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4月2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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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发挥工业公司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邓荣霖
工业公司作为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它出现的那一天起,就同工业技术革命紧密联系。从发达国家近几年的发展趋势看,在新的技术革命中,工业公司有一些新的特点:一、在生产出具有先进水平的物质产品的过程中,加快对工业技术专业知识和管理技术的吸收与转让,通过知识来增长价值,使知识成为决定生产力、竞争力、经济成就的关键。二、在发挥大工厂骨干作用的同时,迅速增加小工厂的数量。大工厂向小工厂购买零部件的比重越来越高,高度专业化的小工厂面向全社会,提供各种专业化的商品性生产服务。特别是当代新兴工业部门的工厂,正朝着小型化、多样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三、在不增加工业公司职工总人数的情况下,按照技术革命要求改变人员结构,直接接触物质产品的人手减少了,而计算机程序编制员、教职员、技术员和各种信息工作人员猛增,急需招聘新型技术专业人才。四、工业公司的组成方式,正在从过去那种纵向、大型、重型的托拉斯式的工业公司,朝着横向、网络系统式的工业公司的方向发展,名目繁多的小型的科研生产型的电子工业公司相继出现。五、改组工业公司内部的组织层次和管理机构,甩掉臃肿的机构和限制生产发展的多余层次,以适应尖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六、国内工业公司同国外工业公司的技术经济联系更为密切。发达国家工业公司在推动当代技术进步、促进新的技术革命中的这些动向,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解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工业公司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五十年代中期,上海、天津等地开始组织一批工业公司,这对于当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任务有过积极作用,但未能得到巩固和发展。六十年代初期,北京、上海、天津和一些省、市、自治区试办一些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工业公司,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后来又被迫停办。七十年代后期,特别是1978年冬季以后,在全国更大范围内逐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工业公司,成绩显著,但目前不少公司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我国工业公司建立和发展的这种反复过程,是由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也是同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有关,同对工业公司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有关。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党的十二大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我国工业公司的建设创造了空前有利的条件。
工业公司是在专业化与协作基础上,把分散的工厂合理地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建国以来我国工业生产发展迅速,工厂数量大大增加,城市和工业区的大小工厂已有30多万个,加上农村的各种工厂,全国有100多万个。这些工厂之间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协作关系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必然要求把成千上万的分散工厂,按照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合理地组织起来,联合组成各种形式的工业公司,以适应现代工业技术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国工业公司的实践表明,凡是办得出色的工业公司,一条重要经验,就是重视工业公司在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工厂的技术水平,促进生产发展,从而使公司本身得到巩固和发展。如果把工业公司的建立单纯看作是机构变动和组织调整,忽视工业公司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其结果虽然在组织形式上发生某些变化,但工厂的技术水平没有什么变化,甚至妨碍工厂生产积极性,这种公司存在的价值也就值得怀疑。我国组建工业公司的这些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充分发挥工业公司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是今后工业公司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
在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按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的过程中,许多工业部门和地区采取措施,对原有工业公司的组成进行必要的整顿。从工业公司推动技术进步这个角度来看,在组建或调整工业公司时,应当反映工厂之间内在的技术经济联系,有利于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防止把公司变成“大而全”的组织。有人以为公司规模越大社会化程度越高,想把本地区全部工厂都并入公司,甚至把没有内在联系的单位也硬凑入公司,结果是把工业公司变成包罗万象的“全能公司”,重复过去“全能厂”的毛病,阻碍技术进步,影响经济效益的提高。现代工业公司的社会化程度是同专业化水平紧密联系的。工业公司的生产专业化水平愈高,愈能够推动技术进步,收到效率高、成本低、质量好的效果。一些工业公司不能在技术进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公司的组成不合理、不科学,受到原来行政管理机构系统框框的束缚。
工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是直接关系到公司在技术进步中能否发挥作用的又一个现实问题。既然工业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就要使公司的主要精力放在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上面。公司机构设置应当有利于实现公司的这个中心任务。应当依据技术进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把现在公司大量的行政性公共事务交由专门的社会机构和服务性组织承担,精简公司内部的一些行政事务机构,加强公司的科研、信息机构,使公司机构设置适应现代科学技术飞跃发展的形势。公司同工厂比较起来,更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公司自己的科研机构,使公司成为科研、生产、经营的联合体。公司科研机构要以应用研究为主,使研究成果为提高工厂技术水平和发展生产服务。工业公司除了建立自己的专业科研机构外,还应当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借助社会的科研力量来提高公司自身的科研水平、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
