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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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当前有关组织工业公司的几个问题
弋辉
最近一个时期,关于工业公司问题,引起上上下下的关注,议论纷纷,说法不一。本文也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要不要发展工业公司?
人类生产的分工和协作,必然带来联合,而公司则是实现联合的重要形式,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有其客观的必然性。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促使专业分工不断细化和协作程度不断深化。这种不断细化和深化的结果,又对联合不断提出新的客观需要,要求对相互依赖的生产部门和生产单位,用愈来愈合理的方式联系起来。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现代工业,不仅表现为专业化协作的高度发展,而且还表现为在专业化协作基础上的生产联合的高度发展。工业生产联合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工业公司是联合的重要实现形式。因此,各种工业公司在世界上的出现,乃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工业企业的组织结构还相当落后,“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比重很大。不改变这种不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社会化大生产就无从发展,四化建设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积极地为发展各种工业公司创造条件,乃是尽快改变我国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落后状况的客观需要。
如何看待现有的公司?
我国现有的工业公司,情况各不相同,应当区别对待。从公司形成的途径看,有各级行政部门出面“组织”的;有由企业之间联合“形成”的。从公司的性质看,大多数是行政性公司,也有少数是企业性公司,还有一些现在虽然是行政性公司,但有条件发展成为企业性公司。这就要求我们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一,在公司和工厂谁是企业的问题上,有两种偏向应当纠正:一是把公司等同于企业,这将不利于那些名为公司、实为行政机构的行政性公司的调整改组,不利于扩大真正企业的自主权;二是把工厂等同于企业,这将不利于那些已经成为经济实体的企业性公司的巩固和发展,不利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企业的概念,有其实实在在的经济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二)企业是独立核算盈亏的单位;(三)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人资格。以上内容构成了一个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凡是具备经济实体条件的,不论现在叫公司还是叫工厂,都是企业。凡是不具备经济实体条件的,也不论现在是叫公司还是叫工厂,都不是企业。这个认识问题统一了,对于公司和工厂谁是企业的问题,就不会一概而论了。
第二,在现有公司发展前途问题上,也有两种偏向应当纠正:一是不加区别地让现有的公司向企业性公司过渡;二是不加区别地想把现有公司都解体。这在思想方法上都失于片面性,在工作方法上都失于简单化。正确的方法,至少应当区别三种情况:对于那些已经成为经济实体的企业性公司,要支持其巩固发展,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帮助改进;对于那些不存在内在联系的行政性公司,就不要让其过渡为企业性公司,而应当调整改组或解体;对于那些现在虽然是行政性公司,但所属企业有比较实际的内在联系的,才适宜于帮助过渡为企业性公司。
在工厂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工业公司
内在联系密切、经济合理和互惠互利,是联合的基本原则,也是组织工业公司的基本原则。组织工业公司是否符合这些原则,只有工厂最清楚。因此,要使这些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关键是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发展联合。
自愿联合的原则,应当说早就明确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有自愿联合的权力。自愿联合的原则为什么不能得到贯彻?主要原因是政企职责不分。因此,实现自愿联合的关键就在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只有政企职责分开,使企业从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摆脱出来,才能自主自愿地同其它企业发展联合。当前需要特别指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大中城市也必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下放企业,不是把企业从这一行政机构让渡给另一行政机构。大中城市的工业主管部门不要直接插手组织工业公司。直接插手,不仅不利于按组织生产的内在规律发展联合,也不利于打破地区和部门界限。
强调工厂自愿联合,决不是不要发挥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促进的作用。正确的指导促进,是组织工业公司的重要条件。指导是提出政策和原则,提供经验和建议;促进是帮助消除障碍,开辟道路,解决困难。
抓住组织工业公司的“纽带”和“核心”
“纽带”是指通过生产的、技术的、经济的内在联系,把企业联合起来,组成工业公司。作为“纽带”作用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一)主机和配套协作的联系。象汽车、拖拉机这类产品,由于宜于组织主机的大批量生产,需要采用主机厂负责总装和生产少部分关键零部件,其余大部分零部件由许多专业厂协作配套的生产组织形式。从这种需要出发组织的工业公司,才是经济合理的。(二)品种规格繁多的同类产品专业分工的联系。象标准件、轴承这类产品,由于品种规格繁多,宜于统筹安排。如果组成工业公司,就能根据各企业的优势条件,合理组织分工,专业生产。这样才是经济合理的。(三)共同技术的联系。有些产品,虽然结构和用途很不相同,但决定产品性能的关键技术是共同的。如真空泵、真空镀膜机、真空冶炼设备等,如果能够围绕真空技术,组织联合,就能形成强有力的科研开发力量,达到经济合理的要求。
“核心”是指通过具有主导作用的企业或产品,把企业联合起来,成立工业公司。作为“核心”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一)主导企业应该是技术实力雄厚,生产经营运行良好的骨干企业。这样的企业,可以左右经济联合的方向,具有吸引与之相联系的企业靠拢自己的能力。(二)主导产品,应当是眼前和长远都是社会需要的,具有发展前途的产品。主导企业和主导产品,往往是渗透交叉的。
