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建立管得住放得开的银行体制
田椿生 王加春
银行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正在冲击着银行的传统观念和旧的管理制度,推动银行加快改革步伐。改革银行体制的迫切性首先在于,随着国内经济搞活和向国外开放,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资金关系发生了变化。国家直接掌握的财力比重相对下降,通过银行信用渠道分配的资金比重不断上升。目前财政收入一年大约增长一百多亿元,而银行信贷资金一年则增加四五百亿元,通过银行吸收外资的数额也在与年俱增。这些情况都说明,银行在筹集资金、分配资金方面的作用日益加强,改革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银行体制越来越重要。其次,在经济搞活以后,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的经济往来日渐密切,企业的改组联合正在逐步推进。中心城市作用的发挥和新的生产组织形式的出现,加强了地区间经济的横向联系,需要打破银行条块分割、资金垂直调拨的旧体制,搞活资金的横向融通,促进经济内联外扩。再次,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国家既要运用计划控制手段,又要借助各种经济杠杆加强宏观调节,除利用价格税收及其他手段管理以外,将更多地利用信贷杠杆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这些情况说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资金融通和信用调节的需要,银行体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节功能
过去在财政统收统支、国民经济全部活动由计划控制的条件下,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容易觉察和纠正。经济搞活以后,银行信用进一步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如果不加强计划指导,也可能造成建设和生产方面的某些虚假现象,导致信用膨胀和通货膨胀,甚至经济比例失调。这种情况,早期往往不大容易看得出来,一旦暴露,就会影响经济的稳定。为了充分发挥银行信用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防止和减少消极作用,必须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节。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平衡好信贷资金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控制货币发行。信用收支一定要同财政、物资、外汇进行全面综合平衡,使国民经济物资运动和价值运动大体保持一致。由于中央银行不直接经营信用存贷业务,各个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存贷对象不同,掌握的紧松也不同,其存贷规模与其自身平衡能力有较大的差别,表现为有的专业银行贷放数大大超过收存数。因此,中央银行必须加强对各个专业银行存贷业务的控制,不能放任自流,要通过计划平衡,检查和监督计划执行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努力做到全国信贷收支和财政收支等大体平衡。
我国流通的货币,都是通过信用途径投放的,信贷收支直接影响货币发行。中央银行通过控制信贷投放以控制货币发行,对于稳定经济、平衡市场和物价、保障人民生活,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要按照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计划,安排、引导信贷资金的投向。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方向相适应,中央银行要通过明确的信贷政策和必要的经济手段,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和产品的发展,以保持社会物资供应与货币购买力之间在结构上相互适应,防止货币投放在长线行业、长线产品或冲击少量紧缺物资。“七五”期间,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是,保证重点建设,适当增加新项目,重点搞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要通过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投放,相应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银行信用应该贯彻执行这些重要方针。由于专业银行都是经济实体,在项目决策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央银行必须通过信贷政策和运用经济杠杆给予引导,使资金投向与国家的建设方针保持一致。
扩大专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限
专业银行直接面向企业和建设项目,为它们提供资金和金融服务。为了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在信贷计划范围内,专业银行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职能,有权采取灵活多样的业务方式,有权运用自己掌握的信贷资金,有权在中央银行规定的限度内调整、浮动利率。专业银行的各种自主经营权,集中表现为对贷款项目拥有一定的决策权。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一般基建、技术改造贷款,有关部门和企业可以提出贷款申请,但是贷不贷、贷多少、什么时候贷,由银行自主决定。对于指令性基本建设和大型技术改造贷款,银行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有参与项目决策权。银行根据项目评估,对于预期经济效益差的,可以提出否定建议。计划部门如果不接受,银行属于受命供应资金,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经济上的损失由有关部门通过一定渠道给予补偿。
银行拥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对贷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规划,进行认真的经济、技术和财务评估,凡是符合国民经济需要、有经济效益并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银行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凡是因贷款项目审查不严而造成经济效益不好,贷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银行要承担赔偿的经济责任。
打通资金横向融通的渠道
我国银行信用资金的融通和分配,一直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办法。这种办法曾经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模式相适应。经济改革的深入,要求冲破这种模式的束缚,在地区之间相互融通资金。根据计划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专业银行各级行在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存款指标的前提下,联行之间、一个地区的各个专业银行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专业银行之间都可以拆借资金,在资金调剂上建立起相互支持的协作关系。有些大项目,专业银行还可以共同办理联合贷款,或者组织银团贷款,还可以采取补偿贸易、信托委托投资等方式,在不同地区融通资金,适应和促进以中心城市为依托、沟通经济横向联系和发展的要求。
改革利率制度
