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2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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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轻工业要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戎文佐
大力发展消费品生产是我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之一。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尤其需要切实贯彻这一方针,力争轻工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
怎样理解较大幅度的增长
这里所说的轻工业的较大幅度的增长,是比较而言的,因而是相对的。它的含义,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是和重工业的增长速度相比较而言的。在重工业比重过大的条件下,轻工业的增长幅度应该适当大于重工业的增长幅度,借以使轻重工业的比例关系从不协调逐步走向协调;而在轻重工业比重比较协调的条件下,应该使轻重工业在增长速度上比较接近,保持相对的平衡。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历史时期,轻重工业生产和两大部类生产在总体上应该保持按比例协调发展。在某些时期,重工业和生产资料的生产应该有一个较快的发展;但是,在任何时候都要防止重复片面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忽视农业和轻工业的偏向。
第二,是和工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相比较而言的。在1981—2000年的二十年时间内 我国的工农业年总产值要实现翻两番的总的战略目标。按照这一目标,二十年的年平均递增率应该达到7.2%。其中轻工业生产要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它的年平均递增率应该适当高于7.2%,超过二十年翻两番的要求。
第三,是和轻工业本身长期计划的增长速度相比较而言的。高于长期计划增长速度时,也可称之为较大幅度的增长。某一个五年计划的增长速度超过长期规划的增长速度,或年度计划的增长速度超过本五年计划平均的增长速度时,也是一种较大幅度的增长。
应该说明,在上述三种比较中,只能从整体、从全国、从长远的观点出发来要求轻工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不能要求每一个行业、地区、年份的轻工业都必须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
怎样认识较大幅度增长的重要意义
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力争轻工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它是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推动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必须大力发展消费品生产,这是党和政府对我国经济建设经验教训进行总结以后所确定的一项根本方针。最近五六年来,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通过大力发展消费品生产,使轻工业生产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良性循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总起来说,它已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之间的比例关系和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促进了财政、物资、信贷和外汇收支的相对平衡,保证了物价的基本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较快提高,并为扩大劳动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要以改革为重点,进一步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大力发展消费品生产。力争轻工业继续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仍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第二,它是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基本条件。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对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党和政府已经决定通过对消费品分配制度的改革,克服平均主义,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为此,就要在企业中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逐步改革工资制度。在这种改革中,为使广大职工生活水平有适当的不同程度的提高,就要以各种适销对路的消费品生产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条件。离开了轻工业的较大幅度的增长,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三,它是在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这一方面,既要坚持对价格体制的改革,逐步改革价格体系不合理的状况,又要切实防止物价的普遍上涨。为此,迫切需要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既要适当地控制消费基金和基本建设的总规模,又要努力增加消费品生产。现在我国工业生产的消费品供应占市场商品零售总额的一半以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轻工业增长幅度越大,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就越有保证。
怎样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为了力争轻工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既要求有关部门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从各个方面加强对轻工业的支援;更要求轻纺工业部门本身实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一,要继续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安排、基建投资、银行贷款和技术引进等各个方面,优先满足轻纺工业的需要。应该根据市场需要,优先安排某些适销对路、供不应求的轻工业品的生产,特别要注意确保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轻工业重点产品的生产。应该优先安排各种名牌产品和优质产品的生产,提高它们在商品总产量中的比重。重工业部门和物资供应分配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轻工业的支援,既为轻工业提供更多的品种规格对路、价格合理的原材料,又为轻工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检测仪器。
