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
专栏: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
黑龙江省林区放宽政策发展林业
本报讯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党委联系实际,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要求林区各级党委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上有一个新突破。无论是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还是荒山荒地植树绿化,干部、工人、家属、知识青年都可以办家庭林场。打破老的生产定额的束缚,充分发挥育林资金的投资效果,实行育林资金贷款投标造林、包干造林。对那些长期没有绿化的荒山、荒地和疏林地,要立即着手承包给集体或个人,并帮助解决苗木和进行技术指导。
刘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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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昌图县动员全县人民造林护田
三项生物工程初具规模,生态环境开始改善
本报讯 记者李克夫报道:全国著名的商品粮基地辽宁省昌图县建设的3项大型生物工程:西北风沙区防风固沙林工程、中部平原农田防护林工程、东部山区水源涵养林工程,经过全县人民三年的共同奋斗,已初具规模。现在,全县有林地增加到89.6万亩,森林覆盖率由12.2%上升到14.6%。一个有利于稳产高产的农业生态环境,正在形成。
昌图县地处东北松辽平原。由于长期乱砍滥伐、毁林开荒、过度放牧等原因,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全县常有风沙、内涝、干旱等自然灾害侵扰,土壤恶化,肥力锐减。1980年5月18日至20日,全县刮了3天大风,有140万亩农田遭灾,毁种、补种面积近19万亩,仅种子损失就达151万元。
农业生态失调而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使得昌图县委和县政府认识到生态环境对于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明确了要想抓好商品粮基地建设,不能把注意力只放在350万亩耕地上,要对全县615万亩土地资源全面考察,合理安排农、林、牧的比例,促进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鉴于缺少森林植被是个关键问题,县委、县政府规划了3项大型生物工程,动员全县人民大力开展造林护田。
为了保证规划的实现,昌图县委、县政府首先放宽政策,作出《关于宜林地承包制10条规定》。采取个人承包、以户承包、连户承包、林业专业队承包的形式,将公社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等宜林地全部承包给农民,长期不变。农民在承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有自主权和继承权。在宜林地较多、本村群众无力承包的地方,允许和鼓励外乡群众跨乡、跨村承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也可同乡、村协商承包。
昌图县在实行农民承包造林和专业队伍植树的同时,还结合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并注意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目前已营造“老年林”、“民兵林”、“三八林”等纪念林13.1万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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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计委决定
从五方面严格要求 确保基建投资效果
新华社北京三月六日电 (记者陈乃进)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家计委新近作出决定,今年开始要在五个方面从严要求,以确保基本建设投资效果提高。
这五个方面是:
一、建立基本建设经济效益指标考核制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即建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占同期基本建设投资额的比例;新增生产能力交付使用率,即建成后增加的生产能力占同期在建项目总的生产能力的比例;大中型项目建成投产率,即全部投产的大中型项目占同期在建的大中型项目的比例;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率,即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占同期在建房屋面积的比例;以及矿山井巷掘进等专业性经济效益指标。这些指标从今年起,正式纳入国家计划,并由计划、统计部门严格进行考核。
二、按照实际情况,规定逐年降低工程造价的要求。认真核定项目概算,今后建成投产的项目和各单位的工程决算,都不得超过原批准的总概算。
三、缩短建设工期和投产后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做到:原材料工业、燃料动力工业和交通运输项目的建设工期,一般不得超过五至六年;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不得超过二至三年;一般住宅,不得超过一至二年。按照不同的行业,工业交通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对设计和施工试行招标的办法。对施工队伍中的一般工种试行合同工办法。
五、对工程项目实行配套建设。凡列入主要项目配套工程基本建设计划的,不论是大中型项目,还是小型项目,负责配套工程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期完成。如果拖延工期,影响主体项目发挥经济效益,要追究配套工程项目负责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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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评

林茂粮丰
昌图和榆树这两个商品粮基地县,大力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使粮食生产逐年提高。他们的实践又一次证明:林茂才能粮丰。
土壤是农业的基础,没有肥沃的土壤,作物难以生长。但如果为了多打粮,把土地都变成农田,无林护卫,难免要水土流失,一旦旱涝风沙成灾,生态环境恶化,农田就会减产,甚至成为不毛之地。昌图、榆树两县,正是从大自然的惩罚中,悟出了这个道理,放宽造林政策,走出了死胡同,开创了农林并举的新局面。
林农结合,构成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产才能顺利进行。谁破坏这一客观规律,大自然就惩罚谁。过去有些同志之所以轻视林业,主要是不懂得林茂粮丰的道理,眼睛死盯着“土”,只知道“有土则有粮”,向土地索取粮食,不知道生产粮食的土地,还要有林的庇护和养育。当然,轻视林业也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在作怪,就粮抓粮,现得其利。但只抓粮食,老本吃光,终究速度还要降下来。况且生态平衡一旦遭到严重破坏,恢复起来就更加困难。
从只知道“有土则有粮”到“有林则粮丰”,是认识上的一个飞跃。各地都有不少类似昌图、榆树这样的正面典型,也有一些至今仍在饱尝无林之苦的教训。善于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干部、群众,才能使更多的人懂得林茂粮丰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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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榆树县植树造林以林促农
平原多树木 粮林齐丰收
本报讯 通讯员封加平报道:吉林省榆树县委、县政府为加速商品粮基地建设,动员全县人民大搞植树造林。从1979年到1982年四年间,造林21万亩,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7.5%,已有林面积发展到56.4万亩。平原绿化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
