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28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保障民族区域自治 实现经济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四个特点
宁夏代表黑伯理回族说,本次大会审议并将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它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观点、基本立场和我国的实际出发,科学地总结了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三十多年来的经验,进一步肯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正确性,成为我国第一个独立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它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制订的。我国很早以来就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各族人民结成了亲密的兄弟情谊。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任何民族自治地方作为统一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第三,具有现实性。“自治法”(草案)是从我国国情和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制定的。它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和我们的总任务、总目标出发,把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作为重点,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具有灵活性。“自治法”(草案)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保证党的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关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多达二十八条,都比过去的有关政策更为灵活,自治权也进一步扩大。
民族区域自治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新疆代表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说,我们新疆各族人民从自己的亲身经历中深深体会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保障我们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正确制度,是一个符合各族人民根本利益、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宪法规定,制定一个维护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法律,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提交这次大会审议通过,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族人民的“振兴法”
内蒙古代表巴图巴根(蒙古族)说,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仅在理论上是正确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成功的。深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内蒙古各族人民,深知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宪法制定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过与实施,必将进一步调动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它是我们各族人民的“振兴法”、“幸福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了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
新疆代表王恩茂说,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贯穿了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建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本指导思想。
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已经形成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国各民族间早已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但在经济文化等方面,还存在发展上的不平衡。为了克服这种不平衡,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规定了中央要在经济、财政、贸易、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给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方面给自治地方更多的援助,加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使其在较短时间内赶上先进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这是党中央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法,我完全拥护。
西藏代表措拇(藏族)、次成(藏族)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果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借口,不遵守宪法,搞民族分裂,就不利于国家民族的团结、统一。不管是哪个民族,都是不允许的。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致力于本民族地区的建设。西藏地处祖国西南,我们一定要建设好、守好这个大门。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地区很大的自治权
青海代表扎喜旺徐(藏族)说,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很大的自治权,体现了汉族与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血肉关系。它既坚持了国家的统一领导,又照顾了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正确处理了国家建设和自治地方建设的关系。国家积极扶持自治地方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发展经济文化建设,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人民的关怀和帮助。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还规定了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有利于民族干部的培养与成长。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保障自治地方有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权利、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自治法”(草案)还把发展民族教育提到了重要位置,作出了特殊规定。同时正确处理了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自治地方的安定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我们鄂伦春族欣欣向荣
黑龙江代表孟梅花(鄂伦春族)说,没有党和国家的支持和帮助,就没有我们少数民族的兴旺和发达。过去我们鄂伦春族穿狍皮衣服,现在换上呢绒毛料、式样新颖的新装。家家住上了新房,有电视机,有余粮,有存款。我来开会前,我们那里的七个民族组成了民族乡,出现了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互相尊重,互相爱护的新局面。这回国家又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我们特别高兴,一定要按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
