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学术论战应当遵守对等规则
周义澄 吴晓明 俞吾金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几经折腾再回顾当年“二月提纲”中喊出的这个口号,一切有良心的理论工作者无不感慨万千。现在恐怕不会再有这个命题的公开反对者出现了。但是,在我们这个具有古老的封建传统和“文化大革命”的遗迹尚须彻底清扫的国度,要使这一口号真正变为学术界的事实,还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恩格斯在总结与杜林的论战时曾经说过,必须“遵守文字论战所应遵守的一切规则”。遵守学术论战的对等原则,就是在学术政策和学术道德上对学术自由的一种保证。它包括确认论战双方在地位、手段上的对等,以及对论战的性质、与社会背景联系的理解上的对等。
论战双方的地位对等
在不同的学说、理论、学派的学术争论中,有真假之争、是非之争、内容和形式是否优美完备之争。但是,论战双方在所处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种学说或学派享有先定的优越地位。这里只有一条起跑线。任何一种学说都只能从理论本身的真理性、逻辑和形式上的完美性同其他学说进行比较和竞争,不能借助于非学术的力量来建立对其他理论学派的优势。马克思主义哲学无疑是当代不可超越的哲学体系。但是马克思主义在其他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面前,仍然需要用平等的讨论和争论来发展自己。任何自命为马克思主义拥有者和追随者的观点,都没有权利当然地、不言自明地凌驾于其他学说、理论之上。马克思主义必须而且能够以自己理论的彻底性来说服人,来掌握群众,从而在总体上超过其他意识形态。至于在世界各国以及我们国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争论范围之内,更不能允许某些人以马克思主义的“裁决者”自居,似乎真理全在他手中,可以不参加平等的学术争论。应当消除这样一种怪现象:同样一种观点,昨天出于“小人物”之笔,被视为离经叛道的“一派胡说”,今天出于“理论权威”之口,就被奉为意义深远的“金玉良言”。其实,任何一个人在学术争论场地上都是享有同等权利的“运动员”,唯有千百万人的社会实践才是“裁判官”。
论战手段、方式对等
“文化大革命”盛行的大批判完全丢弃了这种论战规则。常常是一方声势浩大,铺天盖地,另一方销声匿迹,鸦雀无声。批判者拥有报刊、广播、印数巨大的小册子乃至街上的大标语等全套兵器,被批判者则连写字的笔与纸都没有,更不要说公开的文字答辩了。这就是孙冶方同志所说的“咄咄怪事”:“资产阶级法庭还允许被告答辩,作了判决还允许上诉,怎么社会科学理论问题的讨论中就只许批评不许反批评呢?”为了消灭这种怪事,在正当的论战中,双方都应当被允许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批判与反批判。
学术论战的方式具有多个层次,或内部讨论,或口头发言,或未定文稿,或公开论著。学术论战必须在同一层次上进行。如果论战的一方在学术会议上发表了自以为不够成熟的观点,无意见诸文字,或者虽有文字而不准备公开发表,那么,论战的另一方也只能在相应的学术会议上与之讨论,而不能用别的方法进行单方面批判。如果一方只在内部刊物上发表了自己的未定文稿,那么另一方就不能在公开的刊物上进行批判,更不能借助于学术界外部的力量,依仗优越于对方的地位和手段,对论敌进行制裁。
论战的性质、范围对等
如果说在学术争论中偷换概念和论题是一切正直的学者感到厌恶的事,那么,出于非学术的原因曲解论战的性质或随意更换争论的范围,更应被视为一种劣迹。学术问题就是学术问题,不能任意转换为伦理问题或政治问题。有些大学生、研究生曾经说,在学术讨论中不怕人家说你“错”,就怕人家说你“狂”。说你错,是学术是非问题,可以在讨论中逐步明了;即使真的错了,也可以在探索中修正和完善自己的观点。说你“狂妄”,则是一个非学术方面的道德评价问题,这意味着你目空一切,无视师长。在师道尊严礼义之邦,这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恶名。至于将学术问题进而升级为政治问题所造成的恶果,更是人所共知的。当然,通过前几年的拨乱反正,总结经验教训,把学术问题直接等同于政治问题已不多见。但是借助于构筑各种“连续性的桥”,把学术问题演变为政治问题还是有的。其实,学术论战只能就学术而论学术。如果一些人在虔诚地探求学问,另一些人却总高人一筹,善察风起于“青萍之末”,紧拉“阶级斗争”之弦,期待着新的“七斗八斗”运动的到来,那么,只能给中国学术的发展带来灾难。
论战的社会背景对等
回忆一下老一代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论敌的态度是有裨益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二版序言中曾经说,他“很想修改某些叙述”,但并未修改。除了没有时间外,“我的良心也不允许我作任何修改”。因为“本书是部论战性的著作,我觉得,既然对方不能修改什么,那我这方面也理应不作任何修改。”普列汉诺夫在《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第二、三版序言中也说:“我并不认为有权力去更改我的论据中的任何东西,……在论战性的著作的内容上作任何更改,就等于用新的武器去反对论敌,而迫使他用旧的武器应战。”
任何学术论战都是历史的产物,必须尊重历史。我们应当从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历史条件出发,评价某种学术观点提出的实际背景,不要用变化了的情势去测度和苛求以往的某些学术观点和学术争论。在我国学术生活中,人们不止一次地看到这种景象:某一时期大家齐鸣,“咸与解放”;过了数月半载,风波骤起,一些人就从新的政治需要重新审查当时出现的学术观点、文字。有些人明明说过类似的话,发表过类似的观点,可是健忘得很,常常不说明任何理由地“修改”自己,似乎总是超越时空的一贯正确者。于是,节外生枝、上纲上线、草木皆兵、谎报军情之类怪事应运而生。这些做法都违背了文字论战的规则。
马克思主义创始者们昭示于我们的学术风格,既有审视一切、批判一切的严峻,又有虚怀若谷、兼收并蓄的谦逊。无论对待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或理论上的对手,他们的态度总是平等的,他们严守文字论战的一切规则。作为诚实地追求真理的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遵守学术论战的对等规则。自由与纪律相对待,论战规则也是纪律。正如没有各种竞赛规则,运动场上任何一块金牌都无法获得一样,没有学术论战的规则,学术的自由与繁荣也会成为一句空话。
