积极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同时,对干扰办案、妨碍公务或纵容包庇罪犯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我们要通过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保卫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三、认真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检察机关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负有特定的职责。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法纪检察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的严重犯罪案件,重点是检察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和政法公安干警利用职权搞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1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法纪案件二万余件,立案侦查五千四百余件,起诉五千余人。同时,对一些虽然触犯刑律,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分别予以训戒、责令其具结悔过,赔偿损失,或者提出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这对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各级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对公民控告、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一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一百万件次。通过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发现了一批犯罪线索,纠正了一些冤错案件,解决了一些久拖不决的老案,密切了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目前,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政法公安干警执法犯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甚至利用职权包庇袒护犯罪分子,使检察机关办理法纪案件困难很多、阻力很大。一些检察干部由于秉公办案而受到打击,有的被免职或调出检察机关。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我们决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不管犯罪分子的保护层有多厚、关系网有多大,都要一办到底,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同时,也请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以保证检察机关更好地独立行使检察权。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组织保证。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和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不断端正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干部,提高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涌现了一大批立场坚定、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不怕牺牲、舍己为人的先进人物。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初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总结交流经验,对六十八个先进集体、二百三十三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我们认真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对少数检察干警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为了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完成新时期检察工作任务,我们要继续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地为国家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我们向各级检察机关提出了四条要求:一是牢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要使检察工作与经济工作紧密挂钩,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和改革检察工作,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对外对内开放和经济建设。二是牢记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警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提高自身的反腐蚀能力,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三是牢记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做好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四是牢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各位代表,从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我们国家在改革中阔步前进,各条战线都取得了新的成就。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正在为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工作。这次大会以后,我们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继续抓紧总结经验,推广先进经验,坚持查明案情关键,严格依法办事的作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为保卫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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