我们回族吃了“偏饭”
河南代表王守忠(回族)说,党和国家把对少数民族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我衷心拥护。历史上少数民族受歧视、受压迫,解放前回族人民很穷,“身上两把刀:一把宰羊刀,一把切糕刀(做小生意);头上顶的文盲帽,脚下走的羊肠道。”1953年开封就建立了回族区政府,党和国家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我们回族区的幼儿园、学校等由国家拨款帮助,吃了
“偏饭”,这些都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照顾。
我们独龙族代表也参加了管理国家大事
云南代表明文才(独龙族)说,我们这个只有四千多人的小民族,在旧社会是处于被歧视、被压迫的地位,过着非人的生活。解放后,我们成了国家的主人。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体现了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每届全国人大都有我们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大事。在国家大力帮助下,我们民族各方面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
党的民族政策使拉祜族自治县发生了巨变
云南代表李光华(拉祜族)说,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在党的政策指引下,行使了民族区域自治权力,粮食比解放初增长了近三倍,工业从无到有,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自治法”必将进一步推动各民族地区“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族人民一家亲 建设四化一条心
广东代表陈书凤(黎族)说,解放前黎族人民受尽苦难,新中国成立才开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时代,黎族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历史证明,少数民族只有在共产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才能兴旺、繁荣,任何搞分裂的行为都是违背少数民族意愿的。这次大会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后,各级政府和各级干部都要依法办事,定期督促检查,还要召开表彰先进的大会,做到各族人民一家亲,建设四化一条心。
要大量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广西代表黄荣、周飞雄、班秀文、陆俊廷说,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强调要大量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这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极为重要,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建议国家把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对于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予以配备。
西藏要下大决心抓好教育,培养人才
西藏代表措姆说,联系西藏的情况,如何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把经济建设迅速搞上去?在当前,要下大决心抓好教育,培养人才。现在西藏人才缺乏,青黄不接,要努力办好各类学校。西藏师资水平比较低,我认为可以吸收社会上一些原有的知识分子,还可以请内地在培养人才上给予支持。
汉族和少数民族都应学习普通话
上海代表周谷城说,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中有一段话:“在少数民族学校中,不但应当学习本民族的语文,在中学或者高小以上学校应当同时学习普通话和汉文即中文”。我觉得这一条很重要。最好从小学就开始学普通话和汉文。少数民族五十五个,加上汉族,五十六个民族都应学习普通话。
为了五十六个民族共同学国语,有三点建议:一,请教育部门赶快编一套国语会话教科书,并且配以录音带或唱片,便于大家对照着学习普通话;二、请教育部发个行政命令,学校教师一定要讲普通话。发了命令,还要检查贯彻的情况;三、请文艺界在创作文艺作品时,多写国语的文艺小说,土话小说不宜多提倡。总之,学习国语讲普通话,我们中国人人人有责。
民族地区要重视使用民族文字
西藏代表达瓦更巴(藏族)说,我不反对使用汉语文,但在民族地区要重视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在我们西藏,过去有人把使用汉语、汉话视为进步和有文化的表现,如果使用藏语、藏文,便被视为落后,这是非常错误的。(阿沛·阿旺晋美代表插话说:汉族同志要学好藏语文,藏族同志也要学汉文。如果有人掌握了五、六种文字,那会给工作带来许多方便)。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浙江代表陈安羽说,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加强我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实现长治久安,共同繁荣的重要保证。
浙江有三十四个少数民族,主要是畬族,其他少数民族,人数少,居住分散。针对这个特点,当前浙江要着重做好四件工作:(1)建立民族乡。如畲族聚居较多的景宁,可以考虑成立民族自治县。(2)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回族在恢复清真寺后,在食品上应加以保证,多开设一些清真食堂和酥油糕点糖果商店,既便利回民,又使汉族和其他民族生活丰富多采。(3)宣传很重要,希望中央和省里各报及广播电视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4)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科学技术,提高文化教育水平,培养大批各种专业人才等。
要制定散杂居少数民族自治条例
云南代表岩坎章(布朗族)、白腊者(基诺族)说,我们的民族一两万人,有的民族几千人,聚居在一个区(县以下的区)范围内,其它地方没有。建议民族区域自治法增设县以下的民族自治区条款。
福建代表黄明说,对散杂居的少数民族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制定散杂居少数民族自治条例,地方人民政府也应作出相应的实施条例,保证他们行使自治权利,享受聚居地方少数民族同等的待遇。
解放军要学习执行好民族区域自治法
解放军代表黄玉昆、顾秉生等说,我们部队不少是驻在边防、山区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好团结少数民族的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一方面要教育部队学习执行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又要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广泛进行宣传,并帮助少数民族兄弟学习科学文化,发展生产,加强军民团结,共同建设和保卫好祖国的边疆。
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吉林代表高狄说,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是关系到各民族繁荣昌盛的基本法律。就我们吉林省来说,贯彻好这个法律,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放宽政策,下放权力。(2)帮助少数民族地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省里已决定增加对延边的财政补助,希望国家也要给以支持。(3)进一步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培养自治州所需的专门人才。
(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速干部民族化的步伐。对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一些建议
广东代表任尚忠建议,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第二十八条加上“管理和保护本地区内国家列为禁猎的稀有动、植物及其它自然资源”。
广东代表王月金(黎族)、邝健廉建议,民族区域自治法加上重视培养妇女干部,保护妇女儿童的内容。
广东代表罗征祥建议,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医疗建设,帮助少数民族办好医院,培训医生。
广西代表黎毓明、黎惠琼等建议,自治法草案第三十八条增加少数民族地区小学实行义务教育的内容。