(原载《解放日报》,本报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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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饭店行业改革的一项建议
杨葆安
第二次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局势的相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旅游业进入了高速的、持续的发展时期。到七十年代末,已成为仅次于钢铁、石油工业的第三大产业。近一个时期,曾出现过多次世界性的“饭店热”。饭店行业竞争十分激烈。竞争的结果,出现了垄断组织——饭店集团(亦称饭店联合、联锁公司等)。饭店集团基本垄断了客源市场。它们有自己的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调整经营策略;它们利用电脑预定系统来吸收客源,实现客源在饭店集团内的定向流动,实行内部统一的浮动价格;同时,它们还采取兼并、投资等方式控制有关行业,如旅游、铁路、航空等行业。为了进一步控制国际客源市场,饭店集团积极发展联锁系统和联锁经营,即实行跨国公司等等,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
我国的饭店行业,仍处于刚刚起步的时期。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我国建立了一些饭店,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这是十分必要的。但这仅仅是饭店行业发展、振兴的一条腿,另一条腿应当是建立我们自己的饭店联合企业公司。饭店行业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国际同行业的情况和国际市场情况。把饭店行业的改革放在国际环境中予以考虑,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饭店只依靠自己在国际市场进行竞争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饭店行业的改革应立足于我国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饭店联合企业公司。
饭店行业是非贸易创汇的重要来源。1978年以后,国内饭店逐步完成了“由内向外”的转变,开始面向国际市场。去年以来,饭店行业进行管理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国的饭店行业起步晚、事业新,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是很不巩固的。因此,搞好饭店行业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在改革中,如何看待饭店行业的竞争问题存在着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竞争主要是饭店行业之间的竞争,因而改革的方向是“各自为战”;二是认为竞争应首先面向国际市场,要以国际竞争带动国内竞争,国内竞争要从属于国际竞争,因而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饭店联合企业公司。竞争首先是对客源的竞争。目前,我国饭店行业从总的方面看还是求大于供的“卖方市场”,国内竞争主要是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还要提倡和组织协作,这样才有利于提高饭店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集团垄断市场的背景下,“各自为战”不仅不可能搞活饭店行业,而且还会使我们失去已有的联合优势。所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根本问题,是解决体制问题,是建立自己的饭店联合企业公司,对内建立一个彼此协调的经营网络,对外形成一个拳头,利用联合优势,开拓国际市场。
这种饭店行业的联合,可以很好地筹措资金,采用“滚雪球”的办法发展自己;还可以利用联合的优势进行开发,并根据某种需要选择最优的投资方向,以获得最短的投资回收期和最佳的经济效益。同时,在建立饭店联合企业公司后,可以更好地扶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松散联合的联锁经营系统。
建立饭店联合企业公司,是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系,加速新型管理人才开发的需要。经营与管理人才是企业的支柱。饭店行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国际的饭店集团在人才的选拔和培训方面,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基地和培训系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学习国外的科学管理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我们的科学管理体系。近几年来,我们开始注意学习外国某些经营管理方法,加强服务工作和人才的培训。但是,无论在经营观念上还是在经营管理实践上,都还没有真正摆脱传统的旧模式,企业的经营管理还没有完成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管理理论指导。而建立我们自己的科学管理体系是一项艰巨的工程,不是一两个饭店所能完成的。去年,北京市饭店总公司决定不仅要引进外资办企业,还要引进外资办教育,目的就是在广泛汲取国外饭店行业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努力创建我们自己的科学管理体系,培养新型管理人才。
行业的发展与行业专门人才的培养应该是同步进行的,这是已为发达国家所证实的一条振兴经济的基本经验。现在专门人才极缺,学过饭店管理或相近专业的更是寥寥无几。各高等院校分配到饭店的大学生,数量很少,专业不对口,学非所用,一般需经过重新培训锻炼。而今后十年,正是新老干部、职工迅速更替的时期,不抓紧人才培训工作,企业将失去“后劲”。因此,如果说改革的方向是建立联合企业公司的新体制,那么,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则是饭店联合企业公司自己办学,以加速人才的培训。