工业公司做好科技开发工作,是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开发工作的内容,包括向工厂推广科研成果,联系科研机构会同生产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活动。它不同于工厂的工程技术工作,因为工程技术工作是具体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工艺等问题,而科技开发工作则是要发现新技术、新工艺并把它们推广到工厂生产中去。所以,科技开发工作也是一种研究性质的工作,有人把它称作开发研究。科技开发工作是针对某项技术、产品、工艺来进行研究工作的,因而比应用研究更明确、更具体。
国外工业公司由科研机构负责应用研究,科技开发工作一般由各分公司负责。从我国工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公司和工厂都应搞好科技开发工作。目前虽然有些公司的科研机构和工厂的工程技术人员也兼做一些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但因未能把科技开发工作当成一项专门工作来抓,造成大量科研成果不能及时推广、应用于生产,工厂的许多技术关键问题无法组织力量攻破。可见,公司和工厂有必要共同形成一支科技开发工作的专业队伍,其任务是专门对本行业科研成果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根据工厂生产需要,采用有效方法做好推广工作,并把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反映给科研机构,组织好技术攻关,使科研与生产结合起来。
由于我国工业公司的各类技术现状存在较大差异,在推动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传统技术与先进技术的关系,这是做好科技开发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的工业公司,要适应新的技术革命的潮流,尽可能吸收先进的科技成果,开发技术密集度较高的产品,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同时,要通过技术改造,选择适用于公司具体条件的技术,发挥公司的技术优势和生产潜力,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形成具有公司特点又有竞争力的“拳头”产品。无论是吸收先进技术还是改造传统技术,关键在于公司能否获得各种技术经济信息,了解国内外本行业产品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社会需要和市场变化,使自己的技术和产品既符合国内需要,又能打入国际市场。工业公司获得了新的信息,就能使公司有了新的压力、动力和实力,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形成新的生产力。
加紧培养人才,这是工业公司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生产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许多公司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例如选送人员去大专院校、科研部门进修,聘请专家、学者来公司讲课,举办具有大专或中专水平的学习班以及有关的专业培训班,支持在职干部、工人的业余学习和自学等,来培养自己的人才,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缺乏人才的状况在工业公司中还是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工业公司可以从教育部门得到一定数量的人才,但大专院校培养人才并不能完全代替工业公司培养人才的任务。从数量上看,大专院校每年分到公司的毕业生人数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从质量上看,这些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学校获得的基础知识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具体运用和不断提高。特别是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工业公司更要重视现有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现代科学技术知识飞跃发展的速度,对工业公司从经理、厂长到学徒工的全部人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抓紧时机,缩短知识更新的周期,赢得技术进步的主动权。工业公司的人才培养和知识更新,应当遵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积极培训出自己的信息人才、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不仅对已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技术水平的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养高级人才,而且还要提高现有工人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从中发现优秀人才,改变工人队伍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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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要重视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
江洪其
最近,我们到一些地区调查,发现很多农村需要的商品在城市是有的,甚至是多的,但是在农村却没有;又看到很多农民并不需要的商品,长期摆在那里根本没有人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作为国营商业来说,不知道农村市场到底需要什么,不知道工业品下乡工作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前几年,由于商品供应紧张,“有货不愁卖,工业品下乡下什么都行!”“城市下什么,农村就卖什么”,这个问题被掩盖了。如果说市场调查研究,至今仍是我们经济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的话,对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就更为薄弱。近几年,随着轻纺生产的发展,商品流通渠道的增加,农民购买力的提高,农民对商品的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商品的挑选性也越来越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对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弄清农村到底需要什么,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现在的问题是,谁来承担这个调查研究的任务呢?