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2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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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阿沛·阿旺晋美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说,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保障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和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的政治制度。
阿沛·阿旺晋美是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时谈到这个问题的。他说,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个法律的制定和公布,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一定会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欢迎和衷心拥护。
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单位起草的,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修改。从1980年开始,起草小组曾到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治州、自治县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制定这个法律的意见。
阿沛·阿旺晋美在说明中说,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国内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压迫制度的结束,民族平等新时代的开始。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历史情况和民族关系以及民族分布状况,制定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这一政策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庄严地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一百一十六个,包括五个自治区、三十一个自治州、八十个自治县。这些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总面积约六百一十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总人口为一亿二千多万,其中各少数民族人口为五千多万。三十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虽然经过一些曲折,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在我国确立。
阿沛·阿旺晋美说,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具体保障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胜利实施的基本法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本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
他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他接着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注意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的关系。一方面强调,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又通过规定,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照顾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使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同时还通过规定,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阿沛·阿旺晋美在谈到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时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根据宪法规定,对自治机关的组成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第一,按照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这是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很重要的规定。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代表名额和比例的分配上,将会有适当的照顾。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即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他说,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障自治机关内各少数民族应有的代表性,有利于自治机关加强同当地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问题,阿沛·阿旺晋美说,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还规定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同时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这些规定,赋予自治地方很大的自主权。他接着详细地介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对于在经济建设、财政、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财力、物力自主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在外汇分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等。
他说,上述的规定,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权利,体现了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把这些权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阿沛·阿旺晋美在说明中谈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规定的关于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问题。他说,现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一般比较落后,这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我们要逐步消除这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最根本的是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这是一个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历史性的任务,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上级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责,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具体是: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作出恰当的安排;国家设立扶助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专用资金;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给予各项照顾;在分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时,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等。他说,草案在这方面的一系列的规定,是国家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照顾,说明了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为各少数民族的利益服务的,是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的体现,我们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是各族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阿沛·阿旺晋美说,大量培养、配备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必须下大决心,花大气力解决。
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他认为,草案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经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这样做将有利于少数民族工人阶级队伍的形成和壮大,这也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事情。
阿沛·阿旺晋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各章都注意体现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原则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维护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法律。他介绍说,草案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它的上级国家机关,在政治上要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在经济文化上要加强各民族互助、合作;并且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其他地方要积极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协作,以利于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草案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同时,强调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他说,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各族干部要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普通话和汉文,以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阿沛·阿旺晋美说,为了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草案在序言中指出,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民族自治地方,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他指出,大汉族主义和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思想倾向,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但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来解决。不能把思想认识领域的问题,当成敌我矛盾问题来处理。当然,如果进行背叛和分裂国家的活动,那就是属于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了。
阿沛·阿旺晋美在说明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关于民族关系的各项原则规定,目的是保障各族人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民族的团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最大利益,即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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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族团结是至关重要的大局
——访六届人大代表王恩茂
本报记者 沈纯
在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中,如何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记者就这个问题访问了新疆代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王恩茂同志。
王恩茂说,新疆是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多民族地区,刚解放时有十三个民族,现增加到四十多个民族。因此,在新疆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是大局,是我们搞好经济建设和其他一切工作的关键。在新疆,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不可能顺利地进行经济文化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因此,民族团结,是至关重要的大局。
王恩茂说,现在,新疆民族团结的情况很好,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他指出,要大力开发、建设新疆,既要依靠新疆各族人民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又要依靠国家的帮助和汉族的支援,没有汉族在科学技术、人力和物力的帮助,要加速新疆的经济文化建设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自己的人才,另一方面又要热情欢迎内地的知识分子到新疆来支援建设。他回顾前些年新疆知识分子大量外流的情况时说,那是不正常的,那种情况给新疆各族人民和新疆的经济文化建设带来了损失。
怎样才能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呢?王恩茂认为,各民族都应该有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援、互相谅解的精神。这五个“互相”中,最重要的是互相信任。他说,历史上民族间曾有过隔阂,这是反动统治阶级造成的。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制度、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各民族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当然,矛盾还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消失,吵架的事也还可能发生,但这就象亲兄弟之间有时也闹点矛盾一样,可以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不要轻易扣帽子,总是人民内部矛盾嘛。当然,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残余在少数人头脑中还可能存在,这也要通过思想教育加以克服。他说,实践证明,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大力表彰民族团结的好人好事,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是一条成功的经验。
王恩茂先后在新疆工作二十多年,对各兄弟民族有真正的了解。他说:以我多年的体会,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群众绝大多数是很好的,他们热爱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与汉族亲密合作,必须充分地信任和依靠他们。这个认识和估计任何时候也不能忘掉。
最后,王恩茂说,几十年来,我们党在新疆少数民族中培养了十八万多名自己的干部,发展了二十多万少数民族党员,其中不少人担负着各级领导职务。这些同志长期受党的教育,与党有着深厚的感情,珍视民族团结。他们是各族人民的核心力量,核心团结好了,整个民族团结就会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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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在财政经济上采取多种措施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国家近几年采取多种措施在财政经济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特殊照顾。
对入不敷出的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实行了财政补贴政策。1980年,国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后,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较多的省实行收入全部留用、支大于收的差额由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补贴数额一定五年不变,以1979年的四十点一三亿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根据这项政策,中央财政对上述八个省、自治区的定额补贴数额由1980年的四十四亿一千四百三十万元增加到1983年的五十六亿六千三百九十万元,其中内蒙古由十一亿六千八百二十万元增加到十五亿二千五百九十九万元;新疆由八亿九千五百四十一万元增加到十一亿二千三百七十八万元;西藏由四亿九千六百零九万元增加到六亿三千九百五十二万元;贵州由五亿二千五百八十万元增加到六亿五千六百四十四万元。
给少数民族地区拨专用资金和补助专款。从1979年到1982年,共拨边境地区基本建设专款和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十二亿多元,其中70%以上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地区和经济发展比较慢的地区的发展资金,每年五亿元。从1980年到1983年,国家对上述方面的拨款共二十亿元,其中三分之二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以后,原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照顾,继续保留。主要有:
——国家每年按照民族自治地方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事业费及其他事业费的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民族机动金。
——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预备费高于一般地区,规定自治区的预备费占当年支出总额的5%,自治州占4%,自治县占3%,分别比一般省、地、县高2%。
——拨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某些特殊开支,每年约五千万元。
对民族贸易给予特殊照顾。国家对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上实行三项照顾。规定零售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可占80%;批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可占50%。其余流动资金由银行按低息贷款照顾。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定为50%,而一般地区纯商业只有27%。对民族地区的主要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对民族地区需要的主要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保护价),差额补贴列入省、自治区财政预算,由国家补贴。
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方面实行特殊政策。自治区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于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区还可以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本自治区的税收办法。如农业税条例、工商税条例、工商所得税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均规定可以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减税免税办法。
根据国家的规定,自1979年起,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旗)的社队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五年,到期如仍有困难,可再给予照顾。国家规定销售给少数民族地区的边销茶(专供某些少数民族喝的茶叶)税率由20%降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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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简介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今天已提交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提交大会的这项法律草案的《序言》,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作出这样的表述: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除序言外,共分七章、六十八条,约七千五百字。七章的内容是:总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附则。
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也可以建立以两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可以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草案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草案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出了二十八条规定,其中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医疗卫生等事业。
草案说,实践证明,要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尽一切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草案说,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要和全国人民一道,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祖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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