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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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法规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由李先念主席明令颁布,自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是加强我国现代化国防建设的重要法规。新兵役法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兵役制度,增强全国军民的国防观念,加强武装力量的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全和四化大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新兵役法的颁布,受到各族人民和解放军指战员的热烈拥护。
颁布新兵役法,体现了国防建设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世界很不安宁的形势下进行的。我们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文化的基础上强化我们的国防,不断增强足以保障我国安全的国防实力。新中国在一九五五年颁布的第一个兵役法,对加强我军建设和积蓄后备力量起了重要作用。现在,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对国防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兵役法就是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从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法。
新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是新兵役法最鲜明的特点。我国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这种兵役制度有利于部队兵员的更新,保持兵员的年青化,有利于积蓄强大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义务兵役制仍然是我国基本的兵役制度。但是,随着军队武器装备不断改善、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需要一批专业技术骨干在部队长期服役,以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为此,新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长处,又弥补了它的不足。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这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要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还必须有健全的预备役制度,建立和完善战时快速动员体制。把民兵和预备役结合起来,就能做到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这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都大有益处。新兵役法有机地把现役部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把平时的准备和战时的需要、把当前的实际和长远建设紧密地联系起来,使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在制度上有了可靠的保证,这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战略措施。
新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并对如何履行兵役义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学习和执行新兵役法中,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居安思危,充分认识人民武装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能否搞好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是关系到四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每个适龄青年都要把应征入伍,当作十分光荣的义务。家长要踊跃送子女参军,鼓励他们安心服役;现役军人要树立为人民尽义务的荣誉感、豪迈感,努力为保卫祖国作贡献。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公民,要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及时办理预备役登记,按要求搞好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军事训练。所有这些,都是履行兵役义务,是新形势下我国公民热爱祖国、政治觉悟高的显著标志。
新兵役法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安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是我们的光荣传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队的关怀。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把拥军优属当成神圣职责,采取各种办法提高军队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维护解放军的威望,大力帮助现役军人及其家属解决生活和生产上的各种困难。这对于鼓励人民群众履行兵役义务,激发军人一心一意为国防现代化出力,起了重大作用。当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优抚工作也要与之相适应。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对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和牺牲、病故的军人的家属以及退出现役的军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是完全必要的,这是新形势下拥军优属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新兵役法中,应经常检查优抚安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把这一工作做得更加扎实、妥善。
新兵役法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好教材。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兵役法的宣传教育,带领群众学习新兵役法,执行新兵役法。要提高广大军民的爱国主义热忱,增强国防观念。要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一个热爱解放军、崇敬解放军的良好社会风气,造成一个服兵役光荣,人人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的新风尚。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人民武装警察要更好地履行保卫祖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进一步发扬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要严格遵守、坚决维护新兵役法,为实现国防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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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我国有哪些民族自治地方?
(续昨)贵州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1954.11.11)贵州 松桃苗族自治县(1956.12.31)贵州 三都水族自治县(1957.1.2)贵州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1963.9.11)贵州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1966.2.11)贵州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1981.12.31)贵州 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务院已批准,待成立)云南 峨山彝族自治县(1951.5.12)云南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1953.4.7)云南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1954.5.18)云南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1954.6.16)云南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1955.10.16)云南 宁蒗彝族自治县(1956.9.20)云南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1956.10.1)云南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1956.11.9)云南 路南彝族自治县(1956.12.31)云南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1961.4.10)云南 屏边苗族自治县(1963.7.1)云南 河口瑶族自治县(1963.7.11)云南 沧源佤族自治县(1964.2.28)云南 西盟佤族自治县(1965.3.5)云南 南涧彝族自治县(1965.11.27)云南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1979.11.28)云南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1979.12.20)云南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1980.11.22)云南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1980.11.25)
(全文完 国家民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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