饭店联合企业公司办学,对我国饭店行业发挥特有的优势、进一步发展我国烹饪技术是很有意义的。过去在培训方法上,我们一直沿袭了数百年形成的师傅带徒弟的小生产的传统。这种培训方法缺少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现在需要培养一代有理论知识、能操作的烹饪高手,进一步发挥我国烹饪技艺的优势。
建立饭店联合企业公司,有利于协调企业内外关系,有利于调整企业内部结构,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北京市饭店总公司号称有三千名厨师,而其中有半数以上是从事粗细加工工作,人才浪费严重。不仅如此,每个饭店还必须建有面积足够的冷库和加工车间。建立饭店联合企业公司后,可以内部实行协作,建立加工厂,向饭店系统供应成品和半成品,这就可以解放大批厨师,使之真正发挥他们的专长。
综上所述,建立饭店联合企业公司,向企业化方向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我国饭店行业跻身于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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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拾遗补阙 贵在第一
——《五代史略》评介
张秀平
五代十国,与魏晋南北朝的大分裂一样,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又一次分裂割据时期,头绪多而局势混乱,治史者多不愿问津。因而,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解释这一段历史实际,一直是历史研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陶懋炳著、人民出版社最近出版的《五代史略》,在各个方面画出了它的清晰轮廓,使读者对五代十国的兴废及其相互关系一目了然;同时也探讨了五代十国时期出现的社会大分裂的社会根源与历史原因,是迄今为止第一部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叙述五代十国历史的专著,是我国断代史研究领域中的新成果。
本书有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对于五代十国的历史作用的基本估计,打破了历代史家的传统偏见。封建史家和解放后的有些论著,囿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多认为五代十国是“混乱、倒退的黑暗时代”。作者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赞同熊德基提出的五代十国是“表面上乱,实质是变”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五代十国固然有经济和文化遭受严重破坏的一面,但同时又有它们得到发展的另一面。在南方,这后一面还是主要的。否则,就不能解释宋以后中国的经济和文化重心在南方形成并迅速发展的历史现象。“就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来考察,五代十国是一个大震荡、大变革的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朝代,均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作出了各自不同的贡献,五代时期的震荡与变革,正是孕育宋、元以后的兴旺发达的基础。作者把握了五代十国政治上“乱”的本质,从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个历史过程来分析和认识这一时期的历史作用,使之成为整个历史链条中的一环。
第二,重视五代时期的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等社会基本问题的研究。在已经出版的论著中,五代史往往作为隋唐史或宋史的开端一笔带过,没有一部关于五代的断代史,当然无法论述五代十国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本书的出版,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失。作者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这个问题,并从后梁、后唐的经济和社会阶级结构及官制等方面分析了这种变化。作者认为,经过唐末农民战争,庶族地主的庄田经济代替了士族地主的大庄园经济。士族的衰落,标志着唐代形成的“势官阶层”经过唐末五代的大震荡后,已重新改组,形势户得到了发展;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但封建剥削量却加重了。这是五代十国时期社会阶级结构变化的总趋势。与此相适应的官制的变化,正是这种经济基础的变革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反映。作者也介绍了南方九国保境安民、扬长避短、各自发展经济、开发东南的历史,从农田水利、手工业、商业等方面概括了南方经济发展的曲折过程。这一方面反映了五代十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情况;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唐末以来中国经济重心之所以南移的历史原因。经济与社会各阶层的阶级结构,是人类社会主要的生产活动与彼此间的主要关系,也是历史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作者的论述,体现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释中国历史实际的原则。
第三,对五代十国时期的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作了有创见的分析和评价。五代十国时期,由于藩镇割据、军人专政,骄兵悍将拥立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认识这种历史现象的本质,是深入研究五代史的关键。作者对朱全忠的灭唐、李克用与朱全忠的对抗、梁唐的夹河相战、周世宗的改革与北伐等历史事件,都作了分析与评价。
