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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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加强计划管理
何建章
今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理、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奖金、联合经营等方面,都赋予了企业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规定颁布后,受到企业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在国营企业自主权扩大后,计划管理工作相应地要加以改进。本文拟就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后,如何加强计划的综合平衡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有的同志担心,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以后,指令性计划的范围缩小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扩大了,这是否意味着削弱了计划经济,会不会冲击国家计划?我认为,除指令性计划外,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也是实现国家计划的手段。它们都属于计划经济范畴之内。计划手段的变化,不会改变或削弱计划经济的性质。至于会不会冲击国家计划,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做好国家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列宁说:“经常的、自觉地保持的平衡,实际上就是计划性。”(《列宁全集》第3卷566页)这里所说的平衡是指全社会的平衡,首先是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是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相对而言的。因此,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后,要加强国家计划的综合平衡。
过去流行一种观念,似乎生产过剩是资本主义的特征,而生产总是赶不上不断增长的需要,供不应求是社会主义的特征,甚至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优越性的主要表现之一,正是可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做到整个社会的供给和需求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协调发展。为此,社会主义社会的年产品,不仅应当能够满足当年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且还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剩余。这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社会并无不同。差别在于,前者是有计划形成的,后者是自发发展的结果。马克思说,由于补偿已经消耗的固定资本是逐年不同的,“因此,生产资料的生产总额在一个场合必须增加,在另一个场合必须减少。这种情况,只有用不断的相对的生产过剩来补救;一方面要生产出超过直接需要的一定量固定资本;另一方面,特别是原料等等的储备也要超过每年的直接需要(这一点特别适用于生活资料)。这种生产过剩等于社会对它本身的再生产所必需的各种物质资料的控制。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这种生产过剩却是无政府状态的一个要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27页)由此可见,只要我们真正按照社会再生产的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就不但不会造成物资供应长期紧张的局面,相反,可以真正实现“留有余地”。做到这一点,整个经济生活就松动得多了,社会再生产就可以顺利地进行了。
总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本质要求是进行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综合平衡,并留有余地。国家计划要充分体现这一要求。问题是如何实现这一计划?我们现在采取的办法是:(1)对某些紧缺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加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企业可以自销。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活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2)对比较重要的工业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对企业没有约束性,企业可以参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的需要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国家对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商品一般规定浮动价格。(3)对一般的日用工业品(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这部分商品可以随行就市,价格自由涨落,企业可以完全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对于市场调节部分,国家虽然不下达计划,但其范围和比重是有计划地安排的。对于指导性计划,特别是市场调节部分,国家不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是主要依靠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来促进计划的实现。在我国现阶段,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体制,可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同时又可以比较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但是,我国目前总的情况是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除少数产品外,相当多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都是供不应求,而价格体系又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指令性计划有受到冲击的危险。因为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超计划部分实行浮动或协议价,而指导性计划产品一般实行浮动价,市场调节部分实行自由价格,企业为了多得利益,可能不愿意接受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尽量压低计划任务,以争取超产高价自销,或者转产获利较高的产品。因此,在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后,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以确保国家计划的全面完成。
