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是城市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童大林 宋廷明
我国农村的改革是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的。在此基础上,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开放农贸市场、改革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调整产业结构以及恢复乡村政权组织等一系列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重大改革,在农村中涌现出了许多勤劳致富的专业户、专业村和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经济联合体,促进了乡镇企业和农村城镇的发展,使中国农村开始进入了一个商品经济发达繁荣的新时期。
我国城市的改革一直在试验和探索中前进。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已经由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几年来城市改革的实践证明,发展各种横向经济联合,是搞好城市改革的一个突破口。特别是今年以来,城市之间的各种横向联合正在迅速扩散和辐射,已经形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给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为城市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展示出了广阔的美好前景。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是实行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过去,我国城市经济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逐步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封闭、僵化模式和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主的纵向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企不分,以政代企,企业成了政府机构的附属物,分属于不同的条条(中央政府机构)和块块(地方政府机构)所有,这就人为地切断了相互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与这种纵向的、封闭的、条块状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一套管理方法,主要依靠政府机构运用行政手段去推动经济的运行,而无法发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由于集中过多,管得过死,企业活力受到窒息,企业行为与社会需要脱节,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成了这种封闭、僵化模式和纵向管理体制的通病。
针对上述弊端,在城市改革中,要坚决实行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各种横向经济联合,彻底改掉过去那一套纵向封闭型的条块状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横向开放型的网络状经济结构,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从各地的经验来看,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对城市和企业的经济发展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以使企业彻底摆脱行政隶属关系的羁绊,冲破部门、地区所有制的狭隘界限,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通过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或加入新的经济联合体以后,可以摆脱过去从属于某一个“婆婆”的附属状况,从而加强自己相对独立的地位。同时,企业的主管部门不能象过去对待“自己的”企业那样随便对联合体进行行政干预。这样,横向联合越是发展,越有可能最后切断企业依附行政部门的“脐带”,使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成登记注册的关系和依法纳税的关系,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真正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第二,可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是建立在“自愿互利、等价交换、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基础上的,从而使价值规律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避免对企业实行无偿平调或其它不负经济责任的干预,保障企业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第三,可以保障企业的法人地位。横向经济联合发展起来以后,企业要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其法人地位可以得到进一步保障。
第四,企业可以进一步获得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企业通过自主地选择联合对象,可以把自有资金投到经济效益最好的项目上去,可以互相进行交叉投资,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第五,可以充分发挥城市的功能,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不同类型、规模和层次的经济区。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为按照城市经济的内在联系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生产和流通创造了条件,从而增强了城市的辐射力、吸引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总之,横向经济联合是城市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是对旧的经济模式的一个重大突破,是贯彻执行对内对外开放、把国民经济搞活方针的必然结果。它有利于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实现科学分工和合理布局;有利于地区、部门、城市和企业之间发挥优势,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互相交流;有利于资金、物资、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转移,缩小城乡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有利于减少投入,增加产出,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因此,这是一条加快我国四化建设步伐的新路子,需要进一步引起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加强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