对五代十国众多的历史人物,作者也作了实事求是的评价而不盲从前人之说。如对“长乐老”冯道的评价,历史上都认为他阻止周世宗的北伐,“事四朝、相六帝”,被目为寡廉鲜耻的典型。作者认为冯道曾经陈民瘼、劝杀掠、赎回被辽兵虏去的中原子女、首倡雕版印五经,他虽无所作为,但不苛虐;虽奴颜婢膝,但不同于卖国求荣。对冯道的评价,不能仅看他没有忠于一姓一君,浮沉宦海、因循苟安的一面,也要看到他做了一些有益的事情的一面。他是五代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典型人物,随着分裂的结束,他必然为时代所淘汰。又如对后唐庄宗的评价,也是比较公允的,既肯定了他灭梁时的改革勇气和军事战略,又指出了他灭梁以后由于志骄意满,导致了形势的转化,终于由“一个喜剧中的胜利者变成了悲剧中的失败者”。郭崇韬是五代时期屈指可数的人物,但却是一个悲剧人物。作者认为他缺乏一个政治家的刚毅气魄,“不敢与浊流颓风开展斗争,没有改革弊政的决心和识见,反而以妥协求安定,以姑息抚反侧”,结果导致了父子被杀的悲剧。这种教训是深刻的。
第四,写作上采取了众多的对比和比较的方法。对比的方法,是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本书将五代十国的分裂与南北朝分裂的社会根源和历史原因作了对比;将唐末五代的宦官专政(或者乱政)与东汉和宋代宦官干政、明代的宦官专政作了比较,从纵的线索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痼疾。作者的这种尝试,是值得肯定的。本书的议论,着眼于历史兴亡的得失与借鉴,文字流畅,叙述生动,是近年来出版的史学论著中较为通俗的断代史专著。
本书的不足之处是对五代十国科技文化的叙述仍嫌薄弱;对辽的兴起与发展一节则又明显枝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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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103)

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也叫职务上的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但是,有极少数的国家工作人员,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严重脱离群众,甚至站在群众之上,由社会的“公仆”变成了“官老爷”。有的玩忽职守,对群众的疾苦无动于衷,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安之若素;有的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谋取私利。这些渎职犯罪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肌体,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危害甚大。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有: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这一类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第一,渎职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地构成渎职罪,但是可以成为渎职罪的共同犯罪人。这里所说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渎职罪在客观上必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乱纪或者玩忽职守因而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他所担任的职务有密切关系。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关,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渎职罪。这里所讲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影响、方便条件等进行超越或者违背法律所赋予国家工作人员某种特定职责的活动。
第三,渎职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正确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职能任务。每个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工作,虽然在性质和范围上有所不同,都是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去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玩忽职守,必然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四,渎职罪在主观上多数出于故意,例如,为了报复陷害、贪图私利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妨害邮电通讯罪,某些渎职罪也可能由过失构成,如由于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而构成的玩忽职守罪。
认定渎职罪,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认真分析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后果,并结合其动机和目的等进行具体分析,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即渎职罪与一般违反行政纪律的职务上过错行为的界限。按照刑法规定,有些渎职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法律都要求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如果渎职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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