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1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与民谋利 不图虚名
——《谢觉哉传》序
伍修权
中年以上的人,都熟知被誉为“延安五老”之一的谢觉哉同志。如今,这五位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都已离开了人世,每当我们提到他们的时候,总会产生一种怀念和敬仰之情。
《谢觉哉传》的出版是值得庆贺的,它不但可以寄托人们对谢老的哀思,也可以令人从中学习谢老的为人,领略革命者大海般宽广的胸襟和以苦为乐的高尚情操。
谢老风雨数十年,有着难忘而壮丽的历程。他一生做了很多事情,我觉得下列几点有必要着重加以说明:
一、谢老是艰苦朴素的典范,实事求是的典范。谢老对于封建社会的官,从来深恶痛绝,认为旧中国是个“官国”,到处贪官,使得中国长期黑暗落后,以至被帝国主义瓜分豆剖,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他认为共产党的干部不是“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不论是在枪林弹雨的战斗环境中,还是在掌握政权后的和平环境里,他都是勤勤恳恳地为人民办事,为民谋利,不求虚名,一贯的艰苦朴素,一贯的实事求是。建国初期,儿女要来北京看望他。谢老写信劝他们:“刻下你们很穷,筹措路费不易,劝你们暂时不要来”。他又说:“你们会说我是个‘焦’官(不拿报酬的官),是的,官而不‘焦’,天下大乱,官而‘焦’了,转乱为安。”并写诗一首:
你们说我做大官,我官好比周老倌。
起得早来眠得晚,能多做事即心安。
他劝告儿女要自食其力,不要依靠父母的“官”,他深知封建社会“封妻荫子”的后果,“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值得后人引以为鉴戒。
一个人艰苦朴素,实事求是,数十年如一日,做人民的公仆,难道这种人,我们不应该称他为高尚的人,平凡而又伟大的人吗?
二、谢老对中国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早在大革命期间,谢老担任湖南省国民革命政府工人部长、特别法庭委员,为保卫革命的胜利果实,为保卫广大人民的做人权利,参与制定了革命的法律条文。后来,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长,代理最高法院院长。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央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主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国以后,首任政法大学校长,努力培养法律人才。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内,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主持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司法工作应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原则、审判的作风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等等,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纠正大跃进时期产生的“左”的思潮的影响,起了很大的作用。
1933年,谢老进入江西苏区后,历任中央苏维埃政府秘书长,西北办事处内务部长,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中央人民政府首任内务部长。任职期间,他参与主持中央革命根据地和各级地方政权的建设工作,制定了根据地选举法,领导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人民民主选举。建国前他即提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组织形式。建国后,不遗余力地为建立和健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而工作。他大力提倡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强调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在身受林彪、江青一伙践踏民主、剥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的痛苦后,我们更感到谢老在政权建设上的远见卓识。他为此而建立的功绩是不朽的。
三、谢老才思敏捷,文情并茂,董老必武同志誉为:“传家绝业诗千首,报国多方笔一支。”林老伯渠同志誉为:“清词如海复如潮,健笔春秋百万刀。”他留下从“五四”到逝世前百多万字的日记、千余首诗词和数十万字的《谢觉哉文集》。他的著作不仅有重要的历史和文献价值,而且也有深刻的思想教育价值,是留给后人的丰厚的精神财富。
《谢觉哉传》出版,正逢我党整党之际,是极为有益的。记得1944年谢老六十寿辰时,延安许多老同志都挥笔写诗,向谢老志贺。其中一位叫朱婴的同志,写了这样一首诗:
正是花红叶绿时,高堂忽颂南山诗。
三千岁后呈香果,六十年来祝大师。
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
岿然议席称前辈,万口腾传载道碑。
诗中“为党献身常汲汲,与民谋利更孜孜”这两句,正是谢老革命一生的真实写照!我愿把它作为这篇序言的结尾。或许,读者们读完《谢觉哉传》后,会产生同样的印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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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工作方法要有两手
张黎洲
前不久,有位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有效的工作方法应当有两手,即一手抓工作布置,一手抓检查督促。他特别呼吁大力加强检查督促,发现和解决具体问题,少作不大解决问题的一般号召、通知和规定,并且要求把这件事作为转变作风、扭转风气的一件大事来抓。
