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6月2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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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几个问题
许涤新
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赵紫阳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要着重抓好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两件大事。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决策。
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
开办经济特区是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的一种比较完整的具体形式。几年来,我国政府陆续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四个地区建立了经济特区,比较起来,深圳特区发展较快。邓小平同志年初视察深圳和珠海两特区时,肯定了特区建设的成就,写了如下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
发展经济特区,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吸引外商和侨商的资本。经济特区的工作做好了,能够更快地提高我国工业的技术水平,能够加快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起飞,无不因为它们掌握了先进技术,用以发展工农业生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以先进的技术作为物质基础。通过经济特区的形式吸引外资,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要求的。
允许外商兴办独资企业
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几个经济特区中,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是中外合资或中外合营。中外合资企业对于我们和对于外商,都有吸引力。对于我们来说,这种企业形式有利于培养管理人才,有利于培养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经济特区的政府也便于进行行政管理。对于外商来说,他们因对经济特区或开放城市的情况不很熟悉,有了“中方”的合作,不但在经营上可以减少许多隔阂,而且有“中方”共同来负担经营上的风险。不仅如此,中外合资企业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资本主义,具有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相当接近。由此看来,这种中外合资的企业形式,是会发展下去的。
但是,如果只采取中外合资企业一种形式,路子可能显得太窄,速度可能显得较慢。不少外国资本家,不少华侨工商业家,很想到特区和开放城市来搞独资企业。他们的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有的人是为了技术保密,有的人是为了亲自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权,有的人是为了使企业利润更多地归于自己而不被其他的股东分去。赵紫阳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提出“允许外商兴办独资企业”。对于外商所希冀的这个问题,及时地予以解决了。
允许外商兴办独资企业,同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有没有矛盾?对这个问题要作具体分析。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区别社会主义企业同资本主义企业之不同。在社会主义企业里,生产资料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而在资本主义企业里,生产资料则是属于资本家的。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劳动群众的剩余劳动所凝结的价值,归谁所有也不同。允许外商兴办独资企业,也就是允许外商到我国的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的经济区,搞剩余价值的生产,这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然是存在着矛盾的。
但是,通过外商兴办独资企业,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我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从这一方面来说,它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又有一致的地方。在我国经济特区和其他“开放城市”的外资独营企业,是受我国特区政府和开放城市的政府管理的。特区和开放城市的政府,负责执行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商标法》等等,可以使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遵守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至于特区和一些开放城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则是由我国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去处理的。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的国家主权并不会因为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营企业之存在而受到影响。如果把经济特区的设立,看成旧中国租界的复活,是不符合事实的。
允许部分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
