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阳泉矿务局党委在理想纪律教育中
首先从领导干部的自身教育抓起
党风好转带动全局风气的转变
新华社太原11月26日电 (记者尚代江、通讯员郭飞鸣)山西阳泉矿务局党委在理想纪律教育中,首先从领导干部的自身教育抓起,促进了党风好转,带动了全局风气的转变。
这个矿务局共有矿处级以上干部二百六十多名。今年年初,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在深入基层的调查中,直接听取了工人群众的意见,了解到了一些干部克扣工人奖金自己多分,甚至内勾外联倒卖国家财产等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阻碍了理想纪律教育进一步开展。
阳泉矿务局党委改变了理想纪律教育中光抓工人不管干部的状况。首先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一层人抓起,组织他们集中学习整党文件,同时运用座谈、个别访问、交朋友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呼声,在三个问题上分清是非,统一认识:一是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教育,解决在一些干部中存在的“金钱至上”、“个人第一”问题,大家边学习边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到10月底,全局已清退去年以来干部接受的“红包”、多领的奖金和实物等共计三万多元。二是重温党旗下的誓言,解决部分机关处室存在的精神不振,办事拖拉等问题。矿、处领导干部用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高标准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觉悟、精神状态,共查出由于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等原因给国家造成万元以上的损失三十多起,在认真分析,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各处室普遍制订了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公诸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检查。三是正确处理“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自下而上逐级建立健全了民主监督制度,建立了工人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检查招工和奖金、宿舍分配,并且定期对各级干部开展群众性评议。
理想纪律教育使阳泉矿务局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也激发了群众献身四化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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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一身正气
富春江水工机械厂党风正厂风好
本报讯 记者王学孝报道:水电部富春江水工机械厂领导以身作则,党风正,纪律严,好党风带出了好厂风。
近两年,这个厂的领导成员没有利用职权为子女招工、参军、升学搞不正之风的;没有将子女从艰苦工种调为轻便工种或以工代干的;没有在住房上违反规定的;没有在经营活动中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在与十多个国家的外商洽谈业务时,没有违反外事纪律的。党委书记宫殿友三个女儿,有两个待业可在本厂安排,都被他阻止了。在经营活动中,厂领导干部坚持秉公办事。一次,江西九江某厂来厂洽谈业务,带来景德镇全套家用瓷器,送到副厂长宋兆光家中,被宋婉言谢绝。一旦发现领导班子中有以权谋私的,他们决不护短。一位原厂级干部,通过关系,将女儿从油漆工调做库工,党委发现后立即予以纠正。
厂领导一身正气,中层干部也严于律己。铸造分厂去年9月向某集体单位购进一车石英砂,因质量太差,就没有再购买。对方见状给分厂四个负责人家里各送去十斤黄花菜。第二天上班,四人不约而同把
“礼物”拎到办公室,一起退回。今年6月,新疆某单位来厂催办订货,送金工车间两箱(二百公斤)葡萄干,被拒收。对方感到惊讶:他们这次回内地带二十箱,送掉十八箱,唯独这两箱被拒绝。而产品仍保质保量交付对方。
这个厂两级领导班子自身作风正,影响了全厂党员和群众,带出了一支好队伍。在这支队伍里,共产党员是中坚力量,全厂四百三十七名党员,没有一个发生违反党纪的事情,50%以上是厂先进生产者。全厂两千四百多名工人,发扬主人翁精神,把理想融进具体的本职工作中去。该厂为上海、江西、湖北等地用户提前完成产品加工任务,对方送来了“辛苦费”,半年就有三万二千元,均被婉言拒绝。许多职工在外地为用户安装机组时,苦干实干,不计时间,不计报酬,受到用户的称道。汽车队一些司机个人开车外出运货时顺道捎载货物所得钱款,回队后都如数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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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青海省党政军领导机关致电空军领导机关
感谢空军为抢救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记者蔡善武)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致电空军领导机关,感谢人民空军为抢救青海雪灾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
10月17日以来,唐古拉山地区连降大雪,有六万多名群众、几十万头牲畜受到围困。空军领导机关和兰州军区空军闻讯后,先后出动了一百一十架次飞机,向灾区及时投掷了三百七十二吨各种物资,抢救了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
青海省党政军领导机关最近发出的感谢电说,空军指战员在这次抗雪抢险中表现出来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极大地鼓舞了灾区干部群众战胜雪灾,生产自救的信心和勇气。空军指战员的好思想、好作风,将永远留在青海各族人民的心中。广大牧民群众激动地说,“感谢党中央,感谢中央军委!”“关键时刻,只要有解放军在,天大的困难也能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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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天安门前众多警民急人难
金水桥下落水学生喜得救
11月25日上午,不少游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摄影留念。河北省景县中学的一位十七岁的女学生,心情格外激动,爬上天安门前金水桥东侧栏杆拍照留影,不慎跌下水中,同伴急呼救人。正在天安门金水桥东侧执勤的武警天安门中队战士解志杰听到呼叫,立刻将所带的枪支和大衣交给旁边的交通民警,扑通从金水桥跳下,把落水的女学生托出水面。这时在金水桥西侧执勤的武警战士李全山见解志杰一人抢救有困难,便跳入水中相助,把落水女学生托到岸边。瞬间,周围游客蜂拥而来,有的拿出携带的细小绳子,有的解开自己的裤带,伸往水面;几个男青年爬在河墙的石头上搭成人梯。但由于距离太高,绳子短小,眼看水中的人很难脱离险境。这时又扑通两声,来北京出差的河北省邯郸纺织机械厂的工人高保祥和涿县茂林庄白云石厂工人黄景云,又跳下水中相助,共同把落水女学生托上来。这时,武警天安门中队开来汽车,把落水女学生送往医院抢救。她脱险了。