利息率是银行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节的一个重要杠杆,近几年虽然作了一些调整,但还很不完善。目前我国利率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水平低。企业的利息支出在成本中的比重,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只有1.11%和1.35%,对经济起不到足够的促进和制约作用。银行利息收入过低,也不利于银行的发展。二是档次少。例如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分期限长短、贷款用途和经营情况,都实行一个利率(月息6‰),不利于灵活调节复杂的经济活动。三是存在倒挂现象。目前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低的年息只有2.4%,除了限制性利率,最高也只有4.2%,而更新改造贷款的利率却高于它。有的专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利率低于银行吸收企业和储蓄存款利率。改革我国的利率制度,一方面要使利率保持合理的水平,另一方面,要使利率档次多样化、合理化,通过差别利率、浮动利率,起到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利率杠杆的运用,要同价格、税收、财政补贴等杠杆的运用协调一致,相互配合促进,不能“各吹各的调”,互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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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迎接思想解放的又一个春天
《世界经济导报》述评
中国正处在大变革、大起飞的时代。变革的目标和起飞的方向,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是,第一步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第二步到下世纪中叶,进入世界发达国家行列。这是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一个总格局。
现在是在走第一步。第一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改革。十二届三中全会已经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特色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蓝图,已经展现在人们面前。接下来便是实践,实事求是,从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出发,进行创造性的实践,不断总结经验,积累经验,把《决定》变为生动的现实。
在这样一个伟大的年代中,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需要人们的思想从已经过时了的或原来就是错误的旧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什么是社会主义,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如何吸收资本主义一切有用的经验等一系列问题上,从理论到具体做法,都存在已经被固定化了的,成为习惯势力的,甚至被视为天经地义、祖宗王法的陈腐观念。如果说改革有阻力,或者说改革过程中不那么坚决有力,那么,首先就来自这些旧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旧观念的束缚,已经到了关系改革成败的迫切地步。
今天中国四化建设和改革的实际,马克思、列宁都没有经历过,当然不可能有所论述,毛泽东同志也没有经历过,而且有不少是毛泽东同志晚年的错误决策,经过拨乱反正才出现的新情况。例如“一国两制”,是根据今天的实际提出来的,经典作家不可能提出,也不可能有所描述的。无视今天的实际,照抄照搬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同志的原文原话,凡是不符合原文原话的,就反对、批评、阻挠。这样的理论,不但不能指导实际、推动实际,反而会拖四化和改革的后腿。
还不能不注意到一个严峻的现实,那就是“左”的思想影响。“左”的思想曾经主宰了那么多年,切不可天真烂漫,以为“文革”已经结束了八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也有六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了《决定》,“左”的思想影响就不存在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幽灵还在游荡,“大批判”的癖好还在发作。近年来,这种闹剧难道绝迹了吗?不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四化和改革将寸步难行。不但经济部门需要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理论、宣传、文化、艺术等意识形态部门,同样需要以很大力量去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
从历史看,每一场大变革,都以思想解放为先导。中国最近几年的进程,也完全如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讨论,开创出一个历史新时期。当前,思想解放正在进一步发展,以更大更深厚的力量,冲击着旧观念和“左”的思想影响,为《决定》的贯彻扫除障碍。有些思想敏锐之士已经看到了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预测1985年将迎来思想解放的“第二个春天”。
(摘自《世界经济导报》2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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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医疗卫生事业与医疗保险制度
黄范章
建国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有很大的发展,为增进人民的健康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左”的思想影响下,长期把医疗卫生事业片面地当作纯福利事业,不计工本地经营,医疗单位入不敷出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这不能不损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这里既有认识问题,也有管理体制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才能跟上全国的改革形势,获得新的发展。
医疗卫生事业是一种崇高的福利事业,必须贯彻“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原则;它提供医疗服务,并不完全以病号个人的支付能力为转移。虽然如此,医疗单位为了不断发展提高,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提供医疗服务,仍然完全有必要使自己为提供医疗服务所耗费的各种费用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换句话说,它也应按经济核算原则去经营,才能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去兴办更多的医疗或其他福利事业,增进人民的福利。因此,问题不在于医疗单位对医疗服务的费用应不应该得到补偿,而在于这种补偿应该由谁来承担,以及用什么方式来承担。
关于这个问题,这里谈三点意见。第一,作为福利事业,医疗保健的费用补偿,不宜由患者个人完全承担。那么,谁来承担呢?现行体制下是用公费医疗、劳保、合作医疗等办法,主要由国家或企业承担。从今后发展方向看,可以考虑采用医疗保险的方式。这样既可以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福利性,也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社会效益。因此,我们要把医疗保健与医疗保险明确分开。执行医疗保健职能的医疗系统(医院),要讲究经济核算,讲究经济和社会的效益,实现自负盈亏,至少应朝这个方向走。至于福利性事业的职能,主要应该由医疗保险系统来履行。医疗福利按保险的形式来办时,个人要按期向医疗保险系统交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税)。这不仅为其劳动年龄期间进行医疗保险,而且为其退休后的医疗开支作保险,否则将造成老年人的医药开支要由下一代劳动者去负担的局面。因此,医疗保健系统只负责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医疗服务,而它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费用则主要由医疗保险系统来支付。前者负责医疗服务的“供给”问题,后者负责“消费者”(病号)对医疗服务的“支付”问题。若把医疗保健与医疗保险混同为一体,势必造成“吃大锅饭”、“不计工本”和浪费的局面,严重损害医疗卫生事业自身的发展。