商品经济的必由之路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企业,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经济是很缓慢的,必须依靠经济联合的力量,才能求得经济的更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凡是横向经济联合搞得好的地方,不仅增长速度快,而且经济效益好,这已经被近年来城市改革的实践经验所证实。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横向经济联合得到了迅速发展,其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方式之多,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
一是全国范围的联合与合作。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社会历史条件、经济技术实力、经济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差别很大,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例如,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加工工业发达,但原材料和能源十分缺乏;西部地区原材料和能源蕴藏丰富,但工业基础薄弱;北方的重工业基础雄厚,南方的轻纺和电子等新兴产业部门独具优势。为了彻底改变这种“东富西贫”、“南轻北重”的局面,迫切需要采取“东西交流”和“南北对流”的经济联合战略,逐步缩小东部和西部、南方和北方的经济差距,促进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今年以来,先后有上海、浙江、安徽、江苏、山东、甘肃、湖南、湖北、宁夏、新疆、云南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实行对内开放、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决定。地处祖国西北边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开放以后,已与内地各兄弟省市商定了一千二百多项合作项目,已实行的项目今年可新增产值一亿多元,增加税利一千三百多万元。
二是区域性的联合与合作。近年来,国务院先后成立了上海经济区、山西能源基地和东北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如上海经济区,包括了苏、皖、浙、赣四省和上海市,共有五十二个大小城市,二百八十四个县,约二亿人口,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心脏地带。目前,他们正通过省市长联席会议和同行业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进行磋商和协调,“官方”的“民间”的各种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加强。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倡导下,西南川、滇、黔、桂、渝四省区五方通过开放型、松散型的经济协调会议等形式,已陆续商定了一千五百多项经济技术协作项目。最近,重庆、武汉、南京、上海四大城市又商定联合起来进行长江流域经济的开发,共同发展长江流域的航运、电信、外贸和信息交流等项事业,逐步发挥我国最大的流域经济的作用。
三是城市群体间的联合与合作。近年来,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逐步形成了网状和带状的横向城市群体。这些城市之间,逐步形成了城市经济技术联合体。例如,辽宁中部以沈阳为中心的本溪、抚顺、辽阳、铁岭、鞍山、丹东等六市,成立了辽中城市经济联合体,形成了网状城市群体;江苏以长江为纽带的南京、镇江、扬州、南通和以沪宁线为纽带的苏州、无锡、常州等市,通过加强横向联合,形成了带状城市群体;此外,闽南厦门、泉州、漳州“金三角”地区和湖南长沙、湘潭、株洲等市,也在发展横向联合中形成了群体结构。
四是城乡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从1983年春天开始,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了市领导县的改革,加快了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城乡之间的横向联合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全国已有一百二十九个大中城市实行了领导周围五百七十一个县的新体制,辽宁和江苏两省基本上实行了市领导县。四川省原永川地区的八个县归并重庆市领导以后,市里先后向周围县的乡镇增开了三百六十八个班次的“夜宿农村班车”,大大方便了农民进城出售农产品和城市居民的生活。又如,太原市今年以来已有二百一十五家城市企业与近郊农村签订了三百一十七个经济技术协作协议,初步形成了城乡结合的横向经济技术网络。
五是城市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近年来,城市企业之间横向联合更是形式多样,色彩纷陈。既有紧密的,也有松散的;既有单项的,也有综合的;既有实体性的公司,也有服务性的组织。在联合的内容上,有的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组织“一条龙”式的联合生产;有的通过招标投标实行“满天星”式的零部件扩散;有的在资源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方面进行联合;有的在资金、技术、能源、原材料、设备和人才、信息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协作;有的成立了新型的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的在产品经营、销售方面进行联合;有的与商业外贸企业实行工商、工贸、技贸联合。同时,国内企业通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来料、来图、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等方式,广泛开展了与外国和港澳地区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企业横向联合,一批跨省、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乃至跨国的集团型的企业群体正在形成,联合经济已经做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在中国大地上涌现出来。例如,现已有一百多个企业参加了以湖北第二汽车制造厂为主体的东风汽车联营公司,横跨二十多个省市。山西省的十三家冶金、电子、化工和军工企业,最近也组成了山西工业集团。吉林省目前参加横向联合的企业已有七百四十多家,联合的项目达一千多个。武汉、重庆、常州等城市的企业横向联合发展也很迅猛,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已经开始由过去纵向管理为主转入以横向联合为主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国范围的横向经济联合网络的雏形已经基本形成。可以预见,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必将突破旧的框框,发生重大的变化,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坚持改革开放,为发展横向
经济联合创造良好的条件