第二,要切实调整轻工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对此,既要注意调整现有的各个行业和各类产品的比例关系,更要注意建立新的行业,发展新的产品,开拓新的市场。既要有年度的和三年到五年的中短期调整计划,还要有远到九十年代和2000年的长期规划。既要有分地区、分产业部门、分行业、分产品的调整和发展规划,更要有全国性的发展消费品生产的总的规划和发展战略。对轻工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既是一项亟待进行的紧迫任务,又是一项必须有深谋远虑的长远工作。为此,应该在积极发挥各个地区、部门、行业、企业的主动性的同时,切实加强全面规划和综合平衡。整个国家要有科学的总体规划,各个地区、部门、行业也都应该有各自的规划。当前,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各个轻工业行业的经济管理,协调各个地区、部门的发展规划,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第三,要通过体制改革促进轻工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对轻工业部门和企业既要一视同仁,又要有所不同。在轻工业中,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占了绝大多数,这是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切实考虑的特点,更是轻工业部门制订内部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发点。比如说,在轻工业产品中,多数是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日用工业品,包括许多小商品,可是生产这些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和能源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钢材、木材、煤炭、石油和基本化工原料,怎样使大量不列入国家计划、部门计划和地方计划的轻工业品,能够按照生产需要得到正常供应的、价格合理的原材料,就是在计划体制和物资分配体制改革中需要及时研究解决的一个突出矛盾。应该看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轻工业部门、企业大都有它本身的特点,应该通过调查研究,切实制订一些适合轻工业的特殊情况的具体改革方案,促进轻工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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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令人担心的事
书林
改革如一股洪流冲击着祖国的大地,势不可当。然而,要想改变过去长期形成的模式、框框、思想和习惯,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又谈何容易。改革中必然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和困难,这并没有什么可怕。只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适当的措施,也是不难解决的。人们更担心的是,当前在一些干部中盛行的做表面文章的恶劣作风,会贻误我们的改革大业。
这几年,中央提出不少重大的改革措施,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应该承认,在贯彻执行中,也确实有不少表面文章。乍一看,似乎都按中央的方针办了,可仔细一查,在表面文章的后面,常常是些应付公事的货色。结果,许多事情要么是虎头蛇尾,半途而废;要么是不死不活,不冷不热,成了温吞水。
譬如说,中央提出要简政放权,用经济的办法管理企业。下面也确实热闹了一阵,又是局改公司,又是精简人员。实际上不少单位是换汤不换药,明减暗不减,局的牌子换成公司的牌子,原来的一个局变成几个公司,机构不但没有减少,而且还增加了。企业呢,不但没得到多少权力,反而被管得更死了。
粉碎“四人帮”后,中央一再强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些人把这个口号接过来,喊得震天价响,一副求贤若渴的样子。可是就在他的鼻子底下的人才,却一直受压制,政策得不到落实。即使领导班子里有一两个知识分子,也不过是案几上的花瓶,摆摆样子而已。
随着改革的全面展开,中央号召理论工作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的地方反应很快,报告总结接踵而来,声称他们前几年就如何重视这个问题,组织了多少次基层调查,写出了多少篇调查报告,再加上几个“平均数”、“百分比”什么的,似乎煞有介事。究竟解决了什么问题呢?其实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做表面文章这一套不知是何时兴起的。有人说过去就有,有人说是1958年“大跃进”搞浮夸时盛行的。不管怎么说,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要算是“文化大革命”。那时,风向不时地变,表面文章也不断翻新。今天刮东风,就说东风好,“东风劲吹传捷报”;明天改了西风,就说西风也不赖,“西风凛凛扫残云”。上边讲要造汽车,有些地方就坚决响应,从外地买上全套汽车零件,回去一装就报捷。至于汽车能不能开动,一年能产几辆,管它呢,反正已经吹了出去,闹个皆大欢喜。听说,过去有的领导干部到北京开会,口袋里总是分别装着截然相反的材料,不管上面强调什么,他都能及时拿出材料,“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要什么有什么,万无一失。就是凭着这一套本事,不少人平步青云,升官晋爵。
写文章是给人看的,做表面文章则是给领导看的,是为了迎合上头的。由于多年来“左”的错误的影响,有些人正经本事没有,可在这方面却算得上是个人才,搞些“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行当,得心应手,能量很大。这些人一般都有相当的应变能力,常常变换手法,让你看得见,抓不着。这就为识破他们带来了困难,稍不经心,就会落入圈套,甚至一些颇为精明强干的领导,也不免上当受骗。
做表面文章的一套恶劣作风对改革危害极大。它败坏党的作风,腐蚀健康的机体,使得领导对下情若明若暗,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更严重的是,我们将因此而失去最宝贵的东西——时间和人心。当前进行的改革处于最有利的时机,但是,如果做表面文章的恶习不能很好地克服,很可能搞上几年而成效甚微,白白浪费了时间,而这又势必严重挫伤群众的积极性。人民对改革寄予很大的希望,人民的希望也就是改革的希望。如果我们连这种做表面文章的恶劣风气都改不掉,又怎么能够保证改革取得预期的成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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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中国近代史基本线索问题的讨论
中国近代史基本线索问题,是中国近代史研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1954年,胡绳同志倡导以“三大革命高潮”(即太平天国、义和团运动和辛亥革命)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基本线索。三十年来,史学界许多同志同意这个观点。近几年来,这一问题引起了注意和讨论,现把讨论概况综述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中国近代史的发展应受半殖民地半封建这个社会性质的制约。苏双碧在《关于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载《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1期)一文中说,讨论近代中国历史的发展线索,必须从认识近代中国的社会性质入手,实事求是地分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任务,人民群众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历史作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掣肘近代中国历史进程的状况;以及资产阶级、农民阶级在近代中国发展史上的作用和资产阶级在近代史上发生、发展的真实历史过程等等。因此,在考虑中国近代史的线索时,作者认为,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为争取政治上的独立所作的斗争,贯穿着这个任务始终的,是人民群众的反帝爱国斗争,人民群众反击侵略者的斗争,始终是中国近代史的主要内容;二是为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所作的斗争,这是在抵制西方列强的经济侵略和向西方学习先进技术两个方面进行的。这就要认真考察资产阶级在近代中国发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上述分析,作者总的认为,从林则徐的禁烟运动开始,经历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中民族资产阶级的出现,戊戌维新时资产阶级第一次登上政治舞台,义和团的反帝爱国运动,以及辛亥革命的推翻清王朝的统治,“五四”时期的彻底反帝反封建斗争,构成中国近代前八十年历史发展的主要标志。
另一种意见认为,要考察近代史的线索,必须重视近代史上资本主义经济发生发展的意义,给予资产阶级政治运动以应有的历史地位。李时岳在《中国近代史主要线索及其标志之我见》
