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22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计算利息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四章 合同的转让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二、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四、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第三十条 对于包含几个相互独立部分的合同,可以依据前条的规定,解除其中的一部分而保留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三、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施行之日前成立的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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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本报评论员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是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联系日趋频繁,涉外经济合同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涉外经济合同法》,正是适应这种需要,参照国内《经济合同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制定的,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实行对外开放,进行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的。订立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是合同当事人决定的事情,但订立合同必须有法可依,世界各国都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即使签订也无效。比如,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经批准不能成立,越权批准的也不算数。又如,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我国任何企业进行对外经济活动,谈判、签订合同,都要牢固树立遵守法律的观念。
关于合同争议的处理,《涉外经济合同法》按照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原则,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这种对某些种类的合同作出特别的规定,也是国际上的通例。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越来越多,外商对在华投资的信心越来越大。但是,也有人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一些疑虑。其实,这些疑虑没有根据。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开放之门只会越开越大。因此,我国法律即使有新的规定,也是对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有力、更加有利的保证。《涉外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凡是在我国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这就表明,我们的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切实的、有效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紧时间,广泛宣传这部法律。要使广大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者和有关人员熟悉它、掌握它,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对外经济关系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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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抚钢改革内部结构 各生产车间相对独立
权、责、利相结合,职工积极性高,车间充满活力
本报讯 新华社记者周保华、本报记者王黎江报道:抚顺钢厂在改革中,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把生产车间作为相对独立的小企业,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
抚顺钢厂有一万四千多职工,是我国生产特种钢的重点企业之一。去年上半年,这个厂进行了多项改革,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厂领导人经过调查研究,感到如何使生产车间活起来,是搞活企业的关键问题。抚钢下属十二个生产车间,大的有一千多人,最小的也在三百人以上。按现行的企业管理办法,车间仅是执行厂部指令,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既没有支配人、财、物和独立经营的权力,又不分担企业所承受的压力。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这个厂把生产车间作为相对独立的小企业,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企业内部进行了改革。
这个厂首先把厂部拥有的权力进行分类排队,先后从多方面采取放权措施:
在人事上,允许车间自行提拔选用工段长和班组长。车间主任有权调动和奖惩职工。
在财务上,允许车间支配一定比例的厂长经费。
在物资上,车间可以自行选购,对厂供应部门购进的质次价高的物资,有权拒用。
在生产上,车间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外单位的订货或来料加工,工厂从获利中给车间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
在销售上,允许车间拥有1%的计划外产品销售权。
为了使车间成为在厂长统一领导下相对独立的经营和核算单位,抚钢还改革了原来对车间名目繁多的指标考核体系,实行以考核完成利润指标为主的办法。车间的奖励基金与利润直接挂钩,上下浮动,车间拥有分配权。这样,就将车间的所有工作同经济效益直接联系起来,同时也和车间职工个人收入挂上钩。
抚钢的生产车间在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同时,也分担了厂部所承受的压力。车间由单纯的“生产型”变为“生产经营型”,再不象过去那样“生产计划听厂部安排,企业经营不沾边”了,而是能够自己创造条件,开拓前进。
六五○车间的生产能力一直过剩,经常停工待料。改革后,他们走向社会,对外搞来料加工,承揽钢材加工任务。仅去年第四季度加工钢材就为企业增加收入三十二万元。
生产车间变成相对独立的小企业,使抚钢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车间充满了活力,进一步调动了基层干部和工人的积极性。第一和第二炼钢车间,为了实现“少投入,多产出”,全面推广了浇铸钢锭的新工艺,使全厂钢的综合成材率由原来的80.11%提高到82.25%。仅此一项,在不增加能耗、材料的基础上,全年就可多生产出四千多吨优质钢,价值七百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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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逼上梁山 天津一机厂大锅改小灶 柳暗花明 扩权到分厂潜力变活力
本报讯 记者肖荻报道:天津第一机床厂给车间扩权办专业化分厂,大锅改成小灶,使潜力变为活力,经营门路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去年全厂实现利润二百五十万元,比前年增长155%。今年头两个月实现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27.5%。
办分厂这步棋是逼出来的。1981年机械工业处于“锅底”,为了找饭吃,他们把热处理车间建成独立经营的专业化分厂。这一来,过去只要完成全加工配套任务就万事大吉的热处理分厂,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之下,积极地将多余生产能力转向市场经营,在生产管理和奖金分配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分解到班组,使人人关心经济效益,降低消耗。过去敞开用电浪费大,现在计划用电,仅去年就节电七十三万度。由于信誉好,协作用户已增到二百六十多户。改分厂前一年亏损三十万元,建分厂后当年实现利润四万五千元,1983年实现利润三十三万元,去年实现利润四十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达一万元,为总厂平均劳动生产率的三倍。
热处理分厂专业化生产的优越性,使总厂领导认识到办分厂对搞活大企业的好处。去年底又先后建立了设备动力分厂、齿轮机床研究所、齿轮分厂、铸造分厂。各分厂八仙过海,各自摸索多种经营的门路。过去只知花钱修设备的机修、动力车间,利用其精密设备的优势为社会服务,今年到3月中旬已盈利十四万元,为去年全年的四倍。齿轮机床研究所今年除开发五个新产品外,还将返修机床修复,使质量更趋精良,年初收入二十三万多元。
总厂在划小核算单位,积极调动分厂主动性的同时,加强经营战略上的谋划和指导。一是抓内联,使各分厂通过协作都在外地建起卫星厂,既输出技术,又利用集体经济优势,搞粗加工,降低成本,作到互惠互利。二是抓外联,引进先进技术,使厂里生产有了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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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八大城市将对口开展“青工联谊竞赛”活动
据新华社重庆3月21日电 (记者袁光厚)正在重庆召开会议的北京等八大城市共青团组织的代表19日作出决定,从4月1日起,在这八大城市的工业、交通、财贸、基建、城区街道等五条战线,对口开展“青工联谊竞赛”活动。
这八大城市是: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武汉、重庆、哈尔滨。从今年4月起到年底是联谊竞赛的第一届。明年春节前后在广州市召开第二届联赛活动年会时,进行评比、表彰,总结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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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南京发挥义务检查员作用
本报讯 南京市的一百五十多位离休、退休人员组成的义务物价检查员队伍,活跃在物价检查第一线。去年他们共检查物价四十二万多笔,发现差错三万七千多笔,其中属于违纪处理的有三千七百多笔,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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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农村信息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常常遇到一些困难:如银行不给立账户,有钱存不进,贷款贷不出,转账无支票,只好坐失良机。汉寿县农业银行在城郊设立农民进城服务社,为农民进城提供优质服务,值得称赞。
——编者
办农民进城服务社
湖南汉寿县农业银行在城郊设立农民进城服务社,专门为进城经商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账户、存款、贷款、支票汇款、转账等业务。服务社开业两个多月来,有二百个个体户和联合体工商户立了账户,存款一百二十万元,办理贷款九十万元。 夏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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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农村信息

