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2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
专栏:

运用经济杠杆 加强计划管理
郑洪庆
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怎样运用经济杠杆,以加强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价值规律对生产和流通还起重要作用,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自觉地运用各种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生活,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计划管理、实现计划目标的必要手段。
经济杠杆的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时期,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分解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种相对独立的形式。集体和个人在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还具有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和追求。这是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基本特性,就在于它们同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密切相联,经济杠杆的变动,会引起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使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或得以增进,或受到减损,由此引导其经营决策的方向。这种调节具有间接的性质,不是直接向企业的生产经营下达指令,而是通过对利益分配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为企业的自主活动留下了较大余地。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各种经济杠杆都掌握在代表人民共同利益的国家手里,它们发挥调节作用的方向和强度,都受到国家计划的指导和控制,这就便于利用它们为实现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服务。这实际上就是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的具体化,是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体现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两个层次上,并且把这两个层次有机地衔接起来、统一起来。从宏观上看,国家综合地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可以有计划地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在初次分配环节上,主要是通过合理确定税种、税率,并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把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中央预算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确定下来,为积累消费的比例和国家、集体、个人的分配比例划出大的杠子。在此基础上,就比较容易实现财政、信贷、市场的综合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同时,也才有可能把微观经济活动适当放开,做到活而不乱。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环节上,通过拨款和贷款的发放、税收和价格的调整,就能够从财力物力上有效地加强重点建设,扶植新兴产业的成长,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企业的联合改组,使我国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逐步实现合理化和现代化。
从微观上看,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调整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把某些客观因素(如资源、装备、销售等方面的特殊有利地位)给企业带来的级差收入,通过征税、调价等手段,收归全社会。这样一来,就为所有企业设置了一个共同的“起跑线”,使它们能够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展开有益的竞争。企业依靠优越的外部条件,轻易获得利益的“捷径”被堵死了,只有扎扎实实地在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等方面狠下功夫。而那些长期达不到共同“起跑线”的落后企业,则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不得不实行关停并转。这对于改善企业素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第二,价格的升降、税收的增减,以及有选择地发放贷款,能够从经济利益上鼓励那些符合国家计划目标的经济活动,限制那些不符合国家计划目标的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企业,为了增进自身利益,在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时,就会努力去适应计划的要求。经济杠杆在作用于生产者的同时,也作用于消费者,影响着企业原材料投入结构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形成与变化。这不仅起到调节产需平衡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把企业及个人的微观经济活动,引入宏观计划的轨道。
过去我们在计划管理中,偏重于使用行政手段,而对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缺乏应有的重视,这既影响了对宏观经济活动的有效控制,又削弱了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引导和调节,尤其不能适应当前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新形势,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集中管理 灵活运用
各种经济杠杆的运用,关系着国民经济全局。这里首要的问题,是要以国家统一计划为依据,使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的方向同计划目标相一致。违背了这个原则就可能发生相反作用,把企业引向错误的方向,不但不能促进,反而会干扰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确有这种现象,例如我国能源缺口较大,计划要求大力增产节约,但能源价格却定得偏低,结果是限制了增产、鼓励了浪费。能源的低价政策,使得加工企业赚钱很容易,从而助长了那些消耗高、效益低的加工工业盲目发展,加剧了能源紧张状态,乃至出现以小挤大、以落后挤先进的不合理现象,这同国家计划目标显然是相背离的。
为了确保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的方向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其管理权限必须相对集中。凡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或重大调整,都应由中央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计划目标,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方案,经有关综合部门协调、平衡后,报请中央、国务院审定,具体执行,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任何部门和地区都不能自行其是。今后,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和计划指标时,就应研究如何配套地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国家下达计划时,要相应公布对经济杠杆作必要调整的方案,使经济杠杆的运用真正成为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的同志认为,经济杠杆主要是为实现指导性计划服务的,它的调节都属于非指令性的“软调节”,这是片面的。运用经济杠杆,虽然不是向各个企业直接下达指令性生产指标,但国家税收、计划价格、贷款额度、工资增长率等,都具有指令或强制的性质,必须严格遵行。在大的方面由中央集中管理的前提下,也需要给地方和部门以必要的管理权和机动权,以便对某些差价、税种、税率及利率等,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调整。
社会经济生活既是动态的,又是多样化的,经济杠杆要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本身就不能不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无论价格、税收,还是信贷、工资等,如果形式过于简化,又不能根据变化的情况随时调整,就会失去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要使杠杆灵敏地运动起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价格的范围就不宜太宽,大量一般性产品可实行有限制的浮动价格、协议价格或自由价格。即使计划价格,也不能定下来就多年不动;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要规定不同的税种税率,并作适时适度的调整;在国家信贷收支计划指导下,适当扩大银行择优发放贷款的权限,并实行浮动利率和加减息制度;职工工资也应改变“一乱二死三平均”的状况,同企业经营成果及个人劳动贡献恰当地挂起钩来。这样,经济杠杆才能适应经济生活复杂多变的要求,成为加强计划管理的有效手段。
用好经济杠杆的必备条件
要使经济杠杆发挥积极的调节作用,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造成一个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平衡的经济环境。这是经济杠杆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如果总需求过多地大于总供给,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供应就会严重短缺,财政收支也会出现“窟窿”,整个经济生活陷入紧张和混乱状态,经济杠杆的运用必然受到极大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对价格就不得不管得更严、更死一些,以防止市场物价水平的大幅度波动。