“纽带”和“核心”,实际上是组织工业公司的两个环节。抓住这两个环节,组织工业公司才有可能卓有成效。
工业公司的组织形式
工业产品的特点是:用途和性能多种多样,结构和技术的复杂程度不一。这些特点决定了工艺技术、协作配套、生产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组织工业公司的形式也应当是多种多样的。用任何一种所谓理想的完美模式来组织工业公司,都是不现实的。我国现有的工业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有:(一)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所属工厂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这类公司仍要重视加强公司内部各工厂的经济核算,实行内部责任制。(二)公司和参加公司的工厂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这类公司的关键是要调整好两级经济实体的责、权、利关系,以便使公司和公司成员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三)参加公司的工厂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公司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这类公司也允许暂时存在。但从长远发展看,有两种前途:一是向经济实体过渡;二是改组成行业协会、经济技术服务公司之类的组织。以上三种基本形式只是一种归纳,实际上三种形式也往往是互相渗透交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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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质疑
历史是谁创造的?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教科书都认为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黎澍同志在《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载1984年第5期《历史研究》杂志)一文中提出了一些商榷的意见。
作者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提法,起源于苏联哲学家对《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一书中某些观点的引申和附会。当时苏联学者认为,创造历史的前提(从事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活动)即是全部历史,因此历史的创造者即是物质资料生产者,劳动群众,各国人民。文章作者认为,物质财富生产的历史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不懂,就不能对其他领域乃至全部历史作出正确的说明,然而它不能代替在第一个历史活动的基础上相继发生的一切领域的历史。实际上,创造历史的前提即当时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条件,好比是舞台,没有舞台唱不成戏;但舞台不能决定在它所提供的物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演什么戏和哪些角色登场。作者指出,论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另一理由,即人民群众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这一提法,实际上是把“源泉”看作“创造”,代替一切精神财富的创造,从而否认了一切高级的科学文化艺术作品的真正创造者——科学家、思想家、艺术家的贡献。
苏联学者提出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我国一变而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作者指出,这一提法也是缺乏科学性的。从全过程来说,人类历史是按照它自身的必然趋势发展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对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起着制约作用。这种制约作用是决定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发展的最根本的因素,但并不直接规定它们发展的具体面貌和过程。在不同的领域里,不同的人物在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因此,不能用社会发展史来代替全部历史,不能说所有的历史全是劳动人民创造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
文章最后指出,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采用过这些提法,而经常提的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人们”泛指所有的人。“创造”一词,并没有后来人们赋予它以在历史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含义。马克思恩格斯显然认为所有的人都在创造自己的历史。不能说,所有的历史全都是物质资料生产者、劳动群众、各国人民创造的,而非物质资料生产者、非劳动群众、各国统治者是不参与历史创造的。这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也不符合事实。而且,无论谁是创造者,都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根据他的动机、观念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讲到“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的时候总是接着就强调不能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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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怕就怕鸦雀无声
穆福田
一个政党,一个国家,是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好呢,还是阻塞言路、鸦雀无声好呢?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讲话中说得很明确:“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邓小平文选》134页)这个论断,不仅蕴含了我们党六十余年甘苦备尝的哲理,而且凝聚了我们这个文明古国数千年盛衰治乱的经验呵!