首先,要加强国家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确保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这里包括全社会的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和劳动力的平衡,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平衡。这方面恰恰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从我国的经验来看,要做到真正的综合平衡,必须着重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第一,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坚决制止盲目的重复生产和重复建设。(1)国家要定期公布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预测,包括各行各业的技术经济情况,产品供求情况,市场价格情况,以及它们的发展趋势等等,供企业制订经营计划参考。(2)国家制订并颁布各行各业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哪些行业和产品需要发展,哪些需要限制,对各行各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水平的要求等等,作为企业选择发展方向、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的依据。(3)严格规定新建企业的审批程序。除了规定某些产品已经明显过剩的行业(如自行车、手表、小烟厂、小酒厂和某些机械产品之类)原则上不允许建新厂之外,其他新建企业的建设必须经国家审批(审批权可以划分为中央、地方两级),报批的项目必须经过认真的可行性研究,供产销关系要落实并订有经济合同。有些项目即使从局部来说是需要的,供产销可以自行平衡,但从全国综合平衡来说却是不必要的,这样的项目也不能上,否则,势必在宏观上造成浪费,加剧能源、交通运输和物资供应的紧张状态。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计划管理工作做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我体会这里所说的“大的方面”主要内容之一是指增加新投资、建设新企业,必须经过全社会的综合平衡,避免造成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调。“小的方面”主要是指企业的日常供产销活动,包括利用企业折旧基金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这方面应尽可能放手让企业自己去搞,因为它们基本上属于简单再生产的范畴(设备更新改造是替换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放开放活,不会冲击社会原有的平衡,不会出大乱子。
第二,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速度。国务院已经决定,企业在向国家照章纳税后,对工资奖金的发放有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按分计奖、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或职务工资、岗位津贴等多种形式。对职工的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办法。但新的规定没有改变企业人员编制和标准工资制度,因此,企业的基本工资总额是可以控制的,问题是奖金的总额能否控制?在这方面,要规定奖金的增长必须低于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企业发放奖金超过一定限额,除劳动强度大的矿山采掘、搬运和建筑行业外,国家要向企业征收奖金税。还要整顿各项落后的劳动定额,防止没有经济根据的“超额劳动报酬”(奖金)盲目增长。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资源税、调节税,把由于价格因素带来的企业高额利润收上来。只要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奖金总额增长是可以控制的。
其次,要学会利用各种经济杠杆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价格体系不合理,各种产品价格畸高畸低而形成的企业之间利润水平悬殊的情况比较严重。另外,指令性计划任务产品价格低,超计划产品价格高;主要产品价格固定,一般产品价格浮动。在当前社会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超计划产品和一般产品价格偏高,这很不利于全面实现国家计划,特别是不利于指令性计划的实现。因此,要下决心进行价格体系的调整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此之前,要通过合理拟定产品税率,对行业、产品之间由于价格等因素形成的利润水平悬殊情况,适当加以缓解,使企业能够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乐于接受和完成国家计划。与此同时,根据综合平衡和国家计划要求,运用信贷、利率作为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产品发展的手段。要把各种经济杠杆的运用纳入国家计划。在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中,要同时规定和下达运用经济杠杆的计划。目前计划指标同运用经济杠杆不配套,各种经济杠杆的运用不配套、不同步,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必须尽快克服。计划工作部门在制订各种计划指标的同时,要同时制订运用经济杠杆的计划,以利于国家计划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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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改革中需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
宋力刚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要做的工作是大量的,其中必须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加快提高包括品种在内的工业产品质量水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工业生产战线在发展新产品、增加优质品、改进老产品、淘汰落后品方面做了很大努力,整个产品质量不断改进提高。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目前改进产品质量的速度,比起工业发达国家来,还是缓慢的。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特别是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上产品质量的提高速度,将越来越快。我们要在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内使产品质量从落后的基础上提高到世界先进水平,就必须有一个提高质量的高速度,即不仅要使我们的前进速度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而且要比他们更快,否则就谈不到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甚至还会使已有的差距愈来愈大。这是我国经济改革所要达到的一个目标,也是搞好经济改革的一大课题。
如何开拓出这样一个高速度呢?