为什么强调工作方法要有两手,尤其是大力加强检查督促这一手?这当然不是无的放矢。现在,在不少部门的领导工作中,光布置、不检查的现象相当普遍,只图形式、不讲实效的风气颇为盛行,以致许多事情长期拖延不决、无人过问,问题愈积愈多,甚至弄到不可收拾的地步。问题还在于,许多同志对这种现象习以为常,心安理得,并不觉得它是什么了不得的弊端,也不认为有切实加以改变之必要。因此,把这个问题尖锐地提到各级领导的面前,确实是十分必要的。
从领导部门具体抓一项工作任务来说,大体上要经过了解情况——研究政策——布置工作——检查督促以至最后贯彻落实这样一个过程。为了做好一件工作,没有布置固然不行,缺乏检查督促同样不行。检查督促不是工作进程的一般环节,而是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关系着一项工作的成功或失败。没有检查督促,计划、要求、布置就等于零,就会变成空话。在此以前所做的一切工作,召开的大小会议,制定的各种文件,发表的所有讲话,通通都成了浪费;由于失时误事而给我们的事业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计。从领导工作来说,做个计划,提出要求,发个通知,布置一番工作,要下面执行,这一手当然需要;但对这一手切不可盲目迷信,以为有了它就万事大吉了。因为领导机关的计划、部署、通知、规定,即使完全正确,也还有些地方不执行;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执行当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何况,一般来说,领导机关所做的工作部署,由于主观认识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只能是基本正确和接近实际;至于没有经过周密调查研究而提出的某些工作意见,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或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也是常有的。加强检查督促,对于那些无视上级机关的指示和要求,对工作拖拖拉拉、马马虎虎,阳奉阴违甚至顶着不办的单位,可以起到推动、促进的作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理;对于那些认真执行上级指示,但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困难的单位,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弄清问题的性质和症结,帮助下面解决,从而使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对领导机关自己来说,加强检查督促,也是对工作部署的正确性和可行性的一个检验,也可以说是一种反馈。从中既能考察原来的工作部署是否合乎实际,也能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来补充、调整、修正原来的意见,及时作部分的改变或彻底的纠正。
检查督促可以有多种多样的方法,其中,特别要提倡领导同志亲自下去跑一跑、看一看、问一问。现在,我们许多事情都要一二把手亲自抓,唯独检查督促的工作很少这样强调,似乎只要有人随便了解一下就行了,这本身就容易造成检查督促之事无关紧要的错觉。领导干部不是三头六臂,不可能事必躬亲,但对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却要尽可能亲自检查督促。调查研究是决策的基础,需要领导干部亲自下去,这一点似乎已经引起各级领导的注意;检查督促是为了决策的贯彻落实,更需要领导干部亲自动手。可惜,这一条至今还没有形成风气。实际上,如果不由领导干部带头加强检查督促,作风就很难转变,风气就很难扭转,前面提到的通过检查督促来提高领导水平的目的也不容易达到。领导干部亲自下去检查督促,到第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既同下级见面,也同群众见面,往往还可以使有关单位受到上下“两面夹击”,对工作的督促推动更有力、更有效。以电话、文件、开会等形式进行检查督促也不是不可以用,但切不可多用滥用,否则,会议文件成灾,使下面穷于应付,反而会助长做表面文章的不良风气,不利于集中精力抓好工作的贯彻落实。
这次整党,在作风方面要着重解决以权谋私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两大问题。工作中缺乏检查督促这个普遍存在又为人忽视的问题,恰恰是官僚主义的一种突出表现。我们的各级领导能不能也把它作为一个“突破口”,认真切实地整一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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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4)

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在我国,每个公民的名誉、人格,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大多数公民是讲文明礼貌,有道德的,懂得尊重他人的名誉、人格;但也有一些人,动不动就口出恶语,随意损害他人的名誉、人格。尤其是在十年内乱时期,侮辱、诽谤他人的事情大量发生,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受其害。为了全面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侮辱罪和诽谤罪作了明文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是两个罪名,合写在同一条文里。
一、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所说的“侮辱他人”,就是破坏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
侮辱罪的主要特征,首先是必须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侮辱他人的方式很多,一种是暴力侮辱。例如:强迫被害人钻胯下;朝被害人身上泼粪便、污水;强迫被害人自己骂自己,搞挂牌游街,等等。另一种是言语侮辱。例如,对被害人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再一种是文字侮辱。例如,用“大字报”、“小字报”、公开信、传单、图画等方式侮辱别人。如果以暴力侮辱造成伤害的,就按伤害罪处理。如果侮辱妇女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就按流氓罪处理。