翻开史籍,早自两千多年前,我国古代政治家们就着手探索这个问题了。周王朝的大臣召公提出过这样的观点:“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民之有口也,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稍后的郑国名相子产也作如是观。他说:毁乡校以阻塞言路“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他们以治水之理喻治国之道,说的都是要让人讲话、不要搞得鸦雀无声的道理。后来,唐代大文学家韩愈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称道子产“川不可防,言不可弭,……乡校不毁,而郑国以理”的政绩,并联系唐代中期言路阻塞的现状,不无感慨地发了一通“谁其嗣之,我思古人”的牢骚。
回顾我们党的历史,自遵义会议后,经延安整风,七大,到八大前后这么一个长时期内,民主生活比较健全,全党乃至全国各界畅所欲言,党的领袖们从中汲取了无穷智慧,提出了大量英明决策,避免了不少可能的失误。革命和建设的长足进步,至今令人“心向往之”。然而后来,党却陷进了“文化大革命”的泥沼。人们尽可以找出许多理由来分析这场悲剧的起因,但谁也无法否认,党的主要领导违背了自己曾长期倡导并坚持得卓有成效的群众路线,听不进群众的声音,是酿成这场动乱的一个祸根。正直之士披肝沥胆的忠谏,民族精英横遭凌辱的呻吟,人民群众发自肺腑的呼声,统统听不进去,只是执拗地认为,“天下大乱”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明朝政治家王鏊有言:“上下之情,壅而不通,天下之弊,由是而积。”读斯言也,令人真有切肤之感。
中国历史上不乏钳制人口酿成惨祸的事例。周厉王姬胡派巫神当特务监视国人,发现议论国事者“则杀之”,于是“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厉王自以为得计,结果不出三年,“国人”起义的风暴就把他抛到荒山里去了。步他的后尘,秦始皇焚书坑儒,隋炀帝拒谏嗜杀,明清迭起“文字狱”,蒋介石搞特务统治,都曾把偌大神州搞得噤若寒蝉。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也出现过林彪、江青集团十年肆虐所造成的大沉默。但是,从来的鸦雀无声都不是真正的无声。江青一伙霸道得够可以了,可人们还是以各种形式揭露和指斥他们的邪恶,1976年发生的天安门事件实质上宣告了他们的灭亡。抚今追昔,再来研读邓小平同志“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的教诲,更加感到这是一个足以雄视千古的真理。
中国历史还有它的另一面,这就是不少政治家通过开拓言路打开了治世的大门。上文提及的郑子产,以国人议政为师,“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结果把个小国寡民的郑国治理得井然有序,硬是在强国争霸的缝隙中觅得了一席之地。唐太宗李世民是个颇具“民主”风范的帝王。他吸取了“炀帝暴虐,臣下钳口,卒令不闻其过,遂至灭亡”的教训,主动求谏。下面呈上的意见书,他“粘之屋壁,出入观省”。有个书生,无端攻击了他一通。文武齐声曰“杀”。他却批示道:“其言若是,是其忠也;其言若非,是其狂也。忠不可仇,狂不足较。……赦之不问可也。”君王豁达若此,朝廷上下,谏臣如云,奏章如雨,“贞观之治”由是而兴。历史的结论就是这样判然分明:鸦雀无声是乱世的先兆,言路畅通是治世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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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羊城晚报》“消费问题讨论”简介
1984年第四季度,《羊城晚报》开展了“消费问题讨论”,已发表文章十五篇,综合简介于下:
应当重视人民消费问题
一些文章提出:社会主义就是要使全体人民过丰裕的物质文化生活。人民消费需要及其实现的程度,不仅反映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要求,也反映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最终实现。重视人民的消费,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
不断扩大人民消费是实现四化的强大动力。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消费产生新的需要,是产品更新换代的动力。消费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的复杂体系,随着新的消费领域的开辟,必将促进一系列新兴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消费问题也是个市场问题。消费市场的大小是生产发展的广度和深度的限制条件之一。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消费,为生产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必定会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破除消费问题上的偏见
一些文章对于人们在消费问题上的几种看法进行了分析。
“提倡消费会妨碍国家资金积累”。消费与积累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忽视消费,忽视轻纺和日用品工业的发展,最终会影响积累的增长。提倡消费和增加储蓄,两者并不是对立的。消费提高,生产发展,人民收入增加,有利于储蓄的增长。限制消费,会反过来妨碍储蓄的增长。
“提倡消费会助长浪费”。时代不同,科学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节约和浪费的观念也就不同,衡量是否浪费的尺度也就不同。消费不等于浪费。消费与浪费的区别,不在于花钱多少,而在于是否符合自己的支付能力,是否适应已经达到的经济水平,是否有好的消费效益。