当前,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主导方面在于控制社会总需求的过快增长。这里最重要的是根据国力安排基本建设总规模,把预算内、预算外投资一起纳入国家的综合投资计划,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严防随意突破;合理确定消费基金增长速度,使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持恰当比例。这两关把住了,就可能出现一个商品供应比较充裕的“买方市场”,国家财力物力也有了一定的回旋余地,在运用经济杠杆方面才能获得较大的自由。
第二,企业必须真正成为责、权、利统一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是经济杠杆发挥调节作用的基础。如果国家把企业管得太死,生产经营上缺少自主权,分配上吃“大锅饭”,税收利息的增减、价格的升降,对于企业来说,无非是增加或减少一点上缴利润而已,对它们自身的利益并无多大影响,那么,企业对经济杠杆的调整就不可能有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能力作出灵活的反应。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继续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的前提下,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全面实行“利改税”,使企业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支配企业的利润留成,切实负起盈亏责任。经济效益好、创造利润多的,企业和职工都能多得;经济效益差、发生亏损的,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也要相应减少。只有这样,企业对调整经济杠杆的反应才会是敏感的,国家运用经济杠杆也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第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自觉运用经济杠杆,是一个不断决策的过程,必须有全面的、及时的和可靠的信息作为依据。同时,对经济杠杆的运行状况,还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这也离不开各种信息。过去,由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以及通讯工具、处理手段落后等原因,我国经济技术信息数量不足、传输缓慢、可靠程度较低,是国民经济管理中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经济杠杆,有时难免会陷入盲目性。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要从每个企业、每个商店抓起,提高初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级计划、统计、银行、工商管理等部门,都要把收集、分析和发布信息,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行业、各地区应普遍成立专门的信息机构,特别在各大城市,要建立起互相联系的综合性信息中心,采用电子计算机、经济数学模型等先进的处理手段和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性的信息中心和信息网络。有了这样的信息系统,我们就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生活的现状、动态和发展趋势,以此作为制订计划和运用经济杠杆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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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从制度上保障干部同群众的密切联系
吴敏
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中最根本的一条。党成为执政党以后,特别是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如何保障党的干部继续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这是党的命运攸关的问题。
我们党曾经长期斗争于反动统治的屠刀之下。那个时候,一出现干部脱离群众的迹象,很快就要被严酷的斗争环境所惩罚,被血的教训所纠正。加之毛泽东同志提出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党内深入人心,所以,党的干部冒着性命危险为人民群众的解放事业英勇奋斗,人民群众把党的干部看作是自己的亲人,干群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血肉联系。党成为执政党后,上述客观环境自身对干部进行考验和筛选的作用不明显了,而有些人又企图利用执政党的地位谋求私利,做官当老爷。这就使得干部脱离群众的危险性较之战争年代显著增加了。对于这种危险性,我们党是意识到了的。党在建国前后和“八大”,多次强调群众路线的重大意义,提出了防止干部脱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现象的一系列重要措施。但当时主要是从思想作风方面考虑的,只注重于依靠对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辅之以组织纪律的约束。五十年代末期以后的二十年间,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越来越严重的“左”的失误,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难以正确进行并发挥作用。防止和克服干部脱离群众倾向的努力逐渐被纳入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轨道,最后发展到“文化大革命”中的“斗走资派”。这当然不可能改变一部分干部脱离群众的倾向,反而使之严重地加剧,从而损害了党的信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践促使全党更严肃、更深刻地思索:究竟怎样才能保障干部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同志集中党内外的正确意见,总结国内外的历史经验,一方面,继续强调对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纪律的作用;另方面,又明确地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问题。领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干部脱离群众的倾向。邓小平同志针对现行领导制度的弊端,尖锐地指出:“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过去我们虽也多次反过官僚主义,但是收效甚微。”“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邓小平文选》第288、293页)
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作为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并保证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它较之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同样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而是要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它建立起来的历史还不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弊端。这主要是,一、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邓小平文选》第288页)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二、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往往使相当一些干部不能独立负责地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工作,使相当一些领导机构不能充分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公文旅行、推诿扯皮、工作效率很低的弊病,从而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和损害干群之间的密切联系。三、干部制度方面,缺少正常和完善的录用、考核、奖惩、弹劾、淘汰、退职、退休等制度。这造成了干部工作好坏都是铁饭碗,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实际状况。再加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和腐蚀,有些干部难免要着重于关心自己的权力得失和地位升迁,着重于疏通自己进一步谋求较高职位的上下关节,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则漠然视之。他们实际上把担任干部当成了一种既荣耀又实惠的职业。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目的,他们常常要搞权力角逐,复活旧官场上的一些腐朽作风,形成干部工作中的官僚主义现象和特权现象。这些现象是干群之间密切关系的严重腐蚀剂和互斥力。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93页)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革现行领导制度的缺陷和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问题今后还有可能重新出现,党的优良作风中最根本的一条即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就很难得到恢复和发扬。
从制度上保障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成效显著,为密切干部同群众的联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特别是机构精简和改革,是整个制度改革中关键性的步骤。这方面工作的健康进展,对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保障干部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进行机构改革,无论是改变机构臃肿状况,还是解决领导干部老化问题,根本的目的都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从制度上保障干部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如果忘记了这个根本目的,就难以确保机构改革正确地向前发展。