内蒙古代表占布拉扎布、才吉尔乎、旭仁花(蒙古族)建议,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增加下述内容:“对破坏草原和森林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和自治区自治机关的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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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武装力量 促进国防建设
兵役法(修改草案)具有中国特色
广东代表寇庆延、李建安等说,兵役法(修改草案)是总结了我国近三十年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确定的总目标、总任务结合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吸取了外国好的做法而修订的,比第一部兵役法更加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武装力量,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这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证。
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律
江苏代表刘瑞龙说,兵役法(修改草案)是保障我国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法律。在我国今后四化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外敌的侵犯,我们不能高枕无忧。一旦外敌侵犯,要打败它、战胜它,最可靠的是要加强国防建设。兵役法的修订,有利于加强国防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兵役法(修改草案)体现了改革精神
湖南代表陈彰嘉、文于一说,兵役法(修改草案)体现了改革的精神,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兵役法(修改草案)既强调正规军建设,又强调寓兵于民,对加强国防力量的建设起了保证作用。要通过对兵役法的贯彻实施,使全社会更加尊重我们的军队,使军队成为保卫和建设祖国的钢铁长城。
黑龙江代表鲁光、姜圣阶说,兵役法(修改草案)是我国兵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体现了“寓兵于民”的精神。兵役法(修改草案)的三个重要特点
广西代表周飞雄(壮族)、班秀文(壮族)等说,兵役法(修改草案)有几个重要特点:一是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能够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二是实行军衔制度,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责任心、组织性和纪律性,促进部队正规化的建设,提高我军的战斗力;三是重申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学生通过军事训练,可以增强组织纪律性,扩大知识领域,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兵役法(修改草案)对武警部队是很大鼓舞
安徽代表任天华说,修改兵役法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是一名武装民警战士,听了很高兴。兵役法修改草案既体现了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又考虑了国家经济状况的可能,妥善地处理了常备军建设同后备力量建设的关系,强调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同时,又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队的关怀。
江苏代表王超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兵役问题列入了兵役法(修改草案),这对武装警察部队是个很大的鼓舞。现在有些武装警察战士思想有顾虑,担心待遇会低于解放军。兵役法(修改草案)把武装警察部队列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这对加强武装警察部队建设,提高战斗力,将起重大作用。
恢复军銜制很必要
广东代表陈林裕、孟昭兴等说,恢复军衔制很必要。它有利于维护军队的威严,加强组织纪律性,明确职责,加强指挥作战,并有利于国际交往。兵役法
(修改草案)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役军人的安置等问题都作了规定。今后征兵工作和复员安置、拥军优属等都有法可依了。兵役法通过后要大力宣传,使全国人民居安思危,关心和支持国防现代化建设。
把民兵组织好、建设好
黑龙江代表王英利说,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现在民兵既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又维护社会治安,一旦发生战争,又可大量补充兵源,我们一定按兵役法把民兵组织好、建设好。
征兵要注意政治质量
上海代表汪万里、蔡秀玲说,兵役法修改草案只规定征兵的年龄、身体条件,对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没作明确的规定。过去在征兵时一度忽视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使一些不合格的人进入部队,这就影响了现役军人的素质和部队的战斗力。建议中央军委和国防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江西代表蔡若虹说,对应征人员不但要有年龄上的规定,在思想、品德上也要有严格要求,要在兵役法上专门写上一条。
地方要办学校培训退役军人
北京代表倪志福、白介夫等提出,兵役法通过后应有相应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加以贯彻。如战士的文化技术学习问题。现在北京每年要安置一万多复员军人,由于文化低,没有一定的专长,很不好安置。可以规定地方要办各种技工学校,招收退役军人,允许年龄大些,学制不要太长。有的国家规定,在军人退役前进行半年职业训练,这个办法也可以参考。
多想办法安置好退役军人
四川代表聂荣贵、何郝炬等建议,在实施兵役法时,认真考虑地方招工、用人制度的改革和对领导班子的四化要求等实际情况,多想一些办法培训现役军人。例如:退役前,军队同地方协作,根据需要,组织培训,然后分配。军队培养军地两用干部,除注意科学文化技术外,还应对提干作出年龄的规定。
部队应对转业干部进行文化技术培训
江苏代表孙颔、朱思明等提出,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是很必要的。建议部队对转业干部进行文化技术培训,使他们有一技之长,便于地方按他们的专长分配工作。团以下退役军官年龄一般较轻,军队应建立退役前军官职业训练机构,根据各人的特长进行专业训练,以适应转业到地方工作的需要。
做好兵役法的宣传工作
河南代表赵文甫、赵凤羽等说,兵役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依法办事。河南历来是重要兵源基地之一,因此,兵役法通过后,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其次要切实搞好征兵、退伍等各项具体工作。第三要进一步加强民兵建设。第四要努力做好后勤工作。
对兵役法(修改草案)的意见
解放军代表符志洛等建议,兵役法修改草案总则第七条增加建设祖国的内容,可改为“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积极参加祖国建设,随时为保卫祖国,维护世界和平而战斗。”
解放军代表高锐、杨国宇说,第四十三条应增加进行国防教育的内容。因为通过训练,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更要树立热爱祖国,保卫祖国,随时为祖国献身的思想。
江苏代表张福英说,军人待遇上也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对在边疆、海岛、高寒、高山等生活、工作条件特别艰苦地方服役的部队,应提高他们的待遇。这些地方的军官、战士转业、退伍时,应给予照顾。建议部队对此加以改革。
江苏代表管君翔提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于管理体制不同,兵役工作上有些方面与解放军也不一样。例如服役年限多少,是否实行军衔制、预备役等等,建议将第六十三条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兵役问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专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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