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4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
专栏:

律师在法庭上的抗议
刘玉 桑榆
去年9月17日,陕西长武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鱼晓明抢劫案,三百多名群众参加旁听。当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审判长尚志文在律师郭永东的抗议声中,宣布将他驱逐出法庭,在座人员见状,无不为之愕然。
首次开庭,采纳律师意见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去年5月2日指控被告鱼晓明有两次抢劫犯罪事实,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主要理由是:1983年3月一天中午,鱼晓明伙同王建忠,抢走农民尚崇德现金六元,鱼分得二元;1983年5月一天中午,鱼晓明伙同王建忠、张长发(均已判刑),采取搜身手段抢走农民安广发、鱼五俊现金二元八角,粮票一斤,鱼分得一元。
陕西彬县法律顾问处接受鱼晓明亲属委托,指派律师郭永东为辩护人。
5月31日,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由法院副院长尚志文担任审判长。律师郭永东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鱼晓明“是否参与作案,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人口供不一致,自相矛盾”,建议法庭“进一步查证核实”。经过法庭辩论,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宣布案件延期审理。县法院于6月2日将此案退回县检察院补充侦查,理由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一个人的几次口供不一致,且几个人的证言自相矛盾。
随后,县检察院检察长同县法院副院长尚志文等人,共同作了补充查证(按:根据刑诉法第9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法院退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时,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法院与检察院不能共同补充侦查)。律师郭永东在上述人查证之后,也于9月16日找有关证人询问了情况,做了笔录(按: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郭的作法是合乎规定的)。
二次开庭,审判长竟同律师辩论
9月17日,县法院二次开庭。法庭调查时,鱼晓明不承认自己在1983年5月份那次伙同王建忠、张长发的犯罪事实。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出示补充侦查材料,审判长尚志文宣读了讯问王建忠、张长发与受害人安广发、鱼五俊的证言。
接着,鱼晓明在陈述中又否定了1983年3月份那次抢走尚崇德六元钱的犯罪事实。审判长当庭宣布,由于被害人尚崇德证词不一,被告人3月份抢劫犯罪事实不能定案(按:依照规定,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修改起诉书或由公诉人发表公告词加以否定。否则,既未经法庭调查、辩论、合议庭合议,就由审判长个人当庭宣布,这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法庭辩论开始,律师郭永东首先对起诉书指控鱼晓明3月份那次犯罪事实提出质疑,指出受害人尚崇德两次证明鱼没有抢劫过他,原来的证明并非出自证明人的本意。
其次,郭永东提出指控鱼晓明5月份的那一次犯罪,事实仍然不清,难以定论。因为当王建忠、张长发作案时,鱼晓明正好碰见,并不是事前有预谋,证明人的证词几次都不一样。受害人安广发给律师提供的证词与给审判长在补充侦查时提供的不一样。接着,律师请示了审判长,宣读了他取的证言。郭永东认为,受害人安广发才十六岁,问了六次六个样子,这样的证言是不可采信的。
第三,郭永东指出,本案补充侦查达三个半月(按:刑诉法第99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询问证人把两个受害人叫到一块取材料(按:刑诉法第67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都违犯了刑诉法。
此时,审判长尚志文即打断了律师的发言,说:“这个问题我说明一下”,随即去拿话筒。
律师说:“等我说完了你再说。”
“审判长有权裁决。”
律师说:“那好。”(按:此时审判长可以让律师把话讲完,有问题,公诉人会答辩,自己不应打断律师的发言而直接答辩。法庭只在合议庭评议时,考虑采纳或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就是了。)
审判长接过话筒,解释了自己亲自调查取证的过程,律师再次说明了自己调查的情况。审判长二次打断律师的发言,并说:“本案律师刚才讲的调查材料是未经法庭许可出示的,律师不应站在被告的立场上维护被告的一切权益。”
律师说:“我是按刑诉法的规定,有法可依,并不是审判长说的那样,对这样的警告我抗议。”审判长此时宣布:“休庭,辩论就此结束。”(按:宣布暂时休庭是可以的,但律师的辩护词还未宣读完就结束辩论,显然不妥。)律师又说:“我抗议!”这时被告人鱼晓明经审判长同意发言后,审判长还是宣布:“辩论到此结束。”律师说:“我要抗议!”审判长立即宣布:“辩护人郭永东不遵守法庭规则,驱逐出法庭。”律师说:“你让法警来。”审判长重申:“驱逐出法庭!”律师说了句“我抗议”后,就退出了法庭。
此时,旁听席上笑声、喊声四起,法庭秩序顿时混乱(按:旁听群众应遵守法庭纪律,发现审案中有什么问题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应当场起哄,更不能闹事)。
合议庭合议后,继续开庭。审判长又向听众讲:“你们笑什么,是笑法院,还是笑律师?你们不懂,审判长有权警告律师。象今天这样的事是常有的。”(按:可见这位审判长对驱逐律师出法庭的作法已习以为常了。)
审判长随即代表法院宣读了判决书,对被告人1983年5月份的那次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以抢劫罪判处鱼晓明有期徒刑三年。(注:被告人已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事件发生之后
尚志文驱逐律师出庭,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事件发生后,当调查组同尚谈话时,他说:“没有什么了不起!现在我已接受教训了,今后律师在法庭上把共产党骂倒、推翻,我也不管了。”
(按: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
律师郭永东在被驱逐出庭后,立即向长武县领导反映,县里领导都很重视,立即把县人民法院院长找去了解情况,要求法院认真调查处理,向律师郭永东赔礼道歉。郭永东并向陕西省律师协会发了电报,省律师协会领导立即向陕西省司法厅厅长、省委领导等作了汇报,省委书记周雅光提出“一定要调查处理”。接着,省司法厅、省律协和咸阳市司法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会同长武县政法界进行了认真调查,查明了尚志文同志的错误。咸阳市和长武县的领导希望当地的政法干部要以这次事件为教训,严格执法,提出对尚志文批评教育,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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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胡耀邦对律师工作的批语
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江一真,去年8月14日就加强律师工作的问题,向党中央领导同志写了一份调查报告。8月18日,胡耀邦同志在这份报告上作了如下批语:
这个问题,看来要认真重视了。否则谈不上厉行法制。从现在起再三年,即到1987年,能够初具规模就是一个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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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调解协议要合法