第二,医疗保险应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来负担,以打破在医疗方面“吃大锅饭”的局面。个人除了交纳保险费外,还应负担一部分自己的医药费用,这与福利事业并不矛盾。就个人讲,不是偿付医疗服务的全部费用,可以采取小病个人支付100%、中病支付30—40%、大病或动手术免费医疗的办法。这办法本身带有明显的福利性质,群众是能理解和接受的。企业也应为职工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过去企业是统支统付,对各种费用并不关心。今后体制改革了,企业要自负盈亏,就得密切关注本企业职工的医药开支问题,就要认真解决好职工平时的保健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和劳动保护问题。个人支付和企业支付还不够的部分,可由国家补贴。这也表现出它的福利性。这三者结合起来支付解决什么问题呢?对个人来说,医疗保健还是一种福利性事业,因为它的大部分医疗费用由国家和企业代付了,特别是低收入者和丧失劳动能力者还可获得免费待遇。对于医疗单位(医院)来说,它就可以讲究成本核算,实现自负盈亏。当然,国家补贴也可采取不同方式,如财政拨款、价格补贴(如补贴给药品器材生产部门,让这些部门按低价供给医院药品器材,降低医院的成本费用)。
第三,如果支付问题解决了,医院会不会为增加收入而开不该开的贵药,做不必做的身体检查,让不该住院的住院呢?这个问题,可以采取适当办法加以解决。西方国家也有类似浪费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建立一种医疗开支审核制度,即由政府卫生部门或企业委托有资格的卫生经济学家对医院要它们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这些审核师的主要任务,就是受委托审核医疗费用是否合理,研究某种病例一般开支多少才合理,促使医院提高技术和节省开支。这些审核师是卫生部门任命的,有权威性。没有他们的签字,政府或企业可以不承认和拒付医院所索要的医疗费用。这种费用审核工作,也是搞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所不可缺少的。
应该看到,建立医疗保险系统并非易事,要和全国社会保险事业协调起来。在此之前,我们还应在现行医疗制度下(国家机关职工公费医疗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医疗制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实行中央办、地方办、部门办同时并举,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工交企业的发展长期受累于“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从长远看和从全局看,要求工交企业在搞好自身生产与经营的同时,还兼办医疗保健及其他事业(如教育、托儿、治安等),将不利于企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为了彻底打破医疗卫生事业中“吃大锅饭”的现象,为了迅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体制,建立起医疗保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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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93)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
我国是一个具有光荣革命传统和优秀文化遗产的文明古国,保存在地上和地下的历史文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珍贵文物堪称稀世瑰宝,在人类文化宝库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些珍贵文物代表着我国各个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既是历史、艺术、科学研究的珍贵史料,也是文化珍品。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旧中国,由于反动政府的腐败无能、丧权辱国,帝国主义盗窃、抢掠了我国大量的珍贵文物,国内反动官僚买办及不法分子也把大量珍贵文物盗卖出口,致使大批珍贵文物流失国外。解放后,国家颁发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加强了对历史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但是,在十年动乱中,珍贵文物又遭到一次浩劫。近年来,走私活动猖獗,一些投机倒把分子同不法外商互相勾结,盗运珍贵文物,给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切实保护祖国的宝贵文化遗产,打击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活动,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及惩罚办法。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是指违反保护文物法规,把珍贵文物盗运出口的行为。
首先,犯罪的对象是珍贵文物。什么是珍贵文物呢?根据《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珍贵文物是指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保护文物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珍贵历史文物一律不准出口,一般历史文物的出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少量特许出口的历史文物,必须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由国家开设的文物商店总店统筹办理。”凡是违反保护文物法规,把珍贵文物盗运出口的,就要按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惩罚。盗运一般文物出口,不构成本罪,应按走私行为处理。
其次,只有实施了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盗运,是指违反保护文物法规,未经海关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并发给出口证明书,而擅自将珍贵文物偷运出国(边)境。行为人为了逃避海关检查,往往采取绕开海关检查站,或者将珍贵文物涂抹、喷漆,或者将珍贵文物混杂在其他物品中,或者将珍贵文物藏匿在特制的器皿中蒙混出口。行为人盗运出口的珍贵文物,不论其来源如何,即使是别人赠与的,或者行为人购买来的,只要盗运出口,一律构成本罪。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不论是为了牟利或是为了自己收藏或是为了赠送别人,均不影响按本罪定罪。盗窃珍贵文物后又偷运出口的,就构成盗窃罪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明知道是珍贵文物而又盗运出口的。如果不知道是珍贵文物而携带出口,在海关自动交验的,不能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违反保护文物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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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党没有忘记他们——红岩英烈》上册出版
电视片《张露萍》在全国上映以后,引起了强烈反响。现在,四川省委组织部已将包括张露萍在内的六十位烈士的斗争事迹编写成《党没有忘记他们——红岩英烈》一书,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分上下两册出版,上册现已发行。
书内许多材料都是根据调查所得的第一手资料,史料翔实而生动,反映了烈士的本来面目,纠正了过去部分报道失实之处。书中还附有十八幅烈士遗像及自传手稿等珍贵照片。 (长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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