武警天安门中队队长王忠祥说:“解志杰和李全山是入伍不久的新战士,都是共青团员,十九岁。今天我们中队两位战士在金水桥下救人,是我们应该做的,也是武警战士应尽的责任。” 廖国良 朱耀新 摄影报道(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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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市召开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宣判大会
二十三名经济犯罪分子被判刑
本报讯 11月26日,北京市召开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宣判大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楼、尹志农等二十三名罪犯判处一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原首都钢铁公司副经理、离休干部尹志农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这二十三名因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诈骗罪、偷税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中,有二十一名是国家干部。去年10月,原首都钢铁公司副经理尹志农,利用四川省重庆市电焊条厂通过自己从首钢购买盘条之机,与该厂原厂长合谋,从尚未运走的盘条中留下五十吨,通过北京卫戍区离休干部彭毅,以每吨一千二百元的高价(原价每吨八百四十元)倒卖给个体户,从中非法获利一万八千元,尹犯得赃款八千元。案发后,尹犯采取对抗态度,订立攻守同盟,编造假证据,诬陷他人行贿,拒不认罪悔罪,市中级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尹犯有期徒刑六年。首都钢铁公司党委已先期将尹志农开除出党。原密云县木材公司党支部书记王楼,1982年至1984年利用掌管审批木材的权力,共批给朝阳区双桥农场西会大队木器加工厂和西会服装厂木材七百余立方米。王犯从这两个单位索取、收受贿赂六千元以及彩电五台、收录机三台、洗衣机一台和家具、烟酒等物,受贿总额达二万零四十余元。王犯利用职权倒卖木材,从中牟利三千九百元,还贪污公款八百二十元,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王犯有期徒刑十五年。
(马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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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山西省直机关十四万人考试法学基础理论
据新华社太原11月26日电 (记者杜文峰)山西省直属机关干部、职工十四多万人今天下午参加了法学基础理论考试。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考试要求是:写一篇关于法学方面的论文,月底交卷。山西省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干部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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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姚依林回到北京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结束了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和科威特的正式友好访问后今天下午回到北京。
姚依林在这次出访期间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使出席了阿曼十五周年国庆庆典。
前往机场迎接的有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和阿曼及科威特驻华使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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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陈慕华会见日本客人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国务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今天晚上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由日本兴业银行副行长黑泽洋率领的日中经济协会金融部会访华团。日本客人是应陈慕华邀请来华访问于今天到达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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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本报讯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二次会议于11月26日上午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开始举行。
中方首席代表、外交部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柯在铄和英方首席代表、外交部助理次官魏德巍等参加了当天的会议。会议将就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附件二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会谈,会议预定11月29日结束。
魏德巍博士一行是25日下午到达北京的。
当晚,外交部副部长周南设宴招待联合联络小组英方代表和专家。
在此之前,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一次会议已于今年7月22日至25日在伦敦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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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在京签署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金永南,今晚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签字仪式后,吴学谦外长设宴招待了金永南外长一行。
金永南外长一行是在出访东南亚国家途中于今天上午抵达北京的,他们将于明天离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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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肖克会见朝鲜客人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中顾委常委、国防部副部长肖克今天晚上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并宴请了由人民武装力量部副部长金奉律大将率领的朝鲜人民军友好参观团。
朝鲜客人是今天上午到达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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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秦川设宴欢迎罗马尼亚客人
