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5日人民日报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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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比利时热烈欢迎赵总理
马尔滕斯首相举行隆重仪式,宾主举行会谈
博杜安国王接见并和王后设午宴招待
新华社布鲁塞尔6月4日电 比利时首相马尔滕斯今天上午在埃格蒙宫举行隆重仪式,热烈欢迎赵紫阳总理访问比利时。
古色斑斓的埃格蒙宫高悬比中两国国旗,镏金柱大门内排列着威武的仪仗队。
九时十五分,赵总理乘车抵达埃格蒙宫,马尔滕斯首相走上前去欢迎。赵总理向比首相介绍了他的主要随行人员:国务委员兼国家经委主任张劲夫、国务院副秘书长陈楚、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贾石、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以及中国驻比利时大使兼驻欧洲共同体使团团长章曙。
接着,马尔滕斯首相陪同赵总理走上检阅台,军乐队奏两国国歌,赵总理在首相陪同下检阅了仪仗队。
检阅完毕,赵总理进入埃格蒙宫大厅时,受到比利时政府的重要成员的迎接。他们是:副首相兼司法和机构改革大臣让·戈尔,副首相兼财政和外贸大臣维利·德克莱克,副首相兼内政大臣夏尔—费迪南·诺东,对外关系大臣莱奥·廷德曼斯,经济事务大臣马克·伊斯更斯,预算、科学和计划大臣菲利普·马斯塔特。
随后,赵总理同马尔滕斯首相举行会谈。
新华社布鲁塞尔6月4日电 比利时国王博杜安今天中午接见了赵紫阳总理,双方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谈。
接见后,博杜安国王和王后法比奥拉设午宴招待了赵总理及其陪同人员。
阿尔贝亲王和夫人出席了午宴。
中国方面应邀参加午宴的有国务委员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劲夫,国务院副秘书长陈楚,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贾石,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以及中国驻比利时大使章曙。
比利时方面参加午宴的有比利时首相马尔滕斯,副首相兼司法和机构改革大臣让·戈尔,副首相兼内政大臣诺东,对外关系大臣廷德曼斯,经济事务大臣伊斯更斯以及比利时驻中国大使德诺睦。(附图片)
比利时国王博杜安在王宫接见赵紫阳总理。
新华社记者摄(传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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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4年5月31日
(新华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一年至二年;海军、空军一年。
第十九条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
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同等劳力的收入给予误工补贴。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给予鼓励,增发安家补助费。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按照本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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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经济部门学习推广中原油田和邯郸市经验
开展工农、厂街共建文明单位活动
国家经委召开交流会,提出具体要求
本报讯 新华社记者黄奉初、本报记者邢凤炳报道:国家经委副主任袁宝华在6月4日召开的建设文明单位经验交流会上提出:各经济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宣传、推广中原油田和邯郸市开展工农和厂街共建文明单位的经验。
今年4月,赵紫阳同志视察了中原油田,对这个油田开展工农共建文明矿、文明村活动作了很高的评价。他认为这个经验不仅在石油系统,而且对整个工矿企业都有普遍意义,建议进一步总结推广这个经验。根据赵紫阳同志意见,国家经委召开了这个会议,中原油田技术攻关会战领导小组组长宋振明在会上介绍了经验。
袁宝华在讲话中说,中原油田和邯郸市的经验说明,工农共建、厂街共建文明单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密切工农关系,解决工农矛盾,巩固工农联盟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把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贯彻落实到基层的一种好形式;是加强、改进城市和农村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职工队伍和农民群众革命化建设的一种好办法;是保证重点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同时,也为我们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如何进行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袁宝华对经济部门如何学习推广中原油田和邯郸市的经验搞好本系统文明单位建设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具体要求:一是经济部门要重视建设文明单位的工作。二是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提出本系统建设文明单位的目标和具体要求。要坚持积极领导、热情扶持、稳步发展、讲求实效的方针。要由点到面,逐步发展,防止搞形式主义。三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思想教育一定要做得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要同组织群众开展自建、共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四是要以自建为主,从基层抓起。五是开展共建文明单位活动要贯彻互惠原则。六是开展建设文明单位活动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与地方通力合作,并与企业整顿、体制改革以及日常各项经济活动密切结合起来。
中共邯郸市委副书记高勇也在会上介绍了开展厂街共建文明单位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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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宣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通知要求
做好新兵役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 中共中央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军民中认真做好新兵役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知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颁发。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兵役制度,加强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保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要在全国军民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要组织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全军指战员认真学习新兵役法以及报刊发表的有关言论、文章,深刻理解新兵役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正确认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武装力量建设在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爱国主义觉悟,增强国防观念,懂得服兵役、保卫祖国是公民的光荣义务。要在全国范围内,造成热爱解放军的良好社会风尚,认真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解放军全体指战员要进一步发扬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国军民团结一致,为建设现代化的国防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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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步伐
本报评论员
我国乡村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要求我们把对乡村起中心作用的小城镇建设摆到领导议事日程上来,争取使它有个较快的发展。
小城镇既包括小城市、卫星城、工矿区,又包括县城、建制镇和集镇。为了适应乡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当前要切实加强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县城、建制镇和集镇的建设。我国现有二千多个县城,一千一百多个建制镇,五万四千多个乡、社所在地和集镇。这些小城镇遍布全国广大乡村,对于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实现宏伟的四化目标,关系极大。现在,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小城镇的生产和建设发展较快,已经开始成为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科技和服务中心。从全国来说,大多数小城镇虽然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可是远没有繁荣起来。
 小城镇是农副产品外运和工业品下乡的集散地,可以把城乡两个市场结合起来,在城乡物资交流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小城镇是发展农副产品储运、加工和城市工业配套的生产基地,可以把广大乡村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密切结合起来,对于繁荣城乡经济、改善生产力布局,起到重要作用。小城镇是调节城乡人口分布的巨大“蓄水库”,能够就地吸收乡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使他们离土不离乡,避免涌向大中城市。小城镇还是影响乡村、带动乡村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对于丰富和活跃八亿农民的精神生活,其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积极发展小城镇,对于在城乡建设上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逐步缩小三大差别,都有深远的意义。
发展小城镇需要有科学的规划,有计划地进行。从实际出发,以当地经济发展为基础,因地制宜,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重点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积极扶持从事各种专业的个体经济,本着“人民城镇人民建”的方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以改革的精神,调整同发展小城镇不相适应的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作出规定,放宽农民进入小城镇做工经商的政策,允许他们经过登记批准,自理口粮,安家落户。各地还要注意研究和调整增强小城镇吸引力的政策,大中城市支援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搞活流通的政策,合理的税收政策,以及公益事业走民办的路子、实行自愿集资的政策,等等。
要使小城镇建设有个较快的发展,我们还缺乏经验,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新鲜经验,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把还比较落后的小城镇逐步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繁荣的新型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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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沙洲县集中使用资金统一规划
加速集镇建设发展商品生产
本报讯 通讯员沈石声、记者周振丰报道:江苏省沙洲县近几年加强农村集镇建设,一个以集镇为中心的农村开放型商品生产的局面已经出现。如今,在全县二十三个乡集镇上生活的人口已超过十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4.6%。以工业为主的集镇的农副工三业总产值已达到十亿元左右(包括在集镇的部分县属企业产值),约占全县农副工三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二。
为了建设管理好集镇,沙洲县成立了村镇建设领导小组,各乡都有负责集镇规划、建设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县政府还注意发挥县、乡两级的积极性,把县属各系统分散的资金集中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建设。五年中,仅供销、粮食、邮电、银行、工商、文教等部门就投资二千多万元,先后在各集镇上翻建或新建了下属机构和有关设施。设立在各集镇上的乡镇企业,五年内也从利润中拿出近三千万元投资集镇建设。不少集镇的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设施,已初具规模或正逐步完善。
农村集镇的发展,对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挥着巨大作用。现在沙洲县二十三个乡集镇上已办有四百多家工厂,拥有以纺织为主的十多个行业,能生产四千多种产品,这些工厂容纳了六万多名劳力,占农村总劳力的15%,工业总产值占农村三业总产值的一半。集镇的扩大和农贸市场的开放,使集镇上各种合作商业和服务业迅速发展起来,二千多个体商业户相继开业,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1983年,全县乡镇上的货物吞吐量比1978年增长了一倍多。