“提倡消费会丢掉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在生活消费中,节约和艰苦朴素的要求是随着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的。过去,“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简朴生活是由当时的经济水平决定的。今天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发展,不应继续用这种要求去限制消费。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伟大而艰巨的事业相联系的,实现四化的宏伟目的,需要我们奋力拚搏;但是艰苦奋斗不等于节衣缩食,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条件不需要一味地提倡节衣缩食。
“生活美好就是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对于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我们反对的是它的寄生性和腐朽性,纵欲放荡,挥霍无度,醉生梦死,损人利己,但并不因此否定人们生活的美好和丰富多彩。
要对消费进行科学指导
一些文章提出,要对消费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人民消费要进行宏观调节,主要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积累与消费、公共消费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与储蓄等关系,以及消费环境的改善和调整包括消费活动的自然环境、商业服务网点的布局,等等。
要具体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支出投向。当前应注意在消费品资源投向、市场投向、科技发展趋势投向上对消费支出进行具体引导。
要大力发展消费品生产和生活消费服务。生产部门不仅要研究人民消费需求的总量和一般的需求结构,而且要研究变化着的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新的消费需要,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商业部门要讲究促进消费的策略和方法,刷新销售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讨论中,也有的同志认为,目前还不宜广泛、笼统地提“鼓励消费”与“扩大消费”。
(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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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窝赃、销赃罪
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刑事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取得的物品、金钱,就是赃物赃款。明知这些财物是赃物,却为犯罪分子设法隐藏或者代为变卖,这就构成了窝赃、销赃罪。
窝赃、销赃的行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和占有非法所得,起着支持、纵容、鼓励犯罪的作用。有的行为人自己还从窝赃、销赃中得到非法利益。窝赃、销赃的行为给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打击犯罪造成一定困难,是一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窝赃、销赃罪,只要具有窝赃行为或者销赃行为之一的,就可构成。窝赃行为有种种表现。如把赃物藏在自己的家里;有的代为转移到别处藏匿起来;有的把赃物改头换面,化整为零,分散隐藏,等等。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藏在什么地方,只要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犯罪分子窝藏,就是窝赃。至于是将赃物原样卖出,还是拆卸组装后卖出;是在本地卖出,还是到外地卖;是卖给别人,还是自己买下来,都不影响销赃的性质。明知是犯罪分子所得的赃物,而低价收买,高价卖出,从中渔利;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自己低价收买,也都是销赃行为。如果对属于犯罪分子、用于犯罪的物品(凶器、运输赃物的工具等)而代为窝藏企图包庇罪犯的,就构成窝藏、包庇罪,不以窝赃、销赃罪论处。
窝赃、销赃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故犯。不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和销售,不能构成窝赃、销赃罪。如果明知是赃物而收买的,应无偿追回赃物。至于事前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帮助其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或者教唆别人去抢劫、事后为其窝赃、销赃,就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应按共犯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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