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3月1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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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思想政治工作也要改革
王元化
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实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是一门发展的科学,而并不以臻于至善的绝对哲学自命。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本身不断地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这次中央的《决定》,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最近几年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经验,同时一些具有胆识的经济学家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号召下也作了有创见的理论探讨,从而充实、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决定》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必然会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中间蕴藏着的极大的改革热情,推动改革的浪潮在全国城乡迅猛发展。新的形势也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思想问题和理论问题,要求人们来探讨和回答。怎样以中央《决定》为指导方针,在改革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实在是一个迫切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我们党一贯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了许多值得重视的经验。我们对这些经验需要更好地作出系统的全面的总结,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也还需要进一步认识、掌握。另一方面,建国以来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也有某些值得引以为憾的不好经验,特别是一些“左”的做法。我们对待人的思想问题往往不是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而是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去压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思想政治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变化。但是,我们有些同志一讲到做思想政治工作,仍习惯于开大会,做大报告,照传照搬,搞得很沉闷、很呆板,而不是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方法去切实地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有的同志不善于平等待人,循循善诱,疏导谈心,而是惯于耳提面命式的生硬灌输,或者说些不着边际的空话、套话等等。这些说明,进一步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解放思想,在方式、方法上善于创新,抛掉那些不适应今天群众、特别是青年的思想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和方法,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战斗力,才能适应改革的形势。
当前在各条战线蓬勃兴起的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这场革命和我们已经经历的革命不同,它是用在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基础上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的方法,去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不适合四化建设要求的各种体制。面对这样一场革命,群众中需要解决的思想问题很多,党内需要解决的思想问题也很多。我们一定要在改革中坚持思想先行,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去克服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和旧习惯势力给改革带来的各种阻力。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不同时期,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人把我们的体制改革曲解为放弃走社会主义道路。面对诸如此类的错误论调,我们需要对当前的改革提出理论的论据,作出理论的论证。
建国初期,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今天我们已经进入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历史转折时期,无论从时代的使命,还是从青年一代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来说,同五十年代都有不可同日而语的特点。我们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今天,我们正在实行搞活经济和对外开放,这个历史条件同五十年代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这就需要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中根据新情况,充实新内容,采用新方法。如果一味留恋、固守、照搬五十年代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经验,我认为是很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
今天我们的立足点,应放在探索做好八十年代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上,创造新鲜经验来丰富和发展过去的优良传统。小平同志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我认为,今天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开创新局面,也必须坚持这“三个面向”的原则。
面向现代化,就是要使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面向世界,就是要使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我们必须密切注视整个世界的新趋势,不但研究世界上一切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方法,而且要善于借鉴一切对我们有益的各种思想文化和社会科学成果。我们不能自外于世界,闭目塞听,搞与世隔绝的“封闭式”的思想教育。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应该教育人们眼界开阔,知识丰富,能够博采众长,补己之短,有自强、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气概。面向未来,就是要使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适应振兴中华的需要,把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的注意力集中到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上去。
我们今天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在我们这样一个十亿人口、农民占八亿的大国搞经济体制改革,搞现代化,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规范可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也没有现成的答案。我国理论界过去受“左”的影响相当严重。有的同志一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往往照搬五十年代国外教科书的模式,把教科书当作不可逾越的信条。这次中央的《决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突破了陈旧的、过时的传统观点和传统思想。其中许多重大理论问题,都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应作为马克思主义原则而列入我们需要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中。比如,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关系,关于社会主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关于价格体系和财政制度的改革等等重大问题,都是过去五十年代教科书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从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画出了蓝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从事理论工作和思想工作的同志,只有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办法,去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才有可能使工作出现新局面。