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突破了过去划地为牢、闭关自守、互相封锁的隔绝状态,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开辟了自由驰骋的广阔天地。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经济体制上的某些弊端,有些地区、部门、城市和企业对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重要性、必要性、规律性仍然认识不足,在横向联合中所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改革开放,从体制上、政策上和立法上为促进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是在计划上把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做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把横向经济联合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及各个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具体发展规划衔接起来,全面考虑,统筹安排;要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资金、物资、原材料、能源和交通运输的综合平衡,尽量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切实保证横向联合的顺利进行。
二是继续深入进行改革开放,进一步简政放权,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减少行政干预,使企业能够真正放开手脚开展各种横向联合。今后,要通过一系列改革,逐步做到中央和省一级政府机构不再直接管企业,把企业下放到中心城市进行间接管理。城市政府机构主要做好规划、协调、服务、监督,使企业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自主地发展各种横向联合,逐步形成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核心的各种新型的社会主义企业集团或企业群体,建立起以横向经济联系为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
三是在政策上进行调整,鼓励和促进部门、地区、城市和企业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今年以来,许多部门和省市在横向联合的资金来源、项目审批、利益分配和偿还条件等方面采取了灵活的政策,已经收到了显著效果。例如,山东省对技术转让和服务的合作项目,采取了从新增利润中适当分成的优惠办法;云南省决定对合作者提供适量的物资做为补偿;河北省规定凡属开发性的合作项目在投产后一至三年内经批准可适当减免所得税,联合经营企业的产值、利润可按分成比例两地计算。这些政策性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以便引导横向经济联合更加健康顺利地向前发展。
四是从法律上保障联合者的经济利益,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工作。目前,对于各种横向经济联合体的法律地位,参与联合者的法律调解、保障,在联合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的仲裁以及经济违法案件的审理等,都需要从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企业和联合体各方的经济利益,保证横向经济联合持续、稳定的发展。
五是从组织上进一步加强对横向经济联合的领导,引导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前,许多部门和省市以及企业成立了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等机构,具体负责横向经济联合的工作。但是从总的情况来看,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还十分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的横向联合非常需要得到政府机构的支持和指导;政府机构在横向联合中既不能包办代替,又必须“穿针引线”,当好“红娘”。同时,联合体本身也必须眼睛向内,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建立和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横向经济联合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上,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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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历史学与现代化建设
林甘泉
历史学这门古老的学科,现在也和其他学科一样,面临着如何适应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一是历史研究和历史教育如何满足社会的需要;二是历史研究的方法要不要革新;三是史学工作者的知识结构怎样进行调整和更新。
什么是社会的需要?这就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历史学也能够在物质文明的建设中发挥作用,比如社会经济史、地区史的研究,对经济建设在宏观决策上就可能有所帮助。但历史学的社会功能主要不在这方面。如果要求历史学在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象科学技术或经济学那样的作用,这是根本不可能的。社会不应该向历史学提出这样的要求,史学工作者对此也应有自知之明。但是,历史学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却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教育是人们所熟知的。除此之外,还可以讲出许许多多。例如人民群众的道德修养和审美观念,都可以从历史遗产中汲取营养和获得借鉴。一个民族要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批判地继承历史文化遗产都是不可缺少的。现在社会上有些人认为学历史没有用,有些史学工作者自身也有“危机”感,这是对历史学的社会功能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史学工作者对“四人帮”影射史学的为祸之烈记忆犹新,为保持学术的尊严,认为历史学可以不考虑社会的需要,无妨为历史而历史,这是对历史学社会功能的自我否定。其实,“四人帮”的影射史学和社会需要恰恰是背道而驰的。任何一门学科,如果脱离了社会的需要,就不会有生命力。西汉经学自武帝迄于元始,百有余年,“传业者寖盛,支叶蕃滋,一经说至百余万言”(《汉书·儒林传》)。但结果怎样呢?对封建地主阶级有用的部分被继承下来并得到发展,而另外很大一部分则被遗忘、被淹没了。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学术,这不仅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学术自身发展的规律。