在机构精简以后,如果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不改进工作作风,工作效率还不可能提高,干部脱离群众的倾向还可能得不到防止和克服。新提拔上去的中青年干部,“不只是年轻就能解决问题,不只是有了业务知识就能解决问题,还要有好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这是最根本的一条。”(《邓小平文选》第202页)整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整顿作风,而整顿作风的核心,就是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纠正各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反对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党风问题,说到底就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三十六年前,刘少奇同志曾经极为尖锐地指出:“我们党必须和广大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如果和群众联系不好,就要发生危险,就会象安泰一样被人扼死。共产党也会被人扼死的哩!党什么也不怕,就怕这一项。”(《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97页)刘少奇同志这段话,和陈云同志关于“党风问题是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问题”的告诫同样振聋发聩。当前,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恢复和整顿,党风已有很大改善,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较之过去密切得多了。这是党的状况的主导方面。但由于种种客观和主观原因,党风尚未根本好转,有些党员和党的干部脱离群众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正如《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所说:“现在,有些党员和党员干部,根本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们不是正确地运用党和人民给予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为人民群众谋幸福,而是千方百计地为自己或为自己周围的一些人谋取私利。”可以认为,在当前党内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中,少数党员和干部脱离群众的倾向是我们党内最根本、最危险的一种不正之风。要改变这种风气,必须按照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既要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纪律,更要坚决而稳妥地搞好制度改革。具体来说,一是在全面整党开始后绝不应放松机构改革工作。正在进行机构改革的地方,要按照中央的部署,高标准、严要求地把这项工作做好,为整党奠定基础。基本完成机构改革第一步工作的地方和单位,则须在整党中继续建立健全各种工作责任制,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基层民主管理等制度;二是经过整党,要使“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建立、健全和改革党内生活的各种必要制度”(《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制度问题解决不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就难以长久地起作用,整顿党风的成效也缺乏保证。我们必须努力做到从制度上保证干部同群众的密切联系,确保党风实现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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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也叫“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死人命”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在统一称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杀人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例如,两人开玩笑,互相打闹,一个人由于不小心,一拳打中另一个人的太阳穴,致人死亡。二是犯罪分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例如,某人是个射手,一天他拿着猎枪到城外去打狗,看见护城河边有一条狗正在跑,离狗的右前方十几米处有一个人站着。他自以为射击技术高明,不会打着人,就开枪打狗,结果没有打着狗,却把人打死了。但是,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都不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没有杀人的故意。这是过失杀人罪同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
过失杀人罪同故意伤害致死也不同。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是故意的,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把人杀死。例如,某甲与某乙有矛盾,两人争吵起来,甲照着乙的大腿扎了一刀,目的是把乙扎伤,结果扎中股动脉,造成乙死亡,而过失杀人的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除了过失杀人罪外,还有其它一些犯罪,如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都可能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凡是刑法分则对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另有专门规定的,应依照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判刑,不以过失杀人罪定罪判刑。例如交通肇事将人轧死就只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由于过失杀人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所以要受到刑罚处罚。但是,因为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显然比故意杀人小,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有所不同,所以对过失杀人罪处的刑罚比故意杀人罪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除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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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经济联合社理论讨论会
河南省经济学会、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年前召开了农村经济联合社理论讨论会。
河南省在基层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政社分设时建立了农村经济联合社。
代表们认为,经济联合社是农村商品生产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产物,它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经济联合社的建立,有利于正确处理集体农业中统和分的辩证关系,从统的方面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国家的计划经济和农民的家庭经济有机地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商品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系统地组织向商品生产转化中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的整个经济活动;有利于处理好条条和块块的关系,既保证生产和流通的统一协调,又保证发挥专业化服务的优点;有利于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和农、工、商综合经营,使农村经济活动向系列化、现代化迈进;有利于改善干部作风,使他们懂得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学会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大家认为,经济联合社的建立,丰富了合作制的理论和实践,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管理体制中是一个有益的尝试。(阎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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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工业部门结构》出版
中国人民大学李悦编著《中国工业部门结构》一书,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一本研究中国工业部门结构的专著。它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阐明了工业部门的形成与分类,工业部门结构的实质、调整依据、影响因素、合理化标准等部门结构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探讨了消费品工业与生产资料工业、战略重点与非重点、采掘与加工、能源与工业及国民经济、民用工业与国防工业等主要工业部门结构的发展规律;阐述了实现工业部门结构合理化的计划与组织实施。(徐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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