本报讯 人民日报社社长秦川11月26日中午设宴欢迎以罗马尼亚火花报总编辑龙·米特朗为团长的代表团。该团是应人民日报邀请,于11月25日抵京开始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的。
罗马尼亚驻华大使安杰洛·米库列斯库和夫人等也应邀出席了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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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这笔款该不该还
1984年12月,陕西省咸阳市某待业青年服务部与工商银行秦都区办事处签订了四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方在三个月内归还贷款,合同担保单位是咸阳市某服务公司。
合同期满后,经营正常的待业青年服务部却不履行合同,拒不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从待业青年服务部的存款帐户上扣款一万六千元。银行采取措施后,待业青年服务部立即将其在银行存款帐户上的款项全部转出。银行为追回贷款,将情况通报合同担保单位——服务公司,担保单位也对银行通报不予理睬,银行又按照规定,从合同担保单位的存款帐户上扣款一万二千元。该服务公司为了逃避履行担保人的义务,也把银行存款帐户上的款项转走了。
当银行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向待业青年服务部索要贷款时,待业青年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意外身亡,该服务部便认为签订合同的人死了,合同就无效了,公开拒绝归还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这个待业青年服务部先是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逃避银行扣款,后又因法定代表人的死亡拒付贷款,违反了《借款合同条例》,工商银行秦都区办事处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傅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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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岂能强迫贷款
1985年5月4日,湖北省广济新港乡朱河村财经主任朱涵尧来到新港乡信用社,要求为同村农民朱维清借款四百元,交某项罚款,由于贷款理由不充足,只好说是“奉命”来的。按贷款原则,信用社贷款不能用于支付罚款,因而信用社业务员何天喜拒绝贷款。这时朱维清进来了,也表示不愿申请贷款。《借款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既然借款人不想借,贷款人也不同意贷款,此事本应作罢。但是,过了一会儿,副乡长张国生、村支部书记朱金泉来了。张国生一进门就怒气冲冲地问何天喜:“叫你办一件事怎么不办?”还指着朱维清说,“他不肯贷,你办理,我签字担保!”何天喜作了些解释,张国生便按着何天喜的头,狠狠地说:“老子堂堂的乡长贷不出款?”最后,何天喜被逼出营业室。朱金泉、朱涵尧等人乘机把营业办公桌掀翻,将玻璃台板和算盘砸碎,还扬言要把信用社的屋拆掉,把信用社赶走。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上级部门将此事通报全县,张国生已做了检查,乡党委书记和张本人到信用社登门检讨,信用社被损坏的东西也得到了赔偿。(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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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加强金融管理做到有法必依
金霆
金融法规是调整金融领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规,是货币和资金融通等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健全金融法制,是完善经济间接控制体系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银行系统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金融法制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按金融法规办事,是稳定金融、货币、市场的可靠保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颁布了一批金融法规,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批有关金融管理的规章,今后还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以逐步形成我国社会主义的金融法规体系。
做好健全金融法制的工作,一是要重视和加强金融立法,使各项金融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决纠正某些单位和个人的违反金融法规的错误行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三是要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经济工作者和商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金融法规,让大家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把遵守金融法规当作维护国家利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体制的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国民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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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我国金融法规简介
李燕平 刘惠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1985年2月28日颁布,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信贷合同关系的专门性法规,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城乡个人(借款方)同银行、信用社(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法规对借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部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对保证国家信贷资金正常周转,改变流动资金敞口供应的状况,有重要意义。它保护了借款方的合法权益,对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12月18日颁布。这一法规对国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等的外汇管理,以及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强制收兑外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惩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颁布。