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8日人民日报 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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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法
何正文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定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兵役制度。新兵役法的颁布,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兵役工作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拨乱反正和进行改革的成果,标志着我国国防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它对提高广大人民的国防观念,进一步加强人民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的准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把我军建设成为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这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军建设的总方针。新兵役法适应了我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军队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武器装备的现代化。但是,要使现代化的武器转化为战斗力,必须与熟练掌握现代化武器装备的人相结合,与先进的军事思想相结合。没有勇敢和富于牺牲精神的人,没有具有一定军事素养和科学文化知识的人去驾驭,即使是最先进最尖端的武器,也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兵役法对士兵的征集和退伍,对军官的服役和退役,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保障了现代化军队建设所需人员的来源和条件。
兵役法规定,我国的现役是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新兵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确定以义务兵役制为我国兵役制度的基本形式,这是因为它是经过多年实践所证明了的一种优良的军事制度。实行义务兵役制,通过定期征兵和退伍,每年征集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到军队中服现役,可以使部队的兵员得以经常轮换更新,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同时每年又有一批经过严格训练和锻炼的士兵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不断为国防建设积蓄强大的后备兵员。但是,义务兵役制的不足之处,是士兵服役周期较短,在现代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已不能完全满足军队建设的需要。在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兼行志愿兵役制,从义务兵中选留少量的技术骨干改为志愿兵,继续留队服现役,这就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解决了现代化军队建设所需要的技术骨干的问题。
改革干部工作制度,尽快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是加强人民军队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一个至为紧迫的任务。在革命战争年代,乃至建国以来,我军干部的来源,主要是依靠从优秀战士中直接选拔。然而在我军武器装备不断更新,诸军兵种合成军队建设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仍然沿用过去的老办法显然已不能满足需要了。新兵役法就是从加强我军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强调平时现役军官的补充,必须经过院校的培训,并对军事院校在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以及对高等院校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为我军实行新的干部工作制度,提高干部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加强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新兵役法还规定了恢复我军的军衔制度。授予军人军衔,不仅有利于提高部队的军政素质,增强部队的组织性、纪律性,振奋军威,鼓舞士气,提高战斗力;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正确地组织实施大规模的复杂的诸军兵种联合作战指挥。恢复军衔制度,这也是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一项重要措施。
加强后备力量建设,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这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新兵役法从加强民兵建设,完善预备役制度,到实施战时兵员动员,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由于最新科学技术广泛运用于军事,现代战争不仅突然性空前增大,而且其规模和消耗也将超过以往任何战争。后备力量建设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危和存亡,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必须切实搞好。
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在后备力量建设方面,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就是说,既要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又要建立和完善预备役制度。这样,才能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中开展人民战争的需要,也有助于解决战时兵员动员所需要的技术兵员。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又要成为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这是总结了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历史经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来的,它体现了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特点,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增强我国国防力量的重要措施。民兵历来是我国兵员动员的基础,具有参军的光荣传统。