赊销饲料解民愁
浙江长兴县农村养殖禽畜数量逐渐增多,有些专业户因资金不足,不能及时购买饲料。县公证处与饲料公司商定:饲料公司保质保量供应饲料,专业户待禽畜出售后归还饲料款,并由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合同由公证处公证,有法律约束力。从去年10月到今年3月3日,县公证处办理饲料赊销合同公证一百二十八件,县饲料公司向一百多专业户预供饲料五百四十万斤。
知耕 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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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农村信息

书柜到农家
程传新是江苏铜山县塔山乡朱湾村有名的巧木匠,十几年来,他做过的床、桌、椅、橱等说不清有多少件,可是,做书柜还是头一回。这几年,社员买书订报纸杂志的多了,程木匠精心设计制作了一种适合本地群众口味的书柜,到目前已做了一百多件。今年开始,程木匠看准市场行情,又做起了报夹子。
王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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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农村信息

新郑县用飞机为枣树治虫
新郑是有名的红枣产区,有枣树十二万亩。近年来,由于枣尺蠖、介壳虫、枣粘虫等病虫害严重,红枣产量逐年下降,七十多万亩农田也因病虫害而减产。3月7日,河南省新郑县航空植保开发中心购买的两架蜜蜂三号飞机,在万亩枣林上空进行防治枣树病虫害的工作。
戴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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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临朐县用“贴息贷款”扶贫成效显著
三百多贫困户当年脱贫
本报讯 通讯员王长亮、记者贾建舟报道:去年,山东省临朐县由农业银行贷款扶持的一千四百五十多个贫困户中,已有三百多户从民政局的贫困户登记册上注销,这是实行“贴息贷款”扶持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的结果。
临朐县地处沂山北麓,不少农户的生活还比较困难。到1983年底,全县总农户中尚有8%属贫困户。去年4月以来,他们把过去用救济款帮助困难户的办法,改为从农业银行贷款、由民政部门用一部分救济款付息,用这种“贴息贷款”,扶持有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为了保证困难户把贷款用于发展商品生产,民政部门分别建立困难户卡片和扶贫卡片,农业银行和所有的扶持户建立了经济档案,农行信用社干部与重点扶持的四百多户建立了联系户制度。
临朐县用“贴息贷款”的办法,为困难户脱贫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收到了显著的效果。据统计,去年全县一千四百五十多个困难户靠“贴息贷款”办起不同规模的生产项目四十五种,当年收入一百九十二万元。今年,临朐县将用四百二十九万元的“贴息贷款”扶持贫困山区,为当地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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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交通设施器材开发公司成立
本报讯 北京市交通设施器材开发公司3月21日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以开发、研制现代化交通设施为宗旨的经济实体。
这家公司将服务首都,面向全国,发展进出口业务,积极协调科研部门和生产单位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交通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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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农村信息

农民联合办皮毛公司
安徽省砀山县谢集乡回民联村何文明(左一)等十七户农民,联合办起皮毛公司。该公司成立刚八个月,就收购、销售羊毛二十五万多斤。于杰摄(新华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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