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王汉斌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昨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王汉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法律专家,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民法草案四稿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拟订的。在草拟过程中,反复进行调查研究,多次邀请法律专家、有关部门的同志座谈,参考中外有关资料,并将草稿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以及法律教学、研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提请常委会审议,会后拟再邀请全国民法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同志进一步征求意见,并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然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关于民法通则的制定问题,王汉斌说,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根据我国的宪法,用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开展对外经济、文化、技术的交流和合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着手起草民法。1979年,法制委员会专门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已经起草了四稿。由于民法包括的内容很广泛,很复杂,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不久,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条件还不成熟,只好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为单行的民事法律。几年来,已经陆续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调整民事关系的单行法律。但是,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还需要有所规定。总结几年来制定单行民事法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大量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现在已有可能对一系列的共同性的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同时,由于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有些问题还看得不很清楚,草案还只能对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一些还不成熟的、把握不大的暂不规定。因此这个民法通则还不是完备的,今后还可以根据实践经验进一步补充、修订。
关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王汉斌说,社会主义民法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民法通则的制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社会主义原则,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规定民事活动共同遵循的准则,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我国的特色。1、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同时还应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某些特色。民法通则在公民、法人、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应当有反映这些特色的规定。2、民法有很大一部分是以法律形式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我国的民法要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3、民法调整的应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从根本上说,不是纵向的而是横向联系的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的效力应以适用一切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为原则,因此,通则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民事关系的规定。4、民法通则不仅要规定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且要规定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仅受刑法的保护,而且也应受民法的保护。5、民事关系的核心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以及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责任等。
王汉斌在谈到法人时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同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建立法人制度,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具有重要作用。草案对什么是法人,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草案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第三,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组织条例或者章程。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第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企业法人在清理财产方面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草案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以它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个体户、农村承包专业户,王汉斌说,宪法规定,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全国现有个体工商业一千多万户,农村有大量农户从事专业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草案规定,个体户、包括农村从事专业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以这一户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农村的承包专业户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合同关系,但是农村承包专业户是独立经营的,因此也应以这一户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王汉斌在谈到民事权利问题时说,关于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草案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利,依照法律或者合同享有的使用权、承包权、相邻权等民事权利,以及公民依法取得的继承权,法律予以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财产所有权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草案强调要保护全民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同时,草案也规定,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非法查封、冻结、没收、侵占或者毁损公民个人的合法的财产。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草案规定:第一,固定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国家保护其使用权;第二,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对集体所有的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以及对乡镇集体企业的承包权;第三,国家依照规定保障国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也正在起草。民法通则草案规定,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不属于专利权范围的科技成果权、发明权等受法律保护,不得剽窃、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
谈到民事法律行为,王汉斌说,民法通则草案对民事法律行为强调了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地位必须平等,遵循自愿的原则。这一点与行政关系中的上下级关系不同。第二,强调要履约。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应予撤销。第四,要遵守国家计划。草案规定,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规定经济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
王汉斌谈到民事责任问题时说,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草案规定对侵权行为和违约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以及不履行债务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一般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即有过错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是,有一些虽然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对几种民事责任专门作了规定:第一,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因产品质量问题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人、销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由于上级领导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赔偿损失,再由有过错的上级机关负责处理。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王汉斌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国际交往日益扩大,涉外民事纠纷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草案总结我国处理这些问题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第一,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法通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第三,依照民法通则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承认其法律效力。这些规定既有利于对外开放,又维护了国家主权和利益。


第4版()
专栏:

朱荣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农牧渔业部副部长朱荣受国务院委托,1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草案的说明时说,为了加强渔业管理,保障国家和渔业者的权益,维护生产秩序,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发展我国的渔业生产,制定渔业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他说,我国海域辽阔,海岸线总长度有三万二千多公里,其中大陆岸线一万八千多公里。海洋渔场面积一百五十多万平方公里,有经济价值的鱼、虾一千五百多种。沿岸有二千多万亩滩涂,可以发展海水养殖业。内陆江河纵横交错,湖库池塘星罗棋布,可以利用淡水养殖的水面达八千万亩以上。充分而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提供丰富多彩的优质水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朱荣说,建国以来,我国渔业有了很大的发展。1984年产量达六百一十九万吨,比解放初期增长近十三倍。水产品总产量在世界上仅次于日本、苏联,居世界第三位。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渔业经济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管理不力,致使渔业资源的利用不够合理。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成倍增加,大大超过了资源再生能力,主要经济鱼类产量大幅度下降。浅海滩涂未能很好利用,再加上盲目围海造田,影响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内陆地区,阻断鱼类洄游通道,污染水域,破坏鱼类生态环境,毒鱼、炸鱼、偷鱼、抢鱼等情况十分严重,养鱼权益得不到保障。上述情况,已引起广大渔民的严重忧虑,有的遭到严重损失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有的已失去生计,成为一个不安定的因素。水产品市场供应十分紧张,吃鱼难的呼声日益强烈,广大群众迫切要求改善这种状况。
他说,当前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渔船以及港澳地区的渔船也日益增多,海上事故和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这部分渔船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朱荣说,近几年来,我国在加强渔业管理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特别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来,采取了许多保护水产资源的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全局来看,渔业管理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破坏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的状况得不到有效制止,渔业上的根本问题仍未解决。
他说,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渔业法的制定。早在1979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听取原国家水产总局有关渔业工作的汇报后,就指示要尽快制定和颁布渔业法。1980年,原国家水产总局就着手组织力量,草拟渔业法。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包括一些法学工作者的意见,同时还参照国外有关渔业法规的文献。在调查研究、协商调解的基础上,经过十余次较大的修改,拟定了渔业法的征求意见稿。1982年10月及1983年9月,由农牧渔业部发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一些有关的科研单位和院校两次征求意见,再次作了修改。1984年5月,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邀请有关部委进行了讨论,我们根据讨论意见又进行了修改。现在,各方面的意见基本上取得一致。
朱荣说,渔业法草案分七章三十三条。他接着就渔业法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说明。
(一)关于放宽农村经济政策和加强渔业管理的关系问题。中央确定,为了尽快地发展农业生产,要清除“左”的错误影响,放宽农村经济政策,这是十分正确的。渔业上,也应认真贯彻这一精神,以调动广大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渔业生产。鉴于捕捞业是一种采捕自然生物资源的生产,在目前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情况下,如果再盲目增加生产工具,加大近海捕捞强度,只能进一步加剧恶性循环,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利用各种渔业水域从事增、养殖业,如不加强管理,也会带来各种矛盾和纠纷。因此,加强渔业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应对增加近海渔船和发展损害幼鱼严重的拖网作业进行严格管理,对非捕捞渔业单位和非专业捕捞渔民规定不得从事捕捞生产,也是必须采取的管理措施。这样做,正是为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尽快地发展渔业生产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放宽和严管不但互不矛盾,而且是辩证的统一。
(二)关于渔场管理问题。当前渔场利用矛盾突出,海区之间,各省、市、自治区之间,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互相限制和反限制。为此,根据简政放权和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精神,草案作出了渔场分级管理的规定,作出了对跨省、跨海区作业及数省共同利用的重点渔场的规定。这样做,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划分的范围也是明确的。但对涉及两省之间的交界海域,目前争执较多,为此,应根据渔场划分和行政区划的延伸,由双方协商,采取划定分界线、叠区或共管区等办法解决。双方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为有利安定团结,规定由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协调、裁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三)关于渔业法的实施问题。鉴于目前渔业上存在的问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有许多问题渔业主管部门是难以解决的。因此,除渔业部门及有关各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外,涉及社会治安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司法机关处理。当然,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通过法制手段加强对渔业的管理,这是很必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为此,在贯彻实施本法过程中,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并在作业调整,发展外海渔业,发展水产养殖事业,开展多种经营等方面作出积极的安排;同时,还必须充分发动群众,按照本法的基本精神,制订乡规民约。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关于收取水产资源保护增殖费的问题。水产资源是发展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诸要素之一。为了保持水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必须靠水吃水养水,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目前国家财力、物力还有一定困难,不能拿出更多的力量进行水产资源保护和增殖,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按照合理负担,以及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和有利于调节生产、合理利用资源的要求,对渔民适当征收一定费用,用于保护、增殖水产资源。为此,草案规定,凡利用国有渔业水域资源经营捕捞渔业者,均须缴纳水产资源保护增殖费,用于水产资源的保护、增殖和管理的基金,专款专用。这对保护和提高水域的生产能力,是可取的,必要的。具体办法由农牧渔业部和财政部商定。
(五)本法涉及国际和国内有关规定的问题。渔业法不仅对我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具有约束力,而且涉及到对外国渔船的捕捞问题,因此,在起草过程中,注意了与有关国际公约和惯例相协调;同时也与中日渔业协定、中朝水丰水库资源保护协定相衔接。草案条文中涉及到国内的有关规定,也都一一进行了研究和协调。
(六)关于制订实施细则问题。渔业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一部渔业基本法,法律条文要求简明扼要。主要政策必须清楚。因此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规定得很具体。我国幅员辽阔,具体情况各异;在实施过程中,还需作出若干具体规定。所以,附则规定,国务院可依据本法,制订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4版()
专栏:

解放军三总部致信赞扬参加东北三省抢险救灾部队指战员
把党的温暖和子弟兵的深情送到人民心中
李文卿在沈阳军区召开的总结表彰大会上说,抗洪抢险部队所以有战斗力一个重要原因是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人民解放军三总部今天写信给沈阳军区抢险救灾和军民共建精神文明表彰大会,赞扬参加东北三省抢险救灾部队的全体指战员为国分忧,为民解难,把党的温暖和子弟兵的深情送到人民的心中。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的贺信说,在国家的油田、工矿企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紧急时刻,抢险救灾部队指战员牢记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命令,迅速奔赴抢险救灾第一线,为国分忧,为民解难。你们宁愿自己忍饥挨饿,也让出食品和衣服、被褥给受灾的群众,帮助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把党的温暖和子弟兵的深情送到人民的心中。
贺信说,参加救灾的部队,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领导干部身先士卒,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共产党员奋战在最困难、最危险的地方,处处起模范作用;全体指战员顽强拚搏,出色地完成了抢险救灾任务。你们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赞扬,他们称赞你们是“抗洪的尖兵,爱民的模范”。这是你们的光荣,也是全军的光荣。
贺信指出,这次抢险救灾任务的胜利完成,是地方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贺信要求指战员们继续发扬我军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拥护和尊重地方党委和政府,大力开展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活动,不断促进部队的建设。希望抢险部队指战员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的指引下,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加倍努力,圆满完成精简整编、教育训练等各项任务。
据新华社沈阳11月14日电 (记者黄明松、李月柱)沈阳军区政治部主任李文卿今天在沈阳军区召开的抢险救灾总结表彰大会上说,当东北地区发生特大洪水灾害时,全区部队广大指战员迅速投入抢险救灾,以顾全大局、勇于奉献的模范行动,谱写了人民军队热爱祖国,忠于人民,保卫四化的新篇章。
李文卿说,抗洪抢险部队所以有战斗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他们身先士卒,指挥果断,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哪里艰苦、哪里危险就出现在哪里。筑坝扩堤,他们战斗在最危险的地段;爆破泄洪,他们承担最危险的任务;补水漏、堵决口,他们首先跳入激流之中。有些退居二线的老干部,身居二线上前线,没有职务尽义务,表现了老同志的高风亮节。正是他们的模范作用带动了部队,形成了巨大力量。
李文卿说,抗洪抢险是一场异常艰苦而又紧张复杂的特殊战斗,但整个部队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和旺盛的士气,这是与大力开展现场思想政治工作分不开的。许多部队接到命令后马上出动,边开进边动员,讲清意义,提出要求,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不少部队开展了火线入党、火线入团、火线立功活动;一些部队还结合执行的任务,适时提出一些鼓舞人心的宣传口号,如:“坝上当英雄,坝下学雷锋”、“灾区就是我家乡,灾民就是我亲人”、
“宁可吃尽千般苦,不让群众受损失”等等。这一切都大大激发了干部战士的斗志,鼓舞大家奋不顾身,前赴后继,一次又一次地完成艰巨任务。
李文卿指出,参加抗洪的部队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指到哪里就打到哪里,不讲价钱,没有怨言。不少部队主动请战,参加人员比规定的多,到达时间比规定的早,展开时间比规定的快,完成了这个任务就马上转入另一个任务,具有连续作战、顽强拚搏的战斗作风。正是这种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作风,形成了一股无形的力量,使部队在一个个紧急的时刻,赢得了时间,出色地完成了任务。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代总理万里在北京中南海会见保加利亚外贸部部长赫里斯托·赫里斯托夫。 新华社记者 李治元摄


第4版()
专栏:

让有理想有纪律的人讲理想讲纪律
新疆七一棉纺织二厂“四有”教育工作实在,效果明显
本报讯 据新疆日报报道:新疆七一棉纺织二厂在进行“四有”教育中,教育党员、干部带头做有理想有纪律的人,同时让有理想的人讲理想,让有纪律的人讲纪律,把讲远大理想同近期奋斗目标结合起来,增强了“四有”教育的效果。
这个厂是今年3月在职工中开展有理想有纪律教育的。起初主要教育对象是青年工人。工人们有意见,有的说:“让我们讲理想讲纪律,有些党员和干部比我们还差呢!”有的说:“先管管你们自己吧!”这些使厂党委“一班人”认识到,进行“四有”教育必须从党员干部抓起。于是工厂首先结合整党对党员进行理想纪律教育,开展了“做合格党员”、“我为党争光采”活动。通过教育,党员懂得党的光辉形象要靠每个党员来体现,好的党风要靠每个党员来树立;要用党员的实际行动来教育和带动群众。针对职工担心干部利用职权将子女从一般工种调到技术工种的思想,厂党委列出几个好工种,明确规定今后凡调去干这些工种的,都要实行考核,择优录用。今年4月,这个厂由于职工献血后轮休的多,影响了当月利润指标的完成。书记、厂长仍坚决按照规定,让财会人员扣罚了各自10%的工资。技术科长冯正斌曾多次拒绝一些人为调动工作而给他家送来的礼物。织造车间党总支书记荣秀贤,在组织攻关的日子里,二十四小时没出车间。全厂有十四名党员每人购买国库券一千元以上。党员的出勤率普遍高于一般职工。党员干部用自己的行动提高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
七一棉纺织二厂还让有理想的人讲理想,让有纪律的人讲纪律。近几年来这个厂培养出近十名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这些典型人物在厂里威信高、影响大。厂里就把他们的生动事迹整理成文字材料,组织职工学习,还让这些先进人物登台讲自己的理想和追求。因为这些人物就在职工身边,使大家感到具体亲切,有较强的感染力。如丁红所在的车间,有些青年学了她的材料后说,丁红只有二十岁,进厂才四年,就从一个临时工成长为一名全国新长征突击手,我们就要和她攀比,明年争取当厂级操作能手,后年跨入全疆操作能手行列。
七一棉纺织二厂在对职工进行“四有”教育时,注意把远大理想同近期的奋斗目标结合起来。该厂五千余名职工中,绝大多数是青年。他们就针对青年人喜欢谈理想的特点,开展“青年人应该比什么”、“怎样把远大理想与现实工作结合起来”的讨论,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明确提出:实现四化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是我们的远大理想,而远大理想的实现,又要通过每个人完成自己的工作和生产任务来逐步实现。他们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使全厂经济效益明显上升:第一季度盈利十五万元,第二季度为一百一十八万元,第三季度为二百零八万元。


第4版()
专栏:

新西兰青年学生访华代表团抵京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应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邀请,新西兰青年学生代表团一行六十人在新西兰工党议员理查德·诺西的率领下于今天晚上抵达北京。访华团成员包括新西兰各界青年代表。在为期十天的访问中,他们将在北京、西安和广州参观工厂、学校和居民区,与中国青年进行广泛接触。


第4版()
专栏:

李鹏会见留尼汪共产党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李鹏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并宴请由总书记保罗·维尔吉斯率领的留尼汪共产党代表团。中联部部长钱李仁等会见时在座。


第4版()
专栏:

全国人大代表团结束对非洲三国的访问回到北京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由廖汉生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代表团结束了对佛得角、塞内加尔和塞拉利昂三个非洲国家的友好访问,今天上午乘飞机回到北京。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黄华到机场迎接。


第4版()
专栏:

姬鹏飞会见摩洛哥公共卫生大臣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国务委员姬鹏飞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摩洛哥公共卫生大臣塔耶布·本·谢赫一行,并同他们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谈。
卫生部长崔月犁、摩洛哥驻华大使哈尔凯特会见时在座。


第4版()
专栏:

周培源会见日本客人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全国政协副主席周培源今天下午在政协礼堂会见了日本广岛大学教授藤井干之助夫妇,同他们进行了友好的谈话。


第4版()
专栏:

各国驻华使节赴福建参观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中国外交部11月1日至14日分两批组织各国驻华使节和夫人到福建省旅行,外交部副部长姚广和顾问宫达非陪同前往。


第4版()
专栏:

刘述卿率代表团回到北京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以外交部副部长刘述卿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在参加中印第六轮官员会谈后,于今天回到北京。


第4版()
专栏:

北京军区后勤部原顾问
高平同志在京逝世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北京军区后勤部原顾问高平同志因病于1985年10月6日在北京逝世,终年六十九岁。高平同志的遗体告别仪式10月28日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礼堂举行。
习仲勋、秦基伟、张爱萍、杨静仁、董其武等同志送了花圈。
杨静仁、李正亭、徐信、张震、杨白冰、赵苍璧等向高平同志遗体告别。
高平同志是甘肃省正宁县人,1932年参军,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政治指导员、教导队长、团参谋长、陕甘宁边区三边分区东线指挥部副指挥、支队副司令员、伊盟军区副司令员、师长、北京军区后勤部副部长等职。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他参加了陕甘苏区、陕甘宁边区的多次反围剿和反摩擦的斗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他参加并组织了内蒙古西部地区的武装斗争和建立地方政权的工作。他忠于职守,英勇善战,出色地完成了党交给的各项任务。他对林彪、“四人帮”的反革命罪行,进行了坚决的抵制和斗争。他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我党的好党员、我军的好干部、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