在平原绿化工作中,县委、县政府认真制定了总体规划,抽调160多名技术和业务干部在7个多月的时间里,查清全县林业资源,本着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乡为单位,带、片、网和乔、灌、草相结合,组织全县人民进行广泛持久的植树造林活动。县领导干部分片包干,一抓到底。
为了加快造林速度,尽快形成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环境,榆树县采取秋搞工程春造林的办法,秋季结合翻地,用拖拉机把林带翻平耙细,打垄压实,挖好防护沟,第二年春季组织人力、物力集中时间造林。这样做,不仅解决了农林争工争时的矛盾,而且保证了造林质量,有利成活。
榆树县针对过去放松管护,植树不成林,成林不成材等问题,采取边造、边管、造管结合的措施,组织了一支7,000人的营林队伍,这些人只包林地,不包责任田。落实承包责任制,按成活率和保存率付给报酬。同时,各乡普遍建立乡规民约,对护林有功者奖,对乱砍滥伐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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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严格管理爆炸物品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这个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对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将起重要作用。
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是生产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爆破器材,又是危险物品,如果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就会发生爆炸事故,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被利用来进行破坏活动,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当前,在爆炸物品的管理上,存在着不少漏洞和不安全的因素。有些地区和部门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非法生产、买卖、贩运爆炸物品;有的爆炸物品乱存乱放,无人看管;有的爆炸物品领取无手续,消耗无定额,剩余不清退,甚至送给他人,造成爆炸物品流散丢失的现象十分严重。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爆炸案件,就是犯罪分子利用某些单位管理不严盗取了爆破器材所造成的。至于管理不善,违章操作而酿成的爆炸事故,更是屡有发生,对于这些惨痛教训必须牢牢记取。
对国务院发布的这个《条例》,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不私造、私拿、私藏和滥用爆炸物品,私藏的爆炸物品应主动交给公安机关,协助政府管好爆炸物品。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职工认真执行。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坚决改过来。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主要爆破器材生产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计划分配和供应工作,坚决制止民用爆破器材在生产、销售方面的混乱状态。各级公安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关于爆破物品的管理规定。对于非法制造、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要坚决取缔。对于疏于职守,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爆炸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于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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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一号文件似春风 天涯海角春意浓
海南岛开发建设又有新发展
本报讯 记者郭伟成报道: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已经传遍天涯海角,给海南岛的开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近年来海南岛的农村经济进一步活跃,涌现6万多专业户、重点户,有25万人投入开发性生产,承包开发荒地150多万亩,3万农户办起42万亩家庭橡胶园。一号文件传达以前,不少人富了心里不踏实。临高县菠莲公社5名退伍军人前年合伙办起种植场,种下热带林木200亩,橡胶1,000多株。去年听说政策要变了,打算分钱散伙。听了传达文件,他们高兴地说:“现在不怕了,我们不散伙,还要大干。”同这几位退伍军人一样,许多农民觉得心里有了底,纷纷修订致富计划、翻番指标。最近以来,全区有2,321个生产队又同农民签订了荒山荒地的开发承包合同,许多农民一包就是二三百亩。文件传达以来,全岛新增承包开发面积共达33万亩。
在海南,沉睡的宝地比比皆是,一说开发,有的人总习惯于看着上面、伸手贷款,如今农民自发地投入开发了。儋县油麻乡黎族农民高乾壮去年在深山种甘蔗125亩,产蔗400吨。中央一号文件传达后,决定扩种500亩甘蔗,种胶5,000株。一号文件把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给海南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过去农民怕养地吃亏,只种不养,现在下功夫养地了,纷纷投肥下地。崖县田独区粮食专业户吉光财元月就发动全家积肥,做到每亩下肥6,000斤,争取早稻单产从800斤提高到1,00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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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1.5万多名林业科技工作者将获“劲松奖”
中国林学会希望会员在基层和边远地区作出更大贡献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记者张继民)在3月12日植树节前后,全国将有1.5万多名长期在基层和边远地区为祖国林业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林业科技工作者获得中国林学会第一次颁发的“劲松奖”。
中国林学会希望所有的林业科技工作者,都能象劲松一样,挺立在崇山峻岭之上,扎根在荒漠平原之中,为装点祖国的大好河山,改善人类生活环境和四化建设提供更多的木材和林产品。
“劲松奖”是中国林学会为表彰和鼓励本会会员在基层和边远地区努力工作而设立的。奖励规定,凡在西藏、青海高寒地区及其他省、自治区类似地区从事林业工作满八年者;在野外从事林业调查满十年者;坚持工作在县城以下地方林业单位十五年者;坚持工作在县以上城镇林业单位满二十五年、经常到林区和造林第一线进行工作及调查研究或带领学生实习者,都可获得一枚铜质奖章、荣誉证书以及奖品。还规定,从今年开始,以后每隔三年颁发一次“劲松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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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湖南十万青年 营造新林带
本报讯 二月下旬以来,湖南株洲团市委组织酃县、茶陵、攸县、醴陵以及株洲县和郊区共十万团员、青年绿化株酃公路林带。二月二十九日,三万多名青少年高擎团旗,扛着工具,在四百五十里株酃公路上摆开战场。一天内,共植树六万株,营造了湖南省第一条大规模的青年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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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
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 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 惩 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9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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