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4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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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坚持实事求是是全党统一思想的关键
李德生
中央为这次整党规定的任务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其中,统一思想的任务是最重要的。只有全党思想高度统一了,完成其他任务才有一个可靠的基础,有一个坚强的保证,才能防止整党走过场。因此,我们必须把统一思想的工作摆在首位,下功夫切实抓好,并且注意贯穿于整党过程的始终。
党的历史证明,政治路线的正确与否,决定着革命的兴衰成败,也决定着全党思想能否真正地实现统一。而正确的政治路线的产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基础。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我们党一再犯“左”的错误,就是从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失足的;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实行拨乱反正,也正是从重新确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起步的。在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导下,我们通过总结历史经验和认真的调查研究,比较清楚地认识了我国的国情,并据此确定了历史新时期的政治路线和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方针政策。这样,就为全党统一思想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前提条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都是正确的,既不存在“左”的问题,也不存在右的问题。对这一点,绝大多数同志由于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因而坚信不疑;尽管在开始时有人对实行这种正确的路线方针不托底,有疑虑,但在我们党和国家短短几年中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各条战线出现的大好形势面前,这些同志迅速转变了态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信服了,与党中央一致了。应该说这是顺理成章、无可非议的。但是也要看到,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同志受“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影响,不能在党的路线、党的目标这样一些重大政治问题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从思想根源上分析,问题就在于没有牢固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有“左”的思想的人,习惯于从本本或过去的“框框”出发。所以,他们对历史新时期党带领全国人民所进行的拨乱反正的伟大斗争惶惑不解,对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把四项基本原则同我国当前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制定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感到“右了”、“偏了”,甚至指责党的路线“违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政治上,这些同志习惯于“以阶级斗争为纲”,动辄把社会上出现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归咎为“丢纲”的结果;在经济上,这些同志习惯于制度上的“一大二公”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因而怀疑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在思想文化上,这些同志仍然保留着轻视知识、歧视知识分子的旧习,甚至把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的发生,说成是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带来的。很显然,这样的认识歪曲了四项基本原则的科学面目,完全脱离我国的国情和今天的现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重点清除“左”的影响,对于拨乱反正,实现伟大历史转变,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左”的错误年长日久,根子很深,在我国有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远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彻底肃清的。有的人积“左”成习,一听到什么风声、看到什么征候,就往往想把“左”的东西拣起来,产生某种“回生”,就是一种证明。当前,在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上,如农村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统战政策,对外开放政策等,仍然需要着重解决“左”的残余问题。不然,就难以做到在政治上同中央一致。但在反对“左”的错误时,对右的倾向也不能忽视。总之,无论是纠正“左”的错误还是右的错误,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务必坚持有的放矢,实事求是。离开实事求是,就分不清什么是“左”,什么是右,就认识不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的正确性,所谓实现全党思想统一,自然不免成为一句缺乏实际内容的空话。