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一向坚持的学风。目前,在一些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同志中间产生同现实“保持距离”的想法,这是心有余悸的一种表现。只有提倡自由讨论来加以消除,才能把理论搞活,打破窒息沉闷的空气。列宁曾经引用过歌德的话“生活之树常青,理论是灰色的”来说明实践的重要,理论是实际生活的概括,它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发展自己,才能永葆青春。今天,生活中提出了许许多多思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迫切需要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互配合进行创造性的研究,从实践中概括出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对改革问题作出有指导性的回答,也需要对国际上各方面的思潮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与评论。所以,我们的理论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都要自觉地面向实际,加强对现实问题的研究。
理论联系实际,不是放松基础理论的研究。过去我曾以水涨船高的比喻,来说明基础理论和应用学科的辩证关系,但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去年当我们开始注意到新的技术革命挑战这一具有世界意义的重大问题的时候,我高兴地读到几位自然科学专家所发表的谈话,他们都认为,在重视应用学科的同时,不可忽视基础理论。我觉得,在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方面,也是同样必须注意应用学科与基础理论的辩证关系。
人类知识主要是研究自然、研究社会、研究思维三个方面。我们所以说人的思想工作很难做,就是因为人的思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科学领域。同研究自然、研究社会相比,我认为研究人的思维难度更大一些。人的思维秘密并没有全部揭示出来,许多思维规律还有待我们去探索。
思想是不能由别人来代替的。要改变别人的思想,必须唤起他的自觉。二千多年前荀子就说过,可以使别人的口不说话,却不能使别人勉强改变自己的心意,他觉得对的就接受,不对的就拒绝(“是之则受,非之则辞”)。行政命令只能强迫人去执行,却无法强迫人去接受他所不愿意接受的思想、观点。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掌握人的思维规律,了解各个不同的人的不同思维特点,掌握工作对象的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心理活动。
近年来,我们有些思想政治工作者已开始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鲜经验,注意研究青年的思想特点,注意吸收现代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下功夫探索思想工作规律,在实践中开始创造了一些好办法、好经验,尽管这是初步的,却是一个好的开端。到实践中去,总结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途径。
(原载《读书》1985年第二期,本报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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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亦官亦商 国之大蠹
徐逊
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一身而二任,就会出现一批亦官亦商的人物。国家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一方面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的工作条件给他提供并要求他掌握大量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情况以及它们的动向,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者,他在经营活动中亟需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的信息,更要知道它们的发展趋势,两者之间无法截然分开;同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如可以审定计划,批条子等,职位和权力及其影响还带来种种关系和方便,这就使得他们在营利性经营活动中具有他人无法竞争的有利条件。总之,亦官亦商,很自然也很容易利用职权以及与之相联的特殊的有利条件,为他们的经营活动服务,取得高额的利润,并很难避免损公肥私。这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正因为如此,无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里,都通过立法来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职责以外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例如,南斯拉夫的法律规定,凡任命和指派的管理机关的干部,不能在其他机关或自治组织中从事任何活动;英国法律规定,公务员一律不准经商,或从事与本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事业;法国公务员法规定,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其他公职,禁止兼任私人职务,甚至公务员的配偶从事营利性活动也要申报。可见,从法律上讲,无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准同时从政又经商,亦官亦商。
亦官亦商,一身二任,危害之大,中国人民身受其害,记忆犹新。解放前,压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之一,就是官僚资本主义。蒋、宋、孔、陈既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又是经济上的垄断者,是最高级的亦官亦商人物。抗日战争胜利后,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以及国民党大大小小的官僚们,大发“接收财”(群众称之为“劫收财”),把日伪掠夺中国人民所建立的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土地加以霸占,变成官僚资本。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进行垄断性的经营活动,对中国人民进行敲骨吸髓的盘剥。他们利用特殊地位与权力谋取暴利的事例不胜枚举。1946年2月下旬,陈立夫得知外汇汇率将变动,以法币二十元兑一美元的汇率预购外汇一百一十九万美元。3月1日,美汇官价涨至二千多元,转手之间,获取二十三亿余元的暴利。受害者是谁?国家和人民。国民党政府之所以垮台,一个原因是它政治上反共、反人民,搞内战,另一个原因就是亦官亦商,凭借特权,大发横财。
当然,我们的一些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和解放前的官僚资本有本质的区别。首先,我们的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国家的富强、为人民的富裕而奋斗。党和政府严禁机关和党员、干部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次,我们的一些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大多数是为机关、单位的干部和群众谋福利,不是为了自己捞一把。但是,党政干部经商这个闸门一开,就有空子可钻,不免为个人谋取私利者所利用。退一步说,即使是为本单位的干部和群众谋福利,也只是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而小团体的利益和个人利益常常是紧紧捆在一起,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对立面出现的。其结果,往往是为了小团体利益,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它的危害并不下于中饱私囊者。
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是国家希望之所在,人民希望之所在,也是党政机关干部希望之所在。改革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党政机关干部应当克尽职守,把改革搞好,决不能为了小团体的利益、甚至为了一己之私利,败坏改革的大业。党政机关干部群众的福利待遇,当然是要关心的。但是,这只能在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只能在中央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解决,决不能靠利用职权经商去谋取。我们应该懂得这样一个道理:在我们的国家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会有更多的人富起来,但是党政机关干部肯定是最后才能富起来的;而且一般来说,他们富的程度也肯定不如农民和工人。对于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政机关干部来说,这不是耻辱,而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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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史论关系的讨论简介
五十至七十年代,关于史和论的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口号里:一、以论带史,二、论从史出,三、史论结合。
最近几年,有十多位同志著文,对史论关系作了进一步研究。
作者们首先对八十年代以前关于史论关系的三个口号重新作了估价和述评。