从这方面讲,它同预备役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两者结合起来是完全必要的。它可以通过民兵组织把绝大多数的预备役人员编组起来、管理起来,使之成为有组织、有装备、又经过一定军事训练的强大的后备力量。如果说我国的后备力量体制具有中国的特点,这就是重要的标志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新兵役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具体地规定了公民在兵役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必须随时响应征召到人民军队中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或经过登记服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以及在优抚方面必须承担的义务等。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我国兵役方面的法制,使广大人民牢固树立依法服兵役的观念,自觉参加或积极支援国防建设,从思想上为建设强大的国防奠定基础。
在我们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是建立在公民自觉遵守基础之上的。兵役法同我国其他法律一样,只有当它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时,才能充分发挥它的威力。兵役法是进行国防教育的一个最实际的教材。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一有力的思想武器,对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年进行深入的热爱祖国、保卫祖国的教育。要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懂得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存亡,同自身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都能够自觉地履行各自应尽的兵役义务,在不同的岗位上为国防事业贡献力量。同时,对个别违反规定,逃避兵役的行为,要进行必要的批评和教育,严重的要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国防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基础。新兵役法本着这一精神,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对革命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以及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在集训期间的误工补贴等方面,作出原则规定。这既是国防建设的需要,也是同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相适应的。兵役法是国家的一个基本法,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有力武器。它涉及全国和全军的各个部门,关系到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全国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系统,都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兵役法的贯彻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希望通过各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个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兵役法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便进一步激励和发扬我国人民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为加强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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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
——谈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曹宇光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加强我军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兵役法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面,确定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既要坚持和继承传统的民兵制度,又要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使后备力量建设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总结我国三十年来后备力量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三十年来,我们的后备力量建设,成绩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加之缺乏经验,工作上曾有过曲折。主要是在对待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这两者的关系上,顾此失彼,处理得不够恰当,致使后备力量建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与现代战争的要求不相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对全国民兵组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并提出了把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的方针。实践证明,这样做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新兵役法把这个方针作为我国兵役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予以肯定,使之成为国家法定的制度。这是我国兵役制度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
我国民兵,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创建和发展起来的,是经过战争考验的一种优良的军事制度。在长期革命战争中,我们党以民兵这一广泛的群众武装组织为基础,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实行主力兵团和地方兵团相结合,正规军和游击队、民兵相结合,武装群众和非武装群众相结合的人民战争,创造了战争史上的奇迹,战胜了国内外强大的敌人。建国以后,民兵积极配合和支援人民解放军,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独立和安全,以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又作出了新的贡献。