实现全党的思想统一,不仅要解决对党的政治路线的认识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在实践中如何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问题。实事求是不仅是正确地制定党的方针政策的基础,也是全党自觉地、创造性地执行这些方针政策的前提。只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把具体的业务方针搞正确,勇于开创工作的新局面,才能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现实的强大的物质力量,真正地不仅在思想认识上和口头上,而且在实际行动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如果不是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自己的工作实际相结合,而只是一味地照抄照转中央和上级的指示,那么这种一致是表面上的一致,是虚假的一致。这次整党,中央规定了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政策和基本方法,同时又强调各单位的党组织“要创造性地加以运用”。怎么样才能有“创造性”呢?那就需要“克服主观主义,认真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讲实事求是”。唯有照此去做,才能保证整党不走过场,才符合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精神实质。
在当前整党中,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作出特别努力,以求做到实事求是,把我们的思想和行动都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呢?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现阶段摆在我们党和我国人民面前的最大的实际,就是四化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党在现阶段的政治路线,概括地说,就是一心一意地搞四个现代化。”这就是说,四化建设是大局,是当前最大的政治。我们知道,经济是基础,是决定性的,离开经济基础谈上层建筑不行。建国以后我们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犯“左”的错误,搞的不少政治运动效果不好,从根本上说就是在指导思想上偏离了这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进行拨乱反正,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全党一致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必须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党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我们这次整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按照十二大通过的方针,为实现一个目标——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建设两个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完成三大任务——建设四化,统一祖国,反对霸权主义打下坚实的基础,创设根本的保证条件。因此,坚持实事求是,就要保证无论如何(除了发生大规模外敌入侵,但那时仍然必须进行为战争所需要和容许的经济建设)都不忘记四化建设这个大局,不能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借口干扰经济工作。目前,已经开始的整党,也是为了保证四化建设,而不能妨害四化建设。否则,就是最严重的脱离实际,就从根本上违反党在现阶段的政治路线。
其次,要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和实行群众路线是不可分的。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创造世界历史的主人。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又一条基本原理。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什么时候我们做的事情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那就一定是符合实际的;什么时候我们做的事情广大群众不满意,有反感,那就一定是脱离实际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农村政策之所以正确,所以日益获得越来越大的成功,就是因为它顺民心、合民意。而我们有些同志有时对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不那么理解,执行得不那么坚决,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在于滋长了官僚主义作风,脱离群众,忘掉了群众的疾苦。胡耀邦同志1979年年初就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指出,有的同志思想僵化半僵化,成为解放思想的阻力,“我看一个重要的思想根源就是轻视实践,轻视群众。我们有些同志不愿意实行毛泽东同志教导的眼睛向下,去倾听实践和群众的呼声,而是昂首望天,只从本本、文件和上级的指示出发,甚至只相信自己那个小圈圈,不同人民往来。”胡耀邦同志这段话是五年前讲的,但在今天读起来,仍感到无比亲切。只要我们深入到群众中去,看一看他们的生产、生活各方面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生的巨大变化,听一听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发自肺腑的由衷赞颂,问一问他们对这次整党有什么希望和要求,就一定能跟上广大群众的前进步伐,真正与党中央一致起来。
再次,要尊重辩证法,防止形而上学。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辩证地向前发展的。如果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去看,就做不到实事求是。几年来,在对待中央的路线方针问题上,为什么有些同志会出现反复和摇摆呢?有的同志学习后通了,一遇到具体问题往往又不通;形势发展顺利的时候通,反之又不通;有时“左”右摇摆,忽而用“左”批右,忽而用右批“左”。出现这种现象,说到底,还是在思想方法上形而上学多了点,辩证法少了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实行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时候,总是注意在两条战线作战,既反对“左”的错误,又排除右的干扰,为我们树立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办事的典范。随着客观实践的发展,中央又总是不断地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制定新章法。可是,我们有的同志头脑里缺少辩证法,习惯于形而上学地看问题,于是,就在那里不负责任地议论哪一号文件原来是怎样讲的,后来的文件又是怎样讲的,似乎党中央是摇摆不定的。其实,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地为党的路线方针充实新的内容,及时调整某些做法,而不拘泥于某种固定不变的条文,正是今天的党中央高明的地方。不然的话,就是固步自封,那又如何不断发展大好形势,开创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呢?