《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这部法规规定了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所持金银的管理办法,对金银收购、配售的管理办法,对金银经营单位、个体银匠的管理办法,以及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4月1日颁布。这部法规对保险企业的设立、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3年9月1日颁布施行。这个法规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对投保方的义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85年4月2日颁布。这部法规明确规定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经营业务的项目等。对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与营运资金、放款总额、利率、存款准备金等方面的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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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倒卖黄金受制裁
1985年7月9日,河南省栾川县公安局逮捕了七个倒卖黄金的人。这七个人于6月底、7月初,先后以每克二十八元、三十元的价格私自买卖砂金二百五十多克。7月9日,当他们正在进行大宗黄金倒卖活动时,公安局抓住了他们,并收缴了倒卖的黄金九百零二点五克和现金七千四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单位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禁止私相买卖。”这七人违反该《条例》,理应受到制裁。
(谭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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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凭“人情”担保有苦难言
1984年8月,广西上林县劳动服务公司与工商银行上林县支行签订了五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担保人为上林县财政局。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人是要履行保证责任的。但财政局不考虑借款单位能否按时归还贷款,只是看在县里某些领导的面子上,便盲目盖上公章担保。县劳动服务公司取得五万元贷款后,把贷款拿到北海市投股建房。一年以后,房子没有建成,贷款没有产生效益,县劳动服务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到期贷款,一筹莫展。工商银行上林县支行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关于“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的规定,于1985年8月底从上林县财政局的存款帐户中扣款,归还县劳动服务公司贷款本金五万元,支付利息二千一百二十七元八角。县财政局直到这时才大吃一惊,方知不能不问借款方偿还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随便担保。
按照《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但上林县财政局由于盲目担保,至今没能收回这笔巨款。
这个教训说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任何单位都不应用国家财产做“人情”担保。 (覃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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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园地

一台彩电的代价
1984年春节前夕,由内地某大公司吴经理带队的考察团,结束了在香港的考察活动,即将返回内地。他们每人都想买一两件耐用消费品带回来,但他们手中可供私人使用的外汇不多,于是他们决定利用业务关系,向港商借钱。考察团成员徐某向港商王某暗示了借钱的意思,港商立即慷慨解囊,借给考察团每个成员二千港币。于是,考察团全体成员每人带回一台二十英寸日立牌彩色电视机。
不久,港商王某到该省洽谈生意,吴经理等即按当时牌价用人民币偿还了所欠港币,港商便用这笔钱作为这次来访的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所谓套汇,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第二者或第三者采取各种方式用人民币或物质,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国家应收的外汇。吴某等的行为,显然属于套汇行为。外汇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按照规定对吴某等进行了处理:买回的彩色电视机,要补交与国内市场价的差价,并按套汇金额罚款15%。这样,他们带回的彩色电视机的价格实际上已经高于国内市场价格。
(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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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外司法一瞥

国外的银行立法
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法,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中央银行法,也有商业银行法;有综合性的银行法,也有关于金融交易活动、交易工具和各种金融机构的专项或专门的法律;有成文的银行法,也有关于银行建立和业务活动的不成文的习惯。
中央银行法,如美国联邦储备法案、英格兰银行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法兰西银行法、日本银行法等等,都要由国会审议通过。其内容一般包括: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管理决策机构(“理事会”或“政策委员会”等),中央银行与政府(财政部)的关系、钞票发行独占权和发行限额、资本金额及筹集方式,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和调节权限、业务活动范围、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年度预算、决算和盈余分配、罚则及其他杂项规定。
商业银行法是关于办理存、放款、汇兑和票据贴现的商业银行业务、保障存款人利益的金融法规的统称。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营业许可、限制银行董事兼职、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监督、合并转让和承受及停业、解散事宜的处理规定,有关外国银行分行的规定,杂则、罚则和附则。
除了综合性的商业银行法,有的国家还根据本国银行体系的特点或重点,分别颁布了储蓄银行法、外汇银行法等专业金融机构立法。更多的国家则是按照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分别订立了银行券法、支票法、汇票法、进出口信用法、消费信贷法、外汇管理法和金融交易法,以及关于文件、物品的监护、保管等专项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景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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