去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离婚案。在法庭调解中,女方表示:只要离婚,让我母子逃个活命,不用对方给孩子抚养费。男方一听此言,立即表示同意。但法院并没有急于为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女方身体多病,每月连自己四十元基本工资都拿不到,是靠组织补助和职工接济,母子生活才得以维持。她不堪忍受男方对自己和孩子的打骂,要求离婚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放弃子女抚养费要求,并非真正自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责任在男方。男方有半年之久,分文未给女方,也毫无和好诚意。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其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他们的协议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离婚协议。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男孩(三岁)由女方负责抚养,男方每月付给女方小孩抚养费十五元。
法院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原则;调解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使纠纷既合理又合法地得到圆满解决。另外,调解协议内容还应具体明确,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便于执行。要防止违反自愿原则的强迫“调解”和不注意法律、不分是非的“和稀泥”,甚至是不负责,单纯追求调解数字的调解。 党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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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重视律师厉行法制
《法律与生活》评论员
胡耀邦同志关于加强律师工作的批语,提出了厉行法制中的一项需要认真重视的紧迫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加强,律师机构和律师工作也逐步恢复和发展。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非讼事务、法律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大力支持了律师工作,并为律师依法开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律师,正在赢得社会的尊敬。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将有越来越多的领域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也有一些人不喜欢或不甚喜欢律师,认为律师碍手碍脚,于是乎加以排斥甚至打击。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下令将律师驱逐出庭,即是一例。发生在政法部门的这种事,固然已经极少极少,但毕竟还有,甚至还有比长武县更为严重的。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在漫长的封建年代里,诉讼专制、擅断,容不得辩护,当然不可能有律师立足之地,这种影响是不可能一下子根除的。加上多年来“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尤其是“十年动乱”中的无法无天,其残存的影响更不容忽视。在某地,曾有位负责干部居然说:“律师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很不理解,在社会主义的法庭上竟然有律师和公、检、法唱对台戏。”有些人错误地将律师看成是“异己”力量,以为辩护就是为被告开脱罪责,替坏人说话。前年下半年,有人公开指责律师工作是“有利被告”。在这样的思想支配下,就自然动辄要将律师“驱逐出庭”了。
应当指出,律师制度是进步的文明的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刑事辩护为例,律师出庭辩护,有利于审判机关明辨是非,弄清案情,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说到底,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律师同公、检、法机关的目标是共同的,他们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对于厉行法制,律师的作用,正如同公、检、法一样,都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
我们目前面临的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将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说明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厉行法制的形势。依据中央决定,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律师的法律服务将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因此,要加快律师队伍和律师工作的发展,才能同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才能同厉行法制相适应。
胡耀邦同志的重要批语,明确了加强律师工作对厉行法制的重要意义,必将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相信,再过三年,初具规模的律师制度的设想定将实现。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律师工作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天地,律师将会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本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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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尚志文同志认错
本报讯 据陕西《法制周报》报道:陕西长武县人民法院向律师郭永东当面道歉。尚志文受到严肃批评教育后作了检查,并写出书面检讨。
(吴君放 李拴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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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何天麟申诉案已查清结案
去年8月31日,《法制园地》“读者之友”专栏,登载了读者何天麟“我的申诉何时受理?”的来信后,四川省江津县人民法院及时查清结案。查明原判认定何天麟1950年犯有贪污罪不当,应予纠正。现已撤销原判,宣告何天麟无罪。
(古昌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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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漫话

位不卑担子重
幸群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九条把党委书记写在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之后,有人叹息说:“这下书记从‘老大’变成‘老五’,不再吃香了,工作更难做了。”
真没想到,文件是这样被研究的!细一品味,也不怪。“排座次”在中国可以说是颇有点历史了,远有《水浒》中梁山泊一百单八将的次第入座,近有“文革”期间坐在左边右边的“区别”,至今难免影响尚在。