第二,侮辱行为必须是针对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具体的人,进行侮辱,而不是指无对象地谩骂。但是,并不是非指名道姓进行侮辱不可,只要是对某甲、某乙描绘得比较具体,使别人明白是针对某甲、某乙的,就是使某甲、某乙的名誉、人格受到损害。
第三,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就是说,在公共场所或者众人面前侮辱他人,或者用能够使众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侮辱他人,背着被害人,在众人面前进行侮辱,同样是公然侮辱。
第四,必须有故意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个人目的。如果因过失而使他人的名誉、人格受到损害,不能构成侮辱罪。
第五,构成侮辱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呢?主要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对于情节轻微的侮辱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如果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以适当处理。
二、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进行散布,损害他人名誉、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与侮辱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同样必须有故意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目的和行为;同样必须是对特定的具体的人进行的;同样必须是用能够使众人看到或者听到的方式去损害他人的名誉、人格;同样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等等。在一定意义上讲,诽谤也是一种侮辱。
但是,诽谤罪与侮辱罪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一、诽谤必须由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构成。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强加在他人身上,并散布出去,中伤他人。侮辱并不由捏造事实构成,虽也针对特定的人,但只是对他采取一般的侮辱性言词。二、诽谤只能表现为言语诽谤或文字诽谤,不可能采取暴力;而侮辱则可能通过暴力进行。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容易混淆,应当区别开来。如果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有关机关告发,企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的,虽然也具有诽谤的性质,但是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了。捏造事实只是企图损害他人的名誉、人格,而不企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的,就构成诽谤罪。
刑法规定,侮辱罪或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告不究,受害人起诉了,法院才处理。这是因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受害人的名誉、人格受到多大损害,他自己最清楚,是否提出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要求应由他自己来决定。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行为或诽谤行为,司法机关当然要主动干预。例如,公然侮辱或者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造成很坏政治影响的;侮辱或诽谤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应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行为人以反革命为目的,侮辱或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则应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论处。
刑法规定,犯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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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点革命史

百团大战
1940年是国际法西斯势力猖獗的一年。德、意法西斯在欧洲大陆相继攻占了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英、法、美各国为应付欧洲的被动局面和保持其在远东的利益,对日本采取妥协方针。日本侵略者也想迅速解决日中战争,一方面加紧施加军事压力,另方面又积极诱惑国民党政府投降。3月,汪精卫在南京成立汉奸政府,自称代主席,留着主席的空缺,向蒋介石招降。日、蒋代表在香港一直在密谈“和平”条件。国民党投降的危机空前严重。
7月5日、7日,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宣言和决定,号召“全国应该加紧团结起来,克服这种危险与困难。”