关于以论带史。一种意见对此作了一分为二的估价,认为以论带史强调了理论的指导作用,可是没有说明理论的来源,因此,它虽曾起过积极作用,却是不全面的。较多的同志对这个口号作了否定,认为它弊病很多,又缺乏理论根据。具体说来,第一,以论带史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必然导致从概念到概念,逻辑地走向“以论代史”;第二,这种本本主义的治史之道,阻碍了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
关于论从史出。大多数同志认为,这种主张从认识根源上讲,是有一些道理的,从强调史料的重要性来看,这也是无可非议的。但这种主张没有反映出理论的指导作用。有的同志更认为这是“一种客观主义的研究方法”,在实践中容易助长忽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倾向,因此它也具有片面性。
关于史论结合。有的同志认为,比较而言,史论结合还算得上毛病较少的一个口号。这可以理解成史论并重,既重视理论,又重视史料,并且可以克服理论和史料相脱节的现象。但有些同志指出,史论结合的口号也有问题。一是史与论二者的主从关系究竟如何?二是两者究竟怎样结合?引证经典作家的一些语录,找点史料加以证明,也可以叫做“史论结合”。因此,史论结合也没有能正确解决论与史二者间的关系。
那么,论与史二者间的关系,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
一种意见认为,史论结合的提法还是正确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历史实际相结合,就是我们所提倡的史论结合,理论和史料的统一”。史论结合就是要求我们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去联系各国具体历史实际,阐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提“由史到论,论史结合”。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说,由具体到抽象,由个别到一般,是人类认识运动的普遍规律。科学的历史研究,首先是从具体的历史事实出发,详细地占有史料,加以科学的分析和综合的研究,进而引出一般的结论,这就是由史到论的过程,即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占有史料,弄清史实,不是历史研究的全过程和最终目的。还应该通过对于历史资料的搜集、整理和考订,通过对于具体历史事实的研究,发现历史事实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以揭示历史发展的共同矛盾和普遍规律。这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重要特征。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史与论的关系,应当放在三个不同的范围内,分别弄清‘史’与‘论’本身的涵义,分别予以解决。而后再来考察它们的总体联系。”
这三个不同的范围是,“第一个范围,是将史与论作为整个社会结构中意识形态范围的两种社会现象来考察。在这里,‘史’指历史科学,‘论’指马克思主义哲学,首先是唯物主义历史观”。二者的关系是,历史学的发展,为唯物史观的发现和发展奠定了历史知识基础;而唯物史观产生后,就成为历史科学的指导思想,前者为后者提供研究工作的指南。“第二个范围,是把史与论放在历史研究的过程来考察。在这里,‘史’指具体的历史过程及构成这个过程的一系列历史事实,‘论’则是对具体历史过程和历史事实的看法、认识,即史识”。对于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来说,在研究历史过程中,对历史的认识不能先于史实,而只能从历史事实的研究中得出来。“第三个范围,是在说明历史的过程中来考察史论关系。在这里,‘史’指历史著作中所用的材料,‘论’就是著作中的观点、论点”。历史学家通过对充分占有的材料进行研究,获得某种科学结论,被研究的历史对象,就观念地反映在历史学家的头脑中。当历史学家打算用著作形式把它表达出来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史论关系作灵活处理。在这里,既可以以论带史,也可以先史后论,夹叙夹议,寓论于史。总之,以适当表达出自己的研究成果为宜。
持这种主张的同志,最后对史论关系作总体考察时指出,所有成功的历史著作,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在此以前的研究过程中,处理史论关系时,必须论从史出。而研究过程中的论从史出,要获得科学的结论,又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务须处理好历史科学和唯物史观的关系,自觉地以唯物史观为指南,方能少走弯路。 (蒋大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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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重婚罪
重婚是旧婚姻制度的产物。在我国的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三妻四妾”是公开合法的。在国民党统治的旧中国,法律上虽然也讲一夫一妻制,但同时又规定纳妾不算重婚,这就在事实上允许了一夫多妻制。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彻底实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重婚使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紊乱,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因此,把重婚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而加以禁止,对维护社会主义的家庭婚姻关系是有重要意义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第一,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种人。一种是本人有配偶,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她)人结婚;一种是本人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第二,重婚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这种故意的具体表现就是自己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从行为人的动机看,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妇女;有的是出于贪图享受,骗取钱财;还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等等。如果一方无配偶而又确实不知另一方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但隐瞒了自己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第三,重婚行为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非法建立夫妻关系,因此,凡是已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便是实施了重婚行为。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虽然没有进行非法的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属于重婚行为。
有的男女青年已向政府申请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出于某种原因,没有在一起同居,这是不是可以另外找对象结婚呢?这是不行的。因为经政府审查发给结婚证,夫妻关系就已成立,没有依据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又结婚的就是重婚行为。另外,还有的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但在法院没有依法判决或者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又上诉,在审理期间或上诉期间又同别人结婚的,也是重婚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处理重婚罪时,应当一并宣布重婚关系无效。(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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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理论经济学若干问题》出版
熊映梧的新著《理论经济学若干问题》一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本书一个鲜明的特点是试图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总结已往经济学的成果,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新特点和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全书共五章,从各方面论证了理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应当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统一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揭示生产力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进而揭示生产关系变化的规律以及社会再生产运动的规律。
(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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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曹宪镛同志的《谈谈批评与自我批评》一书,已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
(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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