能以写在前后论尊卑吗?不能。人们说话总要一句句说,问题也得一个个提,说在前头未必最重要,放在后面不见得不重要。譬如四项基本原则,你能说第一项第一等重要,第四项就第四等重要?中国传统戏曲舞台最精彩的还是压轴戏哩!再说,《决定》第九条谈的是要求造就一支门类齐全、成龙配套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队伍,必须有一批好的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这样写下来只是叙述方便,里面并没有值得特别研究的“学问”。
值得研究一下的,倒是为什么有的党委书记会对所谓“老五”如此敏感、如此计较。这里除了旧的影响外,恐怕还与某种传统观念有关。过去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书记包揽各项工作,书记说了算。现在实行厂长负责制,党委主要起保证监督作用,这个变化不可谓不大。而有的党委书记一时思想转不过弯来,难免有“老大”变“老五”之类的感慨。其实,这是不必要的。在我们的企业里,论生产经营指挥和行政管理,厂长要负全责;论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负主要责任的自然是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又是最权威、最有发言权的。何必要分个老大、老二、老三、老四、老五?
至于担心成了“老五”,就没有威信,不被尊重,甚至难以工作,这大可不必。“威信”这个东西,很微妙,买不来,争不得,只能用第一流的工作去赢得。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党委书记的任务虽然变了,但责任并没有减轻,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生产经营指挥职权,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实施,要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等等。把这些工作做得卓有成效就会大得人心,党委书记在群众中自然就会有威信。现在不就已经有一些出色的党委书记、宣传部长立功受奖了吗?
实事求是地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党委书记位不卑,担子重。相信绝大多数企业的党委书记都能适应这一变革,在新形势下作出新的、为人们称道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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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收益增加
据新华社北京电(通讯员许焕岗)1984年武警部队农副业生产获得丰收,全年产粮五千万斤,产肉一千万斤,产菜一亿一千万斤,总收益比1983年增长38.9%。
武警部队总部十分重视农副业生产,曾制订了长期规划,提出“83年打基础,84年有提高,85年丰富供给”的奋斗目标。武警部队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开展副业生产,同时普遍实行了生产责任制,更好地调动了干部战士的生产积极性。随着生产收益的增加,部队的伙食得到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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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外友协举行酒会
庆祝中南建交三十周年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今天下午举行酒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建交三十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廖汉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外友协副会长楚图南,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以及南斯拉夫驻华大使奥布拉多维奇和使馆的外交官员,出席了酒会。
楚图南在酒会上讲话说,中国和南斯拉夫两国人民在反对法西斯和争取国家独立的斗争中一贯相互同情、相互支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后,南斯拉夫是首批承认新中国的国家之一。以后,中南两国、两党和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有了新的发展。
楚图南赞扬了南斯拉夫的内外政策。他说,我们为南斯拉夫在国内外各项活动中取得的成就感到由衷的高兴。他说,我们非常珍视中南友好,同时也相信,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我们两国在各个领域里的合作必将进一步向前发展。
奥布拉多维奇大使在讲话中回顾了南中建交以来两国友好合作的历史。他说,早在两国的革命战争时期,我们两国人民就相互支持。建交后,两国的友好合作发展得很顺利。
他说,我们两国前进的共同方向是社会主义,我们两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走自己的道路来建设社会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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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安市依法严惩强奸、流氓团伙
罪犯顾英俊孙建国刘庆凯张喜君姚百龙被处决
本报讯 作恶多端的黑龙江省北安市三个强奸、流氓团伙的罪犯受到严惩。北安市人民法院于1984年12月28日召开宣判大会,判处首犯顾英俊、主犯孙建国、刘庆凯、张喜君、姚百龙死刑,立即执行;判处主犯罗志强、刘军、梅云杰、孙景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主犯任春达无期徒刑;判处其余二十三名罪犯有期徒刑。会后,五名罪犯被押往刑场执行枪决。当地群众说,这是为民除害,大快人心。
自1979年以来,北安市以顾英俊、孙建国、刘庆凯、张喜君、姚百龙、孙景生等人为首,结成三个强奸、流氓犯罪团伙,罪犯达三十多人,首犯和主犯多数是干部子弟。他们以极其恶劣的手段,轮奸、强奸、奸污妇女,犯罪时间长达四年,作案一百多次,受害妇女数十人,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危害了社会治安,民愤极大。1983年8月,这三个强奸、流氓犯罪团伙被揭发后,罪犯在四个月内全部落网。中共黑龙江省委对此案十分重视,省委领导多次指出,一定要全面查清,依法严惩。
省、地、市政法部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审查,终于将这三起牵涉人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全部查清。
(顾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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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康克清会见美国客人
据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康克清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美国少年抢救大熊猫小组访华团时,赞扬美国小朋友为抢救大熊猫作出了可贵的贡献。
以美国加州大学物理学教授周传钧为团长的访华团由十名中小学生组成。访华团定于明天离开北京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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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厄瓜多尔驻华大使举行招待会
庆祝厄中建交五周年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厄瓜多尔驻中国大使胡安·阿吉雷今天下午在使馆举行招待会,庆祝厄瓜多尔和中国建交五周年。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符浩、林丽韫,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邀出席了招待会。