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第十八集团军(八路军)总部,在7月22日发出《战役预备命令》,提出:为打击敌之囚笼政策,击破敌进犯西安之企图,争取华北战局更有利的发展,决定乘青纱帐和雨季时节,出动22个团的兵力,破袭正太铁路。“战役目的,以彻底破坏正太线若干要隘,消灭部分敌人,收复若干重要名胜关隘要点,较长期截断该线交通,并乘胜扩大拔除该线南北地区若干据点,开展该路沿线两侧工作,基本是截断该线交通为目的。”各部队接到指示后,积极响应,踊跃参战,迅速完成了侦察、兵力部署、动员、粮秣弹药供应以及对敌宣传品等项准备工作。8月20日晚8点,遵照总部命令,我军各线同时出击。据统计,先后参战兵力增至一百多个团,故名“百团大战”。
战役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20日至9月10日),中心任务是交通总破击,摧毁和截断华北敌军交通,作战重点是彻底破坏正太铁路。
晋察冀军区出动46个团的兵力,在聂荣臻指挥下,袭击正太路东段、北宁路、津浦路北段等线,接连攻克娘子关、井陉等车站和据点,破坏铁路,毙敌独立第四、第八混成旅团千余人,缴枪千余支。
井陉煤矿是敌人在华北的重要军需资源基地,这里的燃料除供应侵华军使用外,大部运往日本。敌人在这里坚固设防、防范甚严。我军在矿工的帮助下,迅速攻占矿区;经过五昼夜,破坏了全部设备和交通,使之很长时间不能修复。
晋冀鲁豫的129师,在刘伯承、邓小平指挥下,出动47个团,进攻正太路中段、平汉路等线,攻占了一批敌占车站和据点。至此正太路全长400余里,三分之二被我破毁,长期不能通车。
阳泉是敌片山旅团司令部驻地。我军首先占领了阳泉大门口的狮垴山,控制了阳泉和正太路的咽喉。守敌动用全部兵力并武装了日侨,进行疯狂反扑,调集百余架次飞机轰炸狮垴山的阵地。我军奋勇抗击敌寇,坚守了七昼夜后才胜利转移。
在冀南,129师部队破坏了大小公路,炸毁了平汉路上的几座铁桥,破坏了这段铁路,还烧掉安阳敌机场的三架飞机。
晋西北的120师和抗日决死队二、四纵队共出动22个团,在贺龙、关向应指挥下,破击同蒲路及忻县等地公路,攻占了阳方、康家会等据点。还在阳曲南北阻敌增援正太路。
第二阶段(9月20日至10月上旬),我军经过短暂的休整,又投入新的战斗。任务是扩大战果,向交通线两侧及在根据地内对我威胁较大的据点进攻。较大的战斗有:晋东南的榆(社)辽(县)之战,晋察冀的涞
(源)灵(丘)之战,冀中的任丘之战以及冀南对德石路和济邯路、晋西北对同蒲路宁武北段的破击战等。
129师主力,在9月23日分两路展开攻势,左路至25日攻克榆社等四个据点。榆社是敌分割太行区的榆辽公路的起点,守备很强,给养贮备充足。我军先扫掉外围据点,而后攻入城内,与敌展开激烈的街垒巷战,全歼敌藤田中队,缴获大量军火。右路至27日攻下辽县以西一些据点。
晋察冀我军先后对涞源和灵丘县城进攻,连续攻下周围许多据点,歼灭大量敌人。为了配合涞灵之战,冀中部队发起对任丘、河间等地区作战,攻克20多个据点,破坏了泊头镇至东光段津浦铁路和公路300里,毙伤敌伪军千余人。
120师主力在同蒲路忻口等地开展破击战,袭占据点多处。
第三阶段(10月6日至12月5日),遭我突然袭击陷入一片混乱的敌人,恼羞成怒,急忙调集力量加强华北实力,开始对我根据地进行“报复扫荡”,于是战役进入第三阶段——反“扫荡”。
敌集中万人以上的兵力,重点“扫荡”我北方局、总部机关及129师师直机关和边区党政机关所在地晋东南麻田、左会、海县、偏城一带。我军在彭德怀亲自指挥下,先截击、尾击敌人,待敌疲惫,于关家垴将敌一部包围,经过数天激战,歼灭敌36师团冈崎大队大部,并狠狠打击了增援之敌。
其他各地的军民,也逐一粉碎了敌人空前残酷的野蛮“扫荡”。
百团大战历时三个半月,共进行大小战斗1,824次,毙伤日军20,645人、伪军5,155人,俘虏日军281人、伪军18,400余人,拔除敌伪据点2,993个,破坏铁路948里、公路3,000余里,车站、桥梁、隧道260余处,缴获步马枪5,400余支、轻重机枪200余挺以及大量武器、弹药和军用物资。
百团大战沉重地打击了日本侵略军。严重地破坏了他们的“囚笼政策”和战略计划。日本舆论惊呼“中共势力扩大到这种程度,日本方面是没有想到的”,“对华北应有再认识”。
百团大战振奋了全国军民抗战胜利的信心,打击了投降逆流,对坚持抗战、争取时局好转起了积极作用。各根据地的报刊天天有捷报,朱德、彭德怀、左权、邓小平等将领都发表了文章和讲话,称赞这次战役。延安街头到处贴着祝捷标语。延安人民为纪念“九一八”九周年和庆祝百团大战胜利举行了盛大集会。毛泽东、朱德等领导人都出席了大会。在国民党统治区也激起极大反响。《大公报》9月5日发表社论,称赞百团大战。10月10日的《新蜀报》评论说:“我们可以不难想到,这次持续如斯之久,范围如斯之广大的敌后游击战争,是怎样壮烈而雄伟。我数十万将士驰骋北方原野。我们每天看到如雪片飞来的条条捷报,真是要兴奋得流泪。”
百团大战粉碎了顽固派的反共谣言,提高了共产党和八路军的声威。事实说明,共产党、八路军是忠于民族解放事业并立下伟大战功的。顽固派散布的八路军“游而不击”等谎言,不攻自破。蒋介石在事实面前也不得不致电嘉奖,说:“贵部窥此良机,断然出击,予敌甚大打击,特电嘉奖。”当然这是蒋的两面派手法。在他发电的同时,正在准备发动第二次反共高潮,随后就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皖南事变。
百团大战也是有缺点的。它过早地暴露了我军实力,使日本侵略军集中更大的力量来对付敌后解放区,给解放区军民增加了严重的困难。
(刘振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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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讯

书讯
△北京师范大学杨百顺编著的《西方逻辑史》最近已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一本系统介绍西方逻辑发展的通史,全书三十四万字,分为八章,围绕古希腊罗马逻辑、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逻辑、十七—十九世纪的逻辑和十九世纪中叶以来的逻辑四个段落展开阐述。这种通史,在我国是首次出版。(罗由沛)
△唐廷枢是清末怡和洋行买办,后来成为洋务派官僚李鸿章的助手。对研究中国近代经济史来说,这是一个值得剖析的人物。
汪敬虞的《唐廷枢研究》,从唐廷枢的一生出发,着重探讨了我国近代买办阶级的产生、买办商业资本和买办高利贷资本的形成和作用,分析了买办资本的积累及其与民族资本的关系。
此书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姚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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