首先,要认清这个高速度的本质,把这个高速度与过去单纯追求产值数量的高速度严格区分开来。以产品的适用性,即适销对路、质优价廉、用户满意为标准的这个高速度,不仅不会造成生产建设上的损失浪费,而且会带来整个经济建设上包括发展产品数量、降低生产消耗、增加财政收入在内的全面效益的快速增长。因为,用两倍的消耗,创造出两倍的产品数量,比原来用一倍的消耗,创造一倍的产品数量,固然是一个数量翻番的大成绩;但如果在创造这两倍数量效益的同时,优先采用提高质量的方法,使产品的质量也提高一倍,来个质量效益的翻番,那就在同样是两倍消耗的基础上,创造出四倍的效益,自然可以使整个经济发展速度大大加快,更不用说只有质量好销路广才能有真正的较多的数量。
所以,这个高速度与过去单纯追求数量的低效益的所谓高速度,本质上截然不同。它是导致高效益的一种高速度,是我国走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新路子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要克服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如果说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是大锅饭中一种鲜明表现,那末,干好干坏一个样,则是大锅饭中最广泛最大量的和危害最大最深的一种平均主义。它是智力开发、提高产品质量的一大障碍,是破坏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祸根。必须下大功夫坚决予以清除。
克服这种平均主义的方法,最重要的是解决好国家对企业的公平评价与合理分配问题。在许多场合,企业创造的质量效益,即使在允许出售价格有所波动的情况下,也往往是自己只能得到其中的一个部分。譬如,企业经过很大努力,生产出一种节能的高质量汽车,其销售价不一定能提高多少,大部分效益将为用户所得。这种用户的收益,比企业自己的收益,有的多二、三倍,有的多五、六倍,有的甚至多出上百倍。它们或者经由用户转化为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或者直接成为对个人的实惠,不论其形式如何,总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因此,我们对企业贡献大小的评价,不应该只看他本身所得利润的多少,而要看他提供给社会的包括其自身利益在内的经济效益、科学技术效益、文化效益等等效益的大小,并且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以相应的报酬。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一项原则。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企业及广大职工辛勤劳动,不光是为了企业和个人的直接受益,而且是为了国家的四化和人民的幸福。我们不能对他们通过提高质量为社会所做的重大贡献不正视、不考核、不承认,尽管这个质量效益的考核评价,比较复杂、困难,需要积累经验,逐步完善。这种国家对企业的恰当评价与合理的按劳分配实现之后,企业内部的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也就比较易于克服,企业职工提高质量的积极性,也就能够更好地调动起来。
第三,要推行质量第一的经济责任制。邓小平同志早在1975年就指出:“质量第一是个重大政策。这也包括品种、规格在内。”现在正是通过改革全面落实这一政策的时候。
经济责任制,把责任与经济报酬结合起来,会大大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感和积极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什么样的责任制。万里同志说过:“责任制,首先是质量责任制。”过去和现在的大量事实证明,倘若是单纯鼓励数量和利润的承包,企业只是在“保证合格”的基础上对待质量问题,往往连合格的水平也不能完全保证,更说不上力求不断改进。因此,“包”也好,“保”也好,对工人来说,有个优质、合格之分的问题,对企业来说,有个要保证用户满意的问题。要做到保证用户、国家、企业三满意,使用户(或第三者的质量评价)满意与否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
第四,要对新产品、优质品实行扶植政策。在使企业有了高速前进的强大动力的同时,从多方面赋予企业高速前进的足够实力。对新产品的研制投产,老产品的改进,优质品的扩大生产,在材料、能源、元器件的供应上,在技术改造上优先安排;在税收上、信贷上予以优惠;对重大新产品的初期生产和推广应用,予以补贴资助。取消生产新产品和改进老产品质量的贷款必须由该产品自身的盈利偿还本息的限制,象抚育孩子成长的开支由其家庭负责那样,允许企业由总收入中负责偿还。要进一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加大新产品开发基金的提成,鼓励企业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加快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对这种实力的赋予,不应看作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应看做是增长效益、扩大收入、加快经济建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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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除了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等用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以外,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社会风气受到严重破坏,有些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把毁坏公私财物不当一回事,甚至将毁坏公私财物当作取乐和竞赛。在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也受法律保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就是使财物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损坏,就是使财物的使用价值部分丧失。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这种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一些特定的财物,如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永久性测量标志、机器设备、电力煤气设备、通讯设备等等,不仅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而且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有密切关系。故意毁坏这类财物,应该分别情况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有关条文论处。