另外,还要有坚强的党性,有服从真理、修正错误的无私无畏的勇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是正确的,并已经在实际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见了巨大成效,这个事实是举世公认的。目前,有的同志虽然认识到这些事实,可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时仍然不那么痛快,原因何在呢?主要在于实行党的这些方针政策,会在某种程度上触犯这些同志的个人利益。譬如,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可能会给我们部队一些农村家属带来某些暂时的困难;按照四化要求建设党的干部队伍,有些老同志就要退居二线、三线,有人心里可能便不那么情愿;平反冤假错案,有的当事者可能会感到丢了面子,不好下台;等等。这样,当把个人利益放在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之上的时候,对于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执行起来就必定打折扣,也就难以做到实事求是了。只有打掉个人主义,具有对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与党同心同德,百折不挠地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榜样。大量事实表明,克服掉私心杂念,有了立党为公的思想,认识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就不会发生“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情况了,就比较容易做到实事求是了。
全党的整党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展开,稳步前进。在这个时候重温一下党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的关系,自觉地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定可以促进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保证全面整党获得预期的成功,并且使我们的各个工作领域都出现更加生气勃勃、欣欣向荣的新局面。
(原载辽宁《理论与实践》198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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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评

系统研究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第一部专著
——《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研究》评介
李定中
三十多年的经验证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头等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人们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的研究,正以各种形式广泛地开展起来。在这方面,于光远、马洪等同志率先倡导,起了重要的作用。现在,这个问题的第一部专著,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这就是《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研究》一书(主编刘国光,副主编梁文森)。它的作者,既有经济理论研究工作者,也有从事实际经济工作的同志。可以说,这本专著既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近年来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进一步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创见和某些有待继续深入探索的问题。它的问世,对于更加广泛深入地研究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问题,将起一定的推动作用。
这本专著除代序外,共二十五章,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论,包括基本国情、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第二部分至第七部分依次论述了经济结构各方面变化的对策,经济发展中的人口问题,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问题,经济发展中的国土问题,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改革问题以及对外经济关系问题。第八部分则评述了西方学者对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评论。全书既从总体上又从各个不同的侧面乃至不同的层次上,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探索。
通读全书,首先感到作者很注意从实际出发,努力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来探讨问题。这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全书各章都注意从各自有关的角度深入总结我国三十多年来的历史经验。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只有对自己的历史经验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吃得比较透了,才有可能真正从现实出发,正确地提出今后发展的对策。又如,书中不少章节都注意到国外的经验,既估计了不同的社会制度的作用,也研究了它们发展战略上的得失,从中找出可供我们借鉴之处。对于西方的发展经济学的各种观点,既不盲目推崇,也不一概抹杀,而是力图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南,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在批判其理论体系的同时,也肯定其某些可为我所用的方面,并在有关问题的分析上,作了些具体的运用(当然,对它们所作的肯定和运用,是否完全恰切,还可研究)。书中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远景所进行的某些测算,特别是对某些不利条件(例如能源紧张等因素)的分析,对实现战略目标的途径所提出的一系列对策和建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全书许多章节对某些问题的分析也比较深入,有不少精辟中肯的议论。例如在代序中,把从建国初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段期间我国经济的发展划分为四个时期,扼要分析了正反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七个方面概括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经济发展战略上的拨乱反正。这就比较深入地说明了这次拨乱反正为什么是一次伟大历史性的转变,不能用现成的陈旧的发展模式来看待它。又如在第二章等处,阐明了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目标组成的目标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多层次的战略目标;这些目标互相联系,互相促进,最终都反映在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的大为增强及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达到小康水平这两个方面。对这两个方面也分别作了比较科学的分析,并相应地提出有必要设计一套能够全面而综合地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再如在第十七章中,作者论证了财政信贷综合平衡问题最终会归结为物价水平问题,进而提出对物价总水平的长期战略选择问题,论证了主张利用通货膨胀作为经济起飞的杠杆的观点实质上是不要综合平衡的观点,分析了它的危害。再如关于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问题,在总结了历史经验后,对今后到本世纪末的近期目标及长远目标,对实现这些目标所要采用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措施,也都作了比较中肯的分析。