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各门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已成为一股强大的潮流。这股潮流势必影响、冲击历史学科。对它闭目塞听是愚蠢的,把这股潮流视为异端邪说更是错误的。近几年来,少数中青年同志尝试把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引进历史研究领域,这是值得我们欢迎的好事情。系统科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思想,如综合性、整体性、目的性、定量化、重视信息和反馈等等,确实可以帮助我们的历史研究工作突破原来的一些老框框,从一个新的角度来提出问题和研究问题。例如,关于明清时代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有同志主张按行业、按地区分门别类地进行深入的研究,再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这些无疑都是应该做的工作。但个别研究的综合并不能代替整体的研究。系统论有一个重要原则叫做“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意思是说整体具有其组成部分在孤立状态时所没有的新的特性和功能。这对于我们的历史研究应该说也是很有启发的。历史学要有新的发展,必须在方法论上吸收现代科学的最新成果,这一点不应有什么怀疑。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历来讲历史研究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究竟怎样摆正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系统科学方法论以及一些西方现代史学理论和方法的关系?从原则上说来,谁也不会否认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但实际情况是,有的同志确实自觉不自觉地流露了贬低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意义的情绪,或者企图用系统方法论和西方现代史学的一些理论方法来构筑我们史学的新体系。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引起误解和认识上的迷误,我认为与其说历史研究的方法论要革新,不如说要吸收现代科学的最新成果更恰当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系统,它不但批判继承了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而且要求随着科学的发展,对自身不断加以修正、丰富和发展。在历史研究中,无论是我国传统的考据学的方法,或是西方近代和现代的实证方法,以及系统科学方法、计量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等,只要对我们有用,都应该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发挥它的作用。
既然历史学应当满足社会的需要并且适应当今学术发展的趋势,史学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就应当防止老化,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更新,这也是不说自明的事情。但历史学本身就是一门知识密集的学科,一个人的精力又有限,要使知识结构的调整和更新真正得到最大的效益,而不致于事倍功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也许是许多史学工作者宁肯埋头于自己的专业,而不愿向其他学科渗透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个矛盾,首先还应从思想上重视知识更新的重要性。治学如积薪,总应后来居上。如果只是跟在前人的后头拾遗补阙,而不着眼于知识的更新,是很难超越前人的。当然,这决不是说可以不尊重和吸取前人的成果。事实上,如果不是在自己的研究领域里充分掌握前人的知识成果,也就谈不到知识的更新。还应该指出的是,知识结构的调整和更新,也要讲究合理性和目的性。我们不能要求史学工作者象熟悉自己的专业一样,熟悉其他学科的知识。章学诚主张“道欲通方,而业须专一”,“博而不杂,约而不漏”。这对我们今天说来仍然是有参考价值的。知识结构的调整和更新,不仅是对每一个史学工作者的要求,也是对整个史学队伍的要求。就整个史学队伍说来,需要有反映当代科学水平的复合的知识结构,但就每一个史学工作者来说,并不要求也不可能有同样的知识结构。即以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应用和中外历史比较研究而言,我们固然希望有条件的同志都能学一点这方面的知识,但更需要的是这方面的专门人才。他们的研究成果对于史学工作开创新局面无疑会有重要的作用。 (摘自《文史知识》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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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于10月12日至17日在贵阳召开。
会上民主选举了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王叔文同志当选为本届干事会总干事,肖蔚云、许崇德、于浩成、吴家麟、浦增元、何华辉同志当选为副总干事。
会上,代表们就进一步保证宪法的实施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与会代表指出,现行宪法颁布后,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上下对保证宪法的实施作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种种社会和历史原因,现行宪法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宪法实施过程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与会代表认为,宪法中规定的宪法保障制度对宪法的实施十分重要。现行宪法和法律已为宪法的实施规定和提供了一整套完备的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现在的关键是应当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此,各级党组织都要坚决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条准则,维护宪法的权威。同时,也应当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使群众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与会代表还对“违宪”概念进行了探讨。一些代表主张狭义“违宪”论,他们认为,“违宪”一词具有特定的含义,“违宪”不能等同于“违法”,只有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有可能违宪,把“违宪”作扩大解释,无异于降低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主张“违宪”应作广义解释的同志认为,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立法基础,所以违法就必然违宪,否认公民可以做为违宪主体,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同时也势必使部门法没有进一步规定和调整的某些宪法原则得不到实现。
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宪法序言的内容在以后各项条款中都有体现,它做为宪法整体的一部分,无疑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宪法序言只是对制宪目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作叙述性说明,不具有规范性,自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应当具体分析,如关于历史的叙述部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国家外交政策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等规定则很难否定它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王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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