二、犯这种罪的必须有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情节必须是严重的。例如,拆除他人房屋,捣毁他人家具或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财物,撕毁他人大批衣物,砸坏商店的橱窗货架,砸毁公用的录像机、电视机等。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能是公开进行的,也可能是秘密进行的。不论行为的具体方式如何,都可构成本罪。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本罪,不仅要有行为,还要看情节。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可以给以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大,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破坏手段恶劣或嫁祸于人等情况,因此,是否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根据毁坏公私财物数量的大小、毁坏的对象、危害结果、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条文处理。
三、犯这种罪必须是故意的。如果是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可以采取其他方法处理。如果出于过失而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确已构成犯罪,譬如过失烧毁公私财产,应按失火罪处理。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有非法地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的故意,既可以表现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毁坏公私财物,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也可以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毁坏公私财物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例如,车站搬运工人某甲,因调工资问题闹情绪,在搬运贵重仪器时,不顾包装箱上有“注意轻拿轻放、禁止倒放”的标志而故意乱扔,造成仪器严重损坏,就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一般是为了发泄个人的私愤或不满,或者出于嫉妒或私仇报复等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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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农村物资供应工作座谈会
五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七日,国家物资局咨询中心在北京召开了农村物资供应工作座谈会。大家一致认为,有三个问题要研究解决。
一、解放思想。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重全民,轻集体(指企业)”、“重计划内,轻计划外”等思想,对物资部门影响很深,与当前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物资部门要从老框框、老方法中解放出来,真正起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勤部作用,既要搞好计划分配,又要抓好市场调节,把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看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资源搞活,真正做到城乡兼顾,工农兼顾。
二、抓好资源。物资资源的状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原则上,农村需用的物资资源,国家不可能全包,也不能全保,主要是依靠市场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办法来解决。
首先,国家及各级政府在安排计划时,对农村用物资要统筹安排,除适当增加计划内分配资源外,对计划外资源也要有一定安排。
其次,要开源节流。开源方面主要是发挥地方优势,组织资源开发,不单是解决自己的需用,还要形成一些拳头产品,换汇、搞协作。通过办矿、办钢铁厂、办化肥、办建材、办林业、办电等开发资源。节流方面是对能源和短线材料组织节约代用、回收、利废等。
再次,管好资源。要对农村两户和乡镇企业情况搞好调查,保证重点,择优供应,分工供应,充分发挥资源的作用。
第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建立较长期的固定的协作关系。
第五,组织进口。国内外资源一齐抓,这也是解决计划外资源的一个有效的办法。
三、建设网点。主要是采取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来建设。据国家物资局统计,全国农村现有物资供应网点约一万二千多个,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全民所有制的直属供应站,共有三千五百个左右;一种是与公社合营的集体所有制的供应站,有三百多个;另一种是委托供销社经营代销的,有八千多个点。
对于流通网络建设,大家提出了一些设想:一是以城市物资局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及各专业公司为基础,适当扩大经营范围,组建成物资供应贸易中心,既为城市企业服务,又为郊县农村生产服务。二是以县城为中心,成立物资综合公司,主要服务对象是县、社、队企业。三是以乡镇为中心,举办乡县联营的物资供应站。县以下物资供应单位,均可从生产出发,扩大供应范围,允许跨行业经营。
(晓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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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召开年会
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第二届年会于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至十七日在广州中山大学召开。与会代表认为,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具有十分光辉的成就,在十七世纪以前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发掘和整理古代的经济思想,可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国外学术交流,其中包括与台湾和港澳地区从事本门学科的学者沟通联系,研究外国经济思想史,积极介绍和宣传我国经济思想在历史上的光辉成就,丰富世界经济思想史的内容。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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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讲话》出版
中国经济思想史是历史科学中的一个新学科。这本《讲话》是这一新学科的普及读物。它是作者赵靖以他主编的《中国近代思想史》为基础改写成的,通俗扼要地论述了林则徐、魏源、洪秀全、洪仁玕、康有为、严复、张之洞和孙中山等十余人的经济思想。本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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