吴学谦在讲话中说,中国政府对中厄两国建交五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是很满意的。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不断发展,相互了解日益加强,贸易逐步增加,经济技术合作也有了良好的开端。
他说,中厄两国的友好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政府愿为巩固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作出努力。
阿吉雷大使说,五年中,厄中两国高级领导人的互访增进了相互谅解和对两国现实的了解。两国之间开展了广泛和诚恳的合作,签订了关于文化、经济、科技、贷款等方面合作的协定。阿吉雷表示相信,两国的合作与交流今后还将不断扩大,两国友好关系也将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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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专论

国家行政管理要法制化
张尚鷟
行政法,是国家据以进行各个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部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我国行政法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主要是规定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时应当受到的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等。它与宪法、刑法、民法相比,相对来说变化较快,需要经常进行修改补充。因此,不仅我国没有能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能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由于这个缘故,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不了解什么是行政法,而误认为我国至今还没有行政法。其实,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制定和颁布过不少行政管理法规。但是,毋庸讳言,我们的行政管理法制还是很不健全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我们“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比如,我们还没有国家行政机关设置法、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法、编制法,以及其他许多必要的行政管理法规。我们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也制定过不少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但由于时间太久,我们的任务发展变化了,许多法规都不大适合当前的情况,甚至完全不适合当前的情况。因此,为适应改革需要,加强行政管理领域法制建设,特别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行政管理方面法制建设,就显得很急迫。
在我国,在国家行政管理这个领域中,由于法制不健全,许多人不了解什么是行政法,因此,当谈到依法办事时,一般都认为这是法院的事情。其实,成千上万个行政管理法规,如各种人事管理法规、兵役法、各种优抚条例、户口登记条例、城市交通规则、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法规、自然科学发明奖励条例、专利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以及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等在内的大量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等等,正是应该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来认真执行的。但是,长期以来,许多人都不把这些法规当作法来看待,而把这些法规看成是党和国家管理行政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在老百姓违反了各种行政管理法规时,一般只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或者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分,有时甚至以党纪处分代替行政处罚。在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时,老百姓一般也是不当回事的,只有在严重侵犯他们的权益时,他们才被迫去“上访”,到处申诉控告。总之,在国家行政管理这个领域中,由于法制不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是十分淡薄的。
我国行政管理法规不健全的另一个表现,是绝大部分行政管理法规只规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人们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的实体法规范,缺少规定保证这些实体法规范真正贯彻实行的行政程序法规。
当前,为了加强国家行政管理法制的建设,使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制度化、法律化,要适应改革的需要,继续加强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特别是在制定新的必要的实体法的同时,注意加强必要的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要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经常性的法规整理、编纂工作,把建国以来国家颁布的成千上万个行政管理法规清理一遍,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使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宣传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依法办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只要我们能认真抓好这几件事,我们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就一定会迅速地逐步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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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科威特石油兼财政大臣抵京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应石油工业部部长唐克的邀请,科威特石油兼财政大臣阿里·哈里法·萨巴赫一行今天晚上抵达北京,对我国进行为期六天的友好访问。
唐克和科威特驻华使馆临时代办阿卜杜勒·马斯乌德到机场迎接。
访问期间,哈里法将同我国有关部门探讨天然气利用和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等问题,同时将讨论中国、科威特、突尼斯三国合建化肥厂事宜并签署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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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河南省灵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共产党员魏赞盈,在承办案件中,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拒收当事人贿赂,受到群众赞扬。图为魏赞盈同志(右二)和同志们在一起分析案。 张海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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