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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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务求初战必胜
——祝贺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政协六届三次会议闭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昨天胜利闭幕。早两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也圆满闭幕。
两个会议开得好,发扬了民主的精神,实事求是的精神,改革的精神,锐意进取的精神。半个月来,人大代表认真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各项报告,共商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的大计;政协委员也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批准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这对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改革和四化建设,促进统一祖国的大业将产生重大的作用。
赵紫阳总理关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政府工作报告受到两个会议的高度评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这个报告突破了惯常的格式,集中论述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最关心的问题,对形势作了全面、精辟的分析,对成绩不夸大,对缺点不隐瞒,对困难不低估,实事求是,令人信服。报告对进一步改革经济体制提出了正确的方针和部署,对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适当的措施。这个报告将使全国人民的认识进一步统一起来,大有助于增强信心,鼓舞斗志。
“眼中形势胸中策”。统一认识首先要统一对形势的认识,正确地认识形势,以便制定正确的政策,准确地执行政策。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情况复杂,变化又快,更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审时度势,坚持正确的方向,避免可以避免的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一年比一年好。人们根据自己的切身经验看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已经出现了两个重大的变化,一是农、轻、重的比例比较协调了,二是消费与积累的比例比较协调了,生产建设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这是意义深远的变化,是过去多年来我们希望做到而没有做到的。它标志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在走上符合我国国情的新路子。这是坚定不移地进行改革,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结果。
当然,正如政府工作报告所指出的,由于多数干部对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缺乏经验,我们工作中也有某些失误,加上不正之风的影响,经济生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这毕竟是前进中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发现了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不少代表指出,当形势好的时候,保持头脑清醒,不忘乎所以;当出现某些问题的时候,保持头脑清醒,不惊慌失措,这才是革命者应有的胆识和气度。时代的航船在扬帆前进的时候,难免会浪涌水漩,这不奇怪,也不可怕,如果害怕急浪和漩涡而降帆下锚,我们就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
理想是进行改革的强大动力,改革是实现理想的伟大实践。两个会议认为,邓小平同志最近再次强调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非常正确,非常必要。为理想而奋斗,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具有共产主义伟大理想的人,必定为推翻三座大山英勇战斗;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共产主义伟大理想的人,必定是献身四化,勇于改革、开拓前进的人。十亿神州尽舜尧,时代要求我国各族人民成为具有这样伟大理想的人民。
切实加强纪律,坚决纠正不正之风,是保证改革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不正之风对改革危害极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极大,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危害极大,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坚决予以纠正。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借改革、开放之名,违法乱纪,损国家以肥私,损消费者以利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致认为,纠正不正之风一要坚决,二要慎重。要区别情况,划清界限,发扬正气,压倒邪气,慎重对待,赏罚严明,保护和发扬广大干部和群众改革的积极性,使改革沿着社会主义方向顺利进行。
1985年是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又是“六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因此是关键的一年。在这一年,我们要进行多方面的改革,特别是迈出工资制度和价格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任务重大而艰巨。我们已经有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的构思和蓝图,有了“坚定不移,慎重初战,务求必胜”的行动方针,有了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具体的行动纲领,我们充满了必胜的信心。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我们的国家正处在这样十分有利的时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同心同德,高悬改革的风帆,我们伟大祖国的航船一定会更快地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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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保障改革和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决定
本报评论员
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东风,给我们国家带来勃勃生机。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指引下,万千新生事物在探索中前进,同时,也迫切需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加以调整和保障。但是,有许多事情我们还缺乏经验,还不能很快制定法律,或者补充、修改原来的法律。怎么办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妥善地解决了这个矛盾。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反复考虑的基础上,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有利于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方面某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利于积累经验,为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作好必要的准备。这是从我国新时期的实际情况出发,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现在,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我国已经有了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这对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制仍然不够完备。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这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怎样加快经济立法呢?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经验证明: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已经成熟的经验,才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律同政策相比,应当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对于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先用政策指导,经过实践检验,然后再将成熟的经验制定为法律,这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过程。过去,我们在制定一些重要法律时,都是这样做的。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如果把不成熟的东西仓促制定为法律,不仅不能促进和保障改革,还有可能妨碍改革的进行,到头来不得不被迫频繁地修改,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对经济立法工作,一方面要抱积极的态度,把成熟了的经验、行之有效的做法,抓紧制定为法律;一方面要坚持慎重负责的方针,对目前还不成熟的东西不能急于立法,只能抓紧试验,创造经验,待经验成熟以后再定为法律。“授权决定”正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在当前形势下的新发展。
“授权决定”规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就是说,在新的法律尚未制定,或者对现行法律尚未作补充、修改之前,国务院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和上列前提下,制定某些超过行政法规范围的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它们还可以对现行有关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作某种灵活的变通。这样做,可以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迅速发展变化的需要,也可以为制定或补充、修改法律,做好必要的准备。可以预见,“授权决定”的贯彻执行,必将促进和保障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更加顺利地向前发展。(附图片)
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图为代表们举手表决时的情形。本报记者 张雅心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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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一九八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所作的《关于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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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一九八四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一九八五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5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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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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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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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加强对宪法、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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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杨易辰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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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补选黄玉昆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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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汉斌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各位代表:
目前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正在展开。这是很深刻的变革,牵涉方面很广。为了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事有章可循,有许多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其中,立法条件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法律;属于行政法规范围内的,可以由国务院抓紧制定行政法规。但是,还有不少新的复杂问题超出由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目前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需要探索、试验,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不能等待。这个问题如果不妥善地解决,就会妨碍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于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一般都需要先进行群众性的探索、试验,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阶段。然后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权衡利弊,把成功的政策定型化,制定法律。根据上述考虑,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以后委员长会议又反复研究,并同有关方面商议,考虑到宪法已有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原则规定,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也批准了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对某些需要在现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灵活的变通的规定的问题,如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投资办厂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比现行税法更加优惠的待遇,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样做,不仅可以适应当前某些实际工作需要,而且可以积累经验,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为此,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现在,我对决定草案作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决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就是说,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总的精神,制定灵活的变通的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如果同现行有关法律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样规定,既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灵活性,又在基本原则上保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是必要的。
第二,上述授权国务院可以对现行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制定灵活的变通的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的范围,只限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其他不属于这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涉及刑法、刑诉法的问题等,不包括在内。
第三,这些规定或者条例是暂行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作出补充、修改有关法律的决定。在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有关法律时,还需要相应规定,凡是依照国务院的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同外商签订的经济合同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第四,上述授权的依据是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并根据这一规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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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改革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
——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侧记
本报记者 欧庆林
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是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起步并取得成绩、又出现了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召开的。改革如何进行?问题如何分析和认识?能不能鼓起大家继续进行改革的信心和决心,这是本次大会面临的重要任务。赵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把某些代表的担心和疑虑转化为冷静的思考,从而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改革带来了好形势,发展好形势,今后必须坚持改革。这是代表们一致的呼声。大家认真审议赵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联系实际,畅谈改革给我国农村、城市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推动力。参加大会的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的负责人,都在小组讨论中介绍了近年来,特别是去年工农业生产、财政收入和人民生活大有改善。许多数字令人信服地说明:生产确实大发展,人民生活提高很快。无论是沿海开放城市,还是内地边远省份,经济领域都出现了勃勃生机,这是有目共睹的。记者曾同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保温瓶厂党委书记史静贤和四平市机床附件厂党委书记牛天举交谈,他们说,这两年搞改革,我们是扔掉了一个“主义”(平均主义),得到了一个“权”(自主权),冲破了旧的模式,企业真正活起来了,经济效益提高的幅度是过去从来没有的。不改革,我们总是在旧的摊摊上躺着生存,而不是在新的追求中创业,我们的国家就不会繁荣。今后必须坚定地进行改革,小改小上,大改大上,快改快上,不改不上。许多代表认为把新的不正之风,归咎于改革,是不客观的。改革是人心所向,坚定不移——近三千名人大代表所表达的这种强烈的心愿,正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
改革,就是要敢于突破。许多代表认为,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有了“三个突破”——一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使社会主义经济开始冲破旧有的模式束缚;二是价值规律的充分运用;三是积极开放。所有这些,正是我们前进中的主流,是我们的形势一年比一年好,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根本原因。代表们说,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只能通过改革不断地加以纠正。
邓小平同志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既然是革命,我们在战略和战役上的指导必须坚强有力。为此,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务必认真对待。这次人代大会,近三千名代表对去年下半年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提出了批评,他们要求采取措施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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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才是改革的关键
——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采访札记
本报记者 黄文福
在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们的批评、建议,相当多是针对人才使用和培养问题的。
安徽代表、中国科技大学副教授温元凯,向记者表述他的见解:世界各国未来的竞争,将更激烈地表现在经济竞争上,经济竞争又集中表现为科技发展和在生产应用上的竞争。而科技竞争的关键是教育竞争,教育竞争实质上是人才和人才创造力的竞争。
现在大约没有人会否定知识和人才的重要性。问题是:怎样才能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口号真正落到实处,从代表们发言和记者采访所听到的来看,并不是所有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交了合格“答卷”的。
我们十亿人口的国家,应该说是人才济济,但现在许多地区和单位都喊叫人才缺乏。事实也确实如此:四川省人口一亿之众,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教师在内不过五十来万。辽宁这个老工业基地虽有近七十万专业技术人才,也只占职工总数的7.2%。据测算,辽宁到1990年时还需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六十万左右,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至于边远省区和兄弟民族地区,人才更是缺得厉害。四川昭觉县大、中专毕业的医生现在只有二十多人,全县60%的乡没有医务人员。
代表们对缺乏人才的原因作了分析,认为重要的一条是:几千年形成的小农经济意识加“左”的思想影响,织成了一张束缚甚至扼杀人才的无形大网。加之我们长期以来在经济建设中重物轻人,压抑了人的积极性,使优秀人才不能脱颖而出。今天,这张大网已经开了口子,但还没有彻底冲破,还存在不少问题。
如何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是人大代表们议论集中的一个话题。辽宁代表、辽宁省长全树仁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说他最感兴趣的是要把人才和成果联系起来,由充分认识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而认识创造成果的人的价值。遗憾的是,不少地方和单位中,人的价值并没有被正确认识,更谈不上尊重人的意志和选择了。“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就是不尊重人才的表现。
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必须造就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能找到用武之地,这就必须进行合理的人才流动,这是对人事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
这次开人大代表会,无论是领导干部、专家学者,还是普通工人、农民,都十分关心人才问题,这是一个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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