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工业部门,当然有责任关心市场,了解农村市场的需要;计划部门作为国民经济综合部门更有责任调查研究,事实上,他们也在开始做。但我认为,作为组织商品流通、负责工业品下乡的商业部门,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不仅是因为商业成天与市场打交道,便于了解市场。更重要的是,只有对农村市场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为工业生产提供可靠的信息,多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才能为各级领导提供正确决策的依据,改进工业品下乡的工作;才能更好地扩大购销,加速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新时期商业工作的基本任务。所以,商业部门一方面要主动争取各部门的支持配合,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主动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对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不仅需要开展一些季节性的(如春耕前、秋收后)、地区性的(山区、平原、丘陵、河谷)、综合性的、专业性的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还需要组织力量对农村市场进行一些基础性的调查研究,系统地了解一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农业生产的发展情况,不同类型家庭的购买力投向情况,商业、供销及其他渠道变化情况,各类商品经营情况,县社商业库存情况,以及当地群众的消费习惯,吃、住、穿、用的消费比例,主要商品的拥有量与需求量等等。只有进行这样系统的调查研究,我们才能建立起农村市场的基础资料。有了这样的基础资料,才能使各种专业的、单项的、逐品种的调查研究更具有准确性和连续性,防止“农村市场年年访,隔年又是糊涂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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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劳动保险学术讨论会简介
中国劳动学会和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不久前在郑州联合召开了保险福利问题学术讨论会。参加会议的有从事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共140多人。这次会议是建国以来保险福利问题的第一次全国性学术讨论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劳动保险的分配原则以及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认真的探讨。
一、关于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
大家一致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减轻职工生活困难,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并且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和欢迎。这种劳动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在建国初期建立这一制度时,由于缺乏经验,学习苏联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够,其后又受到“左”的影响和十年动乱的干扰破坏,三十年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的某些弊病日益暴露,同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很不适应,表现在:
1、现行劳动保险制度不能适应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的需要。现行制度只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中实行,而区、县以下城镇集体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没有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因此,不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并严重影响着青年的就业意识,不利于“三结合”就业方针的贯彻。此外,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等主要保险待遇也未解决,不利于用工制度的改革。
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保险制度,有些规定不够合理,与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不相适应,体现不出劳动与不劳动的差别或差别过小,不利于生产和工作;有些项目包得过多,标准过高,同我国的国力不尽适应;职工医疗制度有弊病,管理不善,造成医疗费用和药品的严重浪费;企业职工死亡待遇偏低,遗属生活有困难,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等。
3、现行保险工作管理混乱,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劳动保险办成了“企业保险”,退休费用由原单位开支,单位之间负担畸重畸轻,不利于企业经济核算,也不能切实保障职工生活。特别是退休费,既不搞统筹,又不允许预提储蓄,这在今后人口走向老龄化、退休费开支将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基于以上情况,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既保障生活,又有利于生产。国家要在劳动者个人消费基金范围内,对工资、保险、福利作通盘的考虑和适当的安排。同时,保险制度的改革,要同劳动制度、工资制度,以及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衔接、配套,同步进行。
二、关于劳动保险的分配原则
有的同志认为,劳动保险和工资都属于消费资料的分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围,因此,劳动应成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尺度。当然,决定劳动保险待遇的“劳”,不是劳动者“现在的劳动”,而是“过去的劳动”,因此,劳动保险和个人消费品直接实行按劳分配应当有所区别;但是,劳动保险待遇仍然是按劳分配的“继续”或“延伸”。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劳动保险待遇应和基本工资高低、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劳动条件好坏及有无特殊贡献相联系,使劳动保险成为促进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保险保障的生活水平应该有高有低,有的人劳动好,工龄长,投保金额多,可以达到已经形成的生活水平;有的人劳动差,工龄短、投保金额少,只能保证基本生活水平。