(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2期)和张耀美在《也谈中国近代历史前进发展的线索》(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等文中提出,中国近代史基本线索的突出标志是太平天国农民战争、洋务运动、维新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四个阶段。作者提出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因为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存在着两个而不是一个趋向:一是从独立国家变为半殖民地(半独立)并向殖民地演化的趋向,一是从封建社会变为半封建(半资本主义)并向资本主义演化的趋向。从而认为,反映半殖民地化趋向的线索是帝国主义的侵略,突出的标志则为帝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反映半资本主义化趋向的线索是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的各种斗争,突出的标志则为农民战争、洋务运动、维新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国近代史应以民族运动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基本线索。章开沅在《民族运动与中国近代史的基本线索》(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近代八十年可概括为“两个阶段、三次高潮”,即以1900年为界标,把中国近代民族运动区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经历了太平天国和甲午战后的戊戌维新、义和团这两次民族运动的高涨。在第二阶段又经历了辛亥革命这一具有近代特征的民族运动的高涨。作者说,之所以要以民族运动作为近代历史的基本线索,是因为中国近代民族运动有它自身的特点:一是人民大众与帝国主义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近代中国的民族运动,是一种兼具民族独立和社会革新双重要求的混合型运动;二是民族运动本身的内容很丰富,民族战争只是它的一个方面,它还包括经济、文化等其它方面。只要是抵御外侮、奋发图强的种种行为,诸如兴办企业、发展教育以至革新、革命等等,都构成近代民族运动的历史内容;三是民族运动也包含着被统治民族逐步觉醒并反对统治民族这方面的内容。
第四种意见认为,毛泽东同志关于中国近代史的“两个过程”(即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主义相结合,把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的过程,也就是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过程)的理论,是对中国近代史基本线索的正确概括。张海鹏在《中国近代史的“两个过程”及有关问题》(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发展资本主义,是中国近代史“两个过程”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也不应该被忽略。如果以“洋务运动——戊戌维新——辛亥革命”为主要线索,就会贬低农民的作用。该文认为,民族资产阶级在十九世纪末才有少量生长,因此,说民族资产阶级成了中国十九世纪的时代中心,是没有什么理由的。农民阶级应当构成时代的中心,他们承担着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
这一讨论还在进行中。 (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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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101)

遗弃罪
夫妻互敬互爱、相互扶养,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重要体现。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对社会和家庭应尽的义务。现在社会上有极少数人不履行应尽的扶养义务,有的人在谈恋爱期间,就把婚后家庭生活中“不要老人”作为一项条件;有的人把年老多病或没有工作、没有退休金的老人视为“包袱”、“负担”,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有的人不惜采用种种手段,逃避赡养的义务;还有的人为了再生男孩,将亲生的女孩丢弃等等。
上述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活和生命。为了切实保障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利益,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遗弃罪作了明文规定。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种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负有扶养义务,并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我国婚姻法对扶养义务作了如下规定:(1)夫妻之间、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除此之外,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凡是根据上述规定,负有扶养义务并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遗弃罪。
第二,被遗弃的人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体地讲,这些人是指由于年老、年幼、伤残、患病等原因,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因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虽然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所以扶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给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因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来说,没有生活上的照料帮助,同样会直接产生严重的后果。
第三,遗弃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某种卑鄙的目的而有意不履行抚养义务。故意遗弃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为了自己生活得更好而不赡养父母,有的是因喜新厌旧而遗弃配偶等等。
如果行为人因天灾人祸、身患重病或没有收入,自身生活无法维持,对履行抚养义务确实力不从心的,不能认为是故意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能作为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致使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贫饥交迫、到处乞讨,或造成被害人病、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遗弃罪同虐待罪的区别主要是,虐待罪的被害人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遗弃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虐待罪行为人以打骂、冻饿、禁闭等手段经常折磨、摧残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遗弃罪则是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及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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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好太王碑研究》出版
由考古学者王健群撰著的《好太王碑研究》已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矗立在我国吉林省集安县太王乡的好太王碑,是我国现存的最大的、年代久远的古碑之一,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历史文物之一。解读《好太王碑》碑文和考证与它有关的史实,对于研究我国东北地区民族历史和东北亚地区国家关系的历史有一定的意义。王健群的《好太王碑研究》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好太王碑的学术著作。
这本著作还由日本的雄浑出版公司与吉林人民出版社合作出版了日译本。(俞慈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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