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境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第九条 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条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三章 居留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四条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 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 旅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 出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三十二条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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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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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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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85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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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1985年11月22日通过)
一、任命唐德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何兰阶的最高人民法院顾问职务。
三、免去李仁真、王庆昌、刘崇政、王自臣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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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举行答谢宴会
赵紫阳总理等应邀出席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今晚在长城饭店举行答谢宴会。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应邀出席了宴会。
马哈蒂尔在宴会上讲话时说,他的这次访问最重要的是他有机会同中国领导人就共同关心的多种课题非常坦率、友好而诚恳地交换了意见,在许多问题上双方有相同的看法,甚至有共同的目标。他说,我感到特别高兴的是我们同意将加强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列为优先处理的事项,而且我们已经找出达到上述目标的方法。
马哈蒂尔说他为他的访问所取得的成果所鼓舞。他认为通过双方共同的、诚恳的努力,两国间成熟和稳定的关系将不断发展。
赵紫阳在祝酒时说,马哈蒂尔总理在北京的访问虽然短暂,但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他说,明天,两国政府代表将签署避免双重税协定。双方有关部门还将签署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马来西亚工商界人士也同中国同行广泛接触,就扩大两国贸易和经济合作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这一切都将为中马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赵紫阳指出,中马两国加强友好交往,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有利于发展友谊和合作。交往多了,相处久了,马来西亚朋友们就会充分了解中国政府和人民是重友情、讲信义的。他说,在国与国关系中,中国恪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决不干涉别国内政。我们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就会使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地取得进展。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煤炭工业部长于洪恩、冶金工业部长戚元靖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邀出席了宴会。
出席宴会的还有马哈蒂尔总理的夫人和随同马哈蒂尔来访的马来西亚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工商界人士等。
今天下午,吴学谦会见了随同马哈蒂尔来访的马来西亚外长艾哈迈德·里陶丁,宾主进行了友好的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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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席任命郑剑英为我驻孟加拉大使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命郑剑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免去肖向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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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姬鹏飞会见香港知名人士张有兴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姬鹏飞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香港知名人士张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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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意两国一项电信合作项目在京签字
本报讯 中国和意大利两国在电信领域中的第一个合作项目——PCM(脉冲编码调制设备)合同最近在北京签字。这是前来参加签字仪式的意大利电信公司代表团团长白丽萨里奥11月18日在北京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宣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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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哈蒂尔总理在清华大学演讲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今天下午在清华大学演讲时强调马中两国合作和区域合作的重要性。
他说,“要达致我所深信的稳定、和平与进步的区域之共同目标,马中两国必须相互联系与合作。同样重要的,我们也应该与本地区的所有邻国有联系和合作。”
他说,在朝向发展的道路上,中国上下同心一致。为了加速现代化计划,中国也实验着新的想法。中国对外界,从来没有比当前更开放。
他说,我们可以加强双边贸易,扩大我们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他希望两国认真地考虑如何在对双方有利的情形下,分享各自的现代化和工业化成果。此类合作的潜能很大。他认为两国之间还可以开展易货贸易或对等贸易。
在谈到区域合作问题时,马哈蒂尔说,马来西亚及其近邻所创立且修正了的东南亚合作意念。此意念的果实,东南亚国家联合会或亚细安,如今已有十八年历史。其实,亚细安和平、自由、中立区域的创设,是在使一个区域内的所有国家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与公正的对待。
他说,我们似乎不能摆脱区域性冲突,主要的,当然是柬埔寨悲剧,其次是两个超级强国间持续着的敌对。在我们区域间体现出他们缓慢但持续的军事化活动。同样重要的,在经济方面,保护主义的兴起,配合着基本上不公正的经济系统无情地紧逼着我们。
他说,本区内的亚洲国家目前正进行着一个新的、和平的革命。一个大大令人满意和增加产量的革命。这是一个永久地将我们各自的人民自贫穷、失业和低度发展中解放出来的经济革命。此斗争之必然结果是争取一个更平等的经济程序。
他认为可做的事极多。他说,配合已开始的新国际经济秩序对话,我们可以共同要求较佳的经济交易,我们可坚持废除经济障碍和中止原产品的操纵活动。在任何可行的时刻,我们可增加双方贸易和扩大经济合作。
煤炭工业部部长于洪恩,清华大学校长高景德,以及六百名师生出席了演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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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夫谷牧会见丹麦乔治亲王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国务委员张劲夫和谷牧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先后会见了丹麦乔治亲王。
乔治亲王是作为丹麦宝隆洋行董事会的代表前来我国进行私人访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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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培源会见日本福井县青年之翼访华团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周培源今天晚上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并宴请以县知事中川平太夫为名誉团长的福井县青年之翼友好访华团。
中日友协会长夏衍出席了会见和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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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致电慰问哥伦比亚灾民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中国红十字会今天致电哥伦比亚红十字会,对在鲁伊斯火山爆发中受灾的居民表示深切慰问。中国红十字会还决定捐赠四万美元,作为哥伦比亚红十字会救济灾民之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19日也致电哥伦比亚劳工联盟、工人联合会、工人工会联合会和教育工作者联合会,对受灾的人民表示深切同情和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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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慕华分别会见巴基斯坦和日本客人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国务委员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今天下午会见巴基斯坦国家银行行长阿·卡齐和夫人。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国务委员陈慕华今天会见以日本石油精制公司总裁佐久间文夫为团长的日中石油输入协议会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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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苏联国家电影代表团抵京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根据中苏1985年文化合作计划,苏联国家电影委员会主席弗·特·叶尔马什为团长的电影代表团今天乘飞机到达北京,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
这是十多年来,苏联政府第一次派电影代表团来我国进行正式访问。代表团成员中有中国观众熟悉的影片《这里黎明静悄悄》的导演斯·伊·罗斯托茨基和该片女主角丽达的扮演者伊·勃·谢甫丘克,以及外事局长姆·克·什卡里科夫等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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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图为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的情景。新华社记者 胥志成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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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张劲夫会见阿尔及利亚客人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国务委员张劲夫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阿尔及利亚与各国人民友好团结理事会秘书长贝勒卡塞姆·卡杜尔。卡杜尔是应对外友协的邀请前来参加在杭州举办的中国—阿尔及利亚友好周活动并进行友好访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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