赵紫阳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确实提供了先进技术的产品,允许在国内市场部分销售。”这是一个重大的决策。一般说来,经济特区和一些开放城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出产的商品,是投向世界市场的。但是,对于那些确实提供了先进技术的产品,也应允许在国内市场部分销售。许多外商之所以要向中国的经济特区和某些开放城市投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看中了中国这个潜力不可估量的大市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不可能在闭关自守条件下进行,也不可能建立在落后陈旧的技术基础上。让那些提供了先进技术的产品在国内部分销售,对于国内的一些陈旧落后的产品,的确是一种压力,某些部门和企业还可能因此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但是,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就可以看到它的好处。第一,我国经济特区和某些开放城市的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作用,很有可能因此得到加强;第二,在生产技术上,可以给国内某些安于守旧、不注意产品质量、不注意更新换代的企业以刺激。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把这种刺激化为动力,急起直追,这对于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未始不是一件好事;这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也未始不是一件好事。我相信,国内的许多社会主义企业必定会勇敢地接受外资产品的挑战,并在竞争中不断地取得进步的。当然,允许在国内销售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产品,在数量上是必须受到限制的。
发展特区经济应以市场调节为主
在我国国内,计划经济是主体,市场调节是补充。与此不同,在经济特区,市场调节是主体。因为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把商品的大部分投入世界市场的,这两种企业的产、供、销,不可能也不必要纳入我国国家的计划轨道。特区如果办得好,如果存在着数量很大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它们的产品的大多数,又以投入世界市场为目的,那么,特区经济的主体,不能不是受着价值规律支配的市场经济。有人认为特区经济应当以计划经济为主,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现实的。因为计划经济的基础是社会主义企业,而在特区,社会主义企业并不占多数,反之,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却有可能占着多数。发展特区经济以市场调节为主,是中外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面向世界市场的必然,是这些企业充分行使自己自主权的必要保证。如果那里也同国内一样,对于外商和外资也就失去吸引力了,特区也就不成其为特区了。当然,我们必须认识清楚,特区虽然以市场调节为主体,但是,从全国来说,在作为主体的计划经济的面前,特区的市场经济,仍然居于补充的地位。这就是说,以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为主体的我国国民经济,并不会因为特区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动摇。
在一些开放的城市中,历来就是以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作为主体的。在允许外商投资办厂之后,受着价值规律支配的市场经济,仍然处于补充的地位。在这些地方,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如果我们的国营经济经营得不好,作为国民经济主体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就存在着被削弱的危险。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对中外合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的产供销任意进行干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努力的是提高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竞争能力。
对外放得更开不
会复辟资本主义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最近有了进一步发展。中央和国务院在已开放的四个特区中,把厦门全岛设为特区,并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以及海南岛。这么一来,我国沿海就有十九个城市和地区,联成一线,形成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
进一步对外开放,会不会导致资本主义复辟呢?回答是否定的。不论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存在着剩余价值的剥削。这是没有什么争论的。如上所述,我们之所以容许外商在我国的经济特区和一些开放城市投资设厂,是为了通过这种形式,把外资吸引进来,把先进的技术设备吸引进来,发展我国的经济。外商在投资中对于剩余价值的攫取,是一种赎买。这种赎买政策,在我国解放初期也曾经存在过。有人会问,现在再搞赎买政策,难道不是可能复辟资本主义吗?我的回答是这样:现在经济特区和一些开放城市新投资的资本主义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并不是我国现有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回头倒退为资本主义企业,因此并不存在着“复辟”的问题。至于外商到我国经济特区和某些开放城市所设立的资本主义企业,如上所述,是要受到我国国家政权的管理的。我国巩固的人民民主政权,是不会因为进一步对外开放而受到影响的。
有人担心发展对外开放政策,会助长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这是可以理解的。当前我国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我们必须依法同这种严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但是,我们决不能因为经济领域里存在着严重的犯罪活动,而否定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否定我国的引进先进技术和吸引外资的政策。如果那样做,那就无异于“因噎废食”。只要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教育,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是能够控制的。
办好经济特区和开放一批沿海港口城市,是党和国家一个重大决策,认真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引进先进技术和吸引外资的工作,对于1997年收回香港主权和实现台湾回归祖国的神圣大业,有着重大的影响。我们一定要谦虚谨慎,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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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6)

抢劫罪 抢夺罪
一、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不仅使财物遭到损失,而且往往造成人身伤亡。有的犯罪分子结伙行凶、拦路抢劫,有的身带武器,闯入银行、车站、商店、仓库抢劫财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抢劫罪历来是我们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