第1版()
专栏:

上海建成历史文物陈列馆
位于上海西郊的上海历史文物陈列馆近日来吸引了数以千计的参观者。这座新建立的陈列馆,以大量出土文物、传世文物和文献资料,形象地向人们展示上海地区从远古到新中国成立的历史画卷。展出的物品有一千三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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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宾馆建成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积极建设旅游服务设施,迎接旅游旺季到来。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湖南省大庸县境内。最近,一个设备较好的宾馆已经建成,连同以前修建的饭店、招待所,现在可接待近千名游客食宿。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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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今日谈

何必腰板软
一次同科研单位一位新任领导干部谈起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问题,他面露难色地说:“我是知识分子出身的干部,落实老干部政策阻力再大,我也敢抓;可对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却感到腰板不硬啊!”
这种隐忧,恐怕不是个别的。究其原因,客观上,有来自“左”的干扰,有些人对知识分子仍抱有偏见,一旦在落实政策中有什么作法不合自己口味,便散布流言,四出告状,搅得风风雨雨,让领导者不得安宁;主观上,这些新干部觉得自己是知识分子,抓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怕被别人说是为自己谋什么好处,为了“避嫌”,“腰板”就“软”了。应当说,这种态度并不完全是出以公心。
强调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是加速四化建设的需要,使祖国更快地繁荣强盛起来,人民更快地富裕幸福。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其积极性,受益的是国家,是全民族,为什么不理直气壮呢? 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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