那么,在现代战争中,民兵是否仍将发挥作用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广泛运用于军事,随着尖端武器的产生和不断更新,战争的样式、进程和作战的方法,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是,对我们来说,无论怎么变化,反对侵略这一战争性质是改变不了的,因而依靠人民,实行人民战争这一战略思想也是不会改变的。民兵是我们进行人民战争的坚实基础。战争一旦强加到我们头上,无论是正面战场配合军队作战,还是开展敌后游击战争;无论是支援前线,还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和巩固战略大后方,都离不开民兵。在现代战争中,民兵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是降低而是更加重要了。现在,国家把民兵制度,作为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一种基本制度载入新兵役法。这就足以说明,民兵制度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把这支广泛的群众武装建设好,这就是我们的一大优势。
坚持民兵制度,加强民兵建设,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一个方面。然而,仅有这一方面是不够的。现代战争,战争规模空前扩大,战争的突然性、破坏性空前增大,投入战争的兵力和人力物力的消耗也随之空前增多。这些新的特点,对战时兵员,特别是各种技术兵员和各类军官的动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健全的预备役制度。所以,完善预备役制度,为战时积蓄雄厚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也是一个战略问题。
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以发展经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寓兵于民,对节省军费开支,发展国民经济,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近,军委副主席杨尚昆指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预备役问题,要搞得扎实一点,这是军队的基本建设,是一件大事。”为了完善我国的预备役制度,新兵役法就有关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一是进行预备役登记。凡符合服兵役条件而未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退出现役而应当继续服预备役的军官和士兵,都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别服军官或士兵预备役;二是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要根据需要,分别进行一定期限的军事训练和复习训练,以提高军事素质;三是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实施必要的军事训练,学习基础军事知识,增强国防观念,并有计划地培养预备役军官;四是做好战时动员的准备工作,提高预备役人员随时应召的能力。这些规定,都是训练储备后备兵员、做好战时动员准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不仅是指两种制度的结合,从而形成后备力量建设的完整体系;而且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要从实际工作上把它们相应地结合起来,使民兵组织同时成为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按照新兵役法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的年龄和政治、身体条件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年满十八岁到三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政治和身体又都必须具备征集兵员的条件。民兵和预备役的分类也雷同。民兵分基干民兵、普通民兵,预备役分第一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根据年龄和军事素质的划分,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这样,凡有民兵组织的地区和单位,按规定服预备役的人员,都可以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每年要进行整组和出入队,服预备役的人员每年同样也要进行登记,分别编入或退出预备役,这两者也是可以结合起来进行的。此外,民兵和预备役的教育、训练,以及其它各项活动,那就更应结合起来进行。如果说,要使预备役建设具有我国的特点,那么,通过民兵组织把预备役人员编组起来,使之成为有组织的预备役,这就是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这样,有利于发扬我们党管武装的传统,便于各级地方党委对后备力量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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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小资料

历代兵役制度简介
靳玉峰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之一,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我国从古到今,曾有过多种不同的兵役制度。
民军制:夏、商、周时代,兵役寓于田制之中,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西周时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随时准备出征;其余为“羡卒”,服后备兵役。
征兵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规定十七岁至六十岁的男子都必须服兵役两年。守卫京师一年称“正卒”,守卫边防一年称“戍卒”。西汉初年,规定年满二十岁的男子都要向官府登记,从二十三岁起服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郡服役,学习骑射,称“正卒”,一年守卫京师或屯田戍边,称“卫士”或“戍卒”。
府兵制:这一制度始于西魏,隋唐时逐渐完善。唐代的府兵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男子二十至六十岁受田,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府兵由设置在各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进行教练,还要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府兵的社会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可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