这本专著强调经济发展战略既是一个技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不仅如此,它还把经济发展战略同经济管理体制密切联系起来,指出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要求不同的经济管理体制。这一基本观点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本书有不少章节都从不同的侧面涉及到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同时又以两章的篇幅,结合总结国内外的历史经验,专就经济体制改革的两个难度大的问题,即集中与分散、计划与市场,作了比较精辟而扼要的分析。例如,在肯定当前在大的方面,尤其是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上还要集中的同时,指出要把该分散的分散出去,以促进商品生产,搞活经济,提高效益;并强调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前提下搞活微观经济,是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又如对如何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与界限问题,对如何提高计划工作的科学性及如何运用好市场机制、利用好价值规律和经济杠杆问题,也都作了有一定深度的分析。
几十年来,作为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西方经济学界出现和流行着形形色色的发展经济学。那末,是否可以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经济学呢?人们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本书作者认为可以建立这门学科,作为研究经济发展战略的直接理论依据;并认为为了建立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经济学,首先要从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起步。作者这种见解是有道理的。而本书的问世,正可看成是这方面的一次有益的起步。它不仅通过比较广泛而深入地研究我国这样一个十亿人口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的发展战略问题,为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经济学的立论提供了重要的事实的和政策性的根据,提供了某些有关的规律性的认识,而且它的比较系统的体系,也为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经济学的建立提供了初步的经验。
万事开头难。作为第一部专著,这本书也难免有些缺陷与不足之处。首先,当代新的技术革命,对我们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会。如何尽可能利用这个机会,有计划地尽快缩短我们同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并在某些重要方面争取迎头赶上,正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充分论证这种尽快缩短差距的现实可能性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法,包括充分利用某些科学的“穷办法”,这些在书中体现的还不够。其次,书中对就长远的战略观点看开发大西北、大西南的问题,特别是对从现在起就应抓紧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分析的都较少。同时,对处于沿海和大西北、大西南之间的我国中部地区在今后中长期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及其发展途径,也缺乏比较充分的论述。再次,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我国实现四化的过程,必然是一个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大发展的过程,现在,流通过程中的问题已日益尖锐地暴露出来,而书中对流通这个社会再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却未用专章从战略高度进行研究。此外,还有个别提法不够确切,也有几处引用的统计资料存在着互不一致的地方,希望在再版时能够改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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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72)

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规定包括三个具体罪名: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管制罪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管制只适用犯罪分子,并且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管制他人。如果无权管制他人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宣布对他人实行管制或实施了非法管制他人的行为,就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犯了非法管制罪。
非法管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但是这两种犯罪是有区别的,非法管制罪是对被害人实行非法的刑罚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如不准离村(厂)外出,不准参加社会活动等。非法拘禁罪则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如把被害人捆绑、关押起来等等。
犯非法管制罪的,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普通公民。但在实际上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因为,不凭借一定的职权,要对他人决定和实行非法管制是比较困难的。
非法管制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此罪。
二、非法搜查罪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法搜查罪,就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个人擅自决定和非法实施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为了查寻丢失的财物,有的出于打击报复,有的基于流氓心理等等,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此罪的构成。但是要注意把非法搜查罪同侦查人员在依法搜查时发生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例如,侦查人员持搜查证搜查时,没有或忘记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没有让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场;或者没有让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在搜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等等。对这种错误行为,应批评纠正,但不应视为犯罪。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住宅,是人们居住、生活的场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防止十年动乱期间随意侵入他人住宅,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现象重演,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下来,这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定,使公民安心地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正当理由,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不退出,妨害他人居住安全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住宅,包括私人住宅和私人居住的公寓房屋。如果是擅自抢占集体的库房或闯入机关单位办公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罪处理。但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此罪。如盲人或由于其他原因误入他人住宅,不构成本罪。虽然是故意侵入他人住宅,但情节显著轻微,也不构成犯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同其他犯罪行为有关。例如,犯罪分子非法侵入住宅后进行盗窃或抢劫,在这种情况下,以盗窃或抢劫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没有进行其他犯罪,只是借故吵闹,不听劝阻,的确侵犯他人居住安全的,则应当单独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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