有的同志认为,劳动保险的分配原则是社会保障原则。
(1)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以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既然他们已不能劳动,就不能对他们实行按劳分配。(2)当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无法通过按劳分配渠道获得生活资料,这就需要国家或社会对他们进行物质帮助。其分配原则只能是社会保障原则。(3)现在有些劳动保险待遇与工龄、工资挂钩,是为了鼓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照顾劳动者已经形成的生活水平,是做法问题,不能理解为是按劳分配的“继续”。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劳动保险待遇,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实际需要,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能力,尽可能解决职工的实际生活困难,不应受劳动者贡献大小的影响。
三、社会保险制度如何组织和设立
多数同志主张,今后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在待遇上有所区别。有些同志则主张建立多种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可分为:
(1)按所有制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目前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并存的情况下,打破所有制界限是行不通的。
(2)按企业的经济条件不同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制不同并不完全决定它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条件,按所有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贯彻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的战略决策。
(3)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人、合同制工人、个体劳动者、农民等分别实行不同的制度。
(4)按保险项目的不同建立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即建立老年保险、残废保险、疾病保险等单项保险制度。
(中国劳动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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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3)

伪证罪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一向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依靠证据,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确凿的客观事实。这就要求同司法机关收集各种证据直接有关的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责任,禁止歪曲客观事实作伪证。对于犯伪证罪的,要依法惩办。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具体地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就构成伪证罪。
一、犯这种罪的人必须是与侦查、审判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都是有责任如实提供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也是对证实犯罪有密切关系的人。他们提供的证据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如作伪证,就会干扰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放纵犯罪分子。因此,刑法规定犯伪证罪的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二、犯这种罪必须有作伪证的行为。作伪证,就是指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中,证人作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不按照客观事实而作虚假的鉴定,记录人作歪曲的记录,翻译人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等等,都属于作伪证。作伪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捏造罪证,陷害被告人。例如,在杀人案件中,在死者被杀的当天,某甲没有去过现场,证人却作伪证说,看到某甲在案件发生后手持凶器逃离现场;凶器上的指纹不是某甲所留,鉴定人却提供虚伪的鉴定结论,说是某甲的指纹。另一种是隐匿罪证,包庇被告人。例如,在杀人案件中把他杀说成自杀,或者把对被告人不利的罪证隐匿起来。至于捏造罪证或者隐匿罪证是否导致了错捕、错判的后果,都不影响伪证罪的构成。
三、所作的虚假证明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与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以及对量刑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例如,在杀人案件中,作案现场的指纹不是某甲的,却伪证说是某甲的;在伤害案件中,本来是轻伤,却伪证说内脏受了重伤。这些应按伪证论处。如果伪证的内容对定罪、量刑是无关紧要的,就不能按伪证罪处理。例如,犯罪分子在用刀杀人之前,证人看见犯罪分子打了被害人几拳,但在作证时却否认犯罪分子打人的事实。由于这个虚假证明对杀人罪的定性无关紧要,因此不能按伪证罪处理。
四、犯这种罪必须有陷害他人或者捏造、隐匿罪证的目的。就是说,行为人明知作了虚假的证明会使人遭到陷害或者会使罪犯逃避制裁,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证人因了解情况不确或记忆不清,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因业务水平低或者粗心大意,作了错误的鉴定;记录人因能力差而漏记错记;翻译人因水平低或未听清而漏译错译,都不具有故意陷害或故意捏造、隐匿的目的,都不构成伪证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为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伪证罪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说,不论是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也不论是不是在侦查、审判中,只要为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制造伪证的,都按伪证罪论处。
刑法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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