募兵制:北宋时,朝廷直接管辖的禁军,从全国各地招募;守卫各州的厢兵,在本州范围内招募;守卫边境地区的蕃兵,从当地少数民族中招募;保卫乡土的乡兵,由各地按户籍抽调的壮丁组成。此外,还强迫罪徒当兵。士兵的社会地位低下。
世袭兵役制:早在三国、两晋时就实行过这种制度,把士兵之家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服兵役。元代初期,规定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二十户出一兵,凡当过兵的“壮士及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明代,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军士之家列为军户,世代服兵役。清代的八旗兵,也采用世袭兵役制。凡十六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后又招募汉人当兵,称“绿营兵”。
民国初期,军阀割据,各自为政,一般都实行募兵制。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曾颁布过一个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由于政治腐败,征兵制有名无实,大部分地区盛行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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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后

干事业就要有这样的责任心
——记济南军区某师原政委张万春
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余秋里在济南军区的干部会上,谈到领导干部抓基层建设时说,我赞成你们军区一位师政委张万春的两句话:“情况不明人不走,问题不解决不撒手。”
五十开外的张万春,曾经是连队“模范指导员”,营的“模范教导员”,到了团里,他又是“模范政治处主任”。然而,余秋里同志所赞赏的,并非他过去的“英雄谱”,而是他当师政委的“老兵新传”。
不当“问题贩子”
在这个师,熟悉张万春的人告诉我们,他有句口头禅:一个领导干部要当解决基层问题的实践家,决不能当“问题贩子”。
这句话,蕴藏着他对军队建设的一片责任心。有一次,师机关一个工作组到农场蹲点回来,向张万春汇报时,谈了那里战士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张万春听后反问道:这么多的问题,你们在那里给他们解决了几个?工作组的同志告诉他:我们准备把问题带回来研究研究。张万春听了,幽默地说:我们这么一个师一级机关的同志下部队,光提个“愁布袋”回来抖落,当“问题贩子”,这种作风会误事的。
张万春把手头的事处理了一下,便带着工作组启程到农场去。途中北风呼号,他看到一个战士汗流满面地背着一个病号去看急诊。
这个战士背三五十步一歇,要背十二里地,得多时才能走到啊!他用车把这两个战士送到卫生所后,立即在农场拍板定下三条:每年多拨给农场三至五百元医疗费;每个点分配一些常用药品,省得小病跑远路;通不了车的地方发两副担架,医务部门定期送医上门。
有人提醒张万春:批钱拨物,这得财务、军务、卫生部门商量好了才行;担架是战备物资,动用了“不合适”。
张万春一听,说:“好,那咱们就现场商量一下,谁要不同意,就叫谁来背病号!”他当即拿起电话,接通了师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接通了卫生部门,接通了会计,找来了仓库保管员。不一会这三条便全部落实了。战士们愁了多年的问题,被他三下五除二地解决了。
问题不解决不撒手
张万春就是这样,下基层不是“撂下一路‘原则指示’,拉一车问题回来”,而是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
有一个团的九连,长期在外执行军农生产任务。连队干部不团结,部队纪律松散,生活又不好。过去师、团几次派工作组去,但就象战士们说的顺口溜那样:“你来摸摸,我来戳戳,不痛不痒,不战不和。”
张万春打起背包来到九连,一头扎在战士中调查研究。二十多天里,战士们看他既没有在连部喝着茶水听汇报,也没有集合全连作“指示”,而是一个班一个班地开调查会,一个战士一个战士地听取意见,象个解决问题的样子,有人才开始向他吐露真情。他按照战士提供的情况,很快就找到了连队问题的症结:司务长贪污,使连队生活不好;有的干部与他关系不正常,影响了干部的团结;干部不团结又导致连队纪律松散。问题一开百开。很快组织人查清了司务长贪污的问题。经过研究,党支部报请上级党委批准,开除了司务长党籍,严肃批评了与司务长关系不正常的干部。九连的面貌开始变了。
但张万春并没有就此撂手,后来他又两次来到九连,整顿干部、党员队伍,研究解决连队伙食不好的措施。张万春先后用了五十多天时间三下九连,以调查问题的“钻劲”、解决问题的“狠劲”、不达目的不撒手的“韧劲”,换来了连队的进步。
敢唱下级难唱的曲
张万春常说,领导干部下基层,如果是“连部转转、营部看看、团部吃顿饭、开着汽车向回转”的作风,即使一年三百六十天往连队跑,也没有意义。
师机关的同志告诉我们,张万春抓基层有两句话,叫做:“敢唱下级难唱的曲,敢往问题堆里钻”。他反对那种先进单位争着去,棘手的问题懒动手,遇到矛盾“绕道走”,难办的事情“慢开口”的“滑头”习气。
有一次,张万春来到某团蹲点,团政委向他汇报工作以后,张万春问:还有什么难解决的问题没有?团政委告诉他有三位要转业的干部个人主义膨胀。一要求调级,二要求生活补助,三达不到目的不走。这三位同志论资历与营团干部差不多,批评轻了听不进去,批评重了怕伤感情。张万春说,你们爱唱“红脸”,今天我替你们唱个“黑脸”。张万春委托团政委先找这三位同志,请他们回答几个问题:共产党员公开向组织要名、要利脸红不红?不服从组织的决定理亏不亏?身为共产党员与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同流合污,党性哪去了?道理讲清了,如果他们再不服那就请他们到四营来找我,我这里也有“三条”等着:一是在党小组会上作检讨,二是向党委写出检讨报告,三是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团政委把张万春的话转达后,触动了这三位同志的思想,由气粗变成脸红了。他们三人回到家里马上整理行装,很快就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
本报记者 谭吉安 蒋永武
本报通讯员 高群录 张寿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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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位政委的事迹,使人心头一热。我们的干部队伍中,要是有更多的张万春,我们的事业就会更兴旺;那堆积如山的问题,就能快刀斩乱麻似的得以解决。
张万春在抓基层的工作中,“情况不明人不走,问题不解决不撒手”。他的这种工作精神,是值得学习的。在开创工作新局面中,我们在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时,面对各种棘手的难题,需要果断、公正地解决。而有些领导干部却“不点头、不摇头,绕着矛盾走”;有的“原则”来、“原则”去,不解决任何实质问题;有的则互相推诿,踢皮球。这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对四化大业危害很大,在整党中应该坚决克服掉。
各级干部都应有岗位责任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各司其职。每个干部都要大胆负责地独立解决问题,不要坐等上级来给你唱那难唱的曲。为着党的事业,抖一抖精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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