暴力方法,是指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打击或强制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杀死等,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从被害人手中抢走。
胁迫方法:是指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采取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强制的方法,逼使其立即交出财物。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在抢劫时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如果是以将来使用暴力相威胁索要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他方法,是指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施加某种抑制力量,使其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等,然后当场将公私财物抢走。但如果犯罪分子是利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自己睡熟或者喝醉的机会偷偷将财物窃走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另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打砸抢”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和盗窃,一般是容易区分的。俗话说“明抢暗偷”,就简明扼要地表明了二者的特点。但在实践中往往有这种情况,犯罪分子为了获得财物,作了多种准备,能偷就偷,能抢就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犯罪分子取得财产时实际采取的手段来确定犯罪性质。如犯罪分子某甲身带利斧,潜入某乙室中准备抢劫,入室后见空无一人,遂将某乙财物偷走,对某甲应以盗窃论。如果某甲原以为某乙外出,入室行窃,入室后某乙却正在家中,于是某甲操起厨房菜刀,将乙杀伤,抢走财物,对某甲就应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组织抢劫集团进行抢劫的,抢劫救灾、抢险、军用物资的,抢劫外宾财物、政治影响极坏的等等。
另外,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罚。这里说的“当场”,是指作案现场及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途中。如果作案后时隔多日,犯罪分子为上述目的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按本条处理。其暴力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应按独立的犯罪处理。
二、抢夺罪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罪在行为上的特征是乘人不备,采取公然夺取的方法,也就是说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面,公开将财物夺走。它与抢劫罪不同的是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在受害人来不及反抗的情况下夺走财物。由于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有时也会在无意中造成被害人的伤害。但是,这和为占有财物而对被害人直接采取暴力的抢劫罪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对特定的物品,刑法另有规定的,如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应分别以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抢夺枪支、弹药,应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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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新技术革命与我国机械工业
弋辉
机械工业面临的新任务
机械工业是国民经济的装备部,担负着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技术装备的任务,对传统产业是这样,在新技术革命中也是这样。
新技术革命影响和制约着机械工业的发展方向,它不断向机械工业提出新的研究课题,造成新的社会需求。因此,新技术革命必然导致技术装备的革命,这是一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工业的任务就大大地加重了。首先要为我国正在发展着的传统产业包括农业、重工业、轻工业以及其它产业提供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的技术装备;同时还要为微电子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等新技术的生产和应用提供手段。传统机械工业是以适应传统产业的需要建设和发展的。打破传统习惯,为新技术服务,意味着一个飞跃。完成这个飞跃,需要机械工业付出更加艰巨的努力。
新技术对机械工业的需求,有许多明显的特点:一、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越来越快,更新周期越来越短,要求机械工业为新技术提供生产手段的更新速度进一步加快,要求机械工业有更强的适应能力。二、新技术将广泛地应用于各个产业部门,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这种应用的广泛性,要求新技术产品本身具有多样性,从而要求机械工业调整组织结构,改革管理体制,适应和满足能够提供生产具有多样性新技术产品的技术装备。三、新技术产品高效稳定、安全可靠,特别重要。这就要求生产新技术产品的技术装备具有更高的质量标准和精度,从而要求机械工业技术结构有新的变化,技术水平有进一步的提高。四、新技术革命实质是一种“知识革命”,知识和智力的重要性提到了特别重要的地位,科学技术人员将成为新生产力的代表。这就要求机械工业特别注重智力投资,迅速培养适应新技术革命需要的科技人才。
总之,新技术革命要求机械工业的素质有一个质的提高。要实现这样的任务,就必须对机械工业进行技术改造。
正确处理传统技术与新技术的关系
传统机械工业是新技术普遍采用的基础,没有传统机械工业的发展,新技术必然有如空中楼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仍要围绕着加强和提高现有机械工业基础,进行技术改造,继续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提高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传统机械工业和新技术之间没有隔着一道万里长城。没有纯粹的传统工业,也没有纯粹的新技术。事实上,微电子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在传统机械工业中的应用早已出现并迅速发展。现在的问题是要更自觉地在传统机械工业中直接采用新技术,改造传统机械工业。当然,有些新技术不受或很少受传统机械工业的束缚,可以建立独立的新技术行业。高瞻远瞩,及早着手建立机械工业的新兴行业,这也是机械工业的重要任务。
处理好新技术同传统机械工业的关系,就能从我国机械工业的现实基础出发,不失时机地搞好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缩短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一)机械产品设计和新产品开发要积极采用新技术。一是要把“机电一体化”作为设计和开发新产品的指导思想,把微处理机、数显、光栅等新技术应用于机械产品;二是积极采用新材料,如碳纤维材料、工程塑料、精密陶瓷、光导纤维等。通过采用新技术,使机械产品减轻重量,节约能源,全面提高机械产品技术性能和自动化程度。
(二)直接采用新技术改造现有机械企业的机器设备。凡是有条件的机器设备都应当逐渐地增加数显、数控装置。今后加工设备、测试设备以及其它工艺装备,由于磨损失去精度需要更新的,一般地不应在低水平上以旧换新,而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尽量采用技术水平较高的设备,特别要逐步推广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等。在劳动强度过大、条件恶劣、污染严重的工作部位,应当逐渐使用机械手、机器人来代替人工操作。
(三)扩大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一是新产品的设计和研制,要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模拟试验,缩短新产品开发周期,加快新产品发展步伐,同时使科研设计人员摆脱大量具体劳动,使脑力劳动在不同程度上获得解放。二是工业管理、企业管理要借助电子计算机收集、加工、储存、传递经济技术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经济技术预测和决策,逐步地从根本上改变手工业式的管理方式。当前,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使计算机获得全面、准确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
(四)把了解、熟悉、掌握和运用新技术作为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内容。当前,要对现有职工进行新技术知识补课;从长远看,要改革教育,把学习新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技术作为大专院校的一门公共必修课程。
正确处理最新技术与适用先进技术的关系
我国机械工业的技术改造,立足于自力更生为主,这是不可动摇的。但是,由于我国在新技术方面比传统机械工业更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因此,积极引进技术更为必要。这就要求机械工业在引进内容上增加新技术的比重,在引进的规模和范围上都要比过去更加扩大,同时在引进技术的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上与之相适应。
重视最新技术的引进,并不是对引进适用先进技术指导思想的否定。恰恰相反,我们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引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所谓有利时机,无非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工业发达国家的生产企业由于逐步转向新产业,一些原有的技术对它们来说,已经过时,作为垄断手段的作用已经失去,愿意把这些技术转让出来。而对于我国来说,许多技术是行之有效的适用先进技术。只要我们做好工作,在这种新旧技术转换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多的国外技术。二是既然许多技术在工业发达国家已经过时,转让代价必然会比处于保密阶段时便宜得多,我们可以用较少的代价得到更多的技术。
尽管新技术革命发展迅速,但是新技术革命的最后完成还有一个过程,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国家快一些,有的国家慢一些;有的国家程度高一些,有的国家程度低一些。这就是说,传统工业,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许多国家还得依靠传统工业维持经济繁荣,国际市场上传统产品的竞争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十分激烈,我国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的前途仍然广阔。关键问题还是要有适销对路、质量好、价格便宜的产品。
还必须看到,由于工业发达国家新技术发展比发展中国家要快,因此传统工业必然要逐渐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达国家一部分产品要退出国际市场,甚至过去由国内生产供应国内市场的产品,也要转向进口。传统工业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也给我国机械工业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提供了一个机会。我们应当研究这种发展趋势,调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战略,争取机电产品出口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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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马列主义党的学说史》出版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最近出版的张蔚萍和张列军编著的《马列主义党的学说史》,是目前国内一本比较系统地论述马列主义党的学说史的专著。
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论述了党的学说是一门具有严整体系的科学。作者认为党的学说是一门相对独立的科学,它的丰富内容围绕着保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这个核心问题,构成一个严密而完整的体系。
第二,按照党的学说这门科学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论述它的基本内容。本书用大量的历史材料说明,党的学说的每一个基本原理不是偶然提出的,而是创立、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第三,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的原著和重要文献为依据,论述党的学说的基本原理,对有关党的建设的经典著作作了较为系统的介绍。
第四,论述了执政党建设的经验和原理。本书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列宁关于执政党如何管理社会主义国家的论述和措施,介绍了斯大林捍卫和传播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的贡献,同时也对斯大林在这方面的教训扼要地